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信任机制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
2018-03-28王静
王静
(1.西北政法大学 商学院,陕西西安710122;2.西北政法大学 商务信用风险研究所,陕西西安710063)
组织失信是一种放大效应的潜在风险,给组织中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和损失。据统计,我国每年因组织间失信的相关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6855亿元,造成的无效成本导致我国年均GDP降低至少两个百分点。[1]目前面临严峻的现实是组织随时都面临着失信风险的考验,急需提高组织间信任度、加强合作效率,优化运作模式,建立组织信任机制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迫在眉睫。
组织间相互信任深入合作的良好环境是信用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是关系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本文以组织信任机制作为研究切入点,提出建立组织间信任的产生机制及其与合作的关系,构建信用管理体制以信用管理协会为主体的运作模式作为核心,从宏观制度环境、信用经济和信用功能这三个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形成以营造宏观制度环境为保证,发挥政府作用加快体制创新;以化解信用经济约束为基础,建立信任机制加强质态创新;以强化信用功能为突破,形成以协会为主体的运作模式推动管理创新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路径。研究结论对指导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一定的作用,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参考。
一、组织信任的产生机制及其对合作的影响
信任不仅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必要的元素之一,也是组织间合作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信任对组织间合作的建立与发展具有显著及持续的影响。组织间信任是合作关系的重要影响因素,是产生相互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
(一)组织间信任的产生机制
机制性研究,从理论的角度主要是分析信任产生的基础或建立的过程。Anderson和Weitz提出信任产生的影响因素是“能力、诚实”,分析组织间联系人员的能力时,认为人员的能力应包括销售管理、技术支持、人员分配、产品了解等。[2]根据此定义,Selnes认为供应商的能力应以技术和商业能力为主,信任产生的过程机制分为:施信方与受信方的双方判断过程机制、双方交往过程机制[3]。施信方对信任对方得失情况的计算过程,以及对受信方未来行为的预测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施信方自身的特征、信任倾向也会影响信任的产生。施信方对受信方的判断过程,主要包括对受信方能力、善意和动机的判断,这一过程主要是对受信方特征的考察,信任来自于受信方的特征。双方的交往过程包括交往的经历和交往过程中对另一方关系的投入,这一过程主要是对施信方与受信方之间交往关系的考察,信任来自于双方的关系特征。在文献总结的信任产生前因中,大部分是针对人际间的信任而言的,与组织间信任有许多不同之处。[4]
本研究将组织间信任细分为施信方的特征和受信方的特征。对于受信方的特征,借鉴国内外既有的研究[5],考虑受信方的能力、声誉等特征;对于施信方的特征,考虑会影响施信方信任倾向的一些因素,例如施信方企业的规模、性质和所在地区等。另外,不考虑外界法律、制度环境对组织间信任产生的影响,由制度产生的信任不作为本研究的范畴。针对组织间的信任,本研究中的特征机制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供应商(受信方)特征;二是企业与供应商(施信方与受信方)的关系特征;三是企业自身(施信方)特征(见表1)。
表1 信任的产生机制
将组织间信任的产生机制分为三类:一是供应商(受信方)的特征产生信任;二是企业(施信方)与供应商(受信方)的双方特征产生信任;三是由企业自身(施信方)的特征产生信任。信任产生机制的基础和原因来自于两类变量:其中,受信方(供应商)特征、施信方(企业与)与受信方(供应商)的双方特征是自变量;施信方(企业自身)特征只是控制变量,因为企业自身特征不是信任产生的直接因素。基于此,若受信方(供应商)特征越让施信方满意,就更能促进建立双方的信任。若双方关系越密切,那么双方信任度也会更高。此外,建立组织间信任还受到施信方(企业自身)特征的影响,由于企业的地区、规模、行业的不同,对供应商、对双方关系的要求也有差异。
(二)组织间信任的发展阶段
供应商(受信方)产品重要性与企业对供应商的信任,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表现出来的程度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当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在技术发展的第一阶段,即该技术为一项新发明或专有技术时,则企业必须依赖供应商的技能和能力去获得满意的产品。这种情况下,买方企业必须信赖供应商,信任的程度也许会超过本身的意愿。虽然企业可以通过寻找其他供应商对该供应商形成压力,但更换供应商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企业会非常重视信任的问题,对供应商提供优质产品及服务的能力也会十分看重。
在技术发展的第二阶段,供应商产品的技术为一种常规技术,由于生产该产品的供应商增多,企业更换供应商的成本降低,此时相对于第一阶段,所需的信任明显下降低。
在技术发展的第三阶段,技术不断发展和进化,产品所需的生产技术不断精密化,产品的生产需要的是高科技设备,这时供应商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还需要有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在这个阶段,对供应商的信任程度又会有所回升,企业需要对供应商的生产、技术以及资金能力给予信任。但技术只是复杂性提高,并非专用技术,因此对信任的需求程度虽然远高于技术发展的第二阶段,但会略微低于第一阶段。
