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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探析

2018-03-26曹静

商情 2018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曹静

【摘要】检察机关从提前介入伊始就要对侦查机关的讯问询问、现场勘查、物证书证提取、调取视听资料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别针对立案、权利告知、强制措施、证据收集等程序确保侦查机关依法依规,转变侦查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杜绝侵犯诉讼权益的情况发生。

【关键词】检察机关;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

一、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目前,我国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但是在制度上没有对该项活动进行明确规定,操作方法均是散见于各地公检法机关联合发布的文件规定,这导致了提价介入实践操作不规范、不统一,具体而言,该项活动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目前,关于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的时间、方式、效果、要求均未在法律层面进行明确、系统规定,没有明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这种监督方式。二是监督配合重心失衡。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的信息通报不畅,机制不健全,提前介入具有滞后性。三是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一旦发生分歧,如何“说服对方”成为了举足轻重的工作。

二、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的必要性

(一)积极引导侦查、确保准确打击

公安机关在侦查重特大刑事案件时,在罪名确定、犯罪构成要件把握、证据和发行审查方面,通过检察机关的积极引导,能够确保定性准确依法打击、提高效率。其一,采取召开公安、检察联系会议形式,通过研判案件事实及基本证据,初步确定涉及罪名,明确侦查方向:其二、通过分析涉及罪名及犯罪构成要件,将主客观要素转化为证据取证提纲,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提供抓手。其三、分工协作、积极沟通。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阶段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双方就案件审查、证据分析、补充证据要开展的工作与进行沟通。

(二)强化监督意识,確保依法办案

在对公安机关引导侦查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确保“两手都要硬”。其一、引导侦查活动合法有效,按照“两个证据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要求,确保侦查活动合法性、有效性、规范性,及时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随时通知其纠正,确保案件得到合法、公正处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其二、重点监督侦查机关采取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或者其他权利的审查,加强外部监督:其三、认真预防违法侦查活动。转变重打击轻监督模式,通过由点到面,由基层派出所、办案单位到公安分局自下而上的模式发现一起、纠正一起、解决一起、预防一起。

(三)促进联系沟通,探索办案模式

对于案件复杂、涉嫌罪名多,涉案人员广,取证十分困难,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伊始就应采取全局把握、个案处理、统筹协调的方式,在受案之前就提前介入,了解案件、查阅卷宗,制定讯问提纲、引导取证,受案之后认真审查,捕后加强跟踪、指导继续侦查、深挖犯罪的三环联动办案模式。

三、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完善对策

(一)转变执法理念、创新工作方法

1.树立规范侦查理念

在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侦查过程中,注意提升侦查机关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权利意识、程序意识,确保依法依规收集证据,同时,检察机关针对不同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引导侦查取证要求。

2.突出侦查监督效果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与公诉部门应采取走出去战略,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机关,掌握公安机关受案、立案、侦查等情况。通过提前介入深入一线基层办案单位,摆脱在被动监督的局限性。

3.分类构建介入模式

及时总结各类重特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过程中总结的办案经验和技巧,如对危害公共安全、涉枪、涉暴、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重大案件在程序、定性分析、证据要求,规范提前介入模式,全面分析案件发生原因、积极交流证据收集、辨别、排除、运用技巧。

(二)坚持多措并举,突出介入实效

1.准确把握案件事实

检察机关应对侦查机关提出的侦查方向及已收集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提出意见,引导后续侦查取证;对定性存在疑问、分歧的案件和新型犯罪中定性难以把握的案件全面分析论证,提出参考意见。

2.严格审查案件证据

提升侦查机关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把握,引导侦查机关依法收集证据、客观审查证据,从证据收集的主体、内容、形式及程序各个方面确保证据全面、客观、合法;突出引导取证职能。

3.确保案件程序到位

检察机关从提前介入伊始就要对侦查机关的讯问询问、现场勘查、物证书证提取、调取视听资料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别针对立案、权利告知、强制措施、证据收集等程序确保侦查机关依法依规,转变侦查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杜绝侵犯诉讼权益的情况发生。

(三)推动整章建制,规范提前介入

1.明确受案范围

严格把握“重特大案件”范围。包括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涉暴涉黑涉恶案件;新型案件和定性难以把握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媒体网络舆论高度关注案件;上级部门交办督办、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

2.构建工作机制

条件成熟地区的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文件会签、联席会议的方式建立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明确规定启动、介入、引导、后续跟踪等方面,加强沟通与衔接,推动引导与监督。

3.规范办案程序

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各自指派专人进行工作衔接,共同参与案件侦查、讨论,全面审查案件立案事由、强制措施和已收集的证据,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制作案件引导侦查方案和提前介入记录,提出引导侦查建议,同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电脑设备,确保提前介入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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