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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干谬误的批判性审查
——兼论“执柯以伐柯”式论证*

2018-04-02

思想与文化 2018年1期
关键词:谬误结论观点

在论辩中,谬误性的论证通常都是不被允许使用的,这是论辩的一般要求。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审查那些被称为“不相干谬误”的一大类论证是否总是缺乏相干性,以及它们是否总是不被允许使用。

一、 不相干谬误及其常见类型

不相干谬误(fallacies of irrelevance)是当代西方非形式逻辑理论中的一大类谬误。美国经典教材《逻辑学导论》把不相干谬误描述为因论证所依据的前提和结论之间相干性的缺失而引起的错误。该教材指出 :“当一个论证所依据的前提与其结论不相干因而不可能确立结论之真时,其所犯的(错误)就是(不)相干谬误。”[注]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 :《逻辑学导论》(第11版),张建军、潘天群等译,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63页。论证中常见的稻草人谬误、诉诸流行、诉诸无知、诉诸不当权威、人身攻击等论证方式都被归入不相干谬误的范畴。[注]参见George W. Rainbolt, Sandra L. Dwyer, Critical Thinking : The Art of Argument, Wadsworth : Gengage Learning, 2012, pp.70-78,100。

(一) 稻草人谬误

稻草人谬误是论证或论辩中很常见的谬误。此种谬误通常分三步实现 :第一步,曲解他人观点;第二步,指出被曲解后的观点不正确;第三,得出结论认为他人的观点不正确。被曲解后的观点实际上并不是原来的观点,而是一个很有迷惑性的另外的观点。这种先曲解别人的观点,继而攻击曲解后的观点,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别人的观点不成立的手法,类似于这样一种手法 :为了攻击对手,于是塑造一个稻草人,继而把这个稻草人当作对手进行攻击,然后认为自己击败了对手。因此这种谬误被喻为“稻草人谬误”。稻草人谬误的思路可以表述为 :“‘S’是一个命题变元。S2是S1的一个曲解版本。S2是错误的。因此, S1是错误的。”[注]George W. Rainbolt, Sandra L. Dwyer, Critical Thinking : The Art of Argument, p.71.在以下对话中,威廉就犯了一个“稻草人谬误” :

凯瑟琳 :学校午餐应该按照低糖低脂的标准来烹饪。

威廉 :我真不敢相信你赞成由政府决定人们可以吃什么!如果人们可以吃什么由政府来决定,那么我们在棒球场就不能吃热狗了,并且,在电影院也不能吃奶油爆米花了。在我看电影时,我想吃加辣椒的热狗和加奶油的爆米花![注]George W. Rainbolt, Sandra L. Dwyer, Critical Thinking : The Art of Argument, p.71.

凯瑟琳主张学校午餐应该低糖低脂,但威廉选择了另外一个比凯瑟琳的主张更容易攻击的观点来攻击,即威廉选择了“人们可以吃什么由政府来决定”这一观点来攻击。然而,凯瑟琳事实上并没有宣称“人们可以吃什么由政府来决定”这一观点,因此,威廉犯了一个“稻草人谬误”。威廉的论证可以重构如下 :

(1) 如果人们可以吃什么由政府来决定,那么我们就不能够在棒球场吃热狗或者在电影院吃奶油爆米花。

(2) 我们应该可以在棒球场吃热狗以及在电影院吃奶油爆米花。

因此,

(3) 人们可以吃什么不应该由政府来决定。

所以,

(4) 学校午餐不应该按照低糖低脂的标准来烹饪。[注]George W. Rainbolt, Sandra L. Dwyer, Critical Thinking : The Art of Argument, p.71.

威廉的论证的前提(3)和结论(4)是不相干的。

(二) 诉诸流行

诉诸流行(亦称“诉诸大众”)是一种以大众所赞成或相信的观点为依据做出的论证,或者以流行观点为依据做出的论证。雷恩博尔特(George W. Rainbolt)和德怀尔(Sandra L. Dwyer)把以大众所赞成或相信的观点为依据做出的论证的模式表述为 :“大多数人赞成或相信S。因此,S是真的。”[注]George W. Rainbolt, Sandra L. Dwyer, Critical Thinking : The Art of Argument, p.72.参照雷恩博尔特和德怀尔的方法,以流行观点为依据做出的论证的模式可以被补充表述为 :S是流行的观点,因此,S是真的。事实上,大多数人赞成或相信某观点,并不意味着该观点是真的;某观点是流行的观点,并不意味着该观点就是真的。

