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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主向合作演进的历史与逻辑
——读《走向合作的社会》一书所想

2018-03-26

长白学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民主建构政治

刘 然

(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涉及到政治,无论是理论研究中的叙事还是实践中的言说,都是把“民主”一词作为最具有权威性的词语对待,至少是使用频率最高的词。这说明,我们处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之中。或者说,在政治的视角中,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但是,人类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面向未来去思考社会重建的问题时,我们会仍然沿用民主制度和过既有的民主政治生活吗?对于这一问题,张康之教授的回答是,民主政治是人类工业社会这一历史阶段中的一种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在人类走向后工业社会的进程中,需要寻求一种新的政治生活方式。在《走向合作的社会》一书中,张康之将人类未来的政治生活形式确认为合作,认为人类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需要去自觉地建构起“合作的社会”。从人类社会发展来看,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并没有将其政治运行模式和政治生活方式搬到工业社会中来,显然,在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也必然会创造全新的政治运行模式和政治生活方式。在此意义上,思考未来社会的政治运行模式和政治生活方式,是非常有价值的理论活动。考虑到人类正处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对未来社会的政治运行模式和政治生活方式做出规划已经是一项具有迫切性的课题。张康之教授曾经提出“第三次启蒙”的问题,提出人类正在走向后工业社会,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有一场以伦理和建构为核心的启蒙后工业社会的运动,并且认为,第三次启蒙将根据合作理念去进行社会建构。[1]显而易见,《走向合作的社会》是一部交待第三次启蒙如何根据合作理念进行社会建构的著作,它为我们如何行动提供了指引。这部著作中对社会发展史中的一条“从民主到合作”的演进路线的描绘,是非常有启发性的。

一、作为政治运行模式的民主

“民主”并不是现代社会所独有的,在古希腊就出现了民主的生活方式。古希腊雅典的民主虽然还不是一种政治运行模式,但作为一种城邦政治生活方式则是令人神往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古希腊雅典的这一城邦政治生活方式为人类播下了民主政治的“火种”,到了近代社会,成长起来并构成了一种理想的政治运行模式。在历经千百年的风云变幻,民主终于在今天博得了世界性的话语霸权,其至尊地位似乎已经成为政治“神话”,除了供人赞誉和膜拜之外,似乎已找不到可以与之匹敌的对手了[2](P4)。在世人的心中,民主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具有“神圣性”,于是乎,各种各样的观念、主张、行为及制度安排等,都纷纷贴上了民主的标签,以宣示自己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这使得民主似乎无所不包、无所不能。对于这种情况,有人谑讽说民主成了泛滥于政治市场的“贬值的通货”。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正是民主概念中包含着诸多似是而非的内容,才使它成为一个激动人心、人人向往的词语。如果我们想要突破对民主的盲目崇拜,就需要首先对其框架的建构逻辑进行重新审视。

在重新审视民主的治理模式时,我们需要对作为一种价值主张的民主和作为一种治理模式的民主进行区分。民主最早指的是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组织集体活动的一种决策方式,它有利于组织成员在集体行动中达成共识,从而共同进行有价值的社会行动。在原始社会,氏族的重大事物通常是由氏族内部的相关成员以面对面商讨的方式集体决议的,俗称 “大树底下的民主”[3](P52)。这个时候的民主既是一种尚不成熟的意识形态又是一种治理方式,而未形成一种治理模式。后来的古希腊雅典城邦承袭了氏族文明,以公民大会的形式将“大树底下的民主”转移到了广场上,将议题从氏族内部扩展到了城邦,于是,民主获得了一个新的定义,“人民的统治”。这个时候对民主的定义是将其作为一种治理的意识形态提出的,民主是参照于僭主政治而言的,它具有相对僭主政治而言的一系列美好的品性。“到了18世纪的启思想家那里,民主则是作为限制政府的原则提出来的,即要求政府以人民为主人,政府应服务于人民的利益的实现和财产的保有”[4](P241)。到这个阶段,民主是作为一种成熟的现代化意义上的治理模式被提出来的,它包涵着治理方式、治理结构、治理逻辑等内容。

