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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到“国”:慈善精神培育与慈善生态营造研究

2018-04-01栾文敬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18年2期
关键词:慈善事业慈善

陈 静,栾文敬

(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河北 保定,071002)

一、问题提出

慈善是对人类生存环境不利因素的回应,也是理解人类天性的基础。慈善用道德愿景来理解需要帮助的人,并希望通过某些方式让世界变得更好。[1]对于善行的心理动力机制曾有“利他”、“利己”和“互利”之争,如莫斯在《礼物》中提到施助是“回报性的利他主义”,施助创造了社会联系,即使受助者无法给予施助者回报,施助者也会从其他社交领域区得回报。蒂特姆斯在《礼物关系》中批评了莫斯的观点,他认为人们是秉着为公共服务的思想来做慈善的,并非期望有所回报。法国哲学家雅克•德里达认为,受助者不应该在接受捐助的过程中有任何的自卑和羞辱的感觉,这才是真正的利他。[2]沃尔夫在《谁的守护者:社会科学与道德义务》中指出,道德意识是通过人与社会的互动以及人对社会环境的回应而形成。道德的形成受文化的影响,由人与社会的关系所决定。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通过学习、反思,调整和互动,发展出了道德规则。个体唯有自发地、亲身地在日常生活中作为规则的创造者参与道德规则的建构,才能在不违反自己的前提下,在道德规则之中融入自我意志,并使道德规则稳定地运作。[3]新慈善资本主义精神指出捐赠是一种社会责任。布迪厄指出慈善活动和志愿活动是非营利性的,慈善组织和志愿者需要赋予其自身的行动以某种意义或丰富的文化内涵,使得志愿行动和慈善救助活动可以持续地进行下去。[4]

钱穆认为中国人的经济理论是以人文主义为立场,或说是以道德主义或礼义主义为立场的。[5]“中国人的人生快乐和幸福的传统理念,不在于经济水平的超高标准,而在美化人生上。人生在物质器皿上追求艺术化达到内心满足,在伦理道德上追求仁义,追求善以达到内心的满足。”[6]周秋光等学者指出慈善事业经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每一个阶段都受前一阶段慈善文化的影响,保留着前一个阶段慈善行为特征的痕迹。我国慈善事业从整体上看仍处于扶贫济困阶段。现代慈善事业建是基于平等、互助与多元化价值理念的,其所倡导的理念和人文关怀尚未被国人真正深入地内化到个人的慈善意识中。恩赐、救急救贫等传统慈善文化观或慈善行为方式仍然是国人慈善参与的主要特征。[7]中国的慈善社会心理动力机理以及慈善事业发展规律究竟是什么?本文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框架,解析慈善从“家”到“国”,从“传统”到“现代”的生成和发展轨迹,探索法律和情理共融的慈善精神培育机制,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家”与“国”和谐互益的慈善生态营造路径。

二、家国同构:慈善精神的萌发与慈善生态雏形

慈善二字在中国的传统文化典籍中的释义是“仁慈”“善良”,包含有“恩被于物,慈爱于人”“老其老,慈其幼,长其孤”等含义;慈善行为常被喻为“积善行德”。敬老爱幼、扶贫帮困是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被视为中国传统慈善事业最早的萌芽。[8]社会结构格局的差别产生不同的慈善生态。如西方团体格局中道德的基本观念建筑在团体与个人关系之上,团体是个有赏罚的裁判者、公正的维护者和全能的保护者。中国社会差序格局中道德体系的出发点是“克己复礼”“壹是皆以修身为本”。社会范围是从“己”推出去的,而推的过程里有着各种线路,最基本的线路是亲属:亲子和同胞,相配的道德要素是孝悌。另一线路是朋友,相配的是忠信。[9]35-36家庭是最基本的合作团体。在家庭和亲属关系里,“社会技术”最易陶养,以礼来规范生活的社会也最易实现。儒家想创造一个礼尚往来的理想社会结构,中国原有的亲属组织也就成这结构的底子。[9]345儒家的礼乐运动一面是种下了中国人的和平根性,一面是扩大并延续民族生命。中国人耻于用暴而勇于服善的雅量,正是从礼俗陶养出来的理性,并维持着三四千年不断的历史。此根于人类理性而发育的文化,任何人类遇着都像是寻到了自己的家,如水归壑,不求自至,尤其从理性来的“天下一家”的精神,不存在狭隘的种族意识、国家意识,中国民族伟大,皆礼俗之效。[10]家国同构是慈善生态的社会基础,家庭伦理是国人慈善精神萌发的源泉。

