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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信赖保护原则在城乡规划变更中的适用

2018-03-26赵鹏

商情 2018年3期
关键词:城乡规划

赵鹏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的规划工作势在必行,实际的工作中会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关系,因此必须采用信赖保护原则,可以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实现相对的平衡。要采用实体保护和程序保护两种方法,這样才能妥善的处理问题,司法救济机制可以让受害人得到弥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使得城乡规划变更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城乡规划;具体适用

城乡规划是指为了实现城市、乡镇、村落在未来的经济发展目标而开展的建设活动,对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复杂的局势导致出现变更的情况,所以要采用信赖保护原则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让发展的形势更加的科学合理。为规章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达到有效的治理,促进我国不同区域的协调发展。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

它是产生在给付行政的时代背景下,主要起到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保障人民的生活质量。不同的成员需要相互协助才能完成政府交付的任务,给付行政的受益性让人们产生了依赖的心理,一旦制度发生变化则会对切身的利益产生损害。即便是给受害人带来了不公,从法制的角度看,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正是顺应了限制行政便宜主义的需要。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城乡规划变更中的适用

它的实质是为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提供保障,在城乡规划的活动中同样适用。利用宏观调控的手段,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不会损害到任何一个人的合法利益。具有很强的确定性,规划一旦做出就不能随意的改动,代表着法律秩序的稳定和人民信赖利益的要求。如果必须改动要反映出行政目标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三、城乡规划变更中信赖保护的要件

(一)信赖基础

主要包括两个主体,信赖对象是能够做出授益性和可预见性的行为主体,在城乡规划中,当地的各级政府发挥着重要的职能,拥有着主导的权力。信赖客体是利害关系人所信赖的内容,主要是批准规划中颁布的法律政策,可以直接的作用到实际的工作中去,规划许可也属于这个范畴。

(二)信赖表现

信赖主体是指参与到行政法律关系中去,与行政主体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具体而言就是相关的负责人,例如房屋所有人、土地使用者等不同的对象。信赖行为因为主体的先前安排对自己的生产活动行为作出安排,有计划的去执行过程中的环节。私人的依赖难免具有抽象性,直到法律发生变更才会被人察觉。

(三)正当信赖

是指利害关系人不仅对行为主体深信不疑,而且自己的主观意向是善意的。具体到城乡规划中而言,一是过程中不能出现贿赂、徇私舞弊的现象,严重违背了公正的原则。二是在申请批准时,向相关部门递交了错误的信息,与实际的情况不相符合。三是工程项目的建设违背了规定的法律制度。四是不知道信赖基础会在未来的发展中变更。

(四)信赖利益和公益的衡量

在规划的过程中会经常发生变更的情况,只有通过准确的衡量才能确定私人利益是否值得保护。当存在信赖基础和信赖表现得时候,就会产生信赖利益。当利益大于或者等于规划的利益时,信赖保护就成立,如果小于的话,则就不成立,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做出最科学合理的选择。

四、城乡规划变更中信赖保护的方式

(一)实体保护

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常用的方法。其包括存续保护,当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存在正当信赖的时候,应该保持原来的基础,要符合信赖利益明显大于否定原行政行为所要维护的利益的条件。财产保护是指在发生变动的时候,主体给其做出合理的赔偿,同时兼顾了信赖和公共利益。

(二)程序保护

英美法系国家更加倾向于这种方式。在主体改变行政行为之前,要赋予利害关系人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对正当信赖给于程序保护的时候,相关人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主体进行参考之后会做出更加合理的决策,将利益的损失降到最低,体现出互相尊重的精神。

五、城乡规划变更中信赖保护的司法救济

(一)可诉性分析

对城乡本身不能直接提起诉讼的原因是:因为其属于抽象的行为,没有在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内;对人员没有构成直接的利益损害关系。这种观点过于片面,从目前的形势来看,必须朝着可诉性的方向发展,要具有处分性和成熟度,才能达到具备的条件。

(二)救济请求权

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赋予不同的权利。规划存续请求权的作用是保持原来的规划,形成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划执行请求权保障工作可以顺利的开展,要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补救措施减少规划变更后给人们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请求权也是重要的一方面。

六、结语

信赖保护原则给城乡规划变更提供了可靠的保障,有利于其顺利的开展。实现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控制,现实中遇到的问题会更加复杂,所以要进行不断地完善,符合实际情况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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