(三)供应链内组织间信任与合作的关系
信任和控制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信任和控制更像是两条可以相交的曲线(见图1)。
图1 信任与控制的平衡曲线
D是信任的需求曲线,社会中如果各项制度比较健全、监管机制也比较完善,这时相对来说需要的信任就比较少,企业之间、人际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当各项制度比较欠缺或执行力度较少时,就需要更多的信任,用道德上的规范去解决问题,信任成为人际间交往、组织间交易的基础。
S是信任的供给曲线,当政府、社会的各项制度还不完备时,整个社会可能就是低信任度的,组织间、人与人之间、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很难产生信任,因为如果没有惩罚机制,个人、企业就增加了违约的动机;当制度更加完善之后,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更加重视信誉,不诚实行为的成本增加,人们会变得更加可信也更加信任他人,这时整个社会的信任水平也会逐步提高。
控制和信任就像是市场上的供需平衡点一样,有一个最佳的结合点。当控制的力度在这一点之下时,增加控制的同时也会提高信任;但超过这一点后,控制的增加会使企业成本剧增,不但不利于信任,甚至还会滋生出不信任,同时带来高成本。其中的原因大致可以概括为两点:其一,控制超过一定范围后会产生一种不满的情绪。例如,企业中如何没有规范的制度控制,员工就会有偷懒的动机,因为不会受到惩罚,这时增加一定的规章制度可以更好地管制员工,同时增加工作的积极性。但是控制要有一定的限度,如果事事都用制度去控制,会让员工产生一种抵触情绪,认为企业是不信任他的,这时他也会对企业给予不信任,影响工作情绪和积极性。其二,控制增加的成本、利益衡量。控制也会促进双方的信任;但超过一定程度,控制增加带来的费用远远大于利益。因此可以认为,信任是组织间合作的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是不可以完全替代的。
二、信用管理体制以信用管理协会为主体的运作模式
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倡诚信道德规范,发展相互信任关系,增强社会信用意识,当前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信用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尤其是企业界,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更没有科学的风险管理方法,因而在经济交易中,无法准确识别和判断受信方的信用状况,从而难以控制面临的信用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又在客观上助长了信用缺失的蔓延。
(一)信用关系中的信息不完全和非对称
在现实经济中,信用关系中存在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情况。[6]一旦供求双方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全、不对称的,市场将出现问题,卖方可能以假冒伪劣商品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则可能出现败德行为(指个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后,缺乏提防行为,而采取更为冒险的行动,使发生风险的概率增大)。而不利选择是保险公司面临的又一大问题。在保险市场上,想要为某一特定损失进行投保的人实际上是有可能得到赔偿的人,因此保险公司的赔偿概率将会超过公司根据大数法则统计的总体损失发生的概率,这就是保险公司的不利选择。败德行为和不利选择的存在会破坏市场的运作,若情况严重,会使得某些服务的私人市场难以建立。再如,委托-代理问题本质上也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当代理人为委托人工作就会产生代理人的败德行为:偷懒怠工、偷工减料、揩油浪费等。这些都会影响效率,增加成本。在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情况下导致的均衡结果对社会来讲可能是一种无效率的状态。
由于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竞争的不充分等原因,卖方或垄断生产者总是处于信息优势,广大消费者总是处于劣势,在市场利益的强烈驱使下,道德风险很大。许多人采取不正当的欺骗手段而暴富的道德风险,这种没有“警察”的市场成了“冒险者”的乐园,坑蒙拐骗在自由市场中大肆蔓延,使真正从事原创性生产的积极性萎缩。另外,万不得已交易时因信用危机而使交易困难重重,这就是消费者因处于信息劣势迫于“逆向选择”。可见,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规范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制度安排已成为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公共物品。
(二)建立信用管理协会为主体的运作模式
建立全国信用管理体系是一个庞大和复杂工程。根据国外经验,只有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时,信用消费的巨大潜力才会开始释放出来。而中国目前除少数特大型城市的人均GDP跨入世界中等发达城市水平行列,达到或超过上述要求外,全国大部分地区和城市尚处在一个较低水平上。[7]
