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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观
——梁启超与李大钊思想的比较研究

2018-03-29刘珊珊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李大钊梁启超个体

刘珊珊

(河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000)

“自由”源自于拉丁文,意思是从限制中挣脱出来,从束缚中解放出来,自由即不存在干涉和强制[1]。而自由主义的自由观是指自由是以个人主义为根基,以个人为本位的,即自由第一。而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意在说明每个人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相结合,体力和智力和谐发展,物质与精神协调统一,强调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都应该真正的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一、梁启超的自由观思想

(一)梁启超对自由概念的界定

梁启超的自由观带有鲜明的他人思想主动倾向性。他认为:自由并非是不受限制的任意妄为,自由是群体中的自由,即在获得个人自由的同时,不能侵犯或牺牲他人的自由[2]。而常与“自由”一词相伴的则是“压迫”和“奴隶”。也就是说当面对压迫者的残暴行为时,批评和教育已经无法从本源上解决问题了,这时需要的是用教育来破除被压迫者的奴隶性。具体则应当施自由之药、兴民权之说。“夫不兴民权,则民智乌得开哉”,自由通过民权彰显出来,民权表现为社会自由。由于梁启超的自由思想理论深受进化论思想的影响,致使他对自由之价值的认知表现出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自由表现为精神层面的自由,开民智,鼓民力的动力源泉亦是精神自由。因为只有获得了精神自由,才能更好的进行启蒙教育。梁氏侧重的是自由的工具性价值。

(二)梁启超自由理论的内容体系

第一,精神自由。梁启超的精神自由和思想自由是相通的,认为“人群之进化,莫要于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三大自由结备于我焉”,精神自由是人类文明的基石。”[3]精神自由的实现要注重信仰自由的实现,人们能够依靠宗教信仰自由来认知自身的主体地位,也能够依靠宗教信仰来破除消除奴性,以期成为真正独立自由的民。同时,在梁启超看来,权利思想是精神自由的基础渊源所在。而权利又是与责任密不可分的,所以若要想获得自由的权利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第二,政治自由。尤其强调参政权是实现政治自由的根本保障,国民通过参政权来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行使自身的政治权利,从而保障自由的实现。第三,集体自由。集体自由是“个人自由之积也”。梁启超认为团体的自由才是自由的本质所在,个人自由也只有在团体中才能得以生存。要想实现个人的自由,首先要以保护团体自由为自己的义务与责任。当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发生冲突时,要以“公德”为杠杆来化解两者之间的矛盾。具体表现为,首先,既要独立也要合群。独立与合群并非是不可调解的对立体,有了个体的独立与自由,也就有了集体,国家的独立与自由。梁启超不提倡以牺牲个体的独立意识为代价而选择绝对的服从,他认为独立与合群和谐统一,并非互斥的对立面,独立以合群为前提,而合群也是以个体的独立基础。其次,既要利群也要利己。利己即“为我”,这是人类前进与发展的前提。利己并非自私可耻,如若人类无利己为我的意识,也就没有追求自身权利的思想,自身都无法独立,何谈一个国家呢?所以,在梁启超看来,利己思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强调利己要以“利群”为前提,群体利益是个体利益的保障,如果没有群体利益,个人利益也就成为了无稽之谈。因此,“利己”对解放个性的追求,而“利群”体现着群体团结、独立、自由之的作用。第四,个人自由。个体自由具有有限性。梁启超认为个体自由与国家的社会文化,政治及法权制度密不可分,即从自由与法律相互关联的层面阐释出个体自由具有相应的界定。即便是自由的国民,也要服从公理,服从法律,服从多数之决议。自由是有秩序的自由,自由是制裁下的自由。而法律对自由具有双重作用,它既保护个人自由,同时又约束个人自由。

二、李大钊的自由观思想

(一)十月革命前后李大钊对自由概念的诠释

十月革命前期对“自由”内涵的界定。尽管辛亥革命对于打破封建帝制产生了积极有效的影响,但并没从根本上打破封建落后的经济基础,以至于封建顽固势力仍然存在,对时代有着消极的影响。因此,李大钊借助“自由、平等”等极为先进理论武器,彰显出他身为一个激进的民主主义者的自由思想。又从自由之价值讲到:“盖自由为人类生存必需之要求,无自由则无生存之价值。”道出“自由”是人类存在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的。至于自由到底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在李大钊看来,自由即摒弃外在的束缚和约制,他将自由与反对专制结合起来,认为自由是宪政之基,是“法律下的自由”。同时也是个人的自由。

