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枫桥经验”在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中的应用
2018-03-31汪早
汪 早
一、引言
与近年来快速上涨的房价相比,中国的传统银行系统只能为人民币存款提供非常低水平的利息回报,①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8年7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与2015年相比,平均上涨了23.7%,涨幅较大的上海、南京、广州、深圳、合肥等城市,涨幅超40%,厦门涨幅超50%;二手住宅销售价格也有近两成的涨幅,北京、广州、深圳等大型城市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涨幅超50%。参见国家统计局:《2018年7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808/t20180815_1615979.html,访问日期:2018年8月31日。作为对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现行利率表,从2015年10月至今,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由最低的活期存款年利率0.35%到最高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2.75%不等,参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015年10月24日更新)》,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0/125838/125888/2968985/index.html,访问日期:2018年8月31日。因此,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能吸引到众多用户,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宣传文书往往反常识地予以高回报、低风险的承诺,但全国各地仍有数以百万计的普通投资者用他们的积蓄购买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以博取更高的资金占用回报。这样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出现投资损失的报道屡见不鲜,但近几个月里,数百家这样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集中式地突然倒闭,引发投资者恐慌。
无法赎回投资的投资者们向地方国家机关求助,在不少投资者看来,虽然“投资有风险”,但政府并未禁止这些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设立与经营,所以,国家机关应该“给个说法”。实际上,大部分这样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并没有非常雄厚的资本金投入,根本无法弥补哪怕是少量用户的投资损失,这些公司的运营模式本该是将有闲置资金的自然人投资者与有用款需求的借款人联系起来,让他们相互满足彼此的需求,公司只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居间费用。但有部分投资者认为,当他们在这样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平台上取得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时候,国家应该补偿他们的损失。
当地方国家机关无法满足这些自然人投资者的诉求的时候,有部分投资者通过微信群、QQ群联系,相约到北京的有关部门反映情况。②Cao Li,Alexandra Stevenson,Sui-Lee Wee:As Chinese Investors Panic Over Dubious Products,Authorities Quash Protests,The New York Times,Aug.9,2018,available at:https://nyti.ms/2OQEo81.越级信访和群体信访同时出现,必然给到访的国家机关带来较大的信访压力。虽然信访压力本身便是各级国家机关需要承担的一种压力,但越级信访的信息不对称性和群体信访容易产生的过激性相结合,往往会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显而易见的损害,同时也将对各级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如何在发生互联网金融平台投资损失时,有效地引导自然人投资者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自身的诉求,避免造成有损稳定的社会群体事件,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阈值累积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技术在足不出户的前提下拓展了我们生活的广度,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个体与个体之间沟通的门槛,让互联网用户有机会在更广的范畴参与社会生活。传统金融业作为一种居中媒介,利用自身拥有的信用溢价,在信息不对称的资金市场中扮演了桥梁的角色,将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的需求搭接到一起,优化资金市场的资源配置。社交网络、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和移动支付技术被广泛应用到传统金融领域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传统金融行业的融资歧视,让融资人在资金的获得上更加快速、高效,同时得以有效聚合碎片化的大众投资需求。通过互联网搭桥,让资金的提供方和资金的需求方各取所需,这便形成了对原有金融产业和金融格局产生颠覆性影响的互联网金融产品。①靳文辉:《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设计的原理及框架》,载《法学》2017年第4期。
虽然有互联网作为限制性条件,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金融属性并未改变,传统金融产品内生的金融风险,即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法律风险等依然存在。而且,在互联网环境下,这些风险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新增了信息科技风险和“长尾风险”。自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时有发生,网络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案件时有发生,违约事件、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倒闭、跑路更是层出不穷,②杨东:《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在此过程中,国家金融监管层也陆续出台文件,对互联网金融加以规制,尤其是2016年10月,以国务院办公厅为首的十多个国家部委联合发文,在一天内出台了七份文件,③这7份文件分别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剑指互联网金融治理,掀起了一场互联网金融的“整风运动”。但这些文件并未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仍在日益累积,直到2018年6月到7月,当数以百计的P2P金融平台集中倒闭,互联网金融风险已积累到了相当高的阈值,①宋杰:《P2P又现集中“爆雷”或经历监管整治期“阵痛”》,载《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29期。系统性风险或将爆发。
