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托利的“有限多数原则”民主思想论析
2018-03-29钟国云
钟国云,陈 欢
著名的美籍意大利政治学者乔万尼·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被认为是20世纪最主要的政治学者之一,《民主新论》作为其主要代表作在世界上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这也奠定了他在政治学领域崇高的历史地位。萨托利剖析了民主理论中绝对多数原则的缺陷,指出“有限多数原则”才是民主制度的可行性原则,进而利用其合理性论证了可通过实践结果予以检验的民主制度的科学性。萨托利的“有限多数原则”民主思想无疑对西方民主政治、政党政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现实影响,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审视和探讨“有限多数原则”,对于透过迷雾揭露和理解西方民主的本质,进而增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关于“民主”问题的争论
民主是政治学研究领域的理论基石,几乎所有的政治制度问题和政治学理论都涉及民主问题。围绕何为民主与民主本质的争论,正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对于民主的内涵与范畴、形式与内容、民主理想与民主现实的矛盾等,向来都是学者关注和研究的核心问题。民主思想的产生源远流长,其历史悠久。早在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就在其著作《历史》当中,最先提出了民主一词,泛指人民的统治。而希腊文中的民主正是由“人民”与“权力”两个词组合而成,代表人民的权力与统治。
很长历史时期以来,从古代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卢梭,民主不断遭到质疑和批判,甚至认为,“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1]。到了近现代,民主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趋势与标杆,其与“落后”“野蛮”相对应,成为“文明”“善”“公平”和“正义”的同义语而备受推崇。民主作为政治权威的正当性基础被寄予厚望,各国统治阶级都在致力于实现民主化的发展,以占领道德的制高点,并赢得可持续的统治合法性,甚至一些国家最顽固的独裁者也要给自己披上“民主”的外衣。而在当代,民主或不民主作为价值支配的秩序使得民主的功能被无限放大,甚至于被神话。
对民主本质的理解,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的观点颇具代表性和影响力。他认为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和制度安排,并非选民大众直接行使政治决定权,而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定期选举出政治代表或者领导人组成政府,即是政治精英通过竞选人民的选票获得行政、立法等政治权力,以此追求实现社会民主的目标。熊彼特的这种“程序民主论”,实质上就是精英民主理论。可见,相对于民主理想,熊彼特更注重民主的政治现实。萨托利基于西方民主实践的现实基础,吸收他人的思想并提出类似的见解,给民主一个描述性的定义:“竞争——反馈式民主”,他将民主视为人民通过定期举行的选举选择统治者的一种制度安排,多元主体通过选举竞争获取领导权。
直接行使政治权力和基于对权力的监督与限制,这是人类历史上存在着的两种类型的民主。萨托利指出:“政治具有纵向性和横向性。其中横向性主要在民主制度中比较突出,如公众舆论、选举式民主、参与式民主等都是横向民主的实施与扩散。当民主制度不复存在,横向性也便无从谈起。”[2]民主的形式具有多元性,保障民主特性的基础则是拥有决定权的公民,民主横向性的目的正是要结合全民意志与力量。所以,萨托利认为公民应当是自由的,自由是源于拥有限制并监督代表们制定法律的权力,而不是因为每个人都拥有立法权,他所追求的“自由主义民主”实质上就是主张现代民主中的权力监督与制衡。而民主的制度和程序为何往往导致错误甚至是恶果的产生,这与西方民主制度的运行规则有关。
二、从简单多数原则到“有限多数原则”