传统社会中的慈善行为由于受到儒教的传统主义以及宗教报应思想的影响,亦即是在善门与宗教门的涵蕴底下,有关施舍的救济观念,不是来自乡党邻社会伦理的道德责任,就是变成带有强烈善恶功过的让渡伦理,如做功德,积阴德。[11]38道家的善恶报应说、佛教的因缘果报说从中国的血亲文化基础出发,把“福报”和“恶报”视为与个人的前世现世来世及其家族成员如影随形的“因缘”,形成从家庭和家族层面唤醒个体的道德责任意识的行善心理动机机制,从横向上是从家庭内部向外部社会扩展,纵向上是从个体今生向来世,从自身向子孙后代推延,通过促进道德自觉和自律来约束个体行为和明晰造福自身及后代的方法。传统社会慈善事业的心理动力机制是从家庭伦理出发,基于家族体系和亲属制度中的互助。佛教和道教慈善文化能够对中国民间社会伦理观念影响深远,也是因为它融合和适应中国的血亲文化机制,把个体和家庭代际间的福祸因缘与个体的善恶行为联系起来,唤起道德自律。

三、从“国家保障”到“民间社会动员”:慈善精神成长与慈善生态变迁

按组织载体和资源整合的方式,可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历史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先秦至明清时期,慈善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负责对贫弱人群进行慈善救助;第二阶段是民国时期,慈善组织踊跃参与慈善救助,民族精神与慈善文化水乳交融,民间慈善事业步入繁荣发展时期;第三阶段是建国后至20世纪80年代末,以政府行政力量为主要的慈善资源动员机制,通过“政府—单位(社区)”对慈善资源进行整合,民间慈善组织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第四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至2010年,政府对民间组织实行分类管控,官办或具官民二重性的慈善组织逐步回归民间志愿性组织,民间慈善组织获得生存发展空间;第五阶段是2011年至今,系列慈善危机事件发生后,国民慈善意识逐步觉醒,慈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慈善组织进入规范化发展时期,慈善事业步入由“伦理本位”的传统慈善向“伦理与法治交融”的现代公益慈善转型。

(一) “集体主义”慈善精神和政府驱动型慈善生态

我国古代的慈善事业被政府视为仁政爱民、稳定社会秩序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予以实施,“官本位”的慈善具有悠久的传统,民间社会虽然也不乏互助互济的慈善活动,但多是个人或民间组织零散的慈善行为,不同于以国家为主体的有组织有体系的覆盖面较广的制度化的慈善救助。明清时期,在社会问题复杂化和国家整合社会秩序力量衰退的背景下,慈善组织曾兴盛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团结社会各阶层力量共同致力于社会建设,政府建立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家统合社会的管理体制,通过单位制和人民公社制度控制社会资源的配置,政府垄断了社会福利的供给,从客观上消除了民间社会慈善事业发展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

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下岗职工增加、失业人口攀升所导致的社会贫困阶层增多和贫富差距扩大以及人口老龄化等社会问题突显,政府为应对贫困问题的复杂化和减轻财政负担,尝试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解决问题,慈善事业重新受到国家的重视并在政府的推动下得以复兴。我国慈善组织具有泛政治化的特征,慈善部门不仅依托于政府部门建立,在运行的过程中慈善资源整合的方式和途径也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推动,慈善组织本身从管理到运行,都有政府的干预和控制。[12]49“官办”慈善组织主要是通过“国家—单位—个人”的路线来对社会进行动员以整合慈善资源开展针对贫弱人群的救助活动。“国家—单位—个人”模式的单位制慈善动员是在集体意识导向下,以政府的行政组织为依托动员社会参与,这一资源整合方式在应对如自然灾害等突发紧急性事件时具有及时高效的特征,政府在政治动员的过程中实现了慈善动员,慈善事业主要是作为协助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的残补性角色发挥社会功能。

