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与结构:社区社会组织的类型化分析
2018-03-23朱志伟
刘 振,朱志伟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0237)
社区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管理与社区建设的交汇点,是社会建设的微观主体与基本单元,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占据着重要位置。[1]从历史来看,社区社会组织是随着我国社区建设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是一个“政社合一”的总体性社会,占据了社区社会组织发育的全部空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社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原先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职能放到了社区,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日益突显。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发展方向,进而对社区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给予了社区社会组织更大的发展空间。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专章提出“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同年11月,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综治办等十六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提出“力争到2020年,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为“十三五”期间我国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设定了明确目标。由此可见,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在现阶段受到了极大的重视。
但如何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定义、分类以及其在社区治理中的定位,仍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这种状况容易造成对社区社会组织理解的混乱,不易达成学术共识。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回答何为社区社会组织,如何划分社区社会组织,有哪几类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如何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等问题,以期为社区社会组织的相关研究做基础探索。
一、概念界定:何为社区社会组织
概念界定是划分理想类型的必要前提。但现阶段社区社会组织仍存在概念模糊不清、指代不明的问题,且常与“社区民间组织”“基层社会组织”“社区自组织”“社区中介组织”等概念混用。社区社会组织具有一般社会组织所具有的非政治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等特点。[2]但与社会组织不同的是,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的概念息息相关,具有“社区性”这一独特属性。对于社区社会组织的“社区性”,学界有很大的分歧,正是对“社区性”不同的理解导致了学界对社区社会组织定义的争议。有学者从居民社区参与角度理解社区性,即将社区性理解为以社区居民的主体性,从而把社区社会组织定义为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成员,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多样需求为基本取向,由社区居民自发成立,并自觉参与,以公益或互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形态。[3]此种定义下的社区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一些社区志愿组织和文体娱乐类社区组织。也有学者把社区社会组织的社区性理解为社会组织的“社区内生性”,即社区社会组织是根植于社区内的社会组织,它是居民为满足自身需求而自发组织起来的,具有自发性、草根性、自治性等特征,[4]从而把一些内生于社区的维权类与服务类社区组织也纳入到社区社会组织的范畴。另有学者在广义上理解社区性,把一切在社区范围内开展工作的社会组织,纳入到社区社会组织的范畴,将社区社会组织定义为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以满足社区居民需要为目标的社会组织,[5]从而涵盖了源自社区外部且非社区居民参与的社会服务组织。
综合上述学者对社区性的理解,所谓“社区性”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要素:产生于社区、服务于社区和以社区居民为参与主体。笔者认为,在现阶段社区组织化程度不高的前提下,应从广义上去理解社区社会组织的“社区性”概念,鼓励一批源自社区外部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因此,应把社区社会组织定义为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活动范围、影响范围主要存在社区之中的社会组织;但并非一定强调社区社会组织内生于社区,其主要成员也并非一定由社区居民构成。
二、分类框架:如何划分社区社会组织
