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消费法律制度探析
2018-04-02吴贤静
吴贤静
内容提要:消费主义疏离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导致生态危机。倡导生态消费观念和构建生态消费制度是应对生态危机的必然选择。消费的本质是由文化决定和制度建构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生态法治建设进程中,生态消费法律制度正在形成。生态消费法律规范的主体可以归纳为政府、企业和个人。生态消费法律制度具体可以划分为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企业生态消费制度和个人生态消费制度。
当今社会正在经历着以生产为主向以消费为主的社会转型。现代人的价值观念和幸福观念正在悄然发生着转变,由传统的强调节俭和自我约束的价值观转向以消费为主导的价值观。伴随着这种价值观转变的是法律制度的转变,由制度约束人们消费转向制度激励人们消费。这导致了生态危机,因此需要消费观念及相应制度再次转型。
一、生态消费法律制度必然性证成
(一)消费主义疏离人与自然的关系
消费主义改变了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消费欲望和物质欲望的膨胀,破坏了人们最真实和素朴的本性,扭曲了人与自然的美好关系。人们不再像在黄金时代那样珍爱大自然、珍爱手工制作的用具。一次性用品充斥着我们的生活,人们对资源的消费成几何倍数增长。“用过就扔”成为一种消费时尚,这种消费习惯使我们的地球家园日益成为满载垃圾的荒原;对垃圾的处理更是让我们手足无措,随意的焚烧会带来可怕的空气污染,即便是运用化学手段和物理手段也无法降解所有的垃圾;由于人们肆意消费产生的各种各样的垃圾已经围城并向荒野和海洋蔓延,这足以对蔚蓝色的星球造成致命的毁灭。芭芭拉·沃德、勒内·杜博斯也曾直言,“假定今后30年内,我们还把现在的做法继续下去,发达国家要增加十亿人口,它们的经济增长率为每年3-4%,污染管理不善,土地买卖在市场上投机,对消费品喜新厌旧成风,无限制地使用能量,那么,我们的前途只能是生态系统的无穷灾难”。①[美]芭芭拉·沃德、勒内·杜博斯:《只有一个地球——对一个小小行星的关怀和维护》,《国外公害丛书》编委会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65页。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不断刺激商品生产,造成了对自然资源的大量侵占和对生态环境的大幅度破坏。
正如马克思所言,尽管消费本身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但它可以把社会再生产的需要与动力生产出来,因而 “消费的需要决定着生产”。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2页。在当代市场经济中,买方市场往往对生产起着制约作用,并且因此影响整个经济活动。市场的逻辑是消费需求决定适度的生产,所谓 “没有买卖、没有杀害”便可以在这个意义上理解。不仅仅在国内市场中如此,在全球经济体系之中消费一直都是一个影响环境恶化的关键因素。由于不同国家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发达国家将自己国内生产消费品所需要的原材料和资源成本转嫁到发展中国家去。③Andrew K.Jorgenson,Consumption and Environmental Degradation:A Cross-National Analysis of the Ecological Footprint,Social Problems,Vol.50,2003,p.374.在 《奥斯陆可持续消费宣言》中,200多名科学家呼吁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努力执行更可持续作消费模式,在这份宣言中列举出了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十年执行框架,并提议组织对于可持续消费作研究。在宣言指出的众多消费鸿沟中,最突出的有“消费和环境关系的理解”“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消费对发展中国家环境状况的影响”等等。发达国家对于进口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增长导致发展中国家在生产这些商品过程中产生更多的污染和温室气体。④K.Turner,M.Lenzen,T.Wiedmann,J.Barrett,Examining the global environmental impact of regional consumption activities-Part 2:Review of input–output models for the assessment of environmental impacts embodied in trade,Ecological Economics,Vol.61,2007,p.15.消费主义盛行引致的消费需求不仅仅决定商品生产的数量,更具渗透力的是消费文化对人们欲望的刺激往往更加重生态危机。消费主义在不断地透支自然资源和污染环境;异化的消费也在弱化人类的精神需求,疏离人与大自然的天然关系。
(二)消费主义导致人的异化
在当今社会的异化现象中以消费异化为其中之首。消费的异化与真实的消费相对称。真实的消费是满足自身需求和能够得到人生真实体验的一种消费;而异化的消费是一种虚幻的消费活动,是不考虑自身需求的消费。在消费的异化之中,消费不再是满足人自身需求的工具,而是变为消费的目的。简言之,异化的消费不是以满足自身需求为目的的消费,不断增长和丰富的物质造成了当今惊人的消费异化,由此也造成了异化消费对生态环境的大幅度破坏。在消费异化关系中,人与自然资源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人们消费自然资源不再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基本需求,而是为了满足虚荣心、满足对物质的幻想。“我们生活在物的时代:我是说,我们根据它们的节奏和不断替代的现实而生活在以往所有的文明中,能够在一代代人之后存在下来的是物,是经久不衰的工具或建筑物,而今天,看到物的产生、完善和消亡的却是我们自己。”⑤[法]波德里亚:《消费社会》,刘成富、全志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消费异化排除了伦理性的因素,通过制度最大限度地刺激消费,一味地为了最大限度的促进商品交换和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消费异化只关注人们的物质需求,而忽略了人的其他需求,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换算成纯粹的利益关系和物质关系;同时,消费异化加剧了社会贫富悬殊、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分配和协调无益。过度的消费对经济、商品和物的崇拜,使得消费成为消费的目的,而在消费之中促进利润最大化更是成为企业的至上追求。处在经济交往关系之中的人们,关注的是最大程度的消费,而无暇顾及人与人之间最真实最美好的情感。人与人之间关系冷漠,出现了很多心理问题,进而导致人的非人化和人的异化,人类深陷于过度消费的迷梦之中。
