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习惯法与民族村寨事务治理探析
2018-03-29张顺林
张顺林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在我国经济转型和城镇化进程中,民族地区村寨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在不断增加,给民族村寨事务治理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新的挑战。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健全人民美好生活需求与人权法治保障,加强和完善民族地区事务治理以及乡村振兴战略。各级地方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以及直属机构为了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乡村振兴,也给予了大量的政策支持,对民族地区村寨事务治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民族习惯法在民族村寨中的地位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习惯法的概念存在不同的理论观点。张晓辉教授认为,习惯法“是相对于国家法而言的,指社会中存在着的非国家制定或是认可的行为规范。”[1]周勇教授认为,“习惯法是依据一定的社会权威而存在,并被保证在违法时对其强制执行或对违法者予以责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高其才教授认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3]。笔者更倾向于赞同高其才教授的观点。
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民族地区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条件、生活环境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同时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很多学者深受国外法律制度的影响,主张把国外的法律移植过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部分学者关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习惯法,习惯法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20世纪90年代,很多学者呼吁法律改革和发展方向应当以我国的本土资源为基础、特色,开始新一轮的民族习惯法研究。在新时代依法治国背景下,民族习惯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依旧在民族村寨事务治理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地区村寨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
在中国,乡土社会是一个人民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村寨中的流动人口数量和村民的土地、林地、耕地面积的变化是微乎其微的。习惯法和国家法都约束着民族地区村民的日常行为规范,但在强制力方面存在差异。民族习惯法依靠传统道德、宗教等来自觉遵守(即内心强制或道德强制),而国家法依靠国家强制力(国家权力)来保证实施。很多民族地区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习惯法,如岜沙村的民族习惯法。岜沙村村民对古树心生敬畏,不随意破坏自然环境的习惯是他们祖先一代一代传承下来的。这种习惯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刻在石碑上并竖立于村寨中,时刻提醒着村民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从而使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根植在心中,成为他们的日常行为规范。
(二)民族习惯法是民族村寨事务治理的基础
司法是法治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矛盾纠纷解决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是多元一体、和而不同的国家,各民族在民族文化、民族习惯、信仰宗教、地理环境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如果不能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会增加司法机关的压力,降低审判效率,有失司法公平公正的威严;即使作出公平的裁决,迟来的公平正义审判也有违司法正义的精神。有些矛盾纠纷运用诉讼程序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但是乡村内部的自身机制可以进行消化,民族习惯法便扮演着这一重要角色。因而,民族村寨的法治社会建设不能只依靠司法制度,否则会适得其反,增加民族之间的矛盾纠纷。在民族村寨这种熟人社会中,村民们熟悉民族习惯法,对国家法反而比较陌生,司法成本高,无法承担诉讼费用。对于这一秩序内的矛盾纠纷,村民更愿意选择习惯法来处理。虽然司法判决结果是公平公正的,但这一结果不一定是他们想要的。他们只想尽快解决矛盾纠纷,又不破坏原有的社会关系,这是司法判决所没有的功能。所以要治理好民族村寨事务,必须以民族习惯法为基础,结合国家法解决民族村寨社会中的矛盾纠纷,维护村寨社会的稳定。民族习惯法不仅弥补了国家法的不足,而且填补了国家法在村寨事务治理的“真空”地带,丰富了村寨事务治理的手段,提高了治理的效果。
二、民族习惯法在村寨事务治理中的社会功能