(二) 民间慈善精神成长与官民合作型慈善生态

“国家—单位—个人”的慈善动员路径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慈善事业的自愿性和社会性等本质属性,降低了人们慈善参与的积极性。政府在督促“官办”慈善事业改革的同时,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培育民间社会工作组织以及完善慈善法律制度环境等措施积极推动慈善领域的“官民合作”,促进慈善资源整合模式由“国家—单位—个人”向“国家—(社区)社会组织—个人”模式的转变。“国家—(社区)社会组织—个人”模式中,政府是慈善事业发展的督促者,公益慈善事业逐渐回归其本质属性。

慈善事业的演进历程是慈善生态逐渐完善和成熟的过程。慈善组织从建立到步入规范化发展时期,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支持。慈善组织及其运作机制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载体,与政府、市场以及其它类型社会组织等正式和非正式支持体系的互动,共同构成了以慈善文化和制度为核心和灵魂的公益慈善生态。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为公益慈善生态的运转释放社会空间和创造法治环境,慈善组织在公益慈善生态中扮演着联系和促进个人、家庭与社会、国家良性互动的平台作用。相对于政府选择模式的官办慈善组织而言,民间慈善组织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是一种社会选择的过程。[13]我国慈善事业的演进史是从政府推动慈善组织成立和主导慈善救助活动开展,到尊重和促进社会选择,不断改进慈善组织生存的制度空间,以完成慈善事业回归慈善本质属性的过程。

四、新善法时代慈善精神培育和慈善生态营造的机制和路径

现代公益慈善生态是民间社会基于自助与互助的意识,以慈善组织为载体,通过个人、家庭,社区、社会组织和政府的集体行动共同致力于贫弱人群的救助保护和社会福祉提升而形成的互动体系。公益慈善生态既是各参与主体互动的结果,也是一种互动过程和机制,施助者与受助者群体在慈善参与的过程中形塑具地域性和时段性的慈善文化。基于“团结、承认与互助”产生的公益慈善生态还原了民间的社会互助共济能力,有益于实现慈善资源动员机制的多元化,诸如从以行政动员为主到官民合作乃至民间自助的转变,还原与维系慈善事业民间性和自愿互助的本质属性。

(一) 慈善生态的营造机制:“团结、承认与互助”

中国社会的个体化进程是没有社会保护的个体化进程。“市场经济的发展令人们脱离于熟人网络的规范格局,但社会保护的缺失未能把个体重新团结起来,把人们重新嵌入新的社会关系之中。新独立的个体都变得没有安全感,于是每个人都专注于保护自己的利益。”[14]民间慈善生态可以形塑人们的同共体意识,形成相互信任、团结与互助型社会关系结构,在保障个体话语权和个人相关权益诉求的同时,为个体利他行为的生成创造了合理的场域,客观上促进了社会慈善事业发展与和谐社会秩序生成。慈善组织对诸如底层民众的贫穷、疾病等社会问题能够适时和灵活地予以关注和解决,在长期的基层实践中对于促进社会发展、整合福利资源和维系“互助与团结”这一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理念发挥不容忽视的功能。武川正吾指出,再分配之所以能够成立,是因为转移方和被转移方同属于一个共同体,互助被认为是共同体成员的义务。这种资源转移之所以被认为是正当乃是因为提供资源的主体与接受资源的主体是同一个共同体的正式成员,而同一共同体的成员之间必须相互援助。如果将团结定义为基于共同的利害关系或理念的共同行为,那么再分配的各种制度的前提就是团结这一价值。[15]国家层面的社会福利供给与慈善组织的社会服务供给是基于团结、承认和互助的文化价值观来进行的,慈善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国家与社会之间信任关系的断裂,慈善组织的行为理应区别于政府与市场的行为,具有显著的非营利性和体现民间自愿互助的特征。国家对慈善组织的行政性干预或支持应力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各主体参与福利服务提供的积极性,保证服务提供的质量和效率能确保社会再分配的公平和各利益人群的权益。