我们谈论民主并不是为了批判而进行无意义的批判,我们并不否认民主所包含的那些自由、平等的美好价值主张,而是为了寻求一种更好的社会治理模式。在某个方面,可以认为,张康之教授提出的指向“人的共生共在”的合作治理,与民主的美好主张达成了价值上的共识。所以,我们反对的是民主治理模式的部分内容。首先是民主的治理结构,我们需要批判它的人民定义、批判它的多数原则与环式民主的无效性,指出它的治理结构并不能实现它的理想目标,因为在这种结构下达成的是形式民主而非实质民主;其次反对的是民主的治理逻辑,批判它的几乎所有修复工作都一直是在工业社会的逻辑指导下进行的,是在封闭与局限的权力架构中去思考社会秩序的,这与全球化、后工业化转型时期所带来的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的治理要求是不相符的。因此,我们在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合作治理的主张,合作治理的治理模式可以直面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的一系列冲击,但它并不意味着权力的封闭与控制,而是在合作行为中形塑出社会和谐的机制,从而获得一种合作秩序。

二、民主政治的合理性追求

由人民来统治,为什么要由人民来统治?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民主治理首先需要寻求政治合法性的来源。当民主共和政体取代了君主专制,“主权在民”的政治合法性证明也顺利完成了对君主制“主权在君、君权神授”的价值核心的终极置换。那么,人民主权的合法性与优越性源自何处?按照卢梭的说法,主权不外是“公意”的外显。公意不同于受自私欲望左右的个人意志,亦与呈现出狭隘的宗派倾向的团体意志相区别。同时,公意还区别于个人意志浮于其表叠加而成的众意,因为公意是“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实乃完美无缺的‘道德人格’”[5](P39-41)。按照这一逻辑,人民主权的优越性就在于体现了公意,因为它立足全局、立足长远且无私无偏。引用托克维尔的说法就是,“到今天为止,还没有出现过对社会所有阶级一视同仁的,而且可以促进所有阶级繁荣发展的政体。在一个国家里通常是有几个阶级就有几种不同的利益,把一个阶级的命运完全交给另一个阶级去掌握深藏隐患。在由富人阶级统治国家时,穷人的利益总是会受到损害。而在由强人控制了政权时,富人的利益便要遭受严重的风险。如此说来,民主的优越性体现在何处呢?民主的真正价值在于,它并不是以促进所有阶级兴盛为目标,其目标是维护、保障多数人的利益。”[6](P73)

由人民来统治,人民指的是哪些人呢?美国学者达尔曾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讨论。根据达尔的看法,对于人民,我们一般把它定义成那些“有资格参与统治的所有人”。但是,如果我问你“谁有资格参与统治”?答案又是人民。这就形成了一个循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问题并不等同于“公民或成员中的哪些人可以参与管理”,后者的目的是排除公民或是社会成员之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那么,回到前一个问题中来,谁有资格参与到民主的治理中来?我们发现,一个想当然的答案就是,法国人、丹麦人和荷兰人都是他们国家的人民,他们有权参与到自己国家的管理中去。但是,丹麦人是丹麦的人民,法国人却不能是丹麦的人民,这是为什么呢?或许我们可以这样来解释这个问题:当我们思考到人民这个概念时,脑海中浮现的是一个实体化的“人”,比如说,法国人、丹麦人和荷兰人。[7](P59-63)因为,要选出这些人民参与到民主的组织管理中,就意味着民主的组织必须是封闭的,民主的管理者必须是实际层面的,这就要求我们抽象出一群实体化的“人”。进而,我们就需要在这些人之间寻求某种同一性了。在寻求同一性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历史与自然所形成的天然纽带让我们自然而然的认为一个地区理所应当地被这个地区的人民管理。在工业社会低度流动性的条件下的现实情况也的确是可行的,所以,民主的概念也就天然地与地域和文化相结合起来了。当我们思考“人民”的定义时,所想到的也就是那些在某个特定地域中存在的被抽象出同一性的“原子化的个人”。