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类型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传统金融业在互联网上的延伸服务,包含网上银行、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信托、互联网保险等;另一类是基于传统互联网衍生出来的金融服务,主要包括P2P网络借贷、互联网支付、股权众筹融资等。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并非无中生有的产物,而“只是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和获取方式发生改变,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在互联网上的延伸”,②陶娅娜:《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载《金融发展评论》2013年第11期。学术界及各国金融实践对金融监管组织体制的研究由来已久,一般而言,将之分为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两种监管模式,并且混业监管成为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方向已被学术界和我国金融实践所接纳。③最为典型的例证为: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银行业监管与保险业监管在机构设立上合二为一。但混业监管在现实中的实际运用滞后于学术届的研究成果,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尤其明显。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十部委共同制定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提出了“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的总体框架设计。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属于支付清算范畴的互联网支付;银监会负责监管属于民间借贷范畴的P2P网络借贷;证监会负责监管属于股权融资范畴的互联网股权众筹;网上银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保险等借助互联网技术的传统金融产品由该金融业务对应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由工信部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承担对信息科技和技术操作风险的监管职责。即该《指导意见》事实上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确立了分业监管体制。
分业监管体制的理论基础在于现代社会对专家体制的接受与认可,决策层认为,让专家参与公共决策及专业事务监管,是政治决策合法性的技术来源,也是公众判断未来和减少风险的重要方法。①赵万里、李艳红:《专家体制与公共决策的技术——政治过程》,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9年第11期。但在这样的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主体是根据具体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来划分的,不同的监管机构只负责监管某一类或某几类金融业务,而互联网技术的开放性和渗透性模糊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边界,原有的金融业务在互联网语境下的类型化相互重叠交错,使得互联网金融产品常常表现出多主体、多层次、多环节资产叠加和技术叠加。②靳文辉:《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设计的原理及框架》,载《法学》2017年第4期。因此,某一类金融产品的外延往往牵涉到一个以上的监管主体,但由于特定金融产品的监管者已经划定,因此会产生至少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不同的监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针对同一个事件的监管行动的一致性难以形成;另一方面,针对某特定事件的监管行动往往由特定监管主体依据监管职责展开,对该监管主体而言,对其职责之外的事项缺乏关注的动力和激励,也缺乏关注的权力来源,各监管主体各自为政,导致监管组织间的联动机制难以形成。“由于监管机构对混业经营模式下的金融产品创新和交易缺乏有效规制,使得那些处于法律交叉地带的投资者要面临无法保护的危险境地”,③许凌艳:《金融统合监管法制研究:全球金融法制变革与中国的选择》,载《证券法苑》2010年第2卷。如此,分业监管导致的后果是,特定的监管主体没有能力从宏观上通盘考虑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系统性问题,也无法顾及自身的监管行动对整个金融市场运行的利弊得失,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其消费和供给消费链条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亦或是监管漏洞和现监管冲突,因此,各监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或监管缺位、监管错位的现象在所难免。④靳文辉:《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设计的原理及框架》,载《法学》2017年第4期。针对这样的监管现状,或称监管乱象,如何找到行之有效的破解之道,成为学术界和金融实践领域均亟待回答的问题。
三、可行的综合治理方案——借鉴“枫桥经验”
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投资者群体性投资困境、由此导致的信访问题以及现行监管体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治理的难题,新时代的“枫桥经验”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其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路径。
1. “枫桥经验”的历史发展与价值特点
