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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于欢案审视传媒法律素养

2018-04-02程艳芳

法治新闻传播 2018年4期
关键词:舆论标签伦理

■程艳芳

2017年3月24日,《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刺死辱母者》,拉开了近年来较为罕见的“单篇百万级跟帖评论”序幕。在涉法案件报道中,传媒如何公正、客观地进行报道,引导正确的舆论走向,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这正是我们需要审视的问题。在此以媒体对于欢案的报道为例进行分析。

于欢案中传媒法律素养检视

著名报人史量才曾说过,“人有人格,报有报格”。在于欢案系列报道中,有些媒体因对第一手消息源核实缺位导致报道失实,因报道呈现泛道德化倾向导致舆论偏离,因专业主义不足导致报道失衡,法律素养的缺失让传媒在案件报道时有意或无意地误导了受众,可谓“有失报格”。

一、报道角度:鲜明的道德预设立场

首发报道《刺死辱母者》以道德视角为切入,把案情直接描述为一个儿子为救被凌辱一小时之久的母亲这个叙事框架之内,道德立场直接勾起受众的情感共鸣,而这种情感共鸣便会赋予事件一种情感价值符号传播。当此文经其他媒体在“两微一端”传播之后,由于一定程度上的刺激性信息激发了某种潜在的社会情绪,导致了网络圈群内的情绪化传播。随着于欢案的发酵,有些媒体或网民对其的关注点在于以道德视角为切入点,把一个法律事件转化成一个道德事件进行审视。在网络虚拟空间,这种舆论经过意见的聚合以及群体无意识的扩散行为助长了情感动员的舆论倾向。

二、报道内容:标签化信息报道

作为舆论发酵的“源头”,南方周末是于欢案的首发媒体,通过其官网《刺死辱母者》一文成为舆论热点。随后主流媒体对于其报道依然沿用“辱母”字眼,如《新京报》社论《“刀刺辱母者案”:司法要给人伦留空间》,《中国妇女报》发表评论,痛切陈词《容忍对母亲的侮辱是对全社会的侮辱》,《中国青年报》发表《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等,在二审之前,媒体报道的新闻标题停留在“辱母杀人”标签化语境。这一标签化标题促使了案件的情绪化传播,使得舆论呈一边倒的方向发展。

按标签化报道的对象来分可以分为群体标签报道、案件标签报道与地域标签报道。标签化报道即新闻传播者将具体发生的事件进行泛化传播,由一个事情、个人、群体延展到以往发生并报道过的类似事件,对新闻报道涉及到的人与事件进行归类,并“贴”上大众所熟识的标签。对于欢案而言,受众接受这个事件已是由主流媒体集中报道所形成的“辱母杀人”思维定式,把复杂的司法案件简单化,使得案件演化成一件具有伦理困境的事件,而忽略了案件背后的小企业融资困难等现象。

三、报道手法:“同类人”的报道思维

一是“安全感”“代入感”刺痛公众道德情感神经。从发声内容来看,无论在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辱母”字眼都是引爆舆论的“燃烧剂”。媒体对于夹杂其中的“辱母情节”手段的大幅度报道引起了作为同类人的“代入情境”。“如果你的母亲受到那样的侮辱,你是否也会变成杀人犯”,类似这样的“代入式”反问有很多。“法律不能保护家人,我也会捅人”的网络戾气在舆论场中宣泄。

二是采用案件情节的道德叙事手段,审视“法理情”成为高频词。传媒在对于欢案的报道时,把案件的主要事件由司法话题勾勒出一个道德话题,在事实还不清楚时,对案件故事进行重构,报道中提到对母亲的极端侮辱手段,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人们对于伦理道德的底线。进而案件中的伦理困境和传播中的伦理困境使得于欢案成为现象级舆论,当这两者伦理困境结合在一起,便引起公众对于“法理情”的讨论,公众呼吁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成为舆论的共识。

传媒法律素养面临的挑战

一、新媒体环境下传媒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导致采访报道有失平衡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提高,大众传媒的传播时空环境已经发生变化,市场化背景下的媒体同时受到宣传逻辑、市场逻辑和新闻逻辑三者的制约,这三者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动态发展过程。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对传播调适要求的回应,媒体会把注意力集中到社会热点事件上。传统媒体由于具有新闻采访权的优势,对案件的报道可以通过采访获得第一手新闻源,但是,在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可能会受到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对于所采写的新闻真实性有待深入考察、核实,便急于进行发表,过于追求快速性会导致客观、公平、公正的报道原则在案件报道中有失平衡。而其他媒体由于其自身的新闻专业素质不强,可能未对新闻源所报道的内容核实真实性就进行转发。

