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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新时代政府公共治理向度
——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

2018-03-27王遐见陈云云

长白学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治政府

王遐见,陈云云

(南京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二十世纪后期,公共治理概念在西方国家广泛流行并付诸行动,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然而公共治理的萌芽思想实际上在1980年邓小平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等报告中多次出现。虽有一些思想和措施在当时得以落实,但由于经验不足,还有许多宝贵思想未能有效贯彻,以致被忽略了。在积累了多年改革经验基础上,我们应当根据新时代特征和改革的战略方向,正确把握新时代政府公共治理向度。

一、科学界定公共治理本质,凸显公共治理社会特征

从公共治理的本质特征来看,公共治理作为由多种要素组成的具有多层次结构与多样性功能的开放式系统,在社会实践中必然呈现为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自然本质与社会特征相统一的动态发展过程。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发生的社会、经济和管理危机,推动了公共管理和公共行政理论研究的范式变革。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动态性和不确定性增加,学者们提出了“治理”新范式,倡导建立多元的、自组织的、合作的和民主的公共治理新模式。1989年,世界银行在探讨撒哈拉以南非洲发展问题的报告中,把非洲当时的情况称之为“治理危机”,告诫世人,以往的以“政府以及它的行为”垂直强制统治模式为标志的旧治理陷入危机,应当代之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伙伴关系”的协同共治模式,以此为标志新治理开始。

习近平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1]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共治理的理念日趋成熟,并得到广泛认同。不同于传统公共管理的垄断和强制性质,现代公共治理是政府主导、多中心社会主体协同治理的公共事务管理行为,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二者整合而成的公域之治模式,是一种由政府及其他组织构成自组织网络,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并共同承担责任的治理形式。其中,政府作为元治理的主体应承担主要责任,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各公共部门、企业、团体和个人相互合作,共同参与到由政府自组织网络形成的公域之治中各展其长、各得其所,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通过相互交换各自资源,共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为公民尽量谋求公共利益。相对于传统的全能主义政府统治模式,现代公共治理在实践基础上势必突破统治与被统治、管理与被管理、政府与市场的强制性行政管理的局限,用一元主导与多样性协同发展相统一的立体思维替代单向度对抗管制的线性思维,从而形成合乎客观规律的社会生态系统自然特质:一是科学性,针对社会实际问题,实事求是地制定和实施符合一般社会发展规律的公共政策、行为规则和发展规划。二是创新性,通过多种多样的权力中心,抑制官僚制自我膨胀,注重激发主体能动性,尊重社会主体诉求,凝心聚力地开拓新局面,打造新工程,创造新价值。三是协同性,着眼于社会大局和政府长期发展需要,引导和培育社会组织,通过鼓励参与,体现现代的民主精神,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工商联组织及其他专业性社会组织的咨询、中介、协调、审核、评估、参议、监督等职能,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邓小平曾在1979年就对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组织对实现国家协同治理的作用作了充分肯定,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仍然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不容忽视的作用。”“希望各民主党派协同党和政府,共同努力”,“都以主人翁的态度,关心国家大事,热心社会主义事业,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各方面的工作,勇敢地、负责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批评,做我们党的诤友,共同把国家的事情办好。”[2](P204,205)在国际上,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正努力求助于协同、合作与协调的理念及其一整套实现结构、机制与过程,重塑国家治理体系。各种探索、经验以及理论反思已经清楚地表明,如果希望能够有效应对21世纪日益凸显的各种巨大挑战,各国政府必须开发持续协同能力;未来属于那些能够有效协同各种社会资源的社会与政府。[3]四是系统性,呈现为由若干要素构成的有机、协调、动态和整体的制度运行系统,通过自组织网络适应环境的变化。类似于我国1980年的政府机构治理整顿运动,按照“改革、整顿、提高”的要求,有领导、有准备、有步骤地推进政府机构及领导班子的调整工作,“真正建立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从上到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2](P339)。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则进一步明确指出,“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4];十八届四中全会则进一步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近期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进一步明确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性与纲领性,“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5](P48)。