(三) 诉诸无知

诉诸无知是诉诸无知论证的简略表达。诉诸无知论证意为以无知为根据的论证。诉诸无知论证被认为是谬误性的,因此也被称为诉诸无知谬误。诉诸无知谬误的界定通俗易懂 :“如果某人断言一个命题是真的,并且他的理由是‘这个命题从来没有被证明是假的’,那么他就犯了诉诸无知的谬误。”[注]George W. Rainbolt, Sandra L. Dwyer, Critical Thinking : The Art of Argument, p.78.例如,在下列甲和乙对话中,乙做出了一个论证,这个论证就是诉诸无知的论证。甲 :“你怎么知道灵魂不存在?”乙 :“因为从来没有人曾经证明灵魂存在,因此灵魂不存在。”诉诸无知论证可以被更全面地定义为如下形式之一 :(1)命题S没有被证明为真,因此S是假的;(2)命题S没有被证明为假,因此S是真的。上面的对话中乙的论证是(1)的一个例子,而以下论证是(2)的一个例子 :“有些哲学家试图证明上帝不存在,但是他们都失败了,所以,我可以肯定地得出结论认为上帝存在。”[注]Douglas N. Walton, Informal Logic : A Pragmatic Approach, New York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57.这个例子可以更简单地表述为 :“命题‘上帝存在’没有被证明为假,因此‘上帝存在’为真。”

(四) 诉诸不当权威

以权威专家的观点或言论作为论据的论证就是诉诸权威的论证。当一个论证面临的问题非常复杂或困难而又找不到更好的论据,从而论证的结论得不到很好的裁决(支持或否定)时,援引权威专家的观点或言论作为论据来裁决结论,这是一种常见的做法,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种援引权威专家观点或言论作为论据的论证就是诉诸权威的论证,简称诉诸权威。在论证中,人们经常援引权威专家的观点或言论来支持自己的论点。但是,“当诉诸的对象对所讨论问题不能合理地宣称权威时,就会产生诉诸权威谬误”[注]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 :《逻辑学导论》(第11版),张建军、潘天群等译,第165页。。此时的诉诸权威就是诉诸不当权威。以下几种情形是公认的诉诸不当权威 :(1)如果诉诸的权威超出了所涉及的问题领域的专家范围,那么,诉诸权威的论证就可能被判为谬误性的论证。例如 :“这份惊人的国防开销将导致国家经济的灾难。因为,根据爱因斯坦的看法,一个国家巨额的国防支出是政治不稳定的表现,它背离了稳健的货币政策,而只有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才能使金融从萧条走向复苏。”[注]Douglas N. Walton, Informal Logic : A Pragmatic Approach, p.223.沃尔顿把这个论证列为诉诸不当权威的典型案例。他认为,爱因斯坦是一个伟大的物理学家,但企图用他的声望来解决国家政治经济领域的争论,这是很值得质疑的。诉诸的权威已经超出了国家政治经济领域的专家范围,这种诉诸权威的论证就可能被判为谬误性的论证,属诉诸不当权威的论证。[注]参见Douglas N. Walton, Informal Logic : A Pragmatic Approach, p.223.(2)当论证者在援引权威时,并未提及权威专家的姓名,也没有合理暗示权威专家是谁,人们就无法确定这种匿名权威的真实性,即使匿名权威确有其人,人们也无法确定他是不是某领域的专家,当然也不能确定他的言论是否真实可靠。(3)即使所援引的所谓的专家的姓名是真的,但他并非真正的专家。(4)在某一领域的专家之间就所讨论的问题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他们对论证者的论点为真并未达成共识。(5)所援引的专家确实是某领域的权威专家,但如果他因为支持论证者的论点而可以从中获得某种特殊利益,那么该权威专家的言论就很值得怀疑,因为他的言论很可能受利益驱使而改变。以上几种情形都是公认的“诉诸的对象对所讨论问题不能合理地宣称权威”的情形。

(五) 人身攻击论证

人身攻击论证是一种用于反驳的论证。人身攻击论证的特征在于 :它并不去反驳他人的论证的论点、论据或论证方式,取而代之,它去攻击论证者个人,主要表现为指责论证者的品行、人格、背景、职业、相貌、可信赖性、名誉等。人身攻击论证具有很强的欺骗性,而且对于人们正确识别真相、把握真理而言,往往具有心理上的误导性。由于人身攻击论证并不直接针对论证而是针对论证者个人,因此,人们认为,它与它原本打算反驳的论证的各要素(论点、论据和论证方式)之间往往没有关联。因此它被认为是一种缺乏相干性反驳,从而也被归结为“谬误性的反驳”[注]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 :《逻辑学导论》(第11版),张建军、潘天群等译,第166页。,被纳入“不相干谬误”之列。

