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专项预算绩效监督机制的探讨
2018-03-28沙劲竹
●沙劲竹
中央财政专项预算绩效监督机制的探讨
●沙劲竹
中央财政专项涉及民生、教育、科技等方面,资金量大,社会关注度高,是中央部门预算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预算绩效监督的单点、单线条监督模式,远远落后于预算绩效管理实践,再加上中央财政专项涉及多部门多层级,因而亟需梳理整合现有的监督模式,建立有机统一、高效运转的预算绩效监督体系。
预算绩效监督体系既包括中央部门内上级对下级机构的绩效评价检查,也包括财政部门的绩效审计、检查等,通过将绩效评价的结果运用在预算分配的源头,可以建立内外结合、财审联动、良性循环的绩效监督机制。
一、内部的绩效评价检查
中央部门内部加强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结合国家政策、发展规划、部门职责,充分论证项目设置的必要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合理性。按年度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上级单位派出检查组去下级单位监督预算绩效的管理和自评情况。从而形成事前有论证事后有评估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从内部强化预算绩效监督的观念和制度。
二、绩效检查的协同机制
(一)审计体系的有机整合
绩效审计要求审计体系更具灵活性和全面性。因此,一方面可以采取任务制的形式,统一调配各级审计人员组成专项组,每年选取各部门的一至两个专项进行重点绩效审计。另一方面,中央部门财政专项有巨型化、数据量大、涉及地域广等特点,需构建国家审计为主导,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为有益补充的“三位一体”财政专项资金协同审计监督机制。
审计机构内部可以依托信息系统搭建平台,在平台上传输和分析报告数据,打破地域的限制,充分利用各级审计力量,审计机构的多级协同有效整合了审计资源,促进绩效审计工作更高效精准。同时,积极推动建立社会审计机构库。首先,入库的机构要满足信誉良好、资质较好、专业水平较高的条件。其次,根据工作的要求、专项资金所涉及的领域、业务的种类和内容等,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来选择评价机构。最后,综合考虑绩效审计的重要性、核心性和涉密性等方面,确定是否全部委托第三方,或与审计机构人员合作。
(二)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的协同
近三年,财政部要求各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其中包括专项绩效自评的内容。绩效自评也是分层次评价,逐级汇总报告,比如教育部的中央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就是各高校的绩效自评提交到教育部汇总最终报告财政部。各部门也会有计划地组织绩效评价检查,财政部应对各部门在完成绩效任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控。
财政、审计部门的协同机制主要由大数据平台实现,探索数据联网与远程管理模式,搭建远程数据分析环境,对相关单位的财务、业务数据等进行关联分析,形成审计成果、绩效自评及检查结果在财政、审计机构之间的共享机制。审计部门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制订审计计划,实施绩效审计;财政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完善问责机制,合力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促进部门财政专项的监督。
绩效检查的协同机制并不限于以上的方式,根据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实施内容,可以灵活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进行绩效检查。例如针对既有中央财政资金也有地方财政资金拨款的重大项目,财政部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组成绩效检查联合工作小组,保证客观性和全面性。
三、绩效检查结果的应用
绩效检查结果的应用是预算绩效监督的落脚点。首先,完善检查结果与预算安排的有效衔接机制。将绩效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申请预算和政策调整的依据,重点项目的绩效检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反馈人大等有关部门,减少绩效检查不合格项目的预算安排,实现从源头监督绩效目标的循环。其次,探索绩效检查结果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公开的程序内容和方式,加大公众的监督力度,增加绩效责任约束。最后,对绩效检查的结果进行分析总结,推广优秀的绩效管理方式,对检查结果不达标的提出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通过建立高效的预算绩效监督体系,规范财政管理,提高财政支出效率,以促进财政活动的有序进行,保障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进而助力于财政职能的良好发挥。■
(本文系2017年浙江省教育会计协会课题)
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