公共治理作为一个社会范畴,首先,具有符合社会一般规律的跨社会形态的共性特征:一是公共性,体现政府及社会组织处理公共事务的公平公正原则;二是民主性,体现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公众委托及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公共管理的民主权利;三是服务性,体现公职公权为民谋福利的责任和义务;四是管理性,体现维持地方秩序、保一方水土平安的社会职责。其次,公共治理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又必然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体现不同的阶级本质和政治价值取向。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共治理在国家宪法规定下应体现的主要社会特点是:一是人民主体性,显示人民及社会基层自治组织民主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利和主体能动作用;二是共产党执政性,显示共产党在依法执政和遵循客观规律、主导社会方向、把握重大决策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三是多中心主体民主参政性,显示不同市场经济主体、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参与民主协商活动与社会协同治理的权利及作用;四是德法共治性,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显示党纪、国法、道德等手段对于治理国家的共同效用;五是形式方式多样性,可相机采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等多种方式,利用多中心化、民主化、市场化、生态化等治理渠道,不断提高治理工作的功效。

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推进政府公共治理的结构优化与功能强化的基本走向或总特征,应是实效性取向下的科学性与革命性统一,即在公共治理社会实践基础上以社会制度及治理体系的科学化规范化理念为基本前提,以社会体制改革及治理能力的革命化现代化进展为必要手段,努力实现治国理政、安邦保民的实效性战略目标。

二、严防改革陷入误区,明确公共治理战略取向

从公共治理的战略取向看,相对于旧体制的束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场新的治道革命。我国在四十年卓有成效的改革基础上,进一步在体制内的“深水区”探索革新路径,面临更加复杂问题和风险考验。当务之急,应当防范五种改革误区。

一是“去调控”的权力下放,以为权力一放就灵。邓小平针对1980年的治理整顿,强调“仍然要继续把经济搞活,发挥地方、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当然要防止只顾本位利益、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破坏性的自发倾向。在这方面,要规定比较详细的法令,以防止对自主权的曲解和滥用”[2](P362)。在当前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社会协同治理的“游戏规则”不完善、公共信用体系尚未完备的情况下,匆忙笼统地下放权力,易于政策失控而造成社会动荡局面。

二是“去管理”的公共服务和多元治理,以为可以任意发放福利。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但非唯一职能,公共治理本身就包含着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民谋福利,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诉求,也是政府领导者应尽的责任,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人民生活的改善与社会福利的发放必须以生产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为来源渠道,“生产建设、行政设施、人民生活的改善,都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这就是实事求是”[2](P355)。只强调政府发放社会福利的公共服务,而回避财源积累效率的公共管理,只会使政府陷入“无米之炊”的窘境,以致用沉重债务拖垮政府。

三是“去法治”的民主选举,以为民主表决万能。现实中,有不少人曲解政治民主,以为民主就是直接投票表决,见效快,不需要通过调查审议、科学评价;以为只要按照多数人的票决结果执行,不要法治;以为用举手表决的办法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只要做老好人、搞好群众关系就会平步青云。这种以“票决民主”决定一切的做法是将民主庸俗化,是一种主观人为的泛民主主义,违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四是“去执政党领导”的以人为本,以为搞“多党制”才是协商民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依靠力量,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应当受到必要的法治保障和价值满足,但若没有共产党可持续地作为核心领导,必然使社会陷于党派林立、四分五裂的泥潭。毛泽东曾把巴黎公社很快失败的原因归结为两点:其一,“没有一个统一的集中的有纪律的党作指挥——我们欲革命成功,必须努力集中行动一致”;其二,“对敌人太妥协太仁慈——我们对敌人仁慈,便是对同志残忍。”[6](P35)我们必须牢牢记取这一深刻教训。搞党派对抗、互相拆台的西方“多党制”及其狭隘的民主价值观,本质上是同人民当家作主、享有最广泛民主权利的中国民主政治相悖的,在中国是根本行不通的。

五是“去效率”的公平分配,以为越是趋向平均分配越公平。收入分配的前提是有效率的生产经营成果。我国人均国民收入较低,只强调多分配和按人头的“公平分配”,而忽视维持再生产的资本积累和生产效率的提高;只强调人的社会目的性价值需求满足,而忽视人的生产手段性工作能力发挥;只强调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均等化”“公益化”,而忽视对才能卓著与社会贡献突出者以及少数见义勇为者的奖励,这些均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和社会公平公正原则,从根本上会制约经济、社会、生态的复合社会效益与可持续发展。