中国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藏富于民政策的实行,使民间资本的积聚能力和规模越来越大,这有利于在行业中形成信用中介的竞争机制,这种市场机制的导向无疑会增加经济主体的吸引力,从而有利于动员人、财、物、技术、管理等各种社会要素和资源投入到信用中介行业的建设中,真正使市场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起基础性作用。民营信用中介机构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作,按照商业化原则经营,可以不依附于任何政府部门。信用管理体制以信用管理协会为主体的运作模式,在组织上应成立一个执行机构——理事会,在理事会之下设立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顾问委员会等常设和非常设研究办事机构。协会甚至可以直接受全国人大委托,参与制订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研究工作。学术委员会由经济学者、法学家、信用管理人员、金融专家和业内其他专家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推动信用管理专业的科研工作和常规教育,并参与制订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方案。应加强国际之间的学术交流,代表本行业信用管理协会参加各类国际信用管理专业学术组织和学术会议,以提高自身的信用管理研究水平。协会下设经济实体,如成立行业培训中心,以推动信用管理行业专业培训水平的提高,为未来的、以从业执照考试培训为目的的授课和咨询提供一个场所。通过行业培训中心,学员可以取得适合就业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证书,以及专家的推荐。[8]综合上述思路,信用管理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的组织结构设计为三三制:
三级管理体制:一级:理事会。二级: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顾问委员会。三级:财务部、信管委员会、后勤部、会员工作部、经济实体。
三层业务结构:一层:信管委员会:工商资信调查、消费者信用、商账追收、资信评级、标准化、信用管理咨询。二层:会员工作部:会员联络、专业培训、期刊编辑部、专业沙龙、数据库/网络、政策研究室。三层:经济实体:消费者信用、企业资信调查、信用评级试点、商账追收。
从内涵上看,信用管理包括两个层面:社会信用管理体制和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从范畴上看,社会信用管理体制属于信用管理的宏观层面,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属于信用管理的微观层面。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是由信用管理部门来完成的,必须以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依托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被评估对象的财务状况、收入状况、营运状况、竞争地位、未来发展趋势、经济环境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方方面面。以信用管理协会为主体的运作模式为信用管理体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构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策略与路径
信用管理体制以信用管理协会为主体的运作模式,要适应新常态,有新思维、新目标、新方法、新作为,突出主题,抓出实效,逐步建立起以企业自律、失信惩戒为特征的信用体系。着力打造政府推信用、企业守信用、群众护信用、行业重自律的信用新格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成为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工作,也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一)以营造宏观制度环境为保证,发挥政府作用加快体制创新
各个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巨大,因此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以此为切入点进行开发建设。
其一,定位。(1)规划指导作用。政府应按照“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加强监管、提高信用”的原则,长远规划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使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有序。(2)推进协调作用。政府应成为信用立法的积极发起者、推动者和执行者。(3)规范监管作用。把政务公开化、信息化、信用化结合起来。[9]
其二,着力点。信用缺失问题的普遍存在已经严重地影响和降低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政府发挥作用的着力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发挥作为社会管理者作用,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2)积极扶持和培育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由于社会信用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它应由多个方面的力量共同催生。在其成长过程中,政府、企业、居民个人、信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五类主体都不可或缺。只有当每个社会成员有了良好的个人信誉才谈得上企业信誉、金融信用或国家信誉。[10]由于目前中国市场化数据库尚未建立起来,因此,政府参与建设企业信用体系是非常必要的。(3)推动市场化进程,加快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即政府推动立法,增加信用的制度供给。[11]