另一个问题是,由人民来统治,如何统治?很明显,时间与空间维度以及能力等方面的局限性让直接民主的形式只能在一个理想的小国家之内运行,而在其他形式的国家内无法实践。因此,人民的权利必须在实践中被要求作出某种“弃权”,落实在行动上,就是选出某些代表进行权利的委托与让渡。但是,激进民主的思想代言人卢梭认为,人民是“不可分割、不可代表的整体”,产生于人民的公意是“完美的道德人格”。这样一来,“公意”就披上了完美的道德外衣,是无法进行分割亦无法代表的,甚至获取了凌驾于每一个个体的人的生命之上的绝对权力。“这就不仅是为人民主权提供合法辩护,而且是为假冒民主名义的集权专制提供堂而皇之的借口”[8](P255)。塔尔蒙把这一类型的“民主”,称为“极权主义民主”[3](P59)。幸好洛克思考出来了一条不同于卢梭的制度设计路线,在洛克那里,人民主权虽受到推祟,但它只是被相对抽象地理解成用于解释政府权力来源的合法性根据,而不是实施国家权力配置的一种具体规划。[9](P59-76)“这种思路为后来的代议制民主提供了重要启迪。据此,国家权力可被划分为‘国家权力所有权’与‘国家权力行使权’两个部分。前者称‘主权’,归人民所有;后者称‘治权’,由政府执掌。主权是不可让渡的本源性权力,而治权则是派生于主权的次一级权力。问题的关节点在于,如果把人民的同意视为组织政府的基本原则,那么,这一原则的制度化实现,必定要诉诸可辨识的委托行为。于是,公民的选举权就成为程序民主的‘硬核’,而做‘主’之‘民’也就只能按照可计算的方式来确定了。”[3](P59)人人平等的民主理念确定了均等式民主的地位,这意味着每个人的票数是等同的,并且符合要求的人民都能用自己的选票表达自己的偏好。那么,如何确定最终被选出的决策?如果按照卢梭“公意”以及“人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的理解,那么只能采取全体一致的表决原则。但是这种设想未免过于理想化了,在可操作性上可以说几近于无。退一步讲,“纵令具有可操作性,也会在投票过程中演化出一种‘敲诈式’行为——仅只有个人的否决就能够对众多社会成员的合意选择有效地予以终止”[3](P60)。这样一来,可计算意义的人民,就只能按照多数原则来把握了,于是选举制度与投票规则也进一步地确立了下来。那么,如何确保政府对委托权力的正当使用,避免独裁者的产生?近代西方民主制度又演化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代表民意的立法机构与代表立法意志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互相制衡、相互制约,确保民主的规则不会被部分人扭曲异化。

最终确定下来的民主规则一般是这样来体现民众的意愿的 (以最普遍的美国模式为例),美国学者福克斯和米勒将其称为“环式民主”模式:“民众对他们的需要了如指掌;入阁的候选人提供各种可选择的能以特定方式获得满足的需要和愿望;人民通过投票来选择看来最能满足他们的喜好的代表;获胜的政治家联盟颁布反映人们意愿的法律;较有觉悟的民众会对选举过程和结果加以关注,来判断那些候选者可能获胜或是他们所需要的;如果他们对结果满意,他们会投在任者的票,如果他们对结果不满意,他们会选择新的候选人来满足他们的愿望。”[10](P12)“尽管这不像人们可以制定、执行政策的直接民主(人民的和由人民所选举出来的政府)那样是纯粹民主,但在复杂的大众社会中,上述的过程通常是我们所能采取的最好方式”[11]。

我们看到,作为教权或者王权专制的政治替代,民主这一政治生活方式显示出了较于教权或者王权更为优越的品性。因此,近代以来几乎所有国家的革命都是在自由、平等、民主的旗帜下展开的,这些信条不仅是“法国革命的原因,而且……是大革命最经典最实在的功绩”[12](P46)。然而,在工业文明的演化中,民主虽然走上了圣坛,成为信仰,获得了话语霸权,但其在近代早期的那些伟大品性也日渐消逝。到了工业社会的晚期,民主曾经拥有的积极意义已经被消磨殆尽了。西方民主的含义发生了异化,异化成了一种“游戏规则”或者“政治工具”,甚至成为政治家去煽动、利用公众的手段。在民主政治之中,人们并没有真正享受到自由、平等的生活。就如卢梭批评英国代议制时所说的:“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是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5](P127)

