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困境与思考
2018-03-30朱曼
朱 曼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为实现有效控制人口总量,1971年7月国务院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中首次提出把控制人口增长的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1980年9月党中央又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出现了很多独生子女家庭。穆怀中教授认为独生子女家庭是高危家庭,有的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而变为失独家庭。据有关专家估算,目前我国的失独家庭超过百万,且每年新增约7.6万个(数据来源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失去独生子女对父母来说是一个残酷而全面的人生打击,他们当中大多数人因失去唯一子女陷入了经济困难、身体疾病频发、心理敏感脆弱、家庭结构失衡、家庭功能紊乱、家庭稳定性下降等困境[1],更面临着“生无所依、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等基本生存问题。2012年6月5日,国家计生委收到了二千四百多名失独父母联名递交的《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以国家计生委为直接诉求对象,失独人群已相继发起七次大规模的集体进京维权行动,表达了他们强烈的利益诉求[2]。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国策与出现失独家庭这一弱势群体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增强这类人群的幸福感,不仅要减轻他们生活和心理负担,更需要提供社会保障,这对维护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具有极大的作用。
一、内外煎熬:失独人群面临的现实困境
1.身心交瘁:心理和精神失落。在独生子女家庭里,孩子不仅是父母的生命延续,更是他们不可替代的精神支柱。在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一旦独生子女先行离去,他们面对的不仅是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更是在身体和心理上留下不可褪去的伤痕,随着年龄的增长将面对老无所养的现实困境,更加深了他们对失去孩子的怀念与悲伤。如果父母年轻尚可以选择再生一个孩子来弥补精神上的缺失。但如果是中年丧子,那便是毁灭性的打击。有些父母还会因难以从丧子之痛中走出来而陷入深深的自责与悲伤的情绪中。
2.老无所养:照料缺位严重。随着时代的发展,子女因上班外出打工等多种原因,对父母的陪伴有限,虽家庭养老的功能在现代社会逐渐淡化,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子女依旧是父母年迈时最不可或缺的养老资源。随着年龄的增长,失独父母身体健康每况愈下,自理能力逐渐变差,养老照料的需求随之急剧增长,即使夫妻可以互相照应对方,但是自身体力和精力的减退也会大大增加照料的难度。目前,我国尚未有完善的照护体系,照料父母多数还是由子女来完成。
3.家道消乏:面临经济困难。如果是没有固定工作或是务农的失独父母,会面临更大的养老压力,子女的经济支持是他们年迈时的主要收入来源,一旦成为失独父母,养儿防老对他们来说是种奢望,只能在工作时努力积蓄,不敢轻易消费,影响他们的生活品质。更有一部分失独父母很难从悲伤的情绪中走出来,无心工作,不仅降低了家庭收入,还影响未来养老资金的积累。
二、国家对失独群体的政策保障现状
随着时间的推移,失独者的年龄也不断增大,中央政府非常重视这一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家庭的帮扶政策,各级政府也积极响应号召,制定了相关的帮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正式颁布实施,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财政部和人口计生委在2011年12月也出台了《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财教[2011]622号)和《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规定“特扶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小幅度提升了失独人群的特扶标准;2013年12月国家计生委等5部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该通知主要涉及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规定“自2014年起,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城镇每人每月扶助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国家计生委办公厅、中国计生协会又于2014年1月发布了《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该通知主要涉及失独家庭社会关怀的各项工作;2016年4月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规定“将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农村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每人每月分别领取270元、34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由此,实现了对城乡失独家庭特扶金标准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失独人群的基本生存处境。不少地方也相继出台了针对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如宁夏卫计委等五部门联合下文统一城乡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800元;山东省和南京市分别将扶助金额标准提升到每月500元,郑州市从2012年起将符合条件的失独者扶助金从100元调整到270元。而平谷区则是每月给失独家庭每人发放780元的生活补贴,夫妻双方一年能取补贴金18720元,并且在失独父母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家庭困难,还将给予每人5000-10000元不等的补贴。