二、记者法律专业知识结构的缺陷导致报道失准

对于热点案件的报道,记者的专业性不足导致其报道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呈现力和公众的影响力。一是新闻从业者职业伦理缺陷。伯克威兹将新闻描述为“创造的可行性与制约性的产物”,①案件报道中所呈现的传媒素养的缺失与新闻从业者自身固有的刻板成见与思维模式的制约息息相关。正如李普曼所言:“一个人对于并未亲身经历的事件所能产生的唯一情感,就是被他内心对那个事件的想象所激发起来的情感。”②有些新闻从业者在对案件真实性不了解的情况下,将其自身的认识、情感带入到新闻报道中,随之加深公众的思维认知。

二是新闻从业人员法律素养的缺失。新闻从业人员由于其对于具体法律知识的不确定性,对于案件的调查性报道往往侧重于对感官正义的追寻,更愿意选择通过简单的对比以及“身临其境”的情景置换对案件进行评价。这样,便会把具有倾向性的观点传达给公众,使得公众对案件进行概念化的符号传播。

三、社会转型期的新闻职业伦理价值观冲突及选择

菲利普·帕特森在《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一书中指出:“与其说伦理解决的是对与错的矛盾,不如说其解决的是价值观之间的矛盾,并决定如何在二者之间做出取舍。”③新媒体时代下,社会价值观念趋于多元,在法治案件传播中,传媒的价值冲突呈现一种真空地带,也面临着多维职业伦理价值观念的交错冲突与选择困境。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由公权力社会下架构的道德体系,相较而言,代表的是一种私权利社会道德观。对于于欢案报道所呈现出的传媒素养缺失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说可以是消费主义时代的媒体选择。当下,道德情感类的报道能够满足受众既有的思维和认知,也能够引发读者共鸣。

如何提升媒体法律素养

对于现象级的于欢案而言,所折射出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值得我们思考。面对当前媒体法律素养缺失的现象,做好案件报道要解决两个关键性的问题:

一、要构建新闻自律和法治并重的制约体系

一是坚持新闻自律,平衡案件报道。其一,平衡案件报道视角,让媒体报道、受众舆论、司法机关等局中人都参与到案件博弈过程。不能过于拔高传媒在案件报道中的作用,同时还要注重其他局中人的参与行为,共同作用于整个案件报道。其二,在报道中应该实现传媒报道案件话语表达的革新,注重法治叙事的话语表达,报道对象要全面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情况,倾听两方的声音。二是在加强新闻自律的基础上,他律的环节也必不可少。综观我国关于新闻传播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不难发现,传媒法规中规定性条款多而缺乏具体性,惩罚性条款少而过于泛化,呈现出“规定”与“惩罚”的落差,所以,要加大传媒法律规章惩罚力度,以强化法治保障。

二、要正确处理案件报道与司法的关系

改变传媒报道渲染案件的道德叙事策略,从根本上讲,需要转换传媒对待司法的思维逻辑。要正确处理案件报道和司法的关系,新闻从业者在享有充分的新闻传播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司法案件传播的真实性。对于新闻媒体而言,从某种程度上说,其司法报道行为将密切关系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民意疏导与引导等诸多关键性问题。若处理不当,则极易产生媒介审判等问题。在此传播语境下,主流媒体应以新闻职业主义价值观和法治引导为双重指导,及时、客观、公正、全面地披露司法审理进展及相关案情,同时进行有理有节的新闻舆论监督,而不是舆论审判。所以,案件报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对于提高传媒的法律素养以及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于欢案”让我们看到了传媒案件报道存在的弊端和疏漏,也为社会法治建设敲响了一记警钟。而提升媒体法律素养,塑造媒体从业人员的自律及职业伦理,完善舆论生态环境,做到“言行合乎法而不逾矩”,对建设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S.温卡塔拉曼主编:《媒体与恐怖主义》,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

②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③菲利普·帕特森,李·威尔金斯:《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第四版)》,李青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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