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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指挥员在使用警犬破案工作中的“12 个重要意识”

2018-03-28刘大勇周祥峰

中国工作犬业 2018年3期
关键词:指挥员警犬技术人员

刘大勇 孙 政 周祥峰

在警犬使用工作中,指挥员的意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各级指挥员在使用警犬破案工作中,存在种种误区和不足,致使警犬使用工作功败垂成。鉴于此,我们在总结亲历的300多起警犬使用案例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总结出指挥员在使用警犬破案工作中必须牢记的12个主要意识。本文的指挥员包括各级领导及现场指挥警犬作业的警犬技术人员。

◆ 一、 侦查意识

侦查意识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侦查措施和策略,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搜集证据,查明案情,揭露和证实犯罪的思维方式。警犬技术属于刑事技术的一种,警犬技术的任务,具体而言,“是发现、提取和检验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物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概括来说是“技术服务侦查、技术引领侦查、侦查促进技术、侦查规范技术”。所以警犬技术指挥员要有强烈的侦查意识,在制定警犬使用方案时要吃透案情,掌握案件侦破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刑事技术检验鉴定情况和现场勘察的情况,明白侦查部门对警犬技术的要求和期待,以便于和其他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制定科学的警犬使用方案,并在使用中及时汇报使用情况,必要时协调侦查部门配合。

◆ 二、 勘察意识

勘查意识是指在犯罪现场,要树立警犬技术人员即勘查主体的观念,积极主动勘查现场,不能仅仅依赖在现场勘查的其他技术人员,尤其是在外围现场,更要遵循现场勘查规则细致勘查。在警犬使用中,如果是在搜查毒品现场,更要有勘查意识,因为有的涉毒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往往采取毁灭毒品的措施,但是其毁灭毒品的行为必然会留下相关的痕迹物证。这时在搜查毒品的同时,要结合勘查,不放过微量物证,不放过蛛丝马迹,形成证据链条;在使用警犬追踪的案件现场,也要有勘查的意识,如犯罪嫌疑人在逃离现场时,在玉米地等特定环境条件遗留的成趟足迹,这时不但要勘查足迹的步态特征和步法特征,以及提取保存痕迹物证,更要提取嗅源,以及在足迹清晰可见时停止警犬追踪,改为由技术人员持多波段光源仔细勘查,以便寻找到犯罪嫌疑人可能遗留的毛发、血迹等生物检材。警犬追踪的路线是犯罪通道的一部分,警犬技术指挥员要为技术人员勘查现场、获取相关的痕迹物证提供方便条件,要积极主动配合工作。

◆ 三、诉讼意识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举措中最具影响力、意义最为深远的改革举措,对公安工作特别是警犬技术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推动警犬技术的规范化、标准化,使每一项工作都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真正做到警犬技术为侦查破案服务,为法庭审判服务。目前警犬技术出具的《鉴别意见书》很少被法庭采用。警犬追踪、搜索作业又很少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这样极易造成警犬通过追踪、搜索获取的证据,在法庭上因为发现、提取证据存在瑕疵而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所以作为指挥员,在指挥警犬工作时必须强化诉讼意识,打好证据战。具体做法为在警犬追踪搜索时要不间断的全程录音录像。因为警犬作业的特殊性,尤其是追踪路线的不确定性,单纯用执法记录仪不能做到全方位录像,存在盲区和死角,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用航拍机进行录像,并且规范地制作各种工作记录并存档备查。

◆ 四、法律意识

警犬技术工作既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一门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用学科,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制约和程序规范的保障,在运用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以体现它的科学性、严肃性、合法性、规范性。这也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举措。在警犬使用中,不但要为侦查破案服务,更要为法庭审判服务,这就要求我们在依法使用、科学使用的同时,要把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具体做法为:在警犬使用的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的录像录音,并且制作警犬使用记录,来固化证据。

当前关于使用警犬扑咬还没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对于警犬作为警用装备的类别属性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是属于武器还是属于警械还在争论中。这就给指挥员现场指挥警犬扑咬造成困惑,难以判断。如果指挥员缺乏法律意识,不能依法使用又给工作造成困境,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要求警犬技术指挥员要充分理解《枪支管理使用规范》、《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其立法宗旨,牢牢把握武器和警械的区别和联系,及其各自的本质属性。我们认为武器具有杀伤性和致死性,并且具有发射后的不可控性;而警械掌握在警察手中就是可控的,受警察的意志支配,可以在法律的束缚下发挥其制服或约束的功能。但是,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在施放警犬扑咬时,却是不可控的,极易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例如,站在悬崖边或桥上的犯罪嫌疑人,在被警犬扑咬的瞬间连同警犬跌落悬崖或桥下摔死;或者在水中,因警犬扑咬而溺水而死,这些情形都说明施放警犬扑咬的不可控性。具有武器的属性,在指挥警犬扑咬时要参照武器使用规范、使用规则和使用程序。当警犬牵引在警犬技术人员手中时,警犬的杀伤力是可控的,也是有限的。这时警犬具有警械的属性,可以参照警械使用条例使用警犬扑咬,发挥警犬的震慑、驱逐、驱散、制服和攻击作用。即使这样在日常训练中要让警犬学会不能咬头部和裆部,以免攻击力超度,造成犯罪嫌疑人的不必要伤害或者死亡。

