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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省区民委古籍办系统散存民族古籍集中保护研究*

2018-03-30李婧楠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民委省区古籍

周 铭,张 伟,李婧楠

(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民委古籍办是国家为整理民族古籍而设立的,长期以来西部省区各级民委古籍办征集抢救了众多民族古籍,在民族古籍保护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古籍文献保管分散、二次损毁流失等方面的现实问题。研究西部省区民委古籍办散存民族古籍的集中管理问题,不仅可解决其损毁流失等方面的现实问题,还有利于形成资源优势,对这些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进行集中整理、保护与发掘利用。

一、西部省区民委古籍办民族古籍散存现状分析

我国极为重视民族古籍保护工作,自1984年起,在各级政府民委设立了古籍规划整理办公室,从事民族古籍的征集、整理与翻译出版工作。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有14个民族建立了省区协作组织。西部各省区民委自设立古籍办以来,征集到大量民族古籍。同时,由于保存分散,保管条件简陋,也带来了古籍文献损毁流失等方面的现实问题。

(一)保管分散不利于形成资源优势

以云南省各级民委古籍办所存彝文古籍为例,据课题组调研统计,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文化研究所收集到古彝书1000余卷,州民委古籍办有30册,武定县民委古籍办有226册,元谋、禄丰县民委古籍办各有100余册,双柏县民委古籍办有80余册;红河州民族研究所保存有200余卷古彝书,泸西县民委古籍办有11卷,弥勒县民委古籍办有30多册;玉溪市民委古籍办搜集到15册,峨山县民委古籍办有76册,通海县民委古籍办有72册,新平县民委古籍办有10余册,元江县民委古籍办有13册;昭通市民委古籍办收集到彝文书30余部,威信县民委古籍办有27部,镇雄县民委古籍办有55部;曲靖市民委古籍办收集到124部古彝书,宣威县、罗平县、会泽、寻甸、富源等民委古籍办收集到10至2册不等;宁蒗县民委古籍办收集了102套,300余册彝文书。彝文古籍数量丰富,种类繁多,仅毕摩经卷就可划分为祭祀经、福禄类、百解类、占卜类等类型。彝文古籍的分散保存状况不利于形成种类齐全、数量丰富的资源优势,也妨碍了彝文古籍整体保护与信息资源的发掘利用。

(二)保管粗放极易造成破损流失

我国民委古籍办的性质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就西部地区调查情况而言,省区级民委古籍办多设有古籍资料室,各级所属民族研究所设有资料室,县市级民委古籍办所征集到的民族古籍一般放在办公室柜架中保存。与档案馆、图书馆和博物馆等专业文献管理机构相比,管理条件最为简陋,管理制度更为松懈。首先,保管条件简陋不利于民族古籍的科学保护。如云南省民委古籍办资料库保存有征集到的民族古籍5000余册(卷),主要存放在木质柜架之中,没有专门的恒温、恒湿条件,防火、防盗能力极为薄弱。云南省政协民族文化调查组视察之后评价:“珍贵的古籍与简陋的保管条件极不相称,看后令人心痛!”此外,保管松懈极易造成古籍文献流失。除省区级古籍办或相关民族研究所的资料室有简单的借阅制度外,许多县市级民委古籍办征集到的民族古籍都存放在办公室柜架中,没有专门管理制度,极易造成二次流失。流失方式主要是相关人员以研究为名将古籍文献借阅后自己长期收藏,更有甚者将珍贵档案文献用一般文献或复制件替代之后自己收藏。

(三)专业人才匮乏不利于保护发掘

西部省区现存民族古籍受历史、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大多破损严重,如云南省民委古籍办已抢救民族古籍5000余册(卷),其中2000余册(卷)亟待修复;丽江东巴文化研究院有古籍8000余册(卷),其中有1500册(卷)亟待修复;西双版纳州民族研究所有古籍3000余册(卷),其中有800余册(卷)亟待修复;德宏州语委有古籍400余种,其中有180余册(卷)亟待修复。而西部省区民委古籍办的实际情况是既无古籍保护人员岗位设置,亦无专业古籍保护人才。仍以云南省民委古籍办为例,该单位现有在职人员7人,其中正高职2人,副高职1人,初职2人,高级工2人。[1]从人员构成来看,主要是管理研究人才,而没有古籍保护技术人才。在西部省区遗存的民族古籍中,有大量的民族文字古籍,从整个西部省区民委古籍办干部构成情况看,除古籍保护人才外,既有一定的民族学知识背景,又懂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专业人员较为紧缺,而为数不多的民族古籍人才又大多集中在省民委古籍办或所属民族研究所。如迄今为止,云南省已形成近300人的民族古籍专业或兼职人员队伍,而对于各级民委古籍办保存的数万册民族文字古籍而言,这些民族古籍专业或兼职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少数民族古籍的整理、翻译和出版需求。