(三)生态消费法律制度:应对生态危机的必然选择
促进消费主义的法律制度更多地刺激商品经济领域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从本质上而言,生态危机的根源是多样的,是人类行为、人类意识、人类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消费主义的文化氛围以及受此影响的法律思维和法律制度也成为了引发生态危机合力中的重要一股。消费主义的观念、思维、行为以及促进消费主义的法律制度成为引发生态环境问题的深层原因。消费主义的流弊和不可持续性也促成了生态消费的产生。为了阻止消费主义和过度消费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物种退化、资源耗竭以及气候变化,甚至造成不可逆转的生态系统失衡,“一种新的简朴在我们的消费习惯中就非常必要了”。⑥[德]汉斯·约纳斯:《技术、医学与伦理学》,张荣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45页。这种简朴的消费观念就是生态消费,生态消费包含的是节制和适度消费的观念。
“人的消费欲望是被社会生成的,消费是文化的产物而不是出于个人的需求。”⑦谢鸿飞:《现代民法中的 “人”》,载 《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消费主义膜拜消费至上,刺激人们将追求物质财富作为人生价值之所在。这种粗鄙的价值观念,一旦脱离了 “资本的逻辑”这种话语体系,其荒谬性便昭然若揭。⑧卢风:《消费主义:一场被裹挟的人生追逐》,载 《中国教育报》2007年12月25日第3版。这深刻地诠释了消费与文化和制度的内在关联。在资本主义土壤中滋生的消费主义和消费主义行为模式,最大的问题就是消费大大超过了人类自身的实际需求,诸如高消费等行为对自然资源进行过度的索求,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巨大。只有摈弃消费主义的观念、刺激消费的制度和消费至上的行为模式,才可以走向生态消费。消费主义也是由制度来建构的,这一点从各国纷纷制定分期付款法就可以窥见一斑,如日本的 《分期付款销售法》、德国的 《消费信贷法》等等,这些法律鼓励人们提前消费,这无疑助长了人们过多地消费资源的社会氛围,并促成消费主义文化的生成。从法律精神的视角而言,近代私法基于 “商人”的人性假设而高扬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原则这三大精神,形成了近代私法的绝对权利本位,这极大地推进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刺激了消费,丰盛的消费成为市民社会的风尚。因此,树立生态消费的立法思想、构建促进适度消费的法律制度对于人们消费行为的引导是至关重要的。
二、生态消费由文化决定和制度建构
(一)生态消费彰显可持续的消费观念
人们的消费观念取决于人们对自然环境的态度。人们对自然的态度在形而上的层面呈现为环境伦理或者生态理论,在形而下的层面表现为消费者对自然环境的价值、资源约束、环境状况、生态环境失衡、生态灾难这些问题的认识。良好的环境观念包括对大自然的尊敬、谦卑、责任心和照顾,要求人们的行为以生态原则为准则。⑨William C.Martin,Connie R.Bateman,Consumer religious commitment’s influence on ecocentric attitudes and behavior,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Vol.67,2014,p.5.消费观念对人们消费行为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对于土地的需求受制于不同的食物消耗模式,从基本的生存需求至富足的、奢侈的食物需求。人们对食物消耗的不同方式暗示人们不同的生活方式,富足奢侈的生活方式需要更多的土地来满足食物的供给。生活方式发生变化,人们的消费观念发生变化,人们的日常消费行为便会随之变化。提倡适度的、可持续的消费观念,进而促进可持续的消费行为,这对减少土地资源的使用量、促进可持续农业而言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⑩P.W.Gerbens-Leenes,S.Nonhebel,Consumption patterns and their effects on land required for food,Ecological Economics,Vol.42,2002,p.185.把人生的意义理解为追求消费是现代消费主义文化建构的结果。各国面临的生态危机都证明以无限度扩大生产和消费为代表的工业文明是不可持续的。必须摈弃过度追求消费的观念,提倡节约资源和适度消费,关注大自然本身的限度,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生态消费彰显可持续的消费观念,这种可持续要求人们的消费不能突破自然资源和环境状况的限制,不能以破坏后代人的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来进行消费,也不能损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生态消费法律制度的实践价值在于规范适度消费行为
消费的本质是满足人类的生活需要,实现再生产,从而最终实现人类的发展;生态消费的内涵在于:这种满足人类生活需要的消费是有一定限度的。适度的消费是一种美德,是一种善。黑格尔曾说,“就用钱而论,在某种范围,多用或少用,并不关紧要……一经越过,用得太多,或用的太少,就会引起质的改变……而原来可以认作节俭的行为,就会变成奢侈或吝啬了”。⑪[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7页。适度消费与节制消费是良好的品德,也是生态消费的内在要求。适度消费是具有以下特点的消费行为:其一,适度消费应该建立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上,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前消费是不适当的;其二,适度消费是有节制的消费和杜绝浪费的消费,是对自然资源充分利用的消费,强调对自然资源的高效和集约利用;其三,适度消费是不超过生态环境承载力的消费,消费品的生产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物多样性和损害生态系统的稳定为代价;其四,适度消费强调人们精神层面的满足,而不仅仅是物质享受的消费。
