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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建议

2018-03-25金晨

大经贸 2018年1期
关键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

金晨

【摘 要】 当今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成长迅速,在金融市场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金融市场增添了活力和多样性,但是其迅速崛起也增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和不稳定性。由于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立法和监管不完善,部分法律界限模糊,各部门监管职能不明确,行业整体发展缺乏规范,存在欺诈、侵犯客户权益的行为。本文针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在完善监管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问题 金融监管 监管体系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为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平台创新业务服务形式,一类为互联网企业用新技术开发新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不论哪种形式都是互联网与金融市场相结合的产物,是如今金融行业发展的新方向。互联网对金融行业的渗透已然出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民众日常投资、支付等行为息息相关,由于其自身特点和监管空白,其发展存在诸多问题,严控其风险、并采取更加有效的监管措施是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虚假宣传与欺诈

虚假宣传与诈骗主要涉及第二类互联网企业,比如互联网App的金融业务、基于互联网进行的金融创新业务,以及与贷款融资等相关的互联网业务。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包括:平台设立门槛较低,信息不公开,平台通过不实的宣传手段迷惑投资者,夸大自己的资金规模,模糊资金来源,片面强调项目优点,而缺少风险提示。这类互联网平台通常以高收益率承诺投资者,但远高于市场平均收益率的投资带来的巨大风险对平台持续经营造成严重威胁。

(二)投资者权益保护

普通居民对于投资了解不多,易于出现盲目跟风、追逐高风险等非理性投资决策,且大部分投资者缺乏专业的投资相关知识,风险承担能力欠缺,容易在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信息安全问题

互联网金融其中不免涉及一些个人隐私和重要身分信息的数据。互联网金融企业主要依托于网络开展业务,没有有效的信息保护机制,就很容易出现信息的非法买卖法行为,用户和企业信息安全受到严重侵害。如果互联网信息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就会導致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信任度大幅降低,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身发展。所以,保护互联网金融客户的信息安全是行业发展的基础。

(四)信用风险问题

互联网金融平台是依托于虚拟网络平台,缺乏面对面等有效核实机制,加之,目前中国社会个人征信系统不够完善。所以,平台发放贷款时容易出现借款者重要信息、财产状况、诚信记录资料不完整或者不属实情况,这就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互联网平台的信用问题也应当得到重视。客户在交易或代理关系中处于较弱势地位,容易在遭受虚假承诺和信用保证时缺乏维权能力。互联网平台信用进行评估的权威第三方机构缺乏。

(五)法律地位问题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广泛出现一方面带动了互联网创新热潮,另一方面也增大了法律认定难度。部分金融产品法律界限模糊是否合法还有待商榷。虽然,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之初有法定的业务范围,但随着企业创新的加深,业务的不断拓展,超出部分的业务合法性并未有明确规定。责任分配不清晰,监管依据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和业务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追踪。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多元化

虽然目前国家有颁布相关的法律指导意见,从基本业务、产品种类对各部们监管责任进行了有效划分,但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业务种类多、分散性强、大部分企业规模不大,单一或单方面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不太适宜互联网行业的全面监管,很容易出现监管漏洞,所以互联网行业的监管需要由中央和地方协同监管、政府各部门协同监管。不仅要通过“一行三会”对其各个相关业务进行独立监管,也要通过有机合作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对其整体协调发展进行有力把控。既要形成网络、也要明确梳理每一个具体问题点上的核心责任主体,避免在出现问题时各部相互推诿。

(二)完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

互联网金融行业不规范的主要表现在企业信息不公开,导致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监管机构应当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管,监管内容包含其业务开展、宣传手段、交易情况、风险提示情况。强制信息披露有利于消费者产品选择,有利于监管机构的监管,同时也有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良性竞争。对于没有按照监管机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或风险提示的互联网企业要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监管机构可借助行业自律或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多元化实时监控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状况,并依据信用评级机构和行业自律情况对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分层建立诚信档案,并对诚信不佳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提出业务限制或整改意见。

(三)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首先要依靠法律及监管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主体,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的发生。其次,要消费者自身辨别风险、承担风险的能力。通过多方风险提示及提高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透明度,帮助投资者全面获得决策信息,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方案。第三,企业和有关部门要有及时全面的金融纠纷应急处理方案,尽力补偿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条款和处罚规定也应当在添加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样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投资中有法可依,互联网金融企业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参考文献】

[1] 王念,王海军,赵立昌.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基础与模式之辨——基于中国的实践[J]. 南方金融,2014(4): 4-11.

[2] 张光涛.构建金融监管新思维 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和规范发展[J].财经界:学术版,2014(8):6.

[3] 徐庆炜,张晓锋.从本质特征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7):6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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