在民族村寨事务治理过程中,必须将“硬”治理和“软”治理相结合。“硬”治理是对民族村寨的社会秩序、基础设施、自然资源、环境和矛盾纠纷等方面的管理;而“软”治理是对村民道德素质、宗教信仰、法律意识、环保意识、文化保护与继承和发展等方面的引导和培育。民族习惯法是民族文化、民族意识和民族心理的沿袭,在村寨事务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村寨秩序是村寨事务治理中的重点,也是维护村寨社会稳定的基石。民族习惯法在村寨社会的生活、生产和社会交往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华寨村的“劝和歌”内容十分丰富,实用性强。村寨中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劝和小组立即抬着劝和匾(家和万事兴)、放着劝和炮,通过吃劝和饭、喝劝和酒、唱劝和歌的形式进行教育开导。这种方式有助于解决诸多矛盾纠纷,如在夫妻之间发生纠纷便唱《劝夫妻歌》,在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便唱《劝邻居街坊歌》。在其他民族习惯法中规定了社会秩序方面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方式,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是为了保护村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社会不稳定和治安动乱的发生。因而,民族习惯法有效地解决了民间纠纷,维护了村寨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传承民族文化
民族习惯法是传统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民族村寨生活的方方面面。传统的民族文化是各民族长期生产、生活的文化积淀,是各个民族一代一代不断积累、继承和发展,通过言传身教、图像、符号、文字记载等方式传承下来的。民族习惯法是传统民族文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如华寨村的“劝和歌”、岜沙苗寨的“生命树”文化以及各民族的祭祀文化等,展现了我国不同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当前,传承民族文化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因此,以习惯法的方式传承优秀的民族文化,能促进各民族不断繁荣和发展。
(三)自律和伦理教育
在民族地区,大多数村民对本村寨的习惯法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和了解。他们从小受到村里环境的影响而自觉遵守习惯法的规定,维护习惯法的权威。民族习惯法中有伦理道德方面的规定,如瑶族石碑律规定:“养仔要教,育女要管,不教不管,父母之过。众人说:‘养得老鸭,养不得老女’,养女不教,惹事生非。若有一日,身带铜,肚带锡,他自作自受,她自食其果,一人说她不是,众人说他不对,她犯十二条‘三多’,他犯十三条‘俄料’,她臭名远扬,她遗臭万年。”[4]由此可见,民族习惯法不仅起到自律的作用,而且起到伦理教育的作用。
(四)维护农业生产,保护农耕文明
不管是苗族歌曲、侗族歌曲还是瑶族歌谣,都有反映农业生产和总结生产经验的内容。瑶族《雷公歌》记载,每年农历二月和九月都要重申石碑律,因为二月份和九月份分别是开春和收获的月份,大家忙于春耕和秋收,此时重申石碑律旨在警醒大家遵守规矩,按照习惯法或民俗办事和劳作。民族习惯法还有关于不能糟蹋粮食和劳动成果的规定,要求人人爱护农作物和田地。很多民族歌谣中也存在相关的规定,有效地维护了农村的农业生产,传承和发扬了良好的农耕文明。
(五)保护生态资源环境
很多少数民族居于深山之中,尤其是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世代与树木、森林为伴,如岜沙苗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是祖先们一代一代传下来的生存经验,可知人民群众对森林、树木和水的保护非常重视。森林关系到人的生存,水关系到人的生命,对人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因而几乎所有的民族习惯法都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有相关规定。如华寨村《自治合约》第六条规定:“后龙山……世代培护,保持茂盛,严禁砍伐山上树木,违者自愿承担违约金300~500元。”人们自觉遵守习惯法的规定,不乱砍伐森林,不污染水源,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六)村寨建设的依据
新时代民族村寨的治理不仅要对村民的思想和行为进行引导和管理,而且要对整个村寨的规划、基础设施等方面进行统筹。偏远的民族村寨交通不便、信息不发达、国家法宣传不到位,致使村民对国家法不了解。民族习惯法是他们日常生活、生产的行为规范准则,为村寨的规划和建设问题提供了良好依据。
(七)促进经济发展
很多民族地区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把很多习惯法的内容纳入其中,并把村规民约刻在石碑上,竖立于公共场所,时刻警醒本村寨村民遵守其规定。村规民约的实施有效地维护了村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端正了民风民俗,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当前很多民族村寨还吸引一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促进了家乡经济发展。
三、完善民族习惯法在村寨事务治理中的建议
(一)制定现代化新型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存在于中国乡土社会的一种介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民间行为规范,对维护传统的乡村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外来文化的进入、科技信息的爆发式井喷致使我国广大农村的日常生活、文化、宗教等受到了巨大冲击。当前,村规民约中的内容已经严重滞后,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因此,这些民族村寨应在国家和政府的引导下,征询村中寨老和村民意见,在不违背国家法的情况下,将国家法、党和政府政策方针与民族习惯法有机结合,从而制定出现代化新型村规民约。
1.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相融合
国家法关注的是普遍性规则,不可能做到对农村社会进行全覆盖。村规民约涉及农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族习惯法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弥补现行国家法的“真空”地带。所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情况下,村规民约应把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相融合并适用于当地真正的“良法”。制定村规民约时,在处罚方式、处罚内容等方面可以根据当地的民风民俗、习惯法传统进行规定(比如经济上的罚款、精神上的处罚),其中关于处罚的设置应符合当地的经济、道德标准和习惯法传统。
2.发挥当地立法机关和政府的引导力