对于生态消费之理解必须置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解之中。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或言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本身为适度的消费设置了行为限度。适度消费首先是适度地满足人类自身需求的消费,同时也是不超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限度的 “适度”消费。这个度既是人类需求之 “度”,也是大自然的尺度。消费主义之所以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主要就是没有处理好人类的消费和大自然尺度的关系。人类消费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究其根本,涉及对人类消费的伦理考量,以及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尺度探寻。只有理解这两个维度,才可以完全理解生态消费,使得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受消费主义蔓延的欲望伤害。
三、生态消费法律制度如何构造
对生态消费本质的深刻解读预设了生态消费观念塑造和法律制度构建的具体路径。基于对生态消费的深刻理解,有必要探寻生态消费法律制度形成的文化、社会和法治背景。
(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生态消费法律制度形成
现代生态文明观把追求社会整体的有机和谐作为法治建设的最高目标。⑫[澳]阿兰·加尔:《法律与生态文明》,杨富斌、陈伟功译,载 《法学杂志》2011年第2期。十九大报告沿袭十八大报告建设生态文明的精神,强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⑬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0-51页。个体的环境观念往往与其基本的信仰直接相关,取决于其核心价值观。生物中心主义的利他价值观对一个人环境观念的影响是正面的,而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观对于环境观念的影响则是负面的。⑭Yeonshin Kim,and Sejung Marina Choi,Antecedents of Green Purchase Behavior:An examination of collectivism,environmental concern and PCE,Advances in Consumer Research,Vol.32,2005,p.593.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文明形态,首先强调对人们基本价值观念的提升和改造。“必须发展一种对自然的新态度,它的基础是同自然协调,而不是征服自然。”⑮[意]梅萨罗维克、佩斯特尔:《人类处于转折点》,梅艳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87年版,第143页。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每一个要素,空气、水、土壤、森林、湿地、草原、生物、海洋与我们的生存都息息相关。大自然之中的任何一个系统受到破坏,人类都无法逃脱其影响。人类的命运与大自然的状态紧密交织在一起,如同我们的心灵和躯体一样密不可分。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对待大自然的态度就不能仅仅强调大自然对于人类的工具价值,不能再以一个征服者的心态对大自然无情地占有和发号施令,而应该认识到大自然本身的内在价值,学会珍惜大自然的一草一木。这种态度的深刻转变,是人类自我意识的深刻觉醒,也是人类在大自然之中角色的深刻转换。这种转变需要的不仅仅是外在的法律强制手段,更多的是需要我们内心良知的觉醒和道德意识的苏醒,这是生态文明的要求。
应该认识到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不能够供我们无限和随意占有与使用,恩格斯在 《自然辩证法》中很早就告诫我们说,“不要过分陶醉于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会进行报复”。⑯[德]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于光远等译编,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58-159页。社会每一个群体,以至于最小单位的社区和家庭,都应该倡导并追求对大自然的合理利用,倡导减少碳足迹的生活方式,以升华环境伦理,建立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节约资源意味着对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意味着对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这是对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要求每一个企业、机关、个人、团体节约资源,能够推动生产和消费革命。生态文明不仅要求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也强调对资源进行循环利用。认识到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并非是我们的私有物,自然资源和环境具有公共性和稀缺性,提倡适度消费自然资源、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生态消费制度就是顺理成章的。
(二)生态法治建设促成生态消费制度完善
