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生态责任的演进与启示
2018-03-27周文翠
周文翠
(鲁东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烟台 264025)
政府生态责任是指政府根据生态环境的承载力,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同时,所担负的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引导企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治理,保证生态平衡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政府的生态责任是其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的一种延伸,但是又不像其他责任一样相对独立存在,而是渗透于其他责任之中,是政治责任、经济责任、道德责任的统一体。改革开放40年来,政府生态责任的生成与拓展,是与中国生态环境问题的凸显及其应对相伴随的。从生态环保理念宣教到生态环保制度完善,从生态环境行为监管到生态环境产品供给,从区域生态环保合作到命运共同体建设,政府的生态责任主体地位日益强化,生态责任的内容日益丰富立体,生态责任的范围日益扩大,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一、环保机构与职能日渐独立化,政府的生态责任主体地位日益强化
我国第一个生态环保机构是1974年成立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环办),此前的环境管理都是分散由各部门进行的。限于当时较低的生产力与认识发展水平,直至改革开放前,国环办发挥的作用都很有限,政府的生态环保责任也比较模糊。
改革开放以后,生态资源环境问题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而日益凸显,政府逐渐认识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是我国一项大的国策,要当作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来抓”[1](P252)。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环境保护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保护局。至此,环保部门作为专门的政府独立机构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1980年,政府工作报告还只是在经济工作部分提出“要把节能放在优先的地位,大力开展以节能为中心的技术改造和结构改革”[2]。到了1983年,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境保护被确立为基本国策,凸显了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1988年的政府机构改革,原有的环保机构改组为国务院直属的国家环境保护局,从而在体制上确立了环保机构的独立地位。同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独段阐述了环保工作,提出要“发挥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职能,为逐步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而进行长期的努力”[1](P173),政府的生态环保监管责任更加明确。1989年,进入正式实施阶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我国各级政府是环保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生态环保负有监管责任,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各级部门也负有相关的生态责任,政府的生态责任主体地位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
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开启,极大地激发了社会发展活力。但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加剧了能源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同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为会议焦点。在这种背景下,全国人大于1993年设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1994年,《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由国务院发布,可持续发展战略被首次纳入国家发展规划。1996年,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还将可持续发展战略列入了2010年远景目标,提出“加强环境、生态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这是功在当代、泽及子孙的大事。”“到2000年,力争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3](P1772,1773)同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发布,政府对自身生态责任的认识进一步深化。1998年,政府启动了新一轮机构改革,在国务院组成部门总体减少的大形势下,国家环境保护局却被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为部级机构,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保机构的独立性和重要性。2001年,随着中国加入WTO,绿色贸易壁垒问题出现,促使政府更加关注生态环保问题,生态责任主体意识愈加清晰。
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可持续发展和“三生共赢”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促进“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4](P15),成为政府的主动选择。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现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这意味着政府所承担的生态责任愈加广泛。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具体措施,如加强生态立法和执法、治理生态环境、防治污染、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等,让政府的生态责任渐成体系。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了“两型社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党的十七大则首次将生态文明列为国家建设的目标之一,进一步推动了政府生态职能的独立化和生态责任的明晰化。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被改组升格为环境保护部,获得了与工业、农业、交通等部门同样重要的地位,其生态环保职能也进一步独立化。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生态文明进行了单篇论述,并将其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并列,纳入“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布局。由此,政府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5](P211)。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提出了“绿色发展”理念。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将“美丽中国”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之一。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撤销环境保护部而组建生态环境部。这些举措从理念和操作层面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生态责任主体地位,体现了政府生态责任在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上的一体化特征。
二、从理念宣教到制度规范,政府生态责任内容初步扩展
