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生育与就业矛盾及其解决
——以两种生产理论为视角
2018-04-02秦美珠吉雨童
秦美珠,吉雨童
(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 200237)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1],简称为全面二孩政策,这是继“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关于人口政策的调整。全面两孩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会影响到市场、家庭、妇女等。在给人口结构、经济社会、家庭幸福等方面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会对女性就业带来不利的影响,而对女性就业的不利影响反过来又会影响全面两孩政策的全面推行与真正落实,降低生育率。如何使得女性的生育与就业相互兼容,不仅是保护女性生育权与就业权的需要和推动妇女发展、实现两性性别平等的需要,而且还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发展的转折性变化的需要,是切实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需要。本文以马克思主义两种生产理论为视角,阐释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女性生育与就业的矛盾,并尝试提出解决对策。
一、两种生产理论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 “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2](P23)人的生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是研究社会生产历史发展中不能忽视的重要前提。在谈到人的历史活动时,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一开始就纳入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三种关系就是: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活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2](P32)并认为:“从历史的最初时期起,从第一批人出现时,三者就同时存在着,而且就是现在也还在历史上起着作用。”[2](P33)由此可见人的生产“一开始就纳入历史发展过程”。
1884年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明确阐述了两种生产理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人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3](P3-4)。这两种生产是从人类出现以来就一直存在的,它们互相依存又互相制约。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两种生产对社会制度与妇女地位具有不同的影响。从早期的血缘家庭到后来的普那路亚家庭,物质生产尚不发达,血缘纽带成为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女性在家庭乃至氏族之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在对偶制家庭时期,手工业与畜牧业发展并开始产生剩余财富,物质生产的作用逐渐超过了人类再生产,女性承担的家务劳动逐步变为男性生产劳动的附属品,被排除在社会生产之外,女性地位明显下降,“母权制的被推翻,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3](P57)。进入专偶制家庭时期,家庭就完全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了。婚姻家庭不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物质生产越发重要,女性的再生产作用被忽视。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在古代的共产制家户经济中,“委托妇女料理的家务,正如由男子获得食物一样,都是一种公共的、为社会所必需的事业”[3](P75)。然而在专偶制家庭下,“家务的料理失去了它的公共的性质……它变成了一种私人的服务;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3](P75)。男性在物质生产中占领统治地位,女性则陷于家务劳动的囹圄之中,即使为人类再生产作出社会贡献,也得不到应有的社会承认。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两种生产理论,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的再生产是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的两类重要活动。只重视物质生产却看不到人类再生产的作用,会使两种生产之间产生失衡,阻碍社会进一步发展。由于女性承担了包括生育、抚养子女、家庭照料等工作,女性的生育与就业之间产生矛盾,而全面二孩政策将加剧这一矛盾。
二、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生育与就业的矛盾