生态文明带给全社会完全不同于工业文明的面貌,这种面貌表现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政治结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家庭结构的建制都以维护人与大自然的和谐为基本目标。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文化形态引导人们对自然内在价值的反思,在文化层面提升和普及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文明模式,对生态消费的引导是不可估量的。“人类的文化有助于人类在地球上的诗意的栖居,这种文化是智人这个智慧物种的文化。”⑰[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4页。作为生态文明保障制度之重要部分,如何建构生态消费制度,如何促进人们的生态消费,也包含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之中。卢风教授论证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任务有三项:其一,是普及生态学的知识以及贯彻生态价值观,这是观念和意识层面的任务;其二是科学技术以生态学为导向;其三,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意义在于促成生态经济和生态消费。这三项任务恰好与打破工业文明的文化价值观、工业文明的物质生产基础和社会制度改造相对应。⑱参见卢风:《生态文明与绿色消费》,载 《深圳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生态文明作为一种包容性极强的文明形态,与生态消费的内在要求是不谋而合的。亦可言,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消费的构建都是应对生态危机的现实要求,两者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抑制消费主义,倡导节约,使人类逐渐回归到合理的消费和生存状态。生态文明制度也从制度层面保障生态消费的实现。
生态法治是 “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法治系统”,生态法治的基本要求是 “对工业文明时代的法律进行生态化改造”,构建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制度框架体系。与生态法治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以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认识为基础,以环境正义为基本的价值追求。⑲参见吕忠梅:《中国生态法治建设的路线图》,载 《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构建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制度,强调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不限于政府、企业、消费者、专家、团体等。⑳参见吴贤静:《环境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选择》,载 《学术研究》2017年第4期。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文化形态和治国方略,已经贯彻进我国立法目的之中。我国新修订的 《环境保护法》(2015年)和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等法律都将生态文明作为立法目的贯彻至具体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之中。生态文明开启了我国社会发展、文化形态和制度建构的新时代,这便是生态法治。生态文明要求人们普遍地、理性地、科学地消费资源,关注环境资源的合理分配,注重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利用,进行科学研究以开发新能源和可替代性能源。生态法治建设要求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得到合理的改善,法律得到健全,从制度层面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生态法治建设要求法律体系贯彻生态文明观念,“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制度设置目的”。㉑吴贤静:《生态文明的法律表达》,载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四、生态消费法律制度架构
制度规范人的行为,形成人类社会的秩序。㉒[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5页。生态消费的最终实现仰赖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及法律秩序的实现。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包括所有规范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法律规范,是这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的存在,作为我们思想意识的一项内容影响着人们的举止。”㉓[英]尼尔·麦考密克、[奥]奥塔·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3页。故而,十九大报告强调 “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出行等行动”。㉔参见前引⑬,习近平书,第51页。从法律主体与生态消费的关联程度,笔者将生态消费法律制度规范的法律主体归纳为政府、企业和个人。生态法治建设促成生态消费,主要是通过规范三类法律主体的具体行为来实现。
(一)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为了维护政府公共事务的正常运行,政府会经常性地以平等主体身份与其他民事主体缔结民事法律关系。㉕梅凤乔:《论生态文明政府及其建设》,载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年第3期。政府具有环境资源管理者和消费者的双重身份,政府作为环境资源管理者对生态环境加以管理、对生态环境状况负责;政府也作为基本的消费者消费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不可更新的自然资源、空气和清洁的水、森林、土地、农业用地、风能等等这些自然要素都可以被视为是自然资本,这些自然资本不仅仅对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是政府消费的主要资源。㉖Joe Ruggeri,Government investment in natural capital,Ecological Economics,Vol.68,2009,p.1723.政府生态消费和节约消费表现为政府 “绿色采购”。政府绿色采购将环境要素作为购买产品和服务的一个基本考量要件。作为政府推行可持续发展策略的一个基本分支,政府绿色采购被视为促进政府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主要政策之一。