存在三类典型的人身攻击论证 :诽谤型人身攻击论证、背景型人身攻击论证和井里投毒式人身攻击论证。诽谤型的人身攻击论证是在论证中直接攻击个人的论证,包括诽谤个人的名誉、侮辱个人的人格,或者质疑个人的道德品质、动机和可信赖性等。背景型的人身攻击论证在于质疑或批评论证者个人的背景。例如,论证者在过去的商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或者以前的犯罪记录中透露的个人背景,往往会被人身攻击者视为标靶进行攻击。他们(攻击者)通过引用一个所谓的在他的(被攻击者或论证者的)论证和这些背景之间的不一致,以此来进行反驳或者攻击。还有一种类型的人身攻击论证在于质疑论证者的论证动机,从而质疑他的论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人身攻击者通常会攻击论证者论证的动机不纯,怀疑他可能受利益驱使才做出他所支持的论证。这种类型有时也被喻为“井里投毒”,因为它表明 :“被攻击的论证者具有一个隐藏的议程——他(论证者)支持某个论证是为了个人的利益,或者因为其他私人和隐藏的原因,因此他的论证不能够作为一个公平合理的论证典型而被信任。(如果)把它(论证者的论证)当作一个可信的来源,(那么)他就会污染井水。”[注]Douglas N. Walton, Informal Logic : A Pragmatic Approach, p.170.也就是说,一个带有隐藏议程(如个人利益驱动)的论证,如果被采信,那将会混淆视听,如同在原本清澈干净井水里投毒,会污染井水。

除了以上三种典型的人身攻击论证,还有两种值得注意的人身攻击论证,它们分别是tu quoque和talion。拉丁语tu quoque用英文可以翻译为you too或者you are no better。中文意思很明显,就是“你也如此”或者“你也好不到哪儿去”。与tu quoque非常相近的一种人身攻击叫做talion。talion出自拉丁语 lex talionis,可译为“同态复仇法”。据典翻译可译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四书集注》朱熹用语)或“以牙还牙之报复法”(《圣经·申命记》汉译用语)或“执柯以伐柯”(《诗经·伐柯》和《礼记·中庸》用语)。tu quoque和talion的共同特征在于 :二者都是在遭到对方人身攻击时才做出的回击或反驳。二者的差异在于 :当自己遭到人身攻击时,tu quoque仅仅指出对方也存在同样的(诸如人品方面的)问题;talion并不直接指责对方存在问题,而是采取“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或“以牙还牙之报复法”或“执柯以伐柯”的方式进行回击或反驳。若以“柯”喻“谬误”,以“伐”喻“反驳”,则talion就是一种以谬驳谬的反驳式论证。其特征在于 :由一方开启谬误性论证(如人身攻击),另一方仍然以类似的谬误性论证(人身攻击)进行反驳。人身攻击本身是一种谬误,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应当被允许使用的,但是,当论辩的一方首先使用了谬误性的论证手法(如人身攻击)时,另一方则可以采取相同的谬误性的手法予以回击或反驳。此时后者用于反驳的论证就是talion或“执柯以伐柯”式论证。我国战国时期著名的“好色之辩”,就是“执柯以伐柯”式论证的案例。战国时期楚国文学家宋玉写了著名辞赋《登徒子好色赋》。在这篇辞赋里,有一位侍奉楚襄王的大夫叫登徒子,他首先开启了人身攻击的环节,说“宋玉好色”,劝说楚襄王“勿与出入后宫”。宋玉首先反驳登徒子的“宋玉好色”的说法(这一说法可以被视为登徒子劝说楚襄王“勿与出入后宫”的论据,也可以独立地视为一种观点),继而仍用人身攻击的方式回击登徒子,主张并论证“登徒子好色”。尽管宋玉使用了人身攻击论证,但若不谈伦理价值,仅就论证的合法性和修辞的说服力而言,则宋玉的论证是成功的,即他的论证是合法的(论证符合“talion”或者“执柯以伐柯”式论证的特征中的另一方使用谬误性手法的情形),并且是有说服力的(论证最终说服了楚襄王)。除了此处提到的“好色之辩”外,后文将要分析的诸如庄子和惠子的“濠梁之辩”、伽利略的“月岭之辩”、古希腊著名的“半费之讼”和“鳄鱼难题”,也都是“执柯以伐柯”式论证的成功运用案例。