新中国成立后的乡规民约与之前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一些原本与国家法相冲突的条文已经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在保留民族习惯的同时让乡规民约与我国国家法相趋同,对整个村寨的发展乃至推进依法治国都具有极大的作用。但仍然有一些乡规民约与现行的国家法相冲突,因此要在少数民族地区进一步提高全体民众的法律意识。在这个过程中,立法机关和政府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在笔者走访的村寨中,村民自治委员会取代了之前的寨老制度,基层村委会干部成为了村寨事务的管理者,但长期以来的寨老制度使寨老仍然具有重要的社会地位。现在的村规民约,形式和内容都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其他方面的影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应加强立法机关、当地政府部门和村委会对村规民约的引导,加强对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村规民约的宣传,了解老百姓的需求、经济发展要求。
(二)充分发挥民族习惯法的“法律”功能
习惯法是一个地方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所遵守的行为规范,已成为他们心目中的“法律”,是除国家法外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因而,民族习惯法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自身功能。
1.教育功能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还具有某种教育功能,包括正反两面的教育,体现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和法律实施之后。法律的教育功能主要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如果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则对一般人以及违法人本人都有教育作用。同样,人们的合法行为与其法律后果也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教育示范作用。在华寨村,村民以唱劝和歌的形式解决纠纷。劝和歌的内容以当地伦理歌为主,形象生动又富有感情色彩,对当事双方及其他人都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不仅如此,民族习惯法为他们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标准。民族习惯法关于违反者的处罚和制裁规定,起到了一定的教育和威慑作用,对其日常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
2.指引功能
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自从出生时开始长期生活在各自民族习惯法的环境中,很多村民从未远离本村寨,民族习惯法对他们影响很大。在思想和行为上,习惯法早已根植在他们的内心,指引他们的日常行为,像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样,让他们清楚地认识到哪些行为是被许可的、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3.预测功能
任何规则或规章制度都有一定的预测作用,法律也不例外。所谓法的预测功能是指人们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来判断出自己将来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针对公民来说的,即人们可以通过现行法律为自己的行为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就可以大胆行使自己的权利。民族习惯法为村民提供了一定的行为标准,他们根据习惯法的内容预测他们的日常生活行为是否符合习惯法规定的行为规范。
4.评价功能
法律可以衡量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合法非法和利害得失,相对于道德、习俗等更加公平公正,而且对法定范围内的任何人都适用,具有普遍有限性。人们可以根据法律对某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出评断,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都可以依此评判。民族习惯法虽然具备法律的评价功能,但不具有法律法规的普遍效力,只适用于有限的民族村寨。各个民族村寨在不同时期的基本道德要求、所处的环境以及宗教、文化和信仰不同,导致他们对公平正义及合法、违法界限的认知也有所不同。因此,民族习惯法在民族村寨的法治建设中是非常重要的。
5.强制功能
法律是确认、分配相应的权力、权利、义务、责任,每个公民都可以各享其权,各守其分,各自承担其义务,各行使其责,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纠纷得以消弭,人民过上幸福安定的生活,习惯法也不例外。如果村寨中谁触犯了习惯法的规定,坚决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进行处罚,给予其以强制性制裁,体现了习惯法的强制功能,对全村寨的人都起着警示作用。
四、结语
在新时代依法治国背景下少数民族地区村寨事务治理过程中,除了依靠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治理外,还需要与习惯法相结合。民族习惯法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足。民族习惯法对民族地区的人民的生活、文化、宗教等产生的影响,并没有因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的影响而被社会遗忘,反而被社会和大众认可和接受。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相融合,才能对民族村寨社会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另外,从意识形态方面着手,不断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识及道德修养,才能指引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才能营造更加稳定和谐的村寨环境,使民族村寨事务治理走向真正的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