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的分类,学界依据不同的区分标准,产生了不同类型的社区社会组织。譬如,根据社区社会组织活动的内容,可将社区社会组织划分为权益维护类、志愿服务类、便民服务类、经济发展类、社会管理类、文教娱乐类等多种类型;[6]根据备案或注册的标准,可将社区社会组织划分为正式注册的组织、在街道或社区备案的组织、未注册也未备案尚处于发育过程中的组织等三种类型;[7]根据组织人员的构成原则,可将社区社会组织划分为居民参与型与非居民参与型两种类型;[8]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性、群众性和专业性等属性,可将社区社会组织划分为由居民自愿组成社区民间社团和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满足社区居民特定需要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9]由此可见,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分类尚未有统一的标准,且上述划分并没有学理上的依据和科学的框架。本文要做的努力则是在组织理论的基础上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分类。W•理查德•斯科特(W Richard Scott)把“目标”与“结构”作为区分组织和其他社会集体的两个重要属性。目标与结构是组织的本质特征,是伴随着组织理论演进的一对重要范畴。[10]笔者拟从社区社会组织的目标维度和结构维度入手,以社区社会组织目标维度上的利己性和利他性、结构维度上的理性系统和自然系统为标准,构建社区社会组织的分类框架。
1. 目标维度:利己抑或利他
组织目标是组织分析中的重要概念。目标可以提供制定和选择行动方案的准则,目标是决策和行动的方向与约束。[11]而且特定的目标可以指导组织结构的设计。社区社会组织的种类繁多,其目标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笔者主要选取利己与利他两个概念作为划分社区社会组织的目标。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利己性是自然属性的内在要求,而利他性则是社会属性的重要表现。就利己性而言,主要有个人主义和合理利己主义之分,①因受社区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和“公共性”特征所限,本文“利己”的概念主要是指合理利己主义,即对自己利益的追求就包含着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中国“差序格局”乡土社会实际上也正是从合理利己主义出发的,人们按照这种“合理”理解的个人利益去组织社会,个人利益就可以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调起来。
作为人们从事共同活动的所有群体形式,社会组织必然要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分工之中,不论是社会关系维持还是社会分工的实现,利他主义都是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利己主义相同,利他主义也有多种表现形态。伦理学将利他主义定义为为他人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或以利己为目的以利他为手段的道德原则。[12]按照此定义可简单地将利他主义分为奉献型利他和互惠型利他,主要具体表现为一些志愿服务和互助行为。另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制度化利他的概念以代指社会工作,即认为社会工作的利他行为是受特殊情境中的社会准则以及社会所能提供的资源控制的, 并非直接来源于社会工作者个人的动机或道德。[13]本文主要在一个较为宽泛的范畴对社区社会组织目标的利他性进行讨论,包含上述三种利他主义。
2. 结构维度:理性系统抑或自然系统
为实现组织的目标,组织会设计或自发形成相应的组织结构。对于组织的结构,最简单的区分就是正式结构和非正式结构,抑或是称作理性系统的结构和作为自然系统的结构。前者的组织目标能够清晰界定,组织内角色联系紧密,且具有明确的组织规则;后者的组织目标复杂模糊,组织内角色联系松散,且并未存在明确的组织规则。正如传统经济学和经典社会学都习惯于从理性的视角分析人的行为,同样,从泰勒(Taylor)的科学管理思想到西蒙(Simon)的行政行为理论,无不强调作为理性系统的组织结构,即组织对明确目标的追求和高度正式化的结构。但在作为自然系统的组织那里,组织的目标与组织参与者行为之间的关系要复杂的多,因而组织的结构是一种非正式的结构。在他们看来,以纯粹的理性技术准则管理社会组织是不理性的,因为它忽略了参与者行为非理性的一面。[14]正如阿吉雷斯(Argyris)所言,“正式化结构注定会变得无效率和非理性,因为它浪费了组织最珍贵的资源——参与者的才智和创造力”[15]。在中国重伦理、重感情的熟人社会中,作为自然系统的社区社会组织更是不容忽视。
三、理想类型:有哪几类社区社会组织
如上文所述,社区社会组织的分析框架有目标和结构两个维度,社区社会组织的目标维度又可分为利己—利他两个方面,结构维度可以分为理性—自然两个方面。以目标维度为横轴,结构维度为纵轴,交互分析后可以构建出社区社会组织的四种理想类型:维权类社区社会组织、社区新社会组织、文体娱乐类社区社会组织、义工类社区社会组织(见图1)。且在此基础上,下文试进一步构建社区社会组织的理想类型推演模型,以实现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类型化分析(见表1)。
1. 维权类社区社会组织
参见象限一(利己+理性),此象限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利己为组织目标,作为一种理性系统,具有正式的组织结构,主要是指一些利益代表型社区维权组织,以社区业主委员会最为典型。此类社区社会组织表现出了鲜明的利益主体性,是自身利益使社区居民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以一种组织化的形式共同关心社区事务,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社区居民共同利益的维护赋予了社区维权组织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是其产生的主要动因。作为一种社区组织形式,此类组织旨在将社区集体维权行动逐步纳入组织化的渠道,以基于契约的理性协商和组织对话来化解社区的事务纠纷。[16]在社区维权过程中具有更强的集体行动倾向,是一种理性化、组织化维权的行为逻辑。在社区治理中维权类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承担着居民利益表达和权利维护的功能,也发挥着聚合居民共同需求、凝聚居民共同利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 社区新社会组织