二、 不相干谬误是否总是缺乏相干性

存在一种观点认为,不相干谬误是一种错误的论证(类型),它的前提(论据)和结论(论题)之间在心理上相干但在逻辑上不相干。持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人物是柯匹和科恩,他们提到了“心理的相干”和“逻辑的相干”这样的术语[注]参见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 :《逻辑学导论》(第11版),张建军、潘天群等译,第162页。,并且说 :“(在实际论证中)这种论证的前提常常在心理上与结论是相干的,而正是这种相干性使得它们似乎正确和有说服力。”[注]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 :《逻辑学导论》(第11版),张建军、潘天群等译,第162页。然而,“在逻辑上不相干”和“在心理上相干”是否能够恰当地成为不相干谬误的区别性的特征呢?首先,把“在心理上相干”视为不相干谬误的区别性的特征,被认为是说不通的。武宏志和马永侠在《谬误研究》中明确反对把“在心理上相干”视为不相干谬误(也称“关联谬误”)的(区别性的)特征,他们说 :“把心理地相关当作关联谬误的特征也难说得通。”[注]武宏志、马永侠 :《谬误研究》,西安 :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15页。他们的理由在于任何谬误都有它的心理原因,不相干谬误以外的其他谬误的产生也有其来自心理方面的原因,因此,通过心理作用而导致结论被接受,这并不是关联谬误(不相干谬误)特有的性质。他们说 :“任何推理都伴随心理过程,任何谬误都有它的心理原因。关联谬误的论证易于引起人们心理上的某些反应以致接受结论。但是,其他推理形式的某些特点也易于通过心理作用导致结论的接受。”[注]武宏志、马永侠 :《谬误研究》,第115页。需要提请注意的是,武宏志和马永侠的论证并没有否认柯匹和科恩“在心理上相干”这一要点,他们要表明的是,根据“在心理上相干”这一要点并不能将不相干谬误从各种谬误中区分出来。其次,不相干谬误是否总是“在逻辑上不相干”呢?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界定“在逻辑上不相干”。通常,“不相干”意味着不支持或者零支持,这是容易理解和接受的。例如,火药的发明对于微积分的发现是不相干的,因为前者对后者并不提供任何支持(或者说提供零支持),因此,这两个事件之间是不相干的。在逻辑的意义上,也就是说,当“不相干”这一概念用于逻辑领域时,它可以被称为“在逻辑上不相干”。例如,当“不相干”被用于推理、论证或蕴涵关系时,它就意味着“在逻辑上不相干”。一个论证的前提和结论在逻辑上不相干,当且仅当,这个论证的前提对结论并没有提供任何支持(或者说提供零支持)。从“在逻辑上不相干”的上述界定出发,通过同时去除两个语句(“一个论证的前提和结论在逻辑上不相干”和“这个论证的前提对结论并没有提供任何支持”)中的否定词的方式,可以得出“在逻辑上相干”的界定 :一个论证的前提和结论在逻辑上是相干的,当且仅当,这个论证的前提为结论提供了支持。于是,识别论证的前提和结论“在逻辑上相干”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和界定“前提为结论‘提供支持’”(the premises “lend support to” the conclusion)这一术语。关于“前提为结论‘提供支持’”,作为非形式逻辑主要奠基人之一的安东尼·布莱尔(J.Anthony Blair)提出了这样的界定 :“当我们宣称一个或多个主张支持另一个主张时,我们由此承诺同意某个命题,按照我们的观点,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该命题有助于担保任何人从这些前提(一个或多个主张)推论出那个结论(另一个主张)或者有助于阐明这一推论的合理性。……站在我们的‘前提为结论提供支持’这一信念的背后的东西就是那个附加的(additional),推论许可的(inference licensing)命题。”[注]J. Anthony Blair, “Premissary Relevance,” Argumentation, Vol.6, No.2, 1992, p.207.布莱尔所谓的“某个命题”或“那个附加的,推论许可的命题”实际上相当于皮尔士的一条引导原理或图尔敏的一个担保,这表明,对于一个论证,如果我们能够找到有助于阐明从前提到结论的推论的合理性的一条引导原理(或一个担保)[注]一条引导原理或一个担保往往还需要其他东西的支持,图尔敏称这些东西为“担保的支撑”(the backing of the warrants)。参见Stephen E. Toulmin,The Uses of Argument,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96-97. 能够充当“担保的支撑”的东西,必须是具有规范性特征的东西,否则可能引发无穷倒退。“担保的支撑”在不同学科领域往往不同,例如,在生物学中,一个担保的支撑可能是生物学的一种分类标准,而在法律领域,一个担保的支撑可能是某部专门的法规。,那么这个论证的前提和结论之间就是相干的。