多数原则,亦称多数决定原则,即一般的简单多数原则。多数原则作为当今世界绝大多数民主政体的一个根本原则,是解决个体与个体、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矛盾,制定能够获得普遍认可的一般规则或达成决策广泛共识的相对有效的、最为原始的方法。多数原则在其被学界科学定义之前,业已存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当中,并在规范秩序、缓解矛盾、增进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自亚里士多德后民主思想几千年的发展,多数原则作为一种核心价值逐渐沉淀为政治生活中的基本原则。作为传统民主理论的核心和关键性规则,多数原则意味着权力行使的普遍化和大众化,是对个人独裁和少数人权利的否定,表达的则是相对多数人的意愿与利益。虽然民主是当代政治发展的潮流和趋势,但是即便在现代社会中,可以借助现代通信、网络和自媒体等科技手段,广大公民在具体问题上达成一致也是不可能的,尤其在规模较大的民主社会中更不具备可操作性。正因为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活动内容广泛、日益频繁,公民直接参与政治决策将导致成本高昂、效率低下,加上社会成员个人素质和政治觉悟等方面也存在差异性,少数服从多数依然作为普遍共识成为现代民主政治中的重要原则。
但是,简单多数原则使得大多数人的意志、愿望和要求得到满足的同时,少数人的声音将不可避免地遭到忽视。因而,对于整体当中利益没有得到体现的少数部分而言,多数原则的民主选择并没有实质性意义,因为民主原则的核心价值本身就存在残缺,它只是把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和利益作为追求的目标。为此,如何才能在“少数”和“多数”之间实现权利的平衡,这是民主制度和实践绕不过的现实问题。民主的根本目的在于决策的结果能够满足最大多数人利益,而少数人的利益被抛弃恰恰成为民主制度的瑕疵。所以,简单多数原则的弊病是显而易见的,它使得“把个人和少数压缩到很小的空间中,而把多数人放大到最大的权力空间,最终导致多数对少数人的绝对优势和权力”[3]。
密尔曾说:“当社会本身就是暴君,社会集体地统治着组合为社会的分散的个人时……它就是在实践一种比许多政治压迫更可怕的社会专制。”[4]社会发展的史实也足以表明,简单多数原则往往侵害少数人的正当权利,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反过来损害了更大多数人的正当利益。所以,多数人的意志也可能成为一种强权和专制,甚至他们不合理的规则与思维比少数人的专制统治更残暴、更危险。历史上以人民为基础的各种危险运动留下的惨痛教训刻骨铭心,希特勒恰恰是通过民主选举的形式走上了权力的巅峰,而德国纳粹主义和第三帝国暴行却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这正是多数人暴政的最好例证。所以,切实保障少数人的权利成为民主运行过程中要的重要问题。
正如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所阐述的,多数原则在民主制度中兼有合理性与局限性。一些学者对民主思想中的简单多数原则也提出质疑,实质上是对重视少数人利益的认同。伯纳姆、阿克顿都阐述过“单纯的多数原则并非民主”“民主并非无限制的多数统治”等观点。伯纳姆指出,允许少数派有政治表达权是民主的基本特征;阿克顿甚至认为,少数派享有安全的程度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自由国家的最可靠办法。所以,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是实行多数原则的前提,否则简单多数容易导致民粹主义,成为托克维尔所说的脱离民主轨道的“多数的暴政”,即个人基本权利与自由受到以人民、民族、国家、社会和政党等整体名义的压抑。
古典自由观、政治现实主义、精英民主论是保守主义民主理论的三大核心支柱。萨托利并不支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点,提出“一切权力不属于任何人”的主张,这显然是受到保守主义民主理论影响的结果。萨托利指出,如果民主意味着“权力属于人民”,那么民主的权力结构就会存在着民主不足和民主过度两种危险。当人民一旦失去应有的控制权时,只会有“对人民的统治”而无“人民的统治”,这必然造成民主的不足;当民主权力过大时,以多数原则体现出来的民主统治则必然成为个人与少数派的对立面,造成民主的过度的危险。为此,萨托利在前人思想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有限多数原则”,旨在使民主既要体现大多数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进而才能维护相对更大多数人的利益,使民主制度更加趋于完善。
三、萨托利“有限多数原则”思想的合理性与价值