参见象限二(利他+理性),此象限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利他性为目的,作为一种理性系统,具有正式的组织结构,主要是指一些驻社区的新社会组织,②以社工机构最为典型。此类社区社会组织,并非在社区内由社区居民自发产生,其组成人员也并非全部都是社区居民。但是服务对象和影响范围都是社区或社区居民,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解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等现象。与企业的“经济理性”和政府的“行政理性”不同,社会理性是新社会组织的行为逻辑。这一理性机制是建立在社会成员对新社会组织所倡导的公益理念的社会认同基础上的一种“信托关系”。此类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主要发挥着协同治理的作用,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深化公共服务内涵具有重要的意义。
表 1 社区社会组织的理性类型
3. 文体娱乐类社区社会组织
参见象限三(利己+自然),此象限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利己为目的,作为一种自然系统,具有非正式的组织结构,主要是指一些文体娱乐类社区社会组织,诸如社区健身队、社区艺术表演队等。在现如今这个“陌生人社区”的时代,社区中的文体娱乐活动成为居民社区参与的有效形式,与国家治理细密相关。[17]居民基于对自己身体健康的关注、不同文体活动的爱好以及集体活动的心理需求等初衷参加各种文体活动。这些以“利己”为目标的文体娱乐活动的开展,自然产生了可供社区居民参与的兴趣团体,即文体娱乐社区组织。此类社区社会组织多由社区居民自发组成,组织结构较为松散,以兴趣、爱好、情感等要素整合社区居民,吸引社区居民分类参与不同的团队,使居民在某些方面达成共识,是一种以兴趣为纽带的行为逻辑。虽然表面上此类社区社会组织对于社区治理没有起到直接的作用,但文体娱乐组织是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把社区居民凝聚在一起,成为了社区再组织化的重要载体,对于社区公共议题、社区归属感的产生亦起着重要作用。
4. 志愿类社区社会组织
参见象限四(利他+自然),此象限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利他为目的,显示出较强的集体意识。作为一种自然系统,这类社区社会组织具有非正式的组织结构,主要是指一些社区志愿者团队和社区义工组织。一般来说,社区义工组织是由一批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区而提供服务而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人所组成的团队。多数学者认为,此类社区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利他性、自发性、持续性等特征;也有学者指出,在当下实际社区治理中,其也具有动员性和准政府性、准政治性的特点。[18]但笔者认为,志愿精神和公益意识是此类社区社会组织产生的动因,公益性和无偿性的服务是此类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逻辑。现阶段社区志愿组织在社区治理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可以协助社区居委会和新社会组织开展相关地社区服务活动;另一方面,也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的重要渠道,对于社区公共性的产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发展路径:如何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各种各样的社区社会组织存在于现代社区治理场域之中,其在组织结构上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在社区治理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基层实践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可以说,社区社会组织在目标、结构、功能以及存在形式等方面各有不同,表现出明显的异质性特征。但是,社区社会组织又具有立于政府与市场的共同属性,这给上述各类社区社会组织深深地打上了“社会”的烙印。社会是相对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民间公共领域,诚如李培林所言,在我国的组织分类上,除了“政府的”“市场的”剩下都是“社会的”。[19]笔者认为,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各类社区社会组织均蕴含着社会要素,具有着社会属性,遵循着社会的逻辑。因此,社区社会组织无疑属于社会的范畴,是社区治理中的四种“社会力量”。具体而言,上述社区社会组织间异质性是不同社会力量的外在表现形式;社区社会组织共同的社会属性是其发展的内在逻辑。外在形式上的异质属性造就了社区社会组织多样化的类型和功能;内在逻辑上的同质性给予了不同社区社会组织之间相互转化的渠道与可能。因此,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治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应当从两方面入手。
1. 异质性基础上,社区社会组织的分类治理