基于相干性概念的上述理解,现在回过头来考察被视为不相干谬误的那些谬误类型是否总是缺乏相干性的。以诉诸无知为例,在司法领域经常出现类似这样的论证 :“没有证据表明尼尔逊有罪,因此,尼尔逊无罪。”这是一个诉诸无知的论证,但它并不是一个缺乏相干性的论证,因为,我们很容易给出从前提到结论的推论的一个担保或引导原理,那就是“如果没有证据表明一个人有罪,那么这个人就应该被认定为是无罪的”。这一担保或引导原理的合理性或许会受到质疑,因此,当它受到质疑时,论证者有必要给出进一步的支撑。这里的支撑就是“无罪推定”原则,它是司法领域的一条具备规范性特征的原则。“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的另一种表达。“疑罪从无”的论证可以表述为 :“没有人证明被怀疑的对象有罪,因此该被怀疑的对象无罪”或者“没有证据表明被怀疑的对象有罪,因此该被怀疑的对象无罪”。“疑罪从无”论证的简化版本可以表述为 :“没有人证明对象O有罪,因此O无罪”或者“没有证据证明O有罪,因此O无罪”。柯匹和科恩也承认司法领域中的这一原则是适当的,他们说 :“我们支持这个原则,因为我们认识到,宣判无罪者有罪的错误远比开释犯罪者的错误更为严重。”[注]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 :《逻辑学导论》(第11版),张建军、潘天群等译,第164页。

除了诉诸无知谬误,还有其他被归属于不相干谬误的论证也并非总是缺乏相干性的。例如 :有专家称,我国将不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未来一对夫妇生育多少孩子将不再由国家限定。这是诉诸不当权威中的匿名权威,这一权威专家身份的真实性可疑。但是,一对夫妇生育几个孩子,这是计划生育的题中之义,因而其相干性显明——可以给出一条引导原理(或担保),那就是 :“在一个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国家,一对夫妇生育多少个孩子,不由国家限定。”或者也可以更规范地表述为 :“如果一个国家不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那么在这个国家,一对夫妇生育多少个孩子,将不再由国家限定。”这一引导原理(或担保)背后也有其规范的支撑,它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同一性 :如果国家将不再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就意味着一对夫妇生育多少孩子将不再由国家限定。这是一种同义解读,或可称题中之义的解读。这种同义解读或者题中之义的解读,可以被概括为一条识别相干性的准则,那就是 :如果命题A的内容能够被命题B的内容同义地解读,或者,命题B的内容是命题A的内容的题中之义,那么命题A与B是相干的。

三、 不相干谬误是否总是不被允许使用

仍以诉诸无知的论证为例,诉诸无知的论证尽管也被称为诉诸无知的谬误,但它并非总是不被允许使用的。诉诸无知的论证也可以有条件地成为合理反驳的方式。问题在于 :在何种情况下诉诸无知的论证可以成为合理的反驳呢?当他人首先做出一个诉诸无知的论证时,反驳者可以参照首先做出诉诸无知论证的论证者的做法,给出一个类似的诉诸无知的论证,目的在于反驳第一个诉诸无知的论证。例如,伽利略关于月亮上是否存在山脉和山谷的反驳就是诉诸无知的反驳,但他的诉诸无知的反驳却是合理的反驳。当伽利略用他的天文望远镜观察到月亮上有类似山脉和山谷一样的东西时,他力图向同时代的天文学家们求证,并希望得到那些天文学家们的证明或证实。但是,他的反对者首先提出了一个诉诸无知的论证,这个诉诸无知的论证是基于“保全天体完美性假说”之上的,该假说可以表述为 :“虽然我们看到的那些东西好像是山脉和山谷,但月亮实际上必定仍然是一个完美的球形,因为它所有明显不规则的地方都一定充满着一种看不见的水晶般的物质。”[注]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 :《逻辑学导论》(第11版),张建军、潘天群等译,第163页。那些反对伽利略的天文学家们于是认为,伽利略并不能证明“保全天体完美性假说”是假的,因此,月亮是一个完美的球形,而并不像伽利略所力图证明或证实的那样存在山脉和山谷。为了揭露他的反对者的诉诸无知的论证,伽利略仿照反对者的做法提出类似的诉诸无知的论证 :“‘那种看不见的水晶覆盖物上存在更高的山峰——但它(们)是由水晶构成的,因此是看不到的!’他指出,他的批评者也不能证明这个假说是假的。”[注]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 :《逻辑学导论》(第11版),张建军、潘天群等译,第163页。显然,当一方首先提出诉诸无知的论证时,另一方也可以类似地提出诉诸无知的论证。一般而言,诉诸无知的论证是不合理的或者不应当被允许的,但是,相对于前者而言,后者提出的诉诸无知论证却是合理的。它是对前者提出的诉诸无知论证的合理反驳。它本质上属于三种反驳类型(驳论点、驳论据和驳论证方式)中的驳论证方式,即指出对方使用的论证方式不恰当。但是,它又不是通过直接的方式指出的,而是通过采用对方使用过的并不恰当的论证方式来间接反驳。