为什么民主发生了如此异化?许多学者将责任归咎于官僚制的种种弊端,并且尝试通过职业道德重建和公共服务改革对民主制度的异化进行修补和重塑。但是,福克斯和米勒却提出了一种不同的观点,他们批判“将官僚制拿来做替罪羊”的责任推卸行为,并且进行了更为理性的思考,即“在管理人员系统内部,由于政治家为了将官僚机构控制在手中,而强加一些标准,如政绩评估等,而导致了政治体制的失效,正是这些政治家的渎职导致了立法危机,而公共服务改革则是对这些危机的弥补。由于从业的公务员被拿来做替罪羊,20世纪70年代民主怪圈的恶性循环,到了80年代达到了高峰。”[10](P5)按照这种说法,“福克斯和米勒并未打算要去为官僚制辩护,他们所要表明的态度是:不应把一切非民主的和反民主的行为都归罪于官僚制,而是应该对民主制度本身进行审查,即应当从根本上对民主制度提出怀疑。官僚制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有其自身原因,而在官僚制中所存在的根本的问题,则是由它所服务的民主制度引起的。”[4](P238)

所以,我们可以大胆地正视这个事实:之所以导致了现在的局面,除了官僚制弊端的原因之外,根本原因是由于上述民主制度框架发生的断裂与崩塌,才造成了民主模式的异化。按照以上叙述,西方民主是在层层理论建构的基础下搭建起来的制度设计,包括:第一,在由人民来统治中确认人人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利,但又需要在领域划分的基础上确立可操作且合理的公民参与资格;第二,由人民来统治的优越性表现在,以均等民主下的“多数决”原则作为基本议事规则,它可以确保公平并保障多数人的利益并且防止集权;第三,由人民来统治的方式是,以民主选举作为民主制度运行的基本形式,并且肯定传统代议制民主“三权分立”结构下的民意表达、民意执行与监督的有效性。以上虽未囊括民主框架的全部内容,但都是民主制度框架中的核心部分。当民主的信念发生异化时,断裂的环节也正是从这些基础性的环节的崩塌开始的。

三、从民主到合作的转型

从民主到合作的转型并不是我们的主观愿望,而是根源于后工业化进程的客观要求。如果说全球化、后工业化意味着人类历史的一次根本性的社会转型的话,那么,在工业社会建立起来的民主的治理模式是肯定无法被搬到转型后的社会之中的。因此,我们需要谋求一种新的治理模式,根据张康之教授的看法,合作治理就是最佳选项。

上述可见,即使民主的治理表现出了非常多的逻辑悖论,在民主和法治的熏陶下成长起来的人们也依然认为自己熟悉的世界是与世长存的,世界中的修复与变革都会轻轻掠过,而永远不会对工业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有任何动摇。也正因为人们从未去思考一种全新的文明或者全新的社会,现存的治理结构、基本框架、思维模式才在人们的脑海中愈发根深蒂固,民主的制度甚至被神化了。于是所有的国家都积极地向民主治理靠拢或者宣称自己的民主合法性,“尽管各个国家都声称自己国家与其他国家不同,都要求尽力维护自己所建构起来的反映出自己特色的社会治理方式。但我们却看到,现代社会所拥有的被不同国家声称为不同的社会体系都是依据一个共同的模板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欧洲以及后来的美国在工业社会中建立起来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成了世界共有的文明,任何一个国家,即使不去采用它,也不敢去否定它。”[4](P310,311)