现阶段社区异质化程度不断提高,必然导致社区社会组织种类繁多、构成复杂,先天性地决定了我国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起、培育和治理兼具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征。因此,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功能、规模、组织成员以及服务对象不一,不可能采用单一的管理模式,在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理念与模式上,应采用分类治理的策略,针对社区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和不同需求,给予不同的政策关怀、管理措施和具体指导:在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备案时,应积极判定哪些社区社会组织适合登记,哪些社区社会组织需要备案;在给予社区社会组织物质、场地、设施帮扶上应考虑不同类型组织的现实要求;在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中,应探索不同社区社会组织与基层政府、居委会、社区居民的关系有何不同(譬如,对于文体娱乐类社区社会组织,应适当降低备案要求,为其提供合适的场所,并对其日常活动进行规范引导;对于志愿类社区社会组织应重点扶持,积极引导其参与社区治理与社区服务;对于维权类社区社会组织应转变态度,给予适当帮扶,使其逐步壮大;对于服务类新社会组织应优先发展);提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基金会拨款、慈善筹资等多渠道的经费支持,并通过免税、服务场地无偿拨付等方式优化组织发展环境,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区治理;逐渐形成优先发展新社会组织、重点帮扶社区志愿组织、逐步壮大社区维权组织、规范引导文体类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格局,也即形成基层社会治理中制度与主体间的“恰适性”逻辑。[20]
2. 同质性基础上,社区社会组织的类型转换
虽然社区社会组织的类型繁多,但其并非静态不变,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也非绝对如一。社区社会组织的类型及功效会根据社区需求、资源条件以及政策环境的改变而沿着不同的路径发展,实现动态调整,因此,应依据社区社会组织共同具有的社会属性,引导社区社会组织朝积极方向发展。譬如,在“理性—自然”维度上,现代组织对“理性”的追求与草根组织对“共同体”的营造,并非截然矛盾,可以二者兼备。在具体社区实践中有不少社区志愿组织被成功地打造成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文体娱乐组织参与社区维权也不乏案例;同样,在“利己—利他”维度上社会组织也是可以转变的。不少社区文体娱乐组织在参与到社区服务之中,成为了文体娱乐与社区志愿服务兼具的社区社会组织;[21]也有不少利己属性的社区维权组织从小范围的社区维权,发展成了以利他为目标的专业维权社会组织。面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动态性和灵活性以及作为其基础的社会性,基层政府和居委会应正确引导,实现“从利己到利他”、从“自然到理性”的成功转变,引领社区社会组织更好地服务于社区建设,让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乃至整体的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结语
在当前的社区治理中,社区社会组织呈现出多种形态,相应地在社区治理中也发挥着多种功能。在以往文献中关于社区社会组织这一重要问题的研究,往往只是简单地以社区社会组织这一整体性概念来代表所有组织类型;抑或是基于局部经验研究,单一强调某一类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演变。但对于社区社会组织的差异性关注较少,并没有形成一个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研究的趋势。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依照斯科特的组织社会学理论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类型化分析,从利己—利他与理性—自然两个维度建构社区社会组织的理想类型。诚然,上述二维分析框架的设定并没有经过严格的学理论证;同时,由于社区社会组织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其交互分析形成的四种理想类型尚不能穷尽所有社区社会组织,仍存在如综合性社区社会组织等其他类型;且四类社区社会组织间也存有相互转化的可能。因此,本文注定只是一次有待完善的探索,仍需进一步展开实证研究,通过对现实中的真实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弥补理论研究的不足。
① 所谓“合理利己主义”是一种企图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结合起来的利己主义,认为趋乐避苦、自爱自保是人的本性,追求自己的利益本身就包含着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任何为他人利益的活动,实际上也是从利己出发的。而个人主义则与此相反,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对立起来。引自王海明2000年发表在《河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的论文: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辨析。
②新社会组织是一种追求社会理性,提供非营利的社会服务或社会支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其中最为典型的新社会组织就是一些驻社区的社会工作机构,引自徐永祥、侯利文、徐选国2015发表在《学习与实践》第7期的论文:新社会组织:内涵、特征以及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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