㉗A.Nissinena,K.Parikka-Alholaa,H.Ritab,Environmental criteria in the public purchases above the EU threshold values by three Nordic countries:2003 and 2005,Ecological Economics,Vol.68,2009,p.838.政府绿色采购在促进可持续消费方面的影响力之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政府绿色采购优先购买对环境友好的产品和能耗低的产品,政府的绿色采购行为导向必然会影响商品生产厂家。由于政府采购量大,商品生产厂家为了吸引政府这个大买家,获得更优良的信誉,必然会更积极地采取政府认可的能耗低的生产设备、尽可能地节约资源、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以使得产品更符合政府绿色采购的要求。其二,绿色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全新模式正在推广之中,这无疑有助于培育全社会对于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接受和认同。其三,由于政府对于环境资源的强大影响力,政府绿色采购还可以引导企业和个人的消费行为,引导人们适度消费,最终促成生态消费文化的形成。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除此以外,2006年财政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 《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和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这两份指导政府绿色采购的规范性文件。2014年修订的 《政府采购法》中较少涉及绿色采购,2015年3月实施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将 “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作为制定采购政策的目标,该条款仅仅是原则和法律理念层面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在法律层面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已有雏形但是远未完善。在当下生态法治建设背景下,如何利用既有制度资源构建更为完备的政府生态消费法律规范,比较可行的路径是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这个引导性的规则进行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二)企业生态消费制度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才能维持生产,为了倡行生态消费,企业应当利用环境友好技术和先进的环境管理制度以最大程度地节约资源。企业生产活动中节约资源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在企业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和产生废弃物的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地高效和节约利用资源;其二,企业生产活动应尽可能使用清洁资源和能源,尽可能地减少废弃物排放,要求企业使用环境友好的技术和能耗少的技术,这是清洁生产的要求;其三,对于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以资源的 “再使用”和 “再循环”为原则尽量反复利用资源,最大程度地发挥资源的利用效用,这是循环经济的要求。综合起来,企业生态消费涵盖了生产全过程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理念。目前,我国规范企业生态消费的法律规范主要存在于如下几类法律法规之中:第一,资源单行法,如 《水法》《节约能源法》《土地管理法》等自然资源法律中有大量节约资源和能源的法律规范。第二,《循环经济促进法》和 《清洁生产法》。由于生产过程是企业产生环境有害物质和企业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主要环节,为了规范企业的环境责任,实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生产是企业实现生态消费的基本途径。第三,污染防治法,诸如 《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法中有关环境友好技术、清洁生产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法律规范。总体而言,企业生态消费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相对健全。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作为逐利的 “经济人”就是按照普遍的行为方式从事经济活动的人,这种普遍的行为方式就是由人的基本动机决定的 “以牟取利润为惟一目的”的行为;“看不见的手”就是一种源于追求 “自身利益”“个利益关系和情欲”的利己的人性,这种力量能驱使和调节人的活动,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达到协调,最终形成经济、政治的自然均衡或自然秩序。“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我们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㉘[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 (上卷)》,郭大力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4页。亚当·斯密很确定地说明了 “经济人”的本质特性——自利性。因此,最有效率地规范企业生态消费行为的措施应当是激励措施,即经济激励措施。为此,《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章专门规定有 “激励措施”,具体措施有专项资金、财政性资金、税收优惠、金融机构授信支持、价格政策、垃圾排放收费、以旧换新、押金、政府优先采购、表彰和奖励。
(三)个人生态消费制度