不管是谁,如果他率先提出诉诸无知的论证,那么他将面临如下二难推理导致的悲剧性的结果 :如果首先提出诉诸无知论证的论证者的论证是合理的,那么后者的诉诸无知的论证也将是合理的,此时将导致一个与前者结论或观点截然相反的结论或观点;如果首先提出诉诸无知论证的论证者的论证不是合理的,那么,他们依据不合理的论证得出的结论或观点将是可疑的。首先提出诉诸无知论证的论证者的论证或者是合理的,或者不是合理的。总之,首先提出诉诸无知论证的论证者的论证将导致一个与自己结论或观点截然相反的结论或观点(出现矛盾),或者,他们(首先提出诉诸无知论证的论证者)的论证的结论或观点将是可疑的。

显然,率先提出诉诸无知的论证者的论证是不合理的;然而,另一方的诉诸无知的论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所谓的一定条件,至少包含两个要件 :(1)论辩的一方(甲方)就某一论题首先使用了诉诸无知论证;(2)另一方(乙方)也仿照甲方采用诉诸无知论证,并且,乙方仿照甲方采用诉诸无知论证后得出与甲方结论截然相反的结论。要件(2)表明,乙方仿照甲方采用诉诸无知论证,其目的在于反驳。此时,甲方的诉诸无知论证是谬误性的,而乙方的诉诸无知论证却是合理性的(反驳)。

因此,涵盖了诉诸无知论证在内的不相干谬误尽管被称为谬误,但它们并非总是不被允许使用的。概括地讲,某些原本被认定为谬误性(或者虽然并未被认定为谬误,但不被允许使用)的论证(方式),也可以成为合理的(或者被允许使用的)论证(反驳)方式。或者说,如果甲方有权使用某种论证方式,则乙方也有权使用该论证方式。但是,甲方的论证有可能因使用了这种论证方式而被判为不合法的论证,而乙方的论证却不会因使用了该论证方式而被判为不合法的论证。这种以谬误反驳谬误或者说以谬治谬的论证(方式)在中国古代论证(论辩)中也是常见的,它们就是所谓的“执柯以伐柯”式论证。

四、 不相干谬误批判性审查的适度引申 :“执柯以伐柯”式论证

(一) “执柯以伐柯”的逻辑隐喻

“执柯以伐柯”出自《中庸》,由“伐柯”一词发展而来。“伐柯”一词源自《诗经》。诗云 :“伐柯如何,匪斧不克……伐柯伐柯,其则不远。”(《诗·伐柯》)[注]阮元校刻 :《十三经注疏》(清嘉靖刊本),北京 :中华书局,2009年,第851页。郑氏笺 :“克,能也。伐柯之道,唯斧乃能之。此以类求其类也。”[注]阮元校刻 :《十三经注疏》(清嘉靖刊本),第851页。在《诗经》中,“伐柯”(篇)仅仅是一篇关于男女婚姻聘娶礼仪的素朴曲目。从逻辑的论证功能上讲,它仅仅具有素朴的喻证功能 :以“砍伐斧柄离不开斧头”之合规律性来喻证“娶妻离不开媒妁聘礼”之合理性。《中庸》继承了《诗经》中的“伐柯”喻证功能,并将其适用范围引申扩大,以“执柯以伐柯”的合目的性来喻证“以人治人”的合目的性,从而将“执柯以伐柯”引申为治人之道。《中庸》云 :“执柯以伐柯……故君子以人治人,改而止。”[注]朱熹 :《四书集注》,长沙 :岳麓书社,1985年,第38页。《说文》曰 :“柯,斧柄也。”[注]许慎 :《说文解字》,北京 :中华书局,1963年,第123页。又曰 :“执,拘捕罪人也。”[注]许慎 :《说文解字》,第214页。诗笺 :“执,持也。(如)《韩诗》云 :‘执服也。’”(《诗·执竞》)[注]阮元校刻 :《十三经注疏》(清嘉靖刊本),第1270页。朱熹注曰 :“君子之治人也,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注]朱熹 :《四书集注》,第38页。显然,“执柯以伐柯”在传承和诠释的演化进程中已经逐步发展为儒家的治人之道,其要义在于“执柯以伐柯”、“以类求类”、“以人治人”和“以道还道”等等。这种“执柯以伐柯”式的治人之道,在尔后的日常交流对话中逐渐固化为一种思维模式,并从儒家治人之道扩展到儒家以外的论证领域,成为一种日常的论证(论辩)手法,可被称为“执柯以伐柯”式论证。若以“柯”喻“谬误”,“伐”喻“反驳”,则“执柯以伐柯”意味着“以谬驳谬”。简单地说,“执柯以伐柯”式论证就是“以谬驳谬”式论证。例如,在《庄子·秋水》所记载的著名的濠梁之辩中,庄子就使用了这种“执柯以伐柯”式的论证。《庄子·秋水》载文如下 :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 :“鯈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 :“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 :“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 :“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 :“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注]郭象注,成玄英疏 :《庄子注疏》,北京 :中华书局,2011年,第329—330页。