目前,由于国家并未针对失独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作出统一的制度安排,地方政府主要依据当地的人口数量特征和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帮扶救助标准,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各地区失独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较大,社会保障政策存在很多不足。
1.标准模糊:法律政策规定需细化。《中国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定地方政府应给予失独家庭必要的帮助,但是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对独身子女父母、无子女和失能老人提供必要的服务补贴和老年护理补贴时,各地各政府出台的补贴办法和救助措施大不相同,在制定失独家庭相关法规和政策方面缺乏清晰界定。
2.补助不足:扶助金标准过低。近年来国家虽然提高了对失独家庭特殊救济金的标准,但相较于物价的增长幅度来说还很有限。大部分失独父母一方或双方当年在体制内就业,不少还是党员和工作上的积极分子,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大局观念,拥护计划生育政策只要一个孩子。在丧失唯一的孩子以后,工作积极性会降低,要求进步的劲头也不如当初,情绪比较低落,会存在提前退休的现象,也会间接导致收入减少。
3.受益有限:政策设计门槛过高。《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于2007年出台,对受助家庭条件有了明确规定,即扶助对象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符合以上条件限定的失独家庭比例会大大减少;同时在政策宣传方面缺乏力度,使一部分需要帮助的失独父母对国家的帮扶政策知之甚少,甚至不会主动申请救助金。
4.方式单一:精神扶助欠缺。我国法律和政策规定中对符合援助条件失独家庭的主要以经济为主,对不符合经济援助条件的提出了“精神抚慰”。忽视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父母开展心理援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3]。失独父母缺乏专业心理辅导,只是由身边的亲友邻居或者政府工作人员在语言上进行安慰,难以达到心理疏导的效果,这些安抚工作多数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相反,如果沟通不当可能会加重他们的心理负担。
三、多方参与:完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措施
1.有章可循: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完善失独家庭养老的法律条文,并且明确失独群体应该享受的权益,划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在落实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发展成果,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畅通失独家庭救助渠道,逐步形成失独家庭的长效帮扶机制。对于失独者领取补偿金的限制条件适当放宽,将更多有需要但无法领取的人得到帮助,地方政府应在纪检部门设立专门的巡视小组,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政策落实情况以及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经济支持:建立多元化帮扶机制。国家在失独家庭帮扶方面应该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机制,不能单独依靠国家的补贴,应该利用网络、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让更多的爱心人士、爱心企业参与到援助行动中。对社会捐赠的救助资金应建立严格的监管发放机制,并及时公布资金流向使资金得到妥善的使用。另一方面政府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应酌情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物件水平,尽最大可能提高发放标准,对需要提供养老支持和生活自理能力差、经济困难的老人,应发放一定数量的护理补贴。
3.社会扶助:建立和扩大社会支持服务队伍。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以社区为扶助单位,对扶助家庭给予物质帮助的同时,还要在精神方面进行常态化的抚慰,社区配备具体的工作人员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区(县)政府要建立微信群和活动中心,方便交流和沟通,引导失独父母在相互帮助中重树信心和希望;对年龄大,需要日常生活照料的失独父母,可以在社会一些其他机构如家政中心、社团组织、义工组织当中进行宣传,挑选一些愿意对失独父母提供帮助的人员来照顾他们,并支付一定金额的补贴。另一方面积极协调协会各方面人士积极参与到这项活动当中,让失独父母切实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在精神方面也能给这一特殊群体提供莫大的慰藉。
4.齐头并进:健康关怀与心理慰藉同抓。相对于正常家庭,失独老人更需要承受精神方面的煎熬。因此,政府应加大对他们看病补贴比例,设立必要的医疗保险补助。此外,还应当在社区中安装锻炼器械的安装,在失独老人家中安装紧急呼叫装置,使他们在突发疾病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社会各界尤其是医疗卫生部门,应当自发组织医护团队,走进失独家庭,定期免费为他们做健康检查,解答身体健康方面的问题。政府部门应在每个社区或者自然村安排适当数量的专业心理医生对有需要的失独父母进行科学的心理疏导。
《礼记》“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失独家庭在本质上就是弱势群体,要想使他们在经历中年丧子之痛的打击以后,仍能积极过上稳定的生活,除了亲友和社会的关心,更要从制度上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保证养老资源可持续与稳定的供给,整合协调多方协同参与,也是失独家庭面对老无所养问题的坚强后盾。
[1]张必春,陈伟东.变迁与调适:失独父母家庭稳定性的维护逻辑———基于家庭动力学视角的思考[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
[2]穆光宗.失独父母的自我拯救和社会拯救[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3]冉文伟,陈玉光.失独父母的养老困境与社会支持体系构建[J].新视野,2015(3).
[4]崔树义.我国“失独家庭”老人社会救助研究[J].东岳论丛,2017(8).
[5]丁志宏,祁静.如何关注“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的思考[J].兰州学刊,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