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随时会利用和消费资源。相较于政府和企业而言,个人的消费行为是最普遍的。人们的日常消费行为对节约资源和生态保护的意义不可忽略。消费作为人们日常行为之一种,通常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和物质资料,例如水资源和纸张;人作为个体的消费行为也有可能破坏生态环境,例如个人污染水源和环境致害行为。㉙Inge Røpke,Theories of practice-New inspiration for ecological economic studies on consumption,Ecological Economics,Vol.68,2009,p.490.人们的碳足迹和碳消耗展示的即是人类日常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和消费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与气候变化、水资源短缺、生物多样性、环境污染相关联。个人消费行为是否节制和适度消费,通常受人们的环境观念和意识左右。㉚Gert Spaargaren,Exploring the relevance of practice theories for the governance of sustainable consumption practices in the new world-order,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Vol.21,2011,p.813.因此,一个人如何看待生态环境与自身的关系、处理环境事务,如何理解、评价和管理他的日常消费行为非常重要。
长期以来,法律着重于调整企业和政府行为,对于个人生态消费行为的调整几乎是缺失的。笔者认为,法律制度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调整和引导个人生态消费。一方面,法律规范应当设置个人节约资源和循环使用资源的法律义务。我国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条和 《节约能源法》第九条都规定了个人有节约资源、循环使用资源的义务,这属于一种倡导性的法律规范,并未设置实质的法律义务。有一些地方立法将个人节约资源的行为纳入规范对象。例如,2015年实施的 《广州市垃圾分类条例》规定了个人对垃圾进行分类和适当投放的义务,并且设置了法律责任。法律规范是应然规范,在满足法定的事实构成的时候,法律规范调整的是特定的行为方式和法律效果。㉛[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当个人节约资源成为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应然法律规范,才可以更好地实现法的目的和法保护的利益。
另一方面,培育生态消费和节约资源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亦是生态消费文化观念之一种,法律制度引导个人选择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培育生态消费法律文化、促进可持续消费,也是实现生态消费的法律路径。“法”不仅仅是一个范畴,一切法律上的考察由此出发并以此为基础,也不仅仅是一个思考方式,舍此根本不能思考法律之事,而且它还是一种现实的文化形态,其使法律世界的一切事实得以形成和塑造。㉜[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法的文化属性不仅仅存在于法的精神层面,它还处于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深层建构过程之中。法律文化意指法理规范、规则、机构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㉝[澳]伊丽莎白·费雪:《风险规制与行政宪政主义》,沈岿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7页。《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规定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和节约用水宣传制度,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这部地方政府规章既规定有节约水资源的法律义务,又提倡节约用水的法律文化,这些成果应当上升为国家层面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范。
五、结语
曲格平先生强调当代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是一场绿色革命,这场绿色变革需要从物质生产方式至文化观念的集体转变,人类与自然平等相处,崇尚简朴的生活和有节制的物质消费,人类的需求不能超越地球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㉞曲格平:《从斯德哥尔摩到约翰内斯堡的发展道路》,载 《环境保护》2002年第6期。在我国,生态消费作为一种全新的消费文化还没有内化为人们普遍了解和认同的价值理念。生态消费的观念还远不是多数人信持的基本价值观。㉟卢风:《生态价值观与制度中立——兼论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载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促进生态消费的法律制度也存在很多不尽如意的方面,这些不足与法律理念和法律构造密切相关。期待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用,期待我国全方面建设生态文明的进程能够深化民众的生态消费观念,生态保护法律制度能够合理规范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生态消费行为。如果全社会绝大多数人都能够做到在日常生活中坚持生态消费、适度消费,那么生态文明建设也会水到渠成。生态文明和法治建设这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对于消费的冲击首先是价值观的转变,最后是制度层面的实现。早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之际,《21世纪议程》就预见性地提出了变革不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模式的倡议,强调一种满足人类基本需要的消费模式。生态消费既是一场文化革命,也是一场制度变革。顺应我国建设生态文明国家战略和生态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生态消费应该贯彻至每一个主体的行为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