上述这些思想误区产生的实质是否定共产党执政和政府公共管理,将社会公共治理引向“碎片化”。为突破这些误区,必须引导人们采取科学的思维方式,实现由单向度、保守型线性机械思维向多向度、发散型立体网络思维转变。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多样性统一原则,新时代应推进政府体制创新和职能转换,实现由官本位向民本位、官权统治向依法治理、权力过分集中向协商民主、政府管制向多中心网络协同治理的转变,进而依据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明确公共治理的战略取向,在深化改革中建立新型政府。

一是推进思想解放,建立学习型政府。邓小平敏锐地觉察到改革开放初期必然面临的难题,“我们有些干部,面对着崭新的历史任务,思想还不够解放,不善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此外,小生产的习惯势力和官僚主义的习惯势力,还顽强地纠缠着我们”[2](P162)。面对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挑战和新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新理念和新知识,借鉴和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掌握新信息和新方略;必须坚持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打破不合时宜的思维定势”,[7](P152)突破以往旧观念、旧习惯、旧体制、旧模式的束缚,积极更新观念,敢于和善于破旧立新、与时俱进;必须有效推进由以往单一主导的价值观向一元主导与多样性发展相统一的生态化社会主义价值观转变。[8]

二是推进法治完善,建立法治型政府。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法治经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均鼓励市场的自由竞争、反对经济垄断,其重要的法宝就是法治。政府部门经常配合司法机关依据严格的法律制度和地方法规,对假冒伪劣商品和经济垄断行为数十倍地处罚,从而严厉威慑巧取豪夺的不法商人或组织,使之不敢妄为;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的司法机构和监督部门,利用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对国家公务员非诚信的行为建立了严厉的处罚机制,有效保障了政府廉洁。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与司法机关的联动机制,强化政府对市场交易行为的审查、监管和必要的调控;同时强化对公务员队伍的法治教育和法治监管,强化对政府公共政策、公共行政、公共服务等行为的法治化建设,使政府领导人及政府的一切行为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并成为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标杆。

三是推进民本共治,建立服务型政府。人民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社会的根本依靠力量,是深化改革的根本动力,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对象。政府所辖的民众和社会组织是公共治理的组成要素。改革的力度、经济增长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均取决于人民群众的反映态度。实现改革、发展与稳定相统一的纽带,就在于党和政府的决策能否真正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应按照党的十九大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5](P39)。作为党和政府的领导人应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勤政爱民、向人民负责。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根本标志就在于是否切实以人民为中心,通过推进公共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和完善,充分组织和依靠群众,培育和完善社会组织,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和稳步发展,彰显人民选举的政府尽力为民服务的公益全面性、共商共治性和共建共享性。

四是推进公正廉明,建立廉洁型政府。改革开放离不开党的领导。只有改善党的领导,才能加强党的领导。有如1980年前后的治理整顿形势,“在目前的历史转变时期,问题堆积如山,工作百端待举,加强党的领导,端正党的作风,具有决定的意义”[2](P178)。新时代推进政府职能转型的全面深化改革面临更加复杂的难题,我们应当更加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共产党人、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应具有深厚的党性修养和共产主义道德情操,廉洁奉公,不计较个人或部门本位利益得失,积极为端正党风、净化政风、改善民风、建立廉洁型政府做出应有的贡献;应以身作则,做严格遵纪守法的模范,并经常同各种违纪违法的腐败犯罪行为作斗争。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廉政制度,打造反腐败标本兼治工程,建立廉洁政治的长效机制,强化廉洁职能。邓小平曾深谋远虑地说过,“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9](P327)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深入持久地推进反腐败工作,“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5](P66)

上述四位一体,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新时代政府公共治理的战略目标体系。推进思想解放、建立学习型政府是前提,推进法治完善、建立法治型政府是关键,推进民本共治、建立服务型政府是核心,推进公正廉明、建立廉洁型政府是保障。概言之,“我们各种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改革,要坚定地、有步骤地继续进行。这些改革的总方向,都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6](P372,373)改革的深入开展过程,同时就是推进新时代政府公共治理的过程;完善新时代法律和制度的改革成效,关键取决于新型政府职能的践行与强化。

三、协调基本公共关系,优化公共治理体系结构

从公共治理体系的要素关系来看,应遵循社会生态系统的主导性与多样性统一的规律,将公共治理的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推进基本理论向具体实践转化、基本制度向行为规则转化、战略方针向具体策略转化、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转化。邓小平指出,“至于走什么样的路子,采取什么样的步骤来实现现代化,这要继续摆脱一切老的和新的框框的束缚,真正摸准、摸清我们的国情和经济活动中各种因素的相互关系,据以正确决定我们的长远规划的原则”[2](P356)。在新时代,为实现公共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应抓准解决公共问题的关键点或症结,梳理好四种公共关系,优化公共治理组织结构,构建协调发展机制。