在“濠梁之辩”中,惠子就如同前面提到过的甲方,而庄子就如同前面提到过的乙方。惠子的论证可以逻辑地表示为 :“若非鱼,则不知鱼;子非鱼,故子不知鱼。”庄子的论证可以逻辑地表示为 :“若非我,则不知我;子非我,故子不知我。”双方使用的论证方式是相同的,双方都采纳了哲学上不可知论的条件命题“非X,则不知X”,双方也都指出了一个事实命题,双方的论证于是都是由一个条件命题和一个事实命题构成的假言三段论。但是,甲方有可能因为采用了不可知论的条件命题而遭到可知论者的质疑,从而有可能使其论证失去效力,或者导致其论证的说服力减弱;但是,乙方的论证不会因此而失去效力或者说服力减弱。如此看来,当庄子说“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时,他似乎已在论辩中取胜。然而,惠子并未就此打住,甘拜下风,而是继续说 :“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惠子不说还罢,当他说出这一新的论证时,他便陷入困境,因为他将导出一对矛盾 :他一面说“我不知子”,但又说“子非鱼”。当他说“子非鱼”时,实际上已经表明“我知子”了,从而出现“我不知子”(或者“并非‘我知子’”)和“我知子”这对矛盾。晋郭象也指出了惠子知庄子(即“我知子”)的事实。郭象注曰 :“子非我,尚可以知我之非鱼,则我非鱼,亦可以知鱼之乐也。”[注]郭象注,成玄英疏 :《庄子注疏》,第329页。郭象不仅清楚地表明庄子的可知论,同时也揭示了惠子的矛盾。至此,庄子取胜似乎成定局。但是,意外还是发生了。由于庄子并没有指出惠子的矛盾,也没有像郭象那样清楚论证自己的可知论,而是要求惠子“循其本”。庄子说 :“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庄子显然把原本表达方式范畴“怎样”的“安”曲解为表达空间范畴“在哪儿”的“安”,于是把论题“安知鱼之乐”曲解为“在哪儿知道鱼之乐的”,而不是正解为“怎样知道鱼之乐的”。唐成玄英疏曰“舍其本宗”和“失其论宗”就有曲解论题之义。因此,论辩尽管以庄子之言结束,但并不能由此认定庄子取胜。论辩的结局可以概括为 :庄子将胜未胜,惠子将败未败。

需要注意的是,论辩的评估标准是多维度的。事实上,“濠梁之辩”还涉及认知和类比问题,因而也可以从认知和类比的角度进行分析评估。“濠梁之辩”涉及的认知和类比问题实际上包括“人鱼是否可知”、“人鱼是否可比”、“人人是否可知”和“人人是否可比”等问题。这些问题本质上属于“异类是否可知”、“异类是否可比”、“异体是否可知”和“异体是否可比”的问题。就类和知而言,“异类可知”和“异类不知”,二者并没有哪一个在理论上更具优势,它们反映的是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分歧;就类和比而言,“异类不比”更具理论概括的高度,相应地,“异类相比”就被归结为谬误。把“异类相比”归结为谬误,应当归功于墨家。《墨子·经下》说 :“异类不比,说在量。”[注]孙诒让 :《墨子间诂》,孙启治点校,北京 :中华书局,1986年,第290页。意思是说,事物若不同类则不能比,原因在于衡量的标准不同。《墨子·经说下》举出了犯“异类相比”谬误的诸多例子。曰 :“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贾孰贵?”[注]孙诒让 :《墨子间诂》,孙启治点校,第326页。根据“异类不比”的原则,提出木夜比长、智粟比多等问题的人都犯了“异类相比”谬误。简单地说,“异类不比”是原则,“异类相比”是谬误。就个体和知而言,“异体可知”和“异体不知”在理论上也存议,它们反映的是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分歧。“异体可比”和“异体不比”也如此(存议)。概而言之,“异类不比”基本上达成原则共识。若采纳“异类不比”的原则,则“濠梁之辩”的胜负未必与采用“执柯以伐柯”式论证进行分析而得出的结局相同。