二、西部省区民委古籍办民族古籍散存状况深层因素分析

(一)管理体制因素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民族古籍的整理工作,1981年,《中共中央关于整理我国古籍的指示》第4条指出:“要由规划小组提出一个为期三十年的古籍整理出版规划。”[2]198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民委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的通知》第1条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家民委和国务院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领导下,建立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指导等项工作。”[3]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抢救、整理出版少数民族古籍的指示精神,西部地区都在省(区)、市和县级民委成立“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民族古籍的抢救整理工作。如云南省于1984年成立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络、协调、指导全省的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整理出版工作。之后,西双版纳、昭通、文山、红河、楚雄、迪庆、玉溪、丽江、曲靖、临沧等州市以及石林、禄劝、勐海、勐腊、宁蒗、峨山、江城等县均先后成立了古籍办公室或民族研究所(室)等民族古籍工作机构。30多年来,西部省区各级民委古籍办征集抢救了大量民族古籍。同时,由于保管条件简陋或管理疏漏,也带来民族古籍的破损或二次流失问题。

(二)机构职能因素

西部省区各级民委古籍办的主要工作职能就是负责本地区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整理工作。如新疆和田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古籍办工作职责是:“负责搜集在我地区流传和保存过的国内外各民族语种的民族古籍、文献方面的书籍、文字记录等,并将其整理和规划,有计划地编辑和出版,以便我们保存、研究,更好地发扬民族文化的精髓。”云南昭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古籍办职能之一是:“负责民族语言文字;负责民族文物古籍和民族文化的挖掘、抢救和保护。”从西部省区各级民委古籍办的工作职能来看,主要的工作职能是“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为此,西部省区的各级民委古籍办都将民族古籍的征集保护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广泛开展民族古籍的征集抢救工作,搜集保护了大量的少数民族古籍文献。

(三)业绩评价因素

值得肯定的是“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作为民委古籍办的重要工作职能,在民族古籍的保护抢救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各地民委古籍办都把征集到少数民族古籍的数量及其整理出版作为评介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志。在此机制下,各级民委古籍办都投入了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与翻译出版工作,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以四川省为例,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依托州县民委古籍办,搜集彝文古籍500余种、逾1000卷。甘孜藏族自治州搜集到散存民间的13万余块藏文木刻印版、1万余件唐卡画及其他大量藏族古籍。此外,州编译局搜集藏文古籍3000多卷,并已整理、出版了《藏族远古史》《知识总汇细目》《黄莺故事》《藏族族源及文字小考》等有价值的藏文典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已搜集、复制藏文古籍3000余卷,出版了《诗镜论》《诗镜论难解》《诗学明析》《声明学再注》《驾云王传》等近20种藏文古籍10万册。该州的羌族聚居县也搜集到几十万字的羌族口碑文学资料、出版了第一部羌族神话《木姐珠和斗安珠》,荣获全国第二届民间长诗二等奖。业绩评价因素在激励各级民委古籍办发掘整理民族古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成为了民族古籍分散保存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西部省区民委古籍办民族古籍集中保护实践思考

西部省区民委古籍办民族古籍的集中保护首先要解决集中主体单位问题。由于许多民族古籍具有文化遗产、民族档案和文物等的多元属性[4],从单位职能性质与保管条件考量,集中保护主体单位可确立为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和民委古籍办系统保护条件较好的省市级民委古籍办或所属民族研究所。此外,还要解决其集中保护的法理依据与方式问题。