“枫桥经验”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县枫桥区的干部群众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创造出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63年11月,毛泽东同志亲自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为此,中央先后两次作了批转,“枫桥经验”得以在全国推广,成为我国政法战线上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①徐镇强、何彩英:《“枫桥经验”研究述评》,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自此之后,“枫桥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枫桥经验”从1970年开始走出“对敌斗争”的历史语境,开始了自我迭代的发展,70年代的“枫桥经验”强调依靠群众,被总结概括为:“依靠群众,对阶级敌人进行有效改造;依靠群众,教育改造有犯罪行为的人;依靠群众,查破一般性案件;依靠群众,搞好防范,维护社会治安,使枫桥区基本实现了治安好、捕人少,为农业学大寨运动的深入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治安秩序。”②詹肖冰:《风雨嬗变 历久弥新——“枫桥经验”的46年创新和发展路》,载《人民公安》2009年第18期。
改革开放后,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矛盾增多,在新形势下,诸暨的警民继续发展运用“枫桥经验”的基本精神。到1980年,官方文件已正式将“枫桥经验”的工作重心转向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改造。③谌洪果:《“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枫桥经验”从90年代初期开始快速发展,④陈善平:《枫桥经验的历史发展》,载《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007年)。探索出了“四前工作法”“四先四早”工作机制、大调解机制及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了一大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枫桥出现了“矛盾少、治安好、发展快、社会文明进步”的良好局面。⑤吴锦良:《“枫桥经验”演进与基层治理创新》,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
1998年10月,浙江省委联合调研组在枫桥蹲点调研,总结出了“党政动手,依靠群众,立足预防,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符合时代要求的“枫桥经验”,再次得到中央肯定,⑥吴锦良:《“枫桥经验”演进与基层治理创新》,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成为“枫桥经验”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又一次理论深化发展的开端。①陈善平:《枫桥经验的历史发展》,载《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007年)。
进入新世纪,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也进入了新时期,“枫桥经验”顺应时代要求,进一步蜕变为“积极探索源头化解矛盾、维护基层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式方法”,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维护基层稳定的“维稳器”。②吴锦良:《“枫桥经验”演进与基层治理创新》,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近年来,“枫桥经验”又创造出“靠富裕群众减少矛盾,靠组织群众预防矛盾,靠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的新经验。③汪世荣:《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页。
2013年10月,习近平同志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④王比学:《习近平就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载《人民日报》2013年10月12日第1版。
通过对“枫桥经验”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我们可以归纳出其两个内在的价值特征:第一,“枫桥经验”是一个动态发展的经验,其内在价值随着外部时代的变迁动态地进行自我更迭;第二,“枫桥经验”的内涵扩展伴随着其外部形式的多元化、体系化演进。这样的价值特征与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生成和发展存在相似性。
2. “枫桥经验”适用于中国互联网金融乱象治理的合理性分析
“枫桥经验”产生于20个世纪60年代,而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产生于本世纪,两者有着横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维度差异,但“枫桥经验”随着时代的发展时刻更新着精神的内涵,让“枫桥精神”不仅仅是一种贴在墙上的标语,而成为了一种活的精神。经过50多年的发展演变,新“枫桥精神”中蕴含着的社会综合治理理念与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的精神高度契合。
首先,“枫桥经验”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时代背景与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产生的历史时代背景有一定的可比性。“枫桥经验”起源于对“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改造的试点。在激进的政治运动中,一些地方在对“四类分子”的改造中产生的过火、过激行为,导致个别“四类分子”被打死,甚至殃及部分“四类分子”的家属子女。①吴锦良:《“枫桥经验”演进与基层治理创新》,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与之类似,互联网金融产品本身具有打破金融垄断,提高资金需求者和投资者之间融资业务效率等诸多优势,但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监管缺位,乱象丛生,加之信访事件的发生,导致部分地方政府谈互联网金融色变,要求从源头上干预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设立及运营,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在地方政府的矫枉过正之下,业务开展困难,进而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受阻。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们更应借鉴处理“四类分子”试点经验的“枫桥经验”,对互联网金融市场报以更加宽容的治理态度,坚持以法治的方法治理互联网金融市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的指导思想,保护行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其次,推动“枫桥经验”产生和发展的主体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参与群体有着广泛的相似性。“枫桥经验”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警察和公安发挥了巨大的决定性作用,但地方群众的努力更是功不可没,中央的批文首先就要求“依靠群众力量”。与之相似的是,治理互联网金融市场,仅仅靠顶层的英明决策和监管者的专业水平,是远远不够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与传统金融市场相比,有着受众广泛、搭便车现象严重、市场参与者受教育度和金融风险识别能力参差不齐、单笔业务资金额度低等诸多特点。群众的自律和觉醒,是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中最难实现又最有效用的一环。