客观来讲,我们应当看到近代以来的民主所具有的历史合理性,它是人类在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做出的正确选择,是能够适用于工业社会的治理要求的。但是,20世纪后期以来,人类社会就处在了从工业社会走向后工业化社会的转型之中,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进入了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的时代。德国学者贝克将这个时代称为“全球风险社会”。在这个时代中,各类危机事件的造访频率越来越高,并且,危机事件也越来越难以应对,诸如全球金融危机、全球污染问题、全球核问题、全球恐怖主义等事件告诉我们,风险社会不仅是一国政府面临的巨大挑战,而且是世界各国所面对的共同挑战。总之,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人类遭遇了更多在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从未遭遇过的问题。这些都是民主的治理模式所无法解决的。正是这些,使得肇始于西方的民主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黯然失色了。

张康之教授将18世纪工业社会的启蒙定义为一场解放的启蒙,认为这场启蒙中的“个体和人性的解放必然导向民主和法制,因为当人们立足于个体这一中心去环顾世界的时候,个体的权利无疑会被放置在至高无上的制高点上”[13]。因此,在工业社会,权利便成为一种优位的政治主张,追求民主的治理也就顺理成章了。但是,工业社会中的个体被抽象为了同一类主体,个体的理想、愿望和行为等都被模式化为同一种格式,“现代的早期的盎格鲁萨克逊自由派政治理论所指的自然人,和后来古典经济自由派理论的经济人……都针对孤立的个人,都认为个人在本性上是追求保障自身的基本权利(政治自由主义),或是追求私人‘功利’(经济自由理论);两种理论都以为,社会关系只能透过契约关系产生,由于每一个个体都追求自己的权利或利益,最后自然会经由与他人合作来达成目标。”[14](P306)当然,西方学者所使用的“合作”一词,是对原子化个人社会交往的模糊的肯定性判断,按照张康之教授的说法,西方学者所谈论的合作,其实应当被理解为“协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工业社会是一个原子化的个人相互竞争的社会,“非伦理的、非道德的协作构成了工业社会群体行为的基本特征,所以,公共事业无非是公用事业的代名词,公共利益也无非是私人的共同利益的表现形式”[4](P267)。也正是因为如此,民主的政治运行模式和政治生活方式虽然包含着一系列有意义的价值追求,但最终总是导向了与其早期设计者初衷相反的结果。

因此,将人类引入后工业时代的第三次启蒙应当被定义为一场伦理的启蒙,“正如工业社会经历了18世纪的启蒙运动才找到了走向成熟的道路一样,面对通往后工业社会的进程,惟有通过一场建构方面的启蒙运动,去思考、探索和发现走向后工业社会的正确道路,去理性地设计出科学的适应于后工业社会的制度、治理模式和生活方式。”[13]而这场启蒙运动将我们导向的是一个合作的政治建构,这是对工业社会政治运行模式和政治生活方式的全面解构与重建。在合作社会的建构过程中,“随着法的精神的式微和伦理精神的兴起,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原则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权利主张可能就显得不合时宜了,相反,那些有利于社会合作体系建构、有利于合作行为发生和有利于和谐的社会合作机制运行的主张就会成为优位主张。”[13]也就是说,工业社会主张的权利必须要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才具有现实性,与之不同,在后工业社会中,我们需要更多地倚重伦理,需要在人的道德自觉性的基础上去开展合作,并且据此建构一个合作的社会。这意味着,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历史背景下,我们需要实现大胆的思想转变与治理变革,这将是“合作”从社会制度、治理模式和生活方式等方面对“民主”进行的全面置换。合作治理将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它将高于民主而又包含着民主,是近代以来民主理想的完成形态。