其三,中心点。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提升政府信用。在中国当前和今后一个很长的时期内,要特别通过一系列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约束政府行为。政府在其中的作用只能是有限的而非无所不包的,否则就会陷入完全的政府干预主义的泥潭之中,政府信用因此而下降,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就难以建立。只有当政府行为可以得到约束时,政府才会变成有限政府,经济主体才能真正具有经济自主权,政府信用才会得以树立,并且才能产生良好的信用示范。反之,现代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和信用根基就有可能丧失。其中最首要的是要规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此,迫切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尽快转变政府职能,采用现代化服务手段和加快行政体制创新步伐,提供“阳光政策”“互联网+信用”等创新手段,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向公众展示一个负责、高效、廉洁的政府形象;二是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将企业培育成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同时加快其他非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工作,从根本上规范这类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培育出一支合格的市场经营主体队伍;三是改革对地方政府的业绩考核评价制度,要彻底改变单纯以经济业绩论英雄的干部考核制度。
(二)以化解信用经济约束为基础,建立信任机制加强质态创新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企业要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和信任度。加快建立组织间信任机制,树立社会责任首要是积极响应由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1999年1月的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的“全球契约”。[12]信用文化的作用是能够起到减少正式制度的摩擦成本,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就是信用文化不断积累和提升、信用道德日益昌明的过程。对不良信用行为无情地予以曝光,诚信思想为信用社会的形成奠定良好的文化基础。
其一,加强企业道德建设。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公民个体和家庭的诚信道德是基础,企业诚信道德处于核心和关键地位,社会公共道德则是目标。要增进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信任度,首先要加强企业的道德建设。企业道德建设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制定企业的道德准则。道德准则是表明企业基本价仉观和企业职工应遵守的道德准则的正式规范,是判断企业政策、企业经营理念的准则。(2)开展以价值观和道德准则为内容的企业道德培训,使价值观和道德准则融入到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与经营理念之中和企业领导者与全体员工的头脑之中,并使之变为一种自觉的行动。(3)进行“品格第一”的文化训练。品格是企业的一种特殊品质和品牌,良好品格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形成良好诚信的精神基础。
其二,提高企业家的道德素质。企业家是企业的核心,可以说企业失信主要是由企业家失信引起的。因为企业家拥有对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关键是提升企业家的道德素质。提升企业家的道德素质主要途径是建立具有约束力的企业家市场。运用社会评价机制,产生约束与激励,形成久远的影响和积极的效应。
(三)以强化信用功能为突破,形成以协会为主体的运作模式推动管理创新
经过长期的努力,中国相关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建立起来,但更为突出的问题是,缺乏个人财产和消费信用的专门法律;缺乏征信数据公开报告和开放的法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较普遍地存在。
其一,借助于信用形式、信用工具等实现商品交易和资金融通。主要表现为信用规模超经济增长,信用渗透到经济体系的各个领域,经济主体普遍地重视和运用信用手段。目前,中国经济的信用化程度仍然偏低:首先,信用规模小,信用形式较单一,发展不平衡。如信用形式中,以银行信用为主,证券信用、商业信用、租赁信用、国际信用发展缓慢且所占比重偏低,消费信用刚刚起步,民间信用发育程度很低。其次,信用工具品种单一,信用支付方式少,非金融信用中介机构不发达。[13]采用信用管理协会为主体的运作模式可以调动多种成分金融机构服务企业的积极性,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联盟合作,签订战略协议,引进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信贷工作,发挥“鲶鱼效应”,激发竞争。
其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善社会治理结构。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转交给以信用管理协会为主体的运作模式的社会组织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共同推动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以“改善治理结构”方式,发展信用市场和信用行业,积极培育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以信用管理协会为主体的运作模式的社会组织,开展企业征信、企业信用评级等有关工作,健全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按照企业信用档案评价结果对该企业实施分类管理与重点扶持。选择信用记录好、技术含量高的科技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推出信用贷和履约贷、创新基金微小贷,以及微贷通等一系列“3+X”科技信贷系列产品[14]。在“互联网+”背景下打造企业、信用、金融三方对接链,充分满足社会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实现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创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