一是以扩大市场主体权利为关键,协调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市场调节企业的原则。在目前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市场管理体制尚不成熟、基础设施建设仍较落后、社会自组织程度低的情况下,为防止市场失灵、盲目竞争和无效竞争,必须积极发挥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和调控作用,逐渐放开市场的准入条件,鼓励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动态市场体系,并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计划等,在宏观上间接调控企业,引导其健康发展,并督促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开经济信息、承担社会责任和保障信用,实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稳步推进由政府主导、市场配合的经济形态向市场决定、政府协同监管的经济形态转变。协调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关键和实质是通过下放经济权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只有逐渐适度地放权,克服越权错权问题,给企业提供更多的项目投资机会,让市场主体充分享有经营自主权,主动依据市场经济规律调节经济关系和实现综合价值,才能使市场的生机和活力充分展现,以致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二是以完善法治体系为关键,协调德治与法治关系。我国社会人情味较浓,道德约束作用有限,法律处罚较轻,执法不严。长期以来,常有人一旦犯法,便利用人情关系网寻找庇护,依靠某些领导人的权势干预司法,而罔顾事实和罪行轻重。一些执法者常受政府官员人为干预或行贿影响,自由裁量权滥用,以致非法交易行为屡禁不止,甚至触犯法律。固然,正常的人情大义是必要的,注重人文关怀、相互关爱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之一。我们倡导在道德容许范围内的宽容,但是坚决反对包庇纵容犯罪分子。我们必须掌握基本的法治规则和道德准则,明辨是非、主张正义、严惩罪犯。协调好德治与法治关系的关键和实质是限制公权力妨碍司法公正。以公共治理为取向的改革就是要通过制度和法律的建设,既维护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权力,又明确政府同司法执法机关权力的合理分工和相对独立性,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落到实处,使任何党派、组织或个人都必须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都无权干预司法公正;否则,将追究其非法行为的连带责任并进行严厉制裁。

三是以保障民主权益为关键,协调党的领导与人民主体的关系。可按照新时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坚持以党的领导为前提,以人民当家作主为主线,以依法治国为保障,在齐心协力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奋斗目标的动态实践中,达到党和人民的和谐互动、相辅相成。协调党的领导与人民主体关系的关键或实质是强化为民服务。政府机关及各单位应当建立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恢复和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理论联系实际和批评与自我批评“三大优良作风”;应鼓励和支持民众和党员对各种民主权利的发挥,进一步推进党内监督、政府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完善监督体系;应建立健全勤政廉政的干部政绩考评制度以及奖惩机制,促使党政干部自觉为民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以致广大民众自觉拥护党的领导,并自愿为实现党制定的各项奋斗目标而共同努力。

四是以培育社会组织为关键,协调党政机构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新时代政府应坚持公共管理、公共服务与维护公民利益相统一的原则,继续发挥其牵头、引领、宏观调控的作用,积极培育行业协会、咨询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法律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质量检测中心、家政服务中心等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应当将一些竞争性的中小经济项目审批权力下放给有资信保障、有独立自主权和自治能力的相关社会组织,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社会组织职能,有效发挥其咨询、中介、调节、审核、评估、仲裁等功用,充分显示其公共服务价值;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5](P48)。以此为政府公共治理奠定社会基础,从而在政府主导、各社会组织为纽带、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立体网络下,充分释放政府、社会、市民以及基层单位协同治理的正能量。