◆ 五、程序意识

“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这句话警犬技术指挥员应该有更深刻的理解,警犬技术工作必须要有规范、科学的程序来保障。在现场指挥警犬工作时一定要按照一定的操作程序和规范的动作、步骤指挥警犬作业。这是实践反复证明的正确方法,指挥员不能擅自不按照程序指挥警犬作业,为了图省事或者抢时间而瞎指挥。更不能投机取巧地诱导警犬,按照警犬技术人员的意志做出反应,这就要求指挥员要对警犬技术人员保密,不要泄露重大犯罪嫌疑人等侦查秘密。

当然指挥员在指挥位置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指挥员在指挥部里可以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整个案件的侦查情况,也方便和指挥部的各级领导汇报、沟通警犬技术的工作情况。如果指挥员脱离指挥位置就会造成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混乱局面,尤其是团队作战时,群龙无首必打败仗。在指挥大兵团搜捕特定案件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做好以下几点程序性工作。这是由特大案件的自身特殊性及侦破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

◆ 六、保密意识

在请示汇报中要注意保守秘密原则,对现场勘查、物证发现提取情况,对物证检验鉴定、案情、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应保守秘密,不得泄密。由于案件侦破工作的需要,案件的工作情况只需要指挥部的主要领导知悉,以便于统一指挥、统一领导,形成合力。

◆ 七、 保障意识

组织专人负责警犬的战时保健、战伤救护、防止非战斗减员。做好警犬的伙食供应、安全保卫工作。有效避免警犬中毒、饥饿、中暑、触电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 八、战术意识

在体系化作战的时代,单一装备的效能是有限的,不管这一装备功能多么强大。指挥员在指挥警犬作业时要注意各个作战单元的协调配合,发挥体系作战的整体优势,并且平时要做好各个作战单元的配合演练,尤其要做好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人员战术配合、车辆保养、武器装备、照明工具、通信设备、犬粮、药品、食品、饮水的准备工作)。

◆ 九、谋略意识

警犬技术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必然和侦查谋略密不可分,指挥员要有谋略意识,在围捕犯罪嫌疑人时,充分运用“打草惊蛇、引蛇出洞、围三缺一、网开一面、虚留生路”等谋略。在实战中已经有指挥员运用谋略破案的实战案例。

◆ 十、宣传意识

宣传也是战斗力,客观真实地宣讲警犬技术的作用,不仅能震慑犯罪嫌疑人,促使其投案自首,或者打消犯罪的意念,也能够促进各级领导和战友的信任,为警犬使用创造更多、更快的临场机会,为警犬工作创造宽松有力的社会环境。宣传不仅指在各种媒体上的报道,也包括带犬民警临场时的精神风貌以及工作犬的作业状态所体现的工匠精神。尤其需注意的是破案后的宣传要客观真实,谦虚慎重,不要片面夸大警犬的作用而埋没其他战友的成绩,更不要引起兄弟单位的反感。

◆ 十一、合成意识

警犬技术指挥员在使用警犬破案时不仅要整合警犬技术的力量,发挥警犬追踪、搜索、鉴别科目的整体合力,更要和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充分了解其他手段的功能作用。

◆ 十二、激励意识

做好战前动员、警犬调动工作。消除各种消极思想、统一认识、同仇敌忾、众志成城。选调优秀警犬参战,在实际情况允许的时候,可以现场测试警犬的作业能力,做到心中有数。以便于在指挥警犬作业时优先使用作业能力强的警犬,使平时刻苦训练的警犬技术人员,能够有用武之地,这是对他们最好的激励。对于案件的侦破也是有利的保证,不然滥竽充数的警犬必然贻误战机。

以上12个要点是警犬技术指挥员在现场使用警犬时必须要注意的,这也是指挥员的基本素质。但是仅仅具备这些素质并不一定能取得破案攻坚的胜利,还要靠对警犬进行科学规范的训练,打造优秀的警犬,并保证警犬的作业能力时刻处于最佳状态,否则练拳不练功,终归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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