十月革命后期,李大钊对自由概念的界定已经拥有了社会主义的色彩。“社会主义是通向真正的自由王国的必由途径”,认为自由是社会主义的最终归宿。并且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的自由常具备三种特点:一是经济自由。“经济上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度的影响下,劳动者通常是没有自由可谈的,所以要想实现自由,就要破除这种制度。二是破除政治统治。李大钊认为,人身的统治与服属关系不利于人主体性的发挥和人的自由的实现,因此,“社会主义的目的,即在破除统治与服属的关系。”显然,在李大钊看来,要想获得真正的自由,则必须破除政治统治和人身依附关系。三是从精神层面来发展人的个性。要使主体个性可以获得自由的发展便离不开民主,就而尊重人的个性。

(二)李大钊自由理论的主要内容

第一,人的基本价值即自由。“人之于世,不自由而生存可也,生存而不自由不能忍也。”在李大钊看来,人之自由与生命同价。他极力反对专制制度和伦理纲常对人类个性的抹杀。第二,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李大钊指出“宪法,自由之保证书。”由此可见,宪法是自由得以实现的保障。因此,若要自由,则务必实行法治。第三,自由与秩序是统一的。自由与秩序貌似是站在彼此的对立面,但两者在根本上确是相统一的。何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它不是抛弃所有的社会关系,而是在有序渐进的秩序当中有自由可实现的空间和余地,在哪里可以有序的实现个体独立自由的安排。第四,自由与大同思想相联系。在中国传统大同思想的影响下,他认为最理想的社会是个性与社群审美统一的、自由平等的社会。李大钊提倡的个性解放思想,是一种以民为本的“民彝”观。在大同社会里,社会给予个性的自由发展以最为广阔的空间。第五,社会主义与自由。李氏倡导的自由与社会主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认为只有具备了自由的社会才称得上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反过来,社会主义社会也是获得自由必不可少的途径。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保障每人享受极大量的平等自由。”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就是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真正的自由是实现个人与社会和谐统一的社会,而社会主义正是这样的社会。第六,思想言论与自由。无论是谁,如果他想要走向自由的国度,使人生达到至高的美好境界,便离不开思想与言论的自由。从这个层面上可以说思想与言论自由对个人的发展与提升至关重要。有道是是非自有公论,理应让各种思想学说并存于世,有了言论自由,才能有思想自由,也只有保证言论自由,才能保证民主政治的实现。

三、梁启超,李大钊自由理论思想的比较研究

(一)梁、李对自由概念界定的比较

从两者对自由概念的界定来看,虽然形式有所不同,但在实质内涵上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其相似出表现为,第一,均体现出“破”和“立”两者之智慧。梁之“破”是要破除“奴性”,奴性的根源即专制统治。而李之“破”也体现在反对专制,破除政治统治。两者对自由最基本的界定都是摆脱束缚与压迫,获得个人的独立,自由与权力,其矛头均指向了封建专制制度。第二,自由是法律下的有规范的自由。何为自由之德,梁氏认为它是一种文明的自由,是一种在法律的庇护下存在的社会自由。而李大钊所指的自由也是如此,自由是宪政之基,其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两者也存在不同。梁式的自由观是更具功利色彩的,将自由看作是一种工具。正因为如此,使得梁启超的自由观忽视了社会的物质基础和人的主观努力对社会的自由与进步具有的推进作用。李大钊的自由观则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密不可分,更具有大同社会的理想色彩。

(二)梁、李自由观内容的对比分析

对比分析两者的自由内容,不难发现其存在许多相同点:第一,注重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梁启超将精神自由视为人类的基石,可见其地位之重要性。而其精神自由是与思想自由相通的,精神自由即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而李大钊同样指出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是最根本的自由。第二,自由的界限限性。梁强调自由与制裁相辅相成,李强调自由与秩序的统一,两者的本质都说明了自由的有限性,即自由是在法律下的有秩序的社会自由。第三,个体与群体的和谐统一性。梁强调利己,爱他与利群互为前提与基础,独立与合群并行不悖。而李同样在他的大同理想社会里加入了个性与社群的审美统一。由此可见,两者都没有把个体自由与群体割裂开来,利群与利己是相辅相成的。而李大钊前后自由观的差异之一就表现在群己观上的不同,经历了以个体为本位到个人与群体辩证统一的转变。其次,对自由与秩序的辩证关系的认识,有其独特的洞察力,将其推向更加准确的高度。再者,李大钊个性解放,以民为本的民彝观给个性自由以广阔天地。最后,在李氏自由理论思想中最与众不同的亮点则是他将自由与社会主义紧密结合起来,体现了李大钊与时俱进,洞察敏锐的伟大理论品质。