随着政府的生态责任主体地位从模糊渐到明确和强化,政府生态责任的内容也日渐扩展。改革开放之初,政府的中心工作是抓经济建设,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资源环境问题,让政府对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有了初步的认识。“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6](P603)政府“今后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宣传,使广大群众和干部了解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的重要性。”[2]但彼时政府对自身的环保职责的认识主要还是出于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政府生态责任的内容也因而局限在对广大群众和工业企业进行勤俭节约能源资源、技术革新、收旧利废的宣传教育方面。1989年的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领导干部列为教育的重点对象,提出“要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特别要提高各级领导的环境意识。”[7](P137)这表明政府的生态责任意识逐渐从客观要求的被动阶段走向了主动自觉阶段。1992年,党的十四大继续强调“要增强全民族的环境意识”[8](P33)。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基本国情、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人口意识、资源意识、节约意识、环保意识”[9](P826)。200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通过“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2]2004年召开的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提出要“在全社会营造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建设环境的良好风气,增强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9](826),“以教育影响学生、以学生影响家庭、以家庭影响社会,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10]。在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确立之后,2008年政府明确提出要“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观念,动员全体人民更加积极投身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2]政府还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态环保科普宣传,唤起社会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引导公众了解生态环境对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从而树立科学的生态观,并改进生产、生活方式,把保护环境变成一种自觉行动。2013年5月,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5](P209)。2015年4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将生态文化作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11]。
在通过宣传教育不断增加公众的生态环保共识,提升其生态环保意识的基础上,政府逐渐认识到制度约束的重要作用,并开始将完善生态环保法律法规作为其生态责任的重要内容,开启了我国生态环保的法制化进程。尽管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环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在1979年就建立了,但是由于改革开放之初,政府的经济发展责任是第一位的,对生态环保问题认识不深,导致这部法律实际起到的作用有限。到1983年底,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预防为主”和“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管理政策,政府才开始重视生态环保的政策、规划等制度建设。此后,一系列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相应建立。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继颁布,1987年和1988年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初步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强调要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确立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和限期治理制度等新制度,强化了政府的生态环保制度建设责任。1996年,《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颁布,诸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陆续被修订。1998年,政府提出“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6](P234),2000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可持续发展纲要》出台。这些生态环保的法律、计划、规划、纲要等形式丰富的制度建设,进一步拓展了政府在制度法规建设方面的生态责任。
党的十六大以来,政府继续探索制定生态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2005年,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召开,提出要“完善促进生态建设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制定全国生态保护规划”[9](P823)。此后,政府在工作报告中陆续提出“健全环境法制和环境标准”,“开展清洁生产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2],“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健全环境保护的监测体系、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2],“落实节能环保目标责任制。抓紧建立和完善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2]。党的十七大强调要促进可持续发展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十二五规划”则对我国未来几年的生态环保工作做了详细的设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还对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即“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12](P541),“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12](P541)。2014年,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环保法修订案》获得通过。新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主体的范围,明确规定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在生态环保政策法规方面,政府还先后发表、颁布了《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白皮书、《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在生态环保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也陆续出台。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2017年,《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确立了2020年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工作目标。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水源地保护、节能减排、环保执法等多个方面,既有长远规划,又有短期目标,注重从权责配置、执法落实、公众监督等方面增强实践操作性,对环保违法行为形成了极大的震慑。我国生态环保制度体系的日趋完善,进一步拓展了政府生态责任的内容,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三、从行为监管到产品供给,政府生态责任内容进一步丰富
