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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司法中立

2018-03-31张卫平

司法改革论评 2018年2期
关键词:中立性行政化裁判

张卫平

司法改革在不断地推进和深化,以各种方式,在各个方面。司法改革的各种措施和渲染,有时看起来令人有些眼花缭乱,也使得人们对于司法改革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作为,有所推进和深化,有些颇不得要领。

判断司法改革是否有所推进和深化,笔者以为,归根结底还是要看这些的改革举措在实现司法的基本价值方面是否有所作为。裁判文书的公开(虽尚有不足,还有所保留,存有机制上的缺陷。)就是一种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改革措施。如果在司法基本价值的实现方面有所作为,有所提升,则可以说改革有所成就,有所推进。否则,就难言取得了成功,不过是一种尝试,甚至只是一场政治秀而已。

公正、公平、便捷、经济等都是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欲实现这些基本价值追求,必须要有基本的前提条件作为保障。没有基本的前提作为保障是无法实现司法基本价值追求的。这其中,司法中立就是实现司法基本价值公正与公平最基本,最重要的基本前提。司法中立是裁判的核心要求。司法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裁判,裁判必须是中立的。裁判者在纠纷解决中一旦丧失了中立性,必然无法实现其裁判的公正性。但这看似简单的、不言自明的道理,但常常是最难以做到的。尽管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形我们都能够做到中立,但一旦涉及重大利益时,各种干预就会冲击司法的中立性,不断动摇其中立的立场。特定的权力架构和运作机制也使得这些干预有可乘之机。正是因为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机制,口头上的司法中立是难以维系的。

现实中,所有的干预都有其冠冕堂皇的正当理由,这些理由都是以实质正当性为基本支撑的。司法中立经常被指责为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在我们的传统观念当中——意识形态的、政治哲学的、思维方式上的,最难坚守的就是形式和程序。在这样的观念之下,面对实质正义的冲击,程序正义往往变得十分脆弱,不堪一击。

司法中立是最典型的形式要求,是程序正义的经典表达。司法中立是程序正义的最基本要求,是核心价值所在。在法治初级阶段,程序正义虽然最难做到、最难坚守,但追求法治进步的我们,必须要坚守,尽量维护、推进和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司法中立。在法治初级阶段,程序正义的追求往往劣后于实质正义的追求。甚至可以说,程序正义追求的最大障碍就是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最容易成为人们各种利益诉求的装甲。

坚守司法中立,使其不致轻易动摇,就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因此,建立有利于坚守司法中立的制度,消除不利于司法中立的制度,恰恰是我们司法改革最应该做的,最应发力之点。我甚至认为,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如何保障司法中立。以此视角来看,在这方面似乎司法改革没有太大的作为。以下试以法院司法的行政化为例。法院司法的行政化一直是学界所诟病的一大问题。司法的行政化问题使得法院的内部干预获得了正当性。既然是行政化的运作方式,当然在法院内部是可以对具体审判的案件进行干预的,理由当然也是非常具有实质正义性的。外部的干预通过法院的行政化机制来得最为“正当”和“便捷”。在司法(法院)行政化的面前,法官在案件审理裁判中的中立是无法实现的。法官负责制也就无法落实。每一个具体案件裁判的公正性是由每一个案件法官在案件中的中立性作为保证的。没有具体案件中法官的中立性、独立性,我们不可能看到每一个案件的公正性。然而,我们最不愿意承认的是法官的独立性。司法改革在这方面不能有所作为,不能打破行政化的坚壁,司法的中立性也就难以实现。各种干预依然无法杜绝。法官的头上就永远不只是法律。

司法智能化被我们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举措,甚至是当下最重要的举措。但我们应当注意,智能化只是一种技术手段,一种工具。作为技术手段和工具,它既可以用于实现司法的基本价值,也有可能阻碍实现司法基本价值。现实的确是如此,司法的智能化在实际运用中有可能成为强化司法行政化的工具,为内部干预提供了最为便捷的条件。智能化在强化司法管理的名义下,使得法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进一步弱化。如何保障智能化推进和运行能够在坚守司法基本价值、坚守司法中立中发挥其作用,而不是相反,是一个我们应当认真对待的问题。如果所有案件卷宗都实现了电子化、无纸化、那么,“丢失”特定卷宗的事情,想来应该更加容易——只要动一下键盘。

司法中立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和前提。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不管以什么理由——政治的、社会的、伦理的——动摇司法的中立,都将是对公正司法的破坏和否定。如果是不以此为前提的司法改革,都可能只是“埃舍尔楼梯”。如何在制度上保障司法的中立性依然是我们今后法治建设的重大课题,也是司法改革的攻坚克难的重大课题。这其中也涉及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和变革“深水区”的问题。当然,首要的是,我们对法治本质的认识和理解,并勇于接受法治的本质,按照法治的基本要求采取实际行动,不能以影响司法中立的方式解决司法非中立、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种种问题。一切法律上的问题都应当以法律应有的方式加以解决。我们相信法律对保障公正、实现公正的力量和方法。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应通过立法予以弥补。

在法治初级阶段,充分实现和保障司法中立,对于司法改革而言无疑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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