至此,“执柯以伐柯”式论证可以如此概括描述 :论辩一方(甲方)首先使用了一种不被允许的论证方式(谬误),论辩另一方(乙方)也使用了这种不被允许的论证方式(谬误),并以此反驳甲方,此时,甲方使用谬误是不合法的,而乙方使用谬误却是合法的。此处“柯”喻“谬误”,“伐”比“反驳”。因此,“执柯以伐柯”意味着“以谬驳谬”。简单地说,“执柯以伐柯”式论证就是“以谬驳谬”式论证。

(二) “执柯以伐柯”式论证的适用范围

“执柯以伐柯”式论证尽管是通过对与不相干谬误有关的论辩案例进行归纳而得出的,但是,它的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不相干谬误,而是适用于各色各样的运用了谬误性论证的论辩案例。例如,古希腊时期有著名“半费之讼”和“鳄鱼难题”,在此二论辩案例中,论辩双方都使用了“双重标准”(谬误)——“双重标准”虽然是谬误,但它已超出不相干谬误的范畴。尽管如此,“半费之讼”和“鳄鱼难题”也都彰显了“执柯以伐柯”式论证特征。

“半费之讼”是古希腊智者留下的一桩千古悬案。古希腊一位名叫欧提勒斯的人,拜智者派著名人物普罗泰戈拉为师。双方约定 :学费先付一半,另一半待欧氏学成并打赢第一场官司后支付。熟料,欧氏学成之后,改行未打官司,当然也一直未付另一半学费。普氏懊恼,遂诉诸法庭。法庭上,普氏自以为胜券在握,对欧氏说 :“如果我打赢这场官司,则根据法庭判决,你应该支付我另一半学费;如果我没有赢而是你赢了,则根据约定,你也应该支付我另一半学费。总之,你都应该支付另一半学费。”熟料,名师出高徒,学生不甘示弱,欧氏反驳道 :“如果你打赢这场官司,则根据约定,我不应该支付另一半学费;如果你没有打赢,则根据法庭判决,我还是不应该支付另一半学费。总之,我都不应该支付另一半学费。”法官听罢,觉得双方皆有道理,无法裁决,遂宣布休庭。后来该案一直悬而未决,“半费之讼”于是成为千古悬案。

与“半费之讼”如出一辙的另一则寓言叫“鳄鱼难题”。在古希腊时期,有一位埃及母亲带孩子在尼罗河畔玩耍,一不留神,孩子被鳄鱼抓去。母亲苦苦央求,希望鳄鱼归还孩子。鳄鱼说 :“你若能猜对我的心思,我便把孩子归还你;如若猜不对,我便不还。”母亲说 :“我猜你不把孩子还我。”鳄鱼得意洋洋地说 :“若你猜对了,则根据你说话的内容,我不把孩子归还;如若猜得不对,则根据约定,我便不还。所以,无论你猜得对不对,我都不能把孩子归还。”母亲急中生智,以其之道还治其之身,构造了一个类似的论证,说 :“如果我猜对了,则根据约定,你应该把孩子还我;如果我猜得不对,则根据我说话的内容,你也应该把孩子还我。所以,无论我猜得对不对,你都应该把孩子还我。”

显然,无论普罗泰戈拉还是其学生欧氏,无论鳄鱼还是孩子母亲,他们的论证都执行了双重标准,也都犯了“双重标准”谬误。但是,普罗泰戈拉和鳄鱼的论证是不合法的,而学生欧氏和孩子母亲的论证却是合法的。“半费之讼”和“鳄鱼难题”彰显了“执柯以伐柯”式论证的特征 :一方使用了谬误性论证,另一方也使用了类似的谬误性论证,然而,前者的使用是不合法的,后者的使用却是合法的。

结论

“不相干谬误”并非总是缺乏相干性的。“执柯以伐柯”式论证的成功运用表明 :谬误性的论证也可以被合理地运用于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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