如果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了政府生态责任内容从理念宣教向制度规范扩展的话,那么,治理大潮的兴起则推动了政府生态责任内容的进一步丰富,即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企业行为监管拓展到今天的生态产品供给与服务。改革之前,政府从计划经济框架下的角色出发,通过对企业直接的管理监督来实现环保的目标要求。1982年,政府提出“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是节约能源和原材料”[2]。1988年进一步提出要“加强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发挥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职能”[2]。此后,随着对生态环保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之间关系的认识的深化,政府又将监管的重点调整为“推行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加强生态示范区建设”[2]。
科学发展观提出后,为了规避传统绩效考核的缺陷,2004年3月,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牵头,启动了“绿色GDP”项目,开始“研究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方法,探索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水平的评价体系”[4](P853)。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指出生态环保要“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2006年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又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设定了约束性指标,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等”[2]。2007年,国务院还印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遏制高耗能行业扩张的工作。政府还“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和环保产业,开发风能、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2]在各级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各地的节能减排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12](P31)。政府也愈加重视平衡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13]。在生态保护中发展经济,在经济发展中保护生态,将发展生态环保产业、开发绿色能源和绿色产品、治理生态环境等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2014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方式”作为新常态的特征之一。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幅提高经济绿色化程度,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从节能降耗到技术改造再到发展环保产业,从行为管理到目标管理,一系列管理监督思想与策略的发展创新,进一步丰富了政府生态监管责任的内容。
20世纪90年代开始,治理理论在世界范围内兴起。作为社会管理的一种新方式,它主张改革以权力为中心的管控型政府管理,建立多中心治理模式,引入市场机制更好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更有效地满足社会需要。这股世界潮流的影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客观需求,推动了我国政府的职能转变进程。200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各级政府要全面履行职能,在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2]2005年更是明确提出要“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我们的奋斗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2]。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阐述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内容,提出要逐步建立起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标志着我国政府逐步从管制政府转向服务政府。
生态资源环境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其公共服务需求量巨大,凭借政府的单一管治难以满足公众需求。党的十六大以后,政府生态产品供给的责任意识日渐增强,供给的重点领域日渐明确,提出要以对百姓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解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保证人民群众在生态良性循环的环境中生产生活”[9](P716)“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人口资源环境工作搭建平台”[9](P826)。2006年,财政部制定《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环境保护被纳入“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从此,政府环保预算有了自己的户头,生态环保投入逐年增加。为了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生产生活环境”,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201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14]政府有责任通过治理生态环境来改善民生,保障人的生态权益,给广大居民提供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以及森林、土地等生态公共产品,全面提高人的生活质量。所以,要“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5](P209)。同时,“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12](P542)。随着政府生态产品供给责任意识的增强,其环境治理范围不断扩展,治理的重点领域也愈益清晰。“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要积极开展重点领域如大气、水、土壤的治理工作,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四、从区域环保合作到命运共同体建设,政府生态责任范围扩展
生态环境问题的整体性和复杂性,使得区域环保合作成为政府生态责任内容的必选项。通过制定规划将生态环保纳入区域发展之中,对区域共同的生态环境问题采取合作行动,如开发区域环境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等,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的协调性和有效性。1998年特大洪灾过后,在全国总体规划层面上,中央政府“对重点江河全流域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启动了塔里木河、黑河流域综合治理”[2]。2006年,政府强调“重点搞好‘三河三湖’(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南水北调水源及沿线、三峡库区、松花江等流域污染防治”[2]。此后又“实施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推进了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工作。在地方生态建设层面,武汉城市圈在2007年被列为区域环保合作试验区,即 “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2009年,国务院审议通过了《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构筑珠三角的区域生态安全体系。2011年,政府“继续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2],同年启动了首个跨省的生态补偿试点项目,新安江流域的生态环保合作。2012年,粤港澳政府共同编制实施《共建优质生活圈专项规划》,为该区域开展生态环保合作奠定了政策基础。2014年,《贵州省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制定出台,促成了毕节市和遵义市的跨区域生态环保合作。2016年,《港澳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签订,强化了香港特区与澳门特区在环境监测与研究、空气污染防治、环保产业发展等方面合作。2017年,《推进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战略合作协议》签署,开启了环境保护部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合作推进美丽河北和美丽中国建设的进程。