第三,从源头上解决矛盾是“枫桥经验”和互联网金融服务纠纷化解的共同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在枫桥地区,“枫桥经验”逐步固化为党政干部以“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优良的治安环境”为己任,紧紧抓住“依靠群众化解社会矛盾”这一主线,以“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为目标,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的工作要求,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拓展和丰富着自身的历史和时代内涵。②吴锦良:《“枫桥经验”演进与基层治理创新》,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与之相类似的是,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宜疏不宜堵,同样需要从源头上发现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需求,监管者及信访工作者需要正本清源,不可头痛医头,而需从源头上发现问题所在,以切实解决群众金融市场的根本需求为己任,依靠群众化解金融市场风险,解决金融市场矛盾。
第四,“枫桥经验”所总结出的工作方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思想不谋而合。“枫桥经验”总结出了“四前工作法”,即“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四先四早”工作机制,即“预警在先、矛盾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工作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事实上,“四前工作法”和“四先四早”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都是预防和化解,致力于将基层社会矛盾化解于无形。最新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防范化解风险,短期治理固然重要,但关键还在于通过深化改革开放、建立长效制度来防患于未然”,①王希:《防范化解风险 深化改革开放——金融管理部门为未来工作“划重点”》,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2017-12/24/c_1122159203.htm,访问日期:2018年8月31日。这样的指导思想与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导下的工作方法不谋而合。
通过上述四个方面的分析可以发现,虽然“枫桥经验”的产生比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产生早了近半个世纪,但由于“枫桥经验”产生的历史背景与互联网金融治理产生的历史背景有相似之处,二者所能够适用的主体也明显具有相似性,鉴于“枫桥精神”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一直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时至今日,“枫桥经验”与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在开展工作的思想渊源和工作方法上,都可以相互借鉴。
四、以“枫桥经验”创新内涵解决互联网金融市场问题
从金融风险的角度而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衍生出了信息科技风险和“长尾风险”,其中,“长尾风险”是互联网金融内生的独特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具备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欠缺,容易遭受误导或欺骗等待遇;其次,互联网金融市场投资者的投资额小而分散,作为个体,很难有精力和能力去辨识和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工作,所以对宣传的依赖性更强,搭便车现象更突出,这就导致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纪律更容易被违反;再次,从众心理、个体非理性和集体非理性更容易发生;最后,一旦互联网金融风险暴露,虽然个体投资者涉及的金额一般不大,但由于涉及人数众多,对社会安定和舆情稳定造成的损害往往更大。②毛志刚:《地方政府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载《西南金融》2018年第9期。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上述特点,恰好可以借鉴“枫桥经验”中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工作原则进行应对。毛泽东在对“枫桥经验”作出试点推广批示的同一天,在与时任公安部长汪东兴的谈话中说道:“你们公安部,日常的具体工作很多,但最重要的一条,是如何做群众工作,教育群众,组织群众,做一般性的公安工作,比如说对地、富、反、坏、右分子的监督、教育、改造工作,应通过群众来做。从诸暨的经验看,群众起来之后,做得并不比你们差,并不比你们弱,你们不要忘记动员群众。……你们经常要蹲点,做这种工作。”①《“枫桥经验”实录》,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230页。转引自谌洪果:《“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第1期。谌洪果教授认为,这段话中的两个关键词,“动员”和“蹲点”是实践中运用“枫桥经验”的关键动作。“动员”是指政府官员要大力动员群众,这就要执政者维护良好的干群关系,建立群众与干部的利益共同体,在此基础上,动员群众为执政者朝共同的社会治理目标努力。而“蹲点”则是指政府官员要放下身段下基层,要走到群众中去,打破意见传递过程中发生的误传漏传,去一线倾听群众的真实声音,解决群众的真实困难。可以认为,下基层蹲点是动员群众的前提,动员群众是下基层蹲点的目标。动员和蹲点,同样需要被运用到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的过程中去。
1. “蹲点式”互联网金融综合治理:构建下沉式互联网金融治理网络
我国运用“枫桥经验”的动员和蹲点的方法来治理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市场宣传工作、产品销售工作,并在出现个体风险的时候控制风险的传导,当出现信访局面的时候正确引导,合理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发展,首当其冲的是要建立下沉到底的网格化治理结构。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复杂而庞大,地方金融业的发展情况差异较大,自上而下的金融监管格局难以囊括各地方的金融发展状况,监管盲区的出现在所难免。以监管P2P网络借贷的银保监会体系为例,②由于银监会系统与保监会系统在地方的机构改革整合工作尚在进行过程中,此处以原银监会系统的机构设置为例进行讨论。省级银监局的派出机构只到地市一级,县级行政单位并无银监局的触角。而P2P网络借贷的参与者不会因为银监系统的机构设置与否而有所区别,这势必导致银监系统在县级以下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的缺位。有缺位就应该有补位,地方政府理应填补银监系统下沉不够的空白。在区县、乡镇街道一级政府,我国应划定网格化的治理范围,确保基层群众的生产生活的情况能及时反馈到基层政府组织。区县级政府的金融办公室在此应当发挥主要作用,并在乡镇街道建立联系人制度,对辖下群众参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情况进行蹲点了解,设置金融办接待日,对群众诉求予以倾听、记录,并将收集的数据及时向上级地方政府及银监系统的派出机构进行反馈。“蹲点”对蹲点者有着较高的要求,基层干部不仅需要与基层群众打成一片,同时也需要对日新月异发展中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有着较充分的了解,要能够做到及时答疑解惑。