四、把握公共治理范式,增强公共治理能力

从公共治理方式来看,现实中许多公共治理成功的案例,通常都是依据科学有效的治理范式,相应采取合适的治理手段。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前提下,欲实现有领导有步骤地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公共治理规则体系,必须探讨新时代治理主体宜采取的有效治理范式。如邓小平指出的,“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方针必须坚持,但是,方法要细致,步骤要稳妥”[2](P359)。统观国内外公共治理方式,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形成的社会结构优化特征,新时代应当继续依据主导性与多样性统一的社会治理范式,让公共治理行为主体掌握科学的方法论原则,提升制度设计与执行的素质和能力,强化公共治理功能。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与协商民主的统一。新时代呼唤新使命,新使命呼唤新担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结合新的矛盾问题以及时代特点,创新政府体制机制,应进一步做好两项主要工作:一是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应加强全面领导和关键决策功能。应突出党的政治领导,集中精力抓大事、抓重大决策,在遵守党纪国法的前提下,制定和贯彻符合客观规律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5](P20);应加强智库建设,在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下,利用人工智能手段和科学管理方法,做好选人用人的把关定向工作,推进政府管理的智能化精准化,以及干部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二是全面推进和规范多层次多样性的协商民主。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适应新时代开放多样性发展的特点,我国“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5](P37)。这是实现政府公共治理的重要渠道,也是提高公共治理效率的基本实现形式。

二是坚持依法用权与取信于民的统一。新时代更加强调党政干部正当用权和政府信用。一方面,建立依法用权机制。要把政府的各项事务纳入法治的轨道上,任何人、任何单位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允许以权干政,在推进政府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完善制度、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明确权力清单制度和主体负责制;应对各种职别的领导干部的权力边界、阈限和职责合理规定[10],完善干部岗位责任制,对滥用职权的干部加大惩处力度,决不允许以言代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另一方面,完善政府及管辖单位的信用体系。应完善政府诚信体系,对政府组织机构的政策承诺及办事人员的诚信行为、履职状况加以严密监督和档案记录;利用网络平台和公众号,推进政府网络信息公开;完善信访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和政府社会责任公开制度;建立市场交易主体的信用档案,及时公布其诚信状况,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对失信者在网络上公开通报,并依法追究责任。力求做到“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5](P22)。在着力推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廉洁政治建设工作中,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构建法治与公信相融合的现代政府公共治理模式。

三是坚持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统一。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既是一种行政管理,也是一种科学决策,还是一种人文服务。应继续坚持邓小平“领导就是服务”[9](P121)的理念,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宗旨下实现公共治理与公共服务的有机结合。在党的领导下,政府及领导人应做到:加大政务平台建设和基层党群服务中心建设的投入,提高惠民便民的办事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积极引导和培育公民及社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科学化与民主化相统一的原则制定完善决策和规划,公平公正地协同调控各种经济社会关系,率先垂范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与部门规章制度,尽责尽力地改善和保障民生;在生产力和财政收入提高并使积累与消费保持适当比例的前提下,适度地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和社会保障标准。

四是坚持应急管理与常规管理的统一。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方面,政府作为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行政管理机构,必须保持一定的权威性和快速应变能力,加强应急管理。可利用大数据平台和“互联网+”手段建立防范风险、应对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要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和国家安全政策,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统筹推进各项安全工作。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保障,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5](P49)。政府机关特别是工商、税务、审计、质检等部门,应协助司法部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产品质量检测、偷税漏税、贪污腐败、扫黄打黑等严格执法活动,从根本上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加强能源、粮食和各种救灾物资等资源的战略储备,确保对市场供求关系的应急调控;加强居民大病急病、养老、突发灾难事件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加强改革和社会风险的预测与防范;加强财政预算决算工作,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加强市场信息情报的调查、预测和监管,确保公平竞争和有序交易。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处理公众事务的职能机构,必须维持社会常规治理。坚持“多方面的、综合的改革”“边改革、边治理环境整顿秩序”[9](P277,278)。政府应当按照机构的性质、职权、管理阈限,建立相应的干部管理制度,使干部履行正常的岗位职责,坚持职业操守,管理好日常事务;应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以及地方的法规条例,对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的成就、各种灾害预防的基础设施建设、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防治成效、劳动安全保障等情况,综合考评,建立主体责任制和问责追究机制;应综合改革与民生相关的物价、工资、税收、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问题,有效改善与保障民生的基本生活,在群策群力地推进生产效率提高的前提下相应改善人民生活;应全面推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领域的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相结合,拓宽治理渠道,总结治理经验,并用制度加以规范和推广,提高国家治理的综合社会效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树立正确的公共治理维度,突破思想误区,认清公共治理的本质特征,明确政府转型的战略取向,从内涵建设上协调政府与社会组织及民众之间的公共协商治理关系,优化公共治理体系结构,强化公共政策执行能力。只有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框架下,通过全面深化政府体制改革,建立国家公共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新体制,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程序化建设,保障人民及有关社会组织依法通过多样性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事务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推进民主协商共治共建共享,才能日益巩固和发展既生动活泼又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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