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这将政府生态责任上升到了民族生存发展的高度。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生态资源环境问题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生态危机的消除既离不开民族国家政府自身的努力,也离不开国际社会的合作。“各国在推进发展的过程中,应该本着对本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负责的态度,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受力,统筹考虑当前和未来的发展,积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15]。协调生态环保的国际行动,合作开展命运共同体建设,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已经成为政府生态责任扩展的必然方向。
进行生态环保国际合作的基础是彼此的认可与信任。为了赢得其他国家的信任,中国政府首先承诺将自觉遵守国际环境保护相关条约,“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推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取得新进展”[2]。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中国政府还致力于生态环保国际合作机制的探索,提出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建设性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进程”[2]。之后,中国陆续发表了与美国、巴西、印度、欧盟、法国等的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推动了气候谈判多边进程。2013年2月,中国提出的生态文明理念推广决议案,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获得一致通过,为全球生态环境问题作出了重要贡献。同年3月,习近平主席在莫斯科的演讲中指出:“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这个世界已经“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5](P272)。此后,命运共同体思想多次在不同场合被重申和深化。面对全球生态环境危机的现实困境,命运共同体思想摈弃了零和博弈的旧观念,倡导共有地球家园的新理念,为推进全球生态建设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2014年6月,中国向联合国提交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文件,做出了2030年之前的减排承诺,担负起了全球气候问题的一份责任。理论上,各国对生态命运共同体建设具有对等的责任,但从历史发展过程看,发达国家曾消耗了更多的能源资源,也从中获得了更多利益,所以“发达国家应该多一点共享,多一点担当,实现互惠共赢”[16]。2016年,中国政府签署了《巴黎协定》,成为第23个缔约方。2017年,环保部发布了《“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提出了加强生态环保政策沟通、开展生态环保项目和活动等生态环保合作举措,从实际行动上体现了中国政府着眼于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责任担当。
五、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生态责任演进历程的现实启示
改革开放40年来,政府生态责任的目标从单纯的促进经济增长,转到实现以人为本的经济社会进步与生态资源环境的协调,再到实现人民普遍幸福和人类永续发展,呈现出一个从经验、技术层面向科学层面再向文化、文明层面深入发展的趋势,中国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愈益表现出自主自觉的特征,显示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生态环境问题上的比较优势。政府生态责任的演进历程表明,中国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坚持依法治理,坚持协同共治,坚持以中国国情为基础吸收借鉴他国经验。
首先,要坚持生态法治、职责法定,以制度创新、法律完善,不断提升政府的生态责任能力。要坚持立法先行,通过加强立法,不断完善生态环保的法律法规,强化生态责任,促进生态法规的完备与配套,在全社会营造崇法、敬法和守法的文化氛围,促进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发展。要强化政府生态责任,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保证严格执法,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彰显法治的力量。要加强生态环境的法治教育,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健全干部生态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强化政府的生态责任。要继续鼓励制度创新,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效率。如具有包干性质的河长制,作为一种基层生态环境治理的制度创新,就克服了以往“九龙治水”的弊端,从制度上解决了激励问题,提高了水环境治理的效率。
其次,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以多领域、多要素的协同治理,不断提升政府生态环境治理的实效。生态环境问题的整体性、系统性、复杂性,决定了政府生态责任能力的有限性。生态责任主体的多元化、生态环境治理方式的综合化、生态环境治理机制的现代化,是政府生态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作为生态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政府除了要做好生态治理的制度供给,保护国家生态安全、维护公众生态权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之外,还要加强生态环保教育与宣传,积极引导企业、环保社会组织、公众等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生态治理中,扩大生态治理的群众基础,实现全民共建共享。要合理确定各生态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推行企业的绿色、低碳和循环发展,支持生态治理的民间行动,鼓励和促进生态环保NGO的发展。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市场机制、环保技术、绿色文化等多种手段,合理配置各类资源,建立涵盖各领域的生态治理有机整体,发挥生态治理的协同效应,提升生态治理的实效。
最后,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生态价值观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以他国环境治理经验的中国式借鉴,打造生态治理的中国特色。要发挥后发优势,坚持既立足中国又放眼全球,以中国的体制特征、文化传统、社会发展特点等为依据,批判地吸取发达国家生态治理实践的有益成果,走一条中国特色的生态治理现代化之路。要摒弃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旧思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的统一,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要按照“五位一体”总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先进发展理念,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生态治理的现代化,进而为全球生态环境改善作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