(三)梁、李自由观特征的对比分析

梁启超的自由观特征:首先,自由具有普适性。“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往而不适用者也。”[4]梁氏的自由从来都不会被历史和地域因素所束缚和困扰,他的自由思想无论是放在古代或是近代,西方还是东方,都是行得通的。自由本来且应当成为人类普遍追求的价值向度。其次,自由重在政治性。自由需要个人的主观努力去争取,而在种种自由的形式里,政治自由需要给予最大的重视,因为如果没有了政治自由,民众就会丢失主宰自由的权利力量,那么这和失去自由是一样的。而要增强争取自由的能力,则必须拥有政治上的权力,有参与政权和行使政治权力的能力。再者,自由具有团体性。无论是个体人的独立的自由,还是团体的自由,都有野蛮与文明之分,个体自由的实现离不开公共意志的约束。即“自由与制裁二者,不惟不相悖而已,又乃相待而成,不可须臾离。”最后,自由的实现需以破除奴隶性为前提。人们在压迫者支配和控制的特定环境下所表现出来的奴隶性是追求自由之路上的绊脚石,所以克服奴隶性势在必行,唯有实现人的独立自主性,才可称之为真实的自由体。具体应做到,不落俗套,不受落后的旧思想禁锢,不盲目迷信权威;同时,不能盲目从众,具备打破世俗的信心和魄力。要突破环境限制,为追求最真实意义上的自由而不懈努力。

李氏自由观的特征:第一,个体与群体辩证统一。李大钊的自由观,很好的处理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别出心裁,没有把两者放在互相排斥的对立面,相反,看到了两者之间的内在的相辅相成的联系。因而也就颠覆了近代以来居于主导地位的“以群体为本位”的群己观,显然,这是一种新的超越与进步。第二,彰显大同色彩。李大钊心中设想的理想社会是这样的一个大同社会,在那里个性得以充分的解放,个体获得最大程度的自由,并且这两者也与大同团结紧密相依。在那里个人的独立自由直接关乎大同社会的命运。也应当看到这里提到的大同色彩离不开社会主义,离不开公有制的实行。第三,别具平民主义色彩。后期李大钊的自由观与“平民政治”密不可分。“平民社会”个性自由解放色彩相结合的社会。“平民社会”才是兼具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的理想型社会,在这一种社会里,始终存在的是“平民主义”精神,或者说唯有“平民主义”才称得上是真正的自由政治[5]。第四,与时俱进的特质。李大钊的自由观具有与时俱进的特性。他始终将自己的自由思想与中国社会实际相结合,时刻关注世界格局的风云变化,并将中国的实际与世界局势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和思考,不断发展完善,为的就是可以找到救国救民的理想道路。

(四)梁、李自由观实现途径的异同

梁、李自由实现途径的相同点。首先,突破环境限制。中国几千年来的社会环境状况限制了中国人的自由发展,频繁战乱导致的生计危机,以及对外交流困难重重,这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自由的实现。梁,李都注重文化的相互交流,提倡批判和继承不同的民族文化,他们认为民族之间有了交流,自由才能得到理性的发展。其次,突破制度限制。要实现真正的自由,就要破除限制自由的种种限制。要开民智,废八股。与此同时,要积极走入各式不同的文化当中,交流碰撞,学习借鉴。要学习科学的,先进的,对人民思想有益的文化,不断丰富人民的知识积累与储备。可以通过学习引进翻译西方经典的书籍等手段。总之,民众之思想,民众之教育必须成为实现民众精神培养的重要途径。