2. “动员”式教化治理:防互联网金融风险于未然
政府服务的下沉固然是优化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的必要措施,但同时更需要避免树立大包大揽的政府形象。在基层群众平均受教育程度有限的客观条件下,政府以“动员”的方式,用具有中国特色的宣传教化治理方式,利用标语、口号等方法,加强宣传教育。2018年6月到7月,互联网金融风险集中暴露的原因,主要在于个人投资者以赌博的心态参与投资,在较低的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博取了过高的投资收益。
对于投资风险的教育应当融入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日常工作中去,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P2P暴雷后的公开发言中指出,投资者需要谨慎地对待投资收益,“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要“努力通过多种方式让人民群众认识到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①郭树清:《理财产品若承诺收益超10% 就得准备亏光》,http://www.sohu.com/a/235805355_479794,访问日期:2018年8月31日。以教化的方式实现对群众的动员至关重要,但对基层群众的教化和动员的体系不应当由政府部门一家包办,在越基层的地方政权中,政府越是应该主动限缩自己的功能,让位于行业自治和市场机制。在很多本该由社会力量自我调整以达到平衡的地方、在很多本该由行业自治来发挥作用的地方,由于政府长期以来伸手过长,不经意间塑造了自身承担“无限责任”的形象,导致当矛盾发生、风险暴露时,投资者的第一反应便是找政府“讨说法”。
因此,教化与动员可以在多个层次上共同展开:首先,大众媒体应当承担教化的主要任务,公益广告、宣传短片等工具的采用有助于帮助基层群众认识金融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让群众日常接触很多、具有较强信用溢价的银行承担部分教化任务,有助于帮助基层投资者全方位了解金融市场;与此同时,需要进一步健全机构投资者的社会责任意识,让市场力量参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治理。其次,从行政机关的角度而言,对出现的零星的投资损失和信访案件要持容忍姿态,要使优秀的机构投资者在自由市场中靠专业能力胜出成为常态,避免政府为经营失败的市场参与者买单。再次,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而言,公检法系统须紧密配合,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犯罪,法院在互联网金融投资纠纷案件中,要多利用释明等手段,寓教于审判调解工作,并且需要在相关的司法文书中加强说理,充分利用商事审判思维,树立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成正比的价值观,让市场参与者从司法权威中得到充分的正面引导。
3. 利用“蹲点”和“动员”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假设案例
以P2P网络借贷市场为例,基层互联网金融市场所产生的主要风险有两种情况:首先,作为投资者,受到非法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者“低风险、高回报”虚假宣传的蛊惑,在未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导致投资受损而产生相关的风险。如果为数众多的投资损失者共同出现,则这些数量众多的投资者往往希望通过聚众信访的方式,向政府相关部门表达诉求、施加压力,甚至要求政府为他们的投资损失买单。
利用“枫桥经验”的“蹲点”和“动员”的工作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化解这两方面风险的概率。一方面,通过“蹲点”,下沉了解基础群众的金融投资需求,可以及早引导投资者选择正规渠道;通过“动员”,可以教化投资者正确认识金融风险,提前进行风险偏好测试,促使其向其可以承受风险的领域进行合理的金融投资,引导群众选择低风险的金融投资产品能有效避免投资损失。在接受充分信息的前提下,若投资者仍然希望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投资产品,可及时做好投资风险披露工作,留存相关的风险告知书。另一方面,在发生投资损失时,下沉“蹲点”能够让地方行政机关及时了解情况,可以及时采取恰当的措施进行应对,最大限度地避免投资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发生投资纠纷的时候,引导投资者通过司法系统解决争端,通过“动员”,在各个层面提前介入,做好投资者的疏导、安抚工作,并在司法文书中通过再教育的方式,强化金融风险意识。事后的教化工作可以进一步以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为依据,促进金融安全意识的广泛传播,力争在个案中均就地解决问题,达到“矛盾不上交”的理想状态。
五、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量任务在基层,推动党和国家各项政策落地的责任主体在基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也在基层。由于国家金融监管体制下沉力度不足,互联网金融市场可以充分借鉴“枫桥经验”,以“蹲点”式的下沉化治理“动员”群众,实现防金融风险于未然的教化式治理,切实落实“枫桥经验”中的“就地解决问题”,实现“矛盾不上交”。
“矛盾不上交”并不意味着压制矛盾,更不意味着上级政府可以“撂挑子”“甩包袱”。在利用“枫桥经验”充分动员群众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基础上,政府应该从更宏观和更抽象的层面,组织并改善金融市场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顶层设计的制度越完善,现代化水平越高,基层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就越少。①叶青:《推广“新枫桥经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载《人民政协报》2018年7月10日第12版。同时,借鉴“枫桥经验”改善互联网金融治理体制,可以作为基层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实践,为制度设计提供鲜活和持续发展的实验样本。顶层与基层二者的充分“互动”,可以促进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也可以为其他社会治理部门的治理理论和实践提供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