(一)西部省区民委古籍办民族古籍实体的集中保护

1.民族古籍实体的档案化集中保护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5]由于多数民族古籍具有档案属性,可将其移交到相关档案馆进行保护。由档案馆集中保管民族古籍优势有二:一是西部省区各级档案馆都有专门的档案保护库房,具有恒温、恒湿控制设备,以及防光、防虫、防火、防尘等设备与措施,可以极大地改善民族古籍原件的保护条件。二是有较强的保护技术,可对破损民族古籍原件进行修复或数字化保护。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档案馆也都征集或接受了大量民族古籍作为民族历史档案进行保管。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各级档案馆为例,其中州档案馆珍藏有民族古籍325册;勐海县档案馆有20多卷90余册;勐海县民委有11册;勐腊县档案馆有8册。对原收藏单位权益的保护《档案法》第21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6]

2.民族古籍实体的古籍化集中保护

《古籍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8条规定:“古籍保管条件欠缺的古籍收藏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具备保管条件的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寄存或代为保管古籍。”民族古籍实体的古籍化集中保护方式有二:一是移交同级或上级图书馆集中保存。民族古籍作为图书的重要构成部分移交同级或上级图书馆保存符合国家古籍文献管理体制。一般而言,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图书馆古籍部都有良好的库房保护条件和较好的古籍修复保护技术,将其移交给图书馆保存有利于古籍原件的科学保护。其移交方式亦有保留复制件完全移交或保留复制件移交代存等方式。二是移交省市级民委古籍办或所属民族研究所集中保存。如四川凉山州编译局就接受过各县民族古籍办移交的彝文古籍。据统计,盐源县移交51册,昭觉35册,布拖28册,美姑30册,金阳17册,普格22册,越西37册,甘洛27册,德昌5册,雷波1册,喜德11册,西昌4册。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第3条提出:“对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经国务院批准,命名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7]同系统移交不仅具有可操作性,集中保存机构还可申报全国重点古籍保护单位,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改善库房保护条件。

3.民族古籍实体的文物化集中保护

《文物法》第37条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8]对民族古籍的认识有微观论和宏观论两种观点,宏观论认为,民族古籍除书面载体古籍外,还有原生载体古籍、金石载体古籍、口碑载体古籍等类型。[9](P6)现今,在西部省区各级民委古籍办征集到的民族古籍中,除书面古籍外,还包括了许多其他载体的古籍文献,如云南省元江县民委古籍办就征集到25块彝文雕刻印板。由于博物馆具备有多种载体古籍文献的保护条件和修复技术,将这些具有古籍和文物双重属性的非纸质载体民族古籍移交博物馆珍藏,既可对古籍原件进行科学保护,同时还可更好地向公众展示民族古籍的珍贵历史文化价值。

(二)西部省区民委古籍办民族古籍内容的集中保护

1.构建民族古籍检索体系

2006年,《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被列入《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8年,《国家民委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第3条指出:“《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是《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文化项目。这个项目的实施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是中华民族文化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10]其后,由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组织编纂的《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在各民族地区古籍办的领导组织下,先后出版了《纳西族卷》《白族卷》《东乡族卷》《裕固族卷》《保安族卷》《土族卷》《撒拉族卷》《锡伯族卷》《哈尼族卷》《回族卷》(铭刻类)《柯尔克孜族卷》《羌族卷》《达斡尔族卷》《鄂温克族卷》《土家族卷》等。《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揭示了民族古籍的分布、数量、主要内容等方面的情况,是构建西部省区民族古籍检索体系,更好地查询利用这一宝贵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

2.民族古籍数字资源的集中建设

2011年,《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第17条指出:“在普查的基础上,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要协调各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及有关收藏单位,加快古籍数字化步伐,努力建成‘中华古籍数字资源库’。”[11]在民族古籍的数字化资源建设方面,目前已经开发出蒙古文,维、哈、柯文,藏文,彝文,傣文,壮文和苗文等文字处理技术,以及编码字符标准、键盘标准、字模标准等,这对实现民族古籍文献信息数字化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条件。西部省区民族古籍的数字化建设首先可按民族或省区,采用输入、拍摄或扫描等多种方式实现古籍文献的全文数字化。其后,由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进行数字资源汇集,完成少数民族古籍数字资源库的建设工作。民族古籍文献的数字化资源集中建设不仅可实现古籍文献管理的现代化,还可通过互联网进行民族古籍信息的查询、传播与交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古籍文献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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