梁、李自由实现方式的差异性。十月革命前期,身为一名激进的民主主义者,李氏的自由观深受英国宪政自由主义的启发和影响,所以在他看来,唯有利用好宪法这一有力的保障,才能使自由得以更好的实现。然而,在十月革命后期,李氏转变成一名马克思主义者,它的自由思想满含社会主义的色彩,因而强调“自由人联合体”这样的理想社会与自由的命运息息相关,所以提倡通过“自由人格的联合”以获得真正的个人自由。显然,前期认为自由的实现主要依靠的是法律这一有效的“制度硬壳”,而后期却提倡借助大同社会这一理想社会,结合群体之巨大的力量即“自由人联合体”来推动个人自由的实现。

四、梁、李自由理论的历史价值与当代启示

梁启超的自由理论开辟了洋为中用的学习与交流方式,这种先进的文明交流与借鉴方式至今仍然适用。有了不同文明的相互碰撞,才会产生智慧思想的花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发展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五位一体的文明,就需要将中西文化融为一体,交流学习,择其适者而鉴之,更好的推进社会主义文明有序的发展。同时,在政治改革方面,梁启超提倡循序渐进的方式,不能不顾历史与现实,过急过快无法成就好的成果。所以要对不断变化的证局有敏锐的洞察力,从具体的实际出发,与时俱进,使国家的政治体制不断完善与发展,充分发挥其有效的职能。梁启超的自由思想也促进了中国民主思想的传播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政治体制的变革,推动了中国民主革命的发展。

李大钊从之前激进的民主主义者转变为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其自由观也发生了质的变化[6]。不仅使自身的主观认识发生了变化,同时也实现了对资本主义自由观的超越,使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站在了历史更高的地位。可以说,李大钊的政治观念自始至终都贯彻着自由二字,他心目中的理想社会即自由的社会[6]。在这个社会里,自由是一切社会关系与行为的终极目标与归宿。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观点,结合中国具体的实际,分析中国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在此基础上,分析阐述自已的自由理论思想本质。总之,自由观是李大钊思想体系的灵魂所在。

有道是“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历史在某种层面上可以说是我们更好的为现实服务的宝贵财富。我们研究历史,学习历史人物的思想,对当今现实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首先,不能丢弃自由。自由是人的基本需求和价值。自由是实现自我的基本条件,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的基本要素。只有获得了自由,人类才能觉醒,知道权利对于自我的重要性,进而去维护自我的权利,从而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其次,法律和自由不是相互排斥的对立面。法律的诞生并非是束缚自由,相反,法律为自由的实现保驾护航。法律使个人与集体的自由在有序合理的秩序范围里得到充分的发挥,保障个人自由不被他人侵犯。最后,个人自由与群体自由统一为一体。即集体自由离不开个体自由的实现,只有个体自由实现时,才能形成集体自由。两者相辅相成,互不可缺。当个体自由与集体自由发生冲突时,要以道德为杠杆进行适当的调节与取舍。

通过学习和比较梁、李的自由与民主思想,不难看出他们的自由民主政治思想前后存在明显差异,甚至可以说存在着质的区别。正如恩格斯所说,“主要人物是一定的阶级和倾向的代表,因而也是他们时代的一定思想的代表,他们的动机不是从琐碎的个人欲望中,而正是从他们所处的历史潮流中得来的。”但梁、李作为复杂政治局势下的显赫政治人物,也不可能超越时代的局限,其自由,民主政治思想仍有诸多不足取之处。即便如此,历史的烙印丝毫不能遮蔽他们自由民主思想的耀眼光芒。他们在自由,民主政治思想方面富有创建性和前瞻性的理论观点,远远超越前人及同时代的其他政治人物,对当今时代社会建设仍然具有理论指导意义。

[1]唐建兵.梁启超与孙中山民族主义思想之比较[J].孝感学院学报,2010, (5):80-85.

[2]曾子成.从“民彝民主”到“平民民主”:新文化运动李大钊民主政治思想之历史演进[J].党史博彩,2015, (2):16-17.

[3]张灏. 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 1890 - 1907) [M].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 136.

[4]吕莹,梁启超.自由思想特征与成因探析[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12, (2):272-274.

[5]崔燕.“被遮蔽”的李大钊宪法自由观— —还原思想史真实图景的一项个案式探究[J].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 (3):89-97.

[6]吴春梅,方之光.戊戌变法失败后梁启超政治思想的演变[J].江苏社会科学,1994, (2):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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