我国于1982年将计划生育政策确定为基本国策。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发展,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低龄人口增长缓慢,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只生一孩”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2016年1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在充分肯定计划生育成果基础上明确了全面二孩政策。从单独二孩的试点过渡到全面二孩政策,将促进与优化人口结构,刺激消费,并有助于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然而,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效果与政策预期之间存在差距。“2014年1月,全国各省陆续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直至2015年5月底,全国有145万对夫妇提出再生育申请,139万多对办理了手续,申请人数远远低于预期。”[4]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7年全年出生人口1723万,相比2016年来说不升反降,减少了63万。2017年的人口出生率仅为12.43‰,也低于2016年的人口出生率。全面二孩政策并没有带来预期的生育高峰,固然有各种原因,如育儿成本提高、父母忙于工作无暇照看子女,以及高龄产妇的健康问题,而更重要的原因是女性面临生育与就业的矛盾,“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将增加人类自身再生产领域内由女性主要承担的各种劳动付出,并强化物质资料生产领域内的性别偏好色彩与性别排挤力度”[5]。女性从事人类再生产所需的时间会大大挤占她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时间,这必然造成女性从事物质生产劳动方面的劣势,经济上的困难以及时间上的缺乏导致生育意愿降低,女性陷入生育与就业的两难困境。不仅女性生育会对就业产生不利影响,女性就业也同样会影响女性的生育,全面二孩政策将使女性生育与就业之间的矛盾加剧。
首先,女性生育影响就业。一方面,生育会导致女性育儿以及由此产生的家务劳动负担增加,大大加重女性的就业负担。生育使女性遭遇更高的入职门槛,因生育造成的职业中断阻碍女性的职业发展。女性也会因为生育而暂离岗位,造成职位空缺,导致企业雇用女性员工相比雇佣男性员工来说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女性生育过程以及抚养幼年子女所必须的时间也会导致女性自身的职业生涯中断,部分女性甚至会选择辞职回家做全职妈妈。即使女性生育之后再重回工作岗位,也会因为长时间的空缺而无法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或者缺乏最新的相关知识和能力来完成岗位工作。这一方面会导致女性职业发展的中断,另一方面也使企业不愿意安排女性从事重要的工作岗位,导致女性就业职级降低,职业稳定性降低。
其次,女性就业影响生育。女性就业会占据女性生育以及抚养幼儿的时间,降低女性的生育意愿。女性作为两种生产的承担者,不仅要同男性一样完成本职工作,还要肩负人类再生产的重任。而人类再生产不仅包括女性怀胎十月和分娩所承受的身体痛苦,还包括子女的抚育以及培养子女至成年所要花费的精力和财力。当代社会女性不仅需要承担生儿育女以及抚养儿女的大部分乃至全部的责任,还要同时负责操持家务、赡养老人,这不仅大大挤占了女性可以从事社会工作的时间,更是为女性带来了工作之外的繁重劳动。女性在工作的压力下,无法全身心投入家庭,并忽视对子女的照料,导致生育和就业无法兼顾,女性会产生极大的心理负担和身体健康隐患。研究表明:“有工作对女性的生育意愿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其中有工作的已婚育龄妇女比无工作的已婚育龄妇女的二孩生育意愿低8%左右。”“更好的工作机会或工作经验的积累会因为生育小孩而无法获得,因此育龄妇女在做生育决策时会考虑就业状况和面临的就业机会等因素。”[6]女性考虑到工作和家庭的双重压力,自然会选择少生育甚至不生育子女,这直接导致女性降低生育意愿。
最后,全面二孩政策将加剧女性生育与就业之间的矛盾。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女性若选择生育二胎,将使自身承担双倍的生育风险,并对自身的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同时,也会加重女性的育儿责任,女性需要付出双倍的精力去哺育、培养幼儿,也需付出更多的精力来操持因为子女数量增加而愈加繁重的家务,致使女性身心俱疲,无法兼顾生育与就业。此外,生育二孩还会直接加重女性的就业压力。企业考虑到自身经济效益,往往会以多种理由拒绝聘用女性员工。这些隐性歧视致使女性员工在入职时受到更多的阻碍,使女性就业愈发困难。
造成女性生育与就业相互影响的原因有:第一,女性的职业活动与家庭活动之间的矛盾。这两类活动具有不同属性,前者具有市场属性,后者具有社会属性,是一种社会责任,具有社会贡献。女性的社会贡献造成其在市场中的不利地位。第二,国家、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生育责任的不合理分担。女性对社会所作贡献的代价几乎全部由女性承担。此代价部分由企业来承担实际是将女性对社会的贡献所需要的成本转移给企业,势必增加企业成本,导致企业减少对女性的雇佣,加剧了女性的不利地位。第三,法律法规中的不合理保护。对妇女劳动权的保护局限于妇女生理性别和作为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对女性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为重点,成为限制妇女职业发展、造成性别歧视以及保护落不到实处的制度因素。第四,执法困难。有些法律法规比较抽象、可操作性差导致落实与救济困难。
三、解决女性生育与就业矛盾的对策
必须从国家、政府层面防止女性的生育与就业的相互影响,形成不会因就业影响生育,也不会因生育影响就业,使女性的生育与就业相互兼容的局面。马克思主义的两种生产理论成为解决女性生育与就业矛盾的理论基础。女性除了承担生育的自然任务之外,还应该与男性拥有同等的条件加入到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之中。依据两种生产理论,人的再生产同时具有自然效益和社会效益,与物质生产一样在社会发展中起到决定性作用。解决这一矛盾有助于落实全面二孩政策,解决中国的人口问题。大量的劳动人口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障,现如今,因为人口老龄化和低龄化趋势出现,我国劳动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减少,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只有解决好女性生育与就业的矛盾,提高女性的生育意愿,才能使全面二孩政策真正落实,同时也是解决中国妇女问题,提升妇女地位的需要。基于此,笔者试提出解决女性生育与就业矛盾的对策:
(一)改善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会保障政策
首先,完善社会托幼服务,由国家出资建立公共托儿所。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就业女性照料幼儿的压力和负担,使其集中精力工作;另一方面也可降低家庭育儿成本,减轻经济负担。同时,也要完善女性健康和保育方面的医疗服务,以此来保障女性健康以及提高生育人口的质量,真正实现十三五规划中提到的“提高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托幼等公共服务水平。”[1]
其次,学习英国、德国等西方国家的经验,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扩大生育保险覆盖的对象,适当提高生育保险水平,将男性纳入生育保险中,给男性育儿假。同时设立陪产假制度,使夫妻双方能够共同分担生育责任。
最后,提高女性孕产期间的经济补偿,扩大保障的覆盖范围,“将城市个体工作者、灵活就业人口、失业人口纳入到职工生育保险,目前这几类人群的生育医疗费用是通过医疗基金分担的,无法享受任何国家政策层面的生育津贴,这不仅不利于社会公平,也不利于鼓励生育”[7]。对所有参与人类再生产的人都提供应有的物质保障,使单亲妈妈也能得到充分的经济支持和医疗保障,有助于增强女性的生育意愿。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划分,保障女性就业的合法权益
首先,不断健全女性生育和就业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合理借鉴西方各国关于保护女性权益的法规政策,如日本的“育儿休业”制度,德国的《产妇保护法》,英国的《反性别歧视法》等,制定反性别歧视的专门立法,明确就业性别歧视及其法律责任,成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完善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途径,以此来填补我国关于女性生育以及女性就业方面的法律缺失。对于已经较为完善的立法,要贯彻落实,使法规不只起到倡导性的口号作用,强化法律执行的监督机制,明确权责划分,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执行。
其次,将生育成本社会化,由国家、政府、企业、个人合理分担生育责任,强化国家与政府的责任承担。国家应当主动承担起在人类再生产中所负有的责任,分担生育保险费用的主要部分,将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变为全民的生育保险制度,同时以家庭为单位发放生育津贴,通过减税或财政补贴降低企业雇佣女性的成本。这样不仅能减少企业在聘用女性员工时所要承担的额外成本,提高女性的入职率,还能提高生育保险的执行力和覆盖率,使更多的人享受到生育保险的补贴。
最后,发动社会力量,建立保障女性生育和就业权利的相关机构,完善女性兼职就业的途径与条件,鼓励民间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如英国的平等就业中心以及平等机会委员会,日本民间的21世纪职业财团等,在政府的有效组织下,充分发挥民间团体的力量,辅助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推广与落实。只有国家、企业和社会形成合力,才能促进女性生育与就业权益保护政策的逐步完善。
(三)尊重女性自主权益,承认女性生育价值
除了对女性的生育与就业进行物质和制度保障之外,也不能忽视意识形态领域对女性权益的尊重和对女性价值的认可。女性是人类再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同时还肩负着物质资料生产,兼顾两种生产使女性承受着更多的身体和心理负担。因此,必须要努力转变观念,使大众意识到生育问题不仅仅是女性个人的事情,也是涉及到整个家庭、关系到国家和社会乃至人类繁衍的社会再生产。
首先,积极宣传女性生育的意义,充分肯定女性的生育贡献,使人们明确生育不仅仅是自然的事务,也是社会的事务,人类的再生产不是私人领域的事务,而是公私领域的结合,家务劳动和养育子女不应当只依靠女性自己来承担。“妇女在生育中承担的大量抚养教育责任是妇女不能进入关键生产领域的关键因素,而这又源于家务劳动不被社会认同、没有纳入社会发展指标。”[8]女性的生育与家务劳动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其贡献是直接作用于物质生产领域的,虽不能直接用经济利益进行衡量,但其价值是不容置疑的,应当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其次,强调男女生育方面的平等。男性作为家庭的一员,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在养育子女和家务劳动中应该承担和女性同等的责任。要改变自古以来“男主外、女主内”的刻板印象,重视男性在人类再生产中的责任分担,倡导男性与女性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随着生产资料转归公有,个体家庭就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了。私人的家务变为社会的事业。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的事情;社会同等地关怀一切儿童,无论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3](P77)到那时,男女才能真正平等,女性才能真正从受压迫的地位中解脱出来。我们只有从马克思主义的两种生产理论出发,对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再生产同等重视,从物质、制度及文化上对女性生育与就业的矛盾进行协调和保障,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