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球经济下的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
2018-03-27龙玥吴江区人民广播电台
龙玥 吴江区人民广播电台
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现如今已经进入到了新媒体的时代,你要问,这年头哪种经济模式最火?绿色经济?奥运经济?都不对,其实是“眼球经济”。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对信息的需求量增大,虚假新闻难以甄别,这也对新闻的真实性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一、新闻真实的现状
新闻的基础是保证信息的精准性,然而新闻人在力求真实的前提下,却在持续和法律制度或者道德素质出现冲突。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新闻媒体被起诉的案例时有发生,其中不乏因“新闻失实”而引发的。2015年9月28号,我国广电总局在网上披露了《扬子晚报》等15家媒体发布失真信息的问题。此为从2014年中宣部等9个机构进一步进行打击新闻虚假等行为之后,我国广电总局对类似违法事件进行的第7此披露与公开,此次案件共涉及到了15家媒体与17名新闻人员,并给予了一定的惩罚,并追究了相关人士的法律责任。
以上刊登失真信息的媒体,不仅包括了近几年来异军突起的自媒体大军,还有传统的官方媒体,不禁令人唏嘘。在这些案件中,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冲突显得异常突出。
二、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
就目前来看,不管是法律真实或是新闻真实,皆应当将真实性当作存在的基础条件,因此它是新闻的生命,离开了真实性,新闻的本质也就不复存在,这就是要求作者们所报道的事实必须准确无误,不允许将报道事件夸大,甚至虚构,也不能出现一丁点的差错。
法律真实和新闻真实的显著差异主要表现为前者是需要证据支撑的,它是新闻真实的一个组成元素亦或互等的,是后者消除虚假内容之后剩余的部分。那么二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其区别就在于证据。针对新闻真实来说,证据能够佐证的内容即为法律真实。但是媒体需求的同样为法律真实,也就是说媒体搜集的信息,在后期编辑环节内,应当适当的舍取,根据法律真实的准则来甄别。换言之,针对事实而言,如果存在证据支撑,那么就能够认定;如不具备,就需要放弃。
三、在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间,媒体人应该如何平衡
在将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完美统一的过程中,我们不得不将这个重点落到媒体人的肩上。
(一)记者要加强自身的法制观念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新闻记者提升自身法治素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实现新闻行为的标准性与自由性,最核心的内容即为以遵守法律为基础。近年来,新闻记者或者媒体被告上法庭的案例越来越多,大多是因为记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在从事新闻活动中,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这些案件持续产生表现出目前国内新闻人团队中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有待提升,法制思想有待强化,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新闻人的良好形象。所以,新闻人要提升自身的法律素质,加强法制思想,强化专业素质与道德素养。
(二)新闻报道的程序要合法化,杜绝媒体审判的发生
近些年流行一句话,叫做“媒体审判”。其为新闻市场环境日益严峻的产物,针对法理学来说,这句话损害媒体当作社会公共媒介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定位失误的表现,它可以导致法律规范与新闻自由的不协调发展。
以药家鑫案为例,案件经媒体披露后成为社会舆论议论的焦点,新媒体更是成为公众表达自己观点的平台。可以说传媒舆论对案件最终判决药家鑫死刑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这种一片倒的声势,让大家忽略了五教授联名呼吁免药家鑫死刑的事。
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一些媒体为追求爆炸性新闻的效果,不惜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
因此,为了媒体不介入审判,新闻记者要牢记法律原则,力求新闻事实报道程序上的合法化,站在法律的高度上观察、思考、审视新闻的真实性,更不能被外界的种种利益所诱惑。
(三)采集最真实的新闻,做有度的报道
在案例报道引导舆论中,“度”通常是指在报道的过程中保持舆论引导的一定的界限。新闻自由在我国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但是这种法律法规赋予的新闻自由也是有度的自由,不是无度的自由。每一种新闻报道特别是舆论监督性强的报道,都有尺度问题。一些媒体却没有守好自己应尽的本分,滥用手中媒体的新闻自由权,不仅给自己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有些甚至造成了对被采访人或多或少的侵害,这是非常值得媒体自身反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