构想合作社会,出发点在于思考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的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单一治理主体的治理结构是不可能应对弥漫的风险和频发的危机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的发展呈现出多元治理主体迅速生成的局面。但是,我们思索现有的治理变革,就会发现,虽然合作治理的治理理念被提出,但是封闭与排他的治理路径,或者说单一的治理主体,却一直没有得到摆脱,学者们一直致力于思考的修复治理结构,也无非是如何让一方去压制住另一方,以防止另一方权力执掌的反弹,例如被学者诟病没有实质性参与的参与治理模式。于是,在压制的过程中,单一治理主体的权力封闭圈被打出缺口,治理主体之间权力的争斗过程之中形成了一种多元治理主体的假象。但是,一旦压制趋于尾声,就会复归于单一治理主体的结构。这就是为什么近代以来的治理观念一直在公共回应性与价值理性两端不断摇摆、现实中官僚制弊端与过度民主的问题交替出现却从未曾达成共识的原因所在。我们认为,民主治理的领域是有局限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直在强调社会组织存在的必要性了。但是,当我们主张从治理主体出发去思考治理架构时,我们应该跳出固定的思维模式,不再一直纠结将行政权力到底应该归结于政府还是归结于公民的问题。也就是说,不再在治理主体上去寻求主体与客体的区分,而是应该去思考合作治理,寻求治理主体之间的平等共生的实质性合作。

因此,把握社会治理体系的开放性是非常重要的,开放性的持续增长将带领我们走向合作治理的方向。比如,治理主体将呈现多元治理主体共存的局面,而治理过程也必将走向实质参与的结果。“基于政府是唯一性的社会治理主体的事实而提出的参与治理的想法应该得到超越,在多元治理主体并存的条件下,对‘政府治理,公众参与’模式的替代模式应该是一种‘合作治理’的模式”[4](P333)。实际上,美国学者博克斯在参与治理的基础之上提出的公民治理框架已经非常接近合作治理的要义了,例如,他强调公民的实质参与,强调实质民主而非形式民主的重要性,强调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并且将行政官员设置成“帮助者”的角色。这些都是合作治理所同样提倡的。但是,我们认为,合作治理的权力结构是开放的与合作的,指的是我们从未试图对治理主体进行主体与客体间的区分,或者去思考或试图让一方治理主体去压制住另一方治理主体。我们构想的是以平等互助的观念思考不同主体间的共生共在。这正是合作治理与在民主建构的范畴下衍生出来的参与治理、公民治理的不同之处。

“在合作治理的视野中,我们看到的每一个人都是行动者,在这里,主体消失了,每一个行动者都同时既是主体也是客体。在主体与客体同时消失的条件下,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决定了任何强制都不具有合理性。政府对社会的强制不被容许,同样,社会也将不再以民主的名义去想望对政府的强制”[4](P282)。这需要治理观念的转变,特别是要求官僚不再将公民视作外来入侵的风险因子,而公民不再将官僚看作与他对立的剥削者。也就是说,治理主体的身份应该是平等的,政府应该成为一种“帮助者”的角色。同时,公民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也应该被确定为一种“帮助者”的角色,而不是直接被认定为“主权者”或者“参与者”。这时候,公共行政建构是否应当归于民主的形式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因为治理主体间的互动才是关键所在,并且它能够达成实质民主的效用。这样一来,我们在思考合作治理的治理结构时,才能将治理单位不再局限于一个规模较小的治理单位,而是扩大到大型城市甚至国家治理中去。

构想合作治理,必然要创制一种社会秩序,去确保社会的稳定运行。在工业时代,社会秩序是通过法制的外在控制实现的。为了避免个体中心主义对他人利益的危害,政府的社会治理过程是通过控制的方式展开的,民主治理中的自由与平等也需要制度来进行维护,因此,工业社会形成了创制秩序。之所以工业社会的社会秩序离不开外在控制的枷锁,是因为工业社会是在个人主义的思想上进行建构的。“虽然个人主义在其本源的意义上是积极的,但是,当个人主义放大到组织、民族国家后,则彻底地背弃了个人主义的精神,使个人主义中所应包含的平等、自由等内涵完全丧失了,反而是每日每时都在制造不平等和压迫,并物化为社会的中心—边缘结构。比如,社会治理中的反民主的政府中心主义事实,国家关系中的西方中心主义秩序,都无所不用其极地嘲弄着自由、平等的个人主义理想。”[15]这样一来,个人及其个性就必须处于秩序的压制之中了。因为在个体中心主义、个人中心主义的思想上建构起来的工业社会中,一旦人及其个性不被外在于人的力量所压制,那么我们就认为它有着危害他人利益的风险、扰乱社会秩序的风险。