少数专制通常遭到大多数人的声讨,多数专制的危险却往往被忽视,“民主前景取决于多数可以变成少数和少数能够变成多数”[5],自由民主制度的创立先驱者们对此显然有着前瞻性的预感。“既服从多数的决定,又保护少数的权利,两者合在一起,至少从选举的角度看,人民便成了既定选民群体的最大限度的成员总汇。……经由少数的限制性约束,多数就不再是恒定的,而是变动的了。由于多数可以变为少数,少数可以变为多数,因而,民主也就有了真正的民主前景。在这个意义上,‘少数的权利是民主过程本身的必要条件’”[6],这就是萨托利的有限多数原则的主要内涵。随着民主政治生活在实践中的不断推进,简单的绝对多数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多数与少数两者间相对固定群体的形成,源于这种决策群体固定化而缺乏相应的变动性,又必然导致潜在的专制产生于多数与少数之间,这样显然违背了民主的初衷与宗旨,造成对少数人权利的可能侵犯和威胁。正是基于此,萨托利提出“有限多数原则”,从而有效解决了简单多数的固有症结。
西方政治家对民主与自由的关系有诸多经典论述,亨廷顿的观点有一定的代表性。“自由是民主的特有美德。如果人们关心自由,把自由当作终极的社会价值来加以关怀,人们同样也应该关怀民主的命运”[7]。亨廷顿指出,民主的存在与个人的自由总体上存在着极高的相关性,民主政治以一定程度的个人自由为前提,这也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而个人自由扩大和加深的可能则是民主政治后期运作的结果。因此,少数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这是民主长久有序运行的根本和关键。“受到少数人权利限制的多数原则”是对有限多数原则本质的充分表述,它明确指出了不侵犯少数人权利,是少数服从多数规则得以运行的必要前提,而且由“变动”状态的多数取代其“相对固定”的状态,这就形成了一种切实可行的操作原则,从而有效保护了少数人的权利。因此,由于多数和少数两者间相互转变的可能性,重视和尊重少数人权利的意识在民主现实中将得到保障,也只有当处于多数地位的公民在进行决策时切实有效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民主决策才真正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
萨托利强调:“少数的权利是民主过程本身的必要条件。如果我们信奉民主过程,我们也必须信奉受少数权利限制的多数统治。使民主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存在下去,要求我们保证全体公民(多数加上少数)拥有权利,这是民主的运行方式所必不可少的。”[9]萨托利“有限多数原则”,巧妙地处理了“少数”和“多数”之间的辩证关系,因为多数并不意味着是永远的多数,只代表某一次投票或者选举的多数,下一次竞选活动中就可能成为少数,这就要求民主政治必须为少数派提供法理上的保护。可见,“有限多数原则”清晰地划定了处于统治地位少数者的权力边界,实质上指出了基于多数原则的政治权力是怎样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并非不受任何制约或限制,而是建立在尊重少数派权利和立宪主义原则基础上的权力,从而为解决导致“多数人暴政”的民主现实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撑,也为实践中构建多数暴政防御机制提供了现实路径。
在现代民主政治实践中,多数原则主要在民主体制中的选举程序中得以体现。所以,萨托利的“有限多数原则”通过选举——投票的程序性过程,实际上赋予少数人行使政治权力,普通公民则对处于统治的少数拥有选举权和监督权,以避免个人自由受到多数人绝对权力可能带来的侵害,确保少数人权力行使的公正与合法性,避免把“全权”永久性地掌握在多数或者少数者手中,从而达到有效限制权力运行的目的。具体来说,确保公共舆论的独立性是民主的前提,人民通过行使自由选举权,以定期选举的方式产生具体多数对具体少数的统治,而处于统治地位的少数,在预期反映机制作用下反过来又将服从于被统治的多数,从而使民主机制达到一种动态的均衡。萨托利虽是民主原则的信奉者,但对直接民主模式并不完全认同,“答案非常简单,多数的权利并不等于多数‘正确’”[9],公共决策并非通过普通选民的直接多数投票就能顺利达成,只有人民主权原则与多数统治相结合,加上精英阶层的治国技艺、政治智慧以及领导力,最终才能实现由民主到善治目标的转变。
总之,由程序原则和多数原则所确立的西方民主虽然“合法”但并不一定合理,“有限多数原则”可以被认为是程序原则、少数原则和多数原则的有机统一。此外,尽管萨托利“有限多数原则”的合理性建立在对西方传统政治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而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国情大相径庭,但毕竟西方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发源地,有很多政治现象和现代政治发展的规律性值得思考。毋容置疑,对萨托利的“有限多数原则”进行严肃地审视和批判性探讨,将有利于帮助人们更深地了解西方民主的虚伪性和不足,这对于我们自觉坚持“四个自信”,进而有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