张康之教授认为,在合作治理中需要建构一种合作秩序。合作秩序的思想基础是将个人主义的个体中心化颠倒为个人主义的“他在性”,或者说是以“为了人的共生共在”为出发点进行建构的。“他在性”与个体中心化的思想差异在于,个体中心化所提倡的对个性的追求在“他在性”这里通常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这种个性包含着为了个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指向的是人性之恶、将整个社会的损益放在个人之后的个性追求,组织之中也是如此。于是,个人之间便需要抽象出同一性,从而使得现实中通过普遍性的制度施于人们外在力量的控制变得可行,个人的个性也就全部处于外在的压制之中了。而我们所说的“他在性”,指向的却是人的道德自觉,并且体现在人的行动之中,指向的是个人在行动时会时时关注他人的损益与对整个社会造成的后果,这是一种内在于人的力量,是个人对自我的约束而非外在力量的控制。这样一来,就可以看到,有了“他在性”的思想基础,在我们所建构的合作秩序之中,不仅人的个性,而且一切与人相关联的个性化存在,都不仅不会挑战或威胁这种秩序,反而会增益于这种秩序,那么,也就不需要去施加任何的控制或者寻求同一性以便施加控制了。如果说民主导向的是控制性的治理体系,那么,合作秩序构建起来的应该是个性化的社会体系或者说是包容性的社会体系。因此,一旦我们走向了合作秩序建构的道路,社会治理就会以非强制性而去展现自己的特征。那时,社会治理中反民主的政府中心主义与国家关系中西方中心主义秩序的问题,也就自然地在合作行动中消解了。

最后,在合作社会的建构中将如何解决公民的知识与责任感的问题?参与治理的观点是,公民的参与是与利益的可感程度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当他们的决策与他们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并且他们的行为影响效果足够明显时,对利益的追逐与参与进程中的成就感就会吸引他们进入治理过程之中。那么,治理的知识又该如何解决呢?博克斯在社区治理的构想中设置了“帮助者”的角色,希望政府能够实现对公民的教育。但是,我们认为,当自身在参与中获得利益和满足感成为公民行动的全部理由时,当政府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必须承担起引导和教化公民的全部责任时,由此建构起来的参与就会是松散的。因为,被获得感捆绑的参与者与依赖被教化获得的参与知识是无法应对后工业化进程中的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的,风险与危机的到来很容易使这种治理结构崩溃,甚至这种结构本身在非外力的作用下也容易趋于自我异化。因此,在合作社会的建构中,这种情况需要得到彻底改变。

合作社会的架构是由内而外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合作社会中的参与需要源于一种从内而外的公民自觉。或者说,需要呼唤超越于工具理性的道德理性的回归。而道德理性指向的正是出于责任感而进行的参与或者说是合作,而非被利益与成就感诱惑的协作。然而,“即使关注伦理建构的问题,也应当看到,个人并不拥有先验的充分合作的能力,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的非正义性也并不是与个人完全无关的,在通向合作社会的道路上,无论是对现实病症的诊断还是开方配药,都不能仅从个人或政治的单方面出发。在这里,需要拥有的是历史(社会)的总体性观念。”[13]因此,合作伦理的产生与合作社会生成是互相成就、同步出现的结果。在合作社会中,我们可以相信,在多元治理主体并存的条件下,公民的责任感与知识将得到增强和升华。这将是治理主体之间长期合作互动所取得的必然结果。在合作治理中,政府对于社会中的各种各样的治理主体的引导与帮助是可以存在的,甚至在后工业化进程的转型之中,政府或者社会组织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需要作为引导者的重要身份而存在。但是,我们认为,政府终有一天需要摆脱教化角色。因为,既然公民参与的责任感是自觉产生的,那么在开放性的治理过程中,这种知识就应当是可获得的并且是主动获得的。可以认为,一旦合作治理的模式走向成熟,就意味着合作行动不是教化而是自然产生的,是根植于人们心中道德理性的指引,是在后工业化进程中逐步形成的,而非某个主体刻意为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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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代民主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