民间慈善组织的资源整合路径是人们基于对弱势群体同情自觉自愿地投入,是个体在融合集体主义与爱国教育等理念以及对慈善事业的认知而形成的慈善意识,并在其驱动下参与慈善活动,在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相对于传统慈善强调集体主义的奉献精神,民间慈善更尊重个人的价值和兴趣,个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建立“施助—受助”关系,而不是在行政动员下形成的捐赠意愿。

研究发现,当捐赠者面对的受助对象规模较为广泛,捐赠者与受助者间难以建立起清晰的互动关系时,受助者群体难以将真实的需求传递给捐赠者,捐赠者的捐赠积极性会降低,慈善组织的救助效果也会随之弱化。[16]公共品或服务如果完全靠自愿提供,它会偏离最优水平,而且偏离程度会随社区居民人数的增加而扩大,会随参与团体规模的扩大而增加。[17]政府与社会可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以提升慈善服务供给的效率和捐赠效果,政府的公信力和对弱势人群信息相对全面的把握可以弥补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盲目性,避免慈善资源的重复使用和浪费,慈善组织贴近基层的敏感性和政策倡导功能可以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弊病,行政力量与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是慈善事业理性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 慈善生态体系的营造路径:“传统”与“现代”、“家”与“国”的互益

现代意义上的慈善是建立在社会捐赠基础之上的民营社会性救助事业,其本质特征是以善爱之心为道德或伦理基础,以贫富差别的存在为社会基础,以社会捐献为独特的经济基础,以慈善组织为组织基础,以捐献者的意愿为实施基础,以公众普遍参与为发展基础。[12]7现代慈善在救助理念、救助方式和手段以及组织的管理层面都区别于传统慈善。现有研究多以西方先进的现代慈善意识和手段为准绳来审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困境,强调现代慈善组织的建立以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体系的生成和完善。但是,慈善组织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不仅是组织外形的变化和管理方式的科层化与现代化,也应包括慈善文化的转型。[18]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困境除了制度环境的不成熟因素以外,慈善文化建设滞后于慈善组织的转型,国人慈善教育和慈善意识的滞后、或说具有本土文化特征和丰富历史内涵的传统慈善文化在现代慈善组织发展过程中的断裂也是重要原因。

1. 探寻“传统”与“现代”的连续性

甘阳指出文化的传承应具有连续性,我们应重新认识整个传统中国的历史文明对现代中国的奠基性。历史文明共同体具有高度的历史连续性,表现为每一后起的新时代能够自觉地承继融会前代的文化传统。惟有每个后起的新时代都能自觉地承前启后,才有生生不息的中国历史文明连续统。[19]慈善本身是一种文化现象,慈善文化的建设是慈善事业的灵魂、使命和核心动力。慈善组织及其社会行动是民间互助共济的行为模式和文化模式。因此,探索慈善文化传承中传统与现代的有机联系,在增强慈善事业服务弱势人群的社会功能时,以价值多元的视角来审视慈善组织本身对于慈善文化传承与创新的重要意义很有必要。

我国传统文化通常把慈善视为与个人的道德意识和推己及人的慈悲情怀密切相关的道德实践。例如我国传统重要慈善文化渊源——儒家思想的内核为仁,讲求由仁而趋善。从儒家的观点来看,善即为仁,而仁就是爱人。孔子所提出的仁是一个道德感情和伦理规范相结合的范畴。为实现仁,人们须扬善止恶,加强人格与道德的修养。[20]慈善文化的传承应是持续建构的过程,是在受助者与施助者之间,慈善组织与社会支持体系之间,慈善组织与国家以及市场力量的互动中不断传承与重构的过程。引导和促进民众自发自愿地参与慈善活动的重要意义在于尊重慈善文化发展的规律,在施助者与受助者间形成自然的联系纽带,尊重施助者与受助者的需求和意志,通过“施—受”互动关系灵活地形塑慈善文化和规则。

2. 从“家”到“国”:培育公民的慈善精神

金耀基曾指出,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中最重要而且特殊的是家族制度,中国的家是社会的核心,它是一紧紧结合的团体,并且是建构化了的,整个社会价值系统都经由家的育化与社化作用得以传递给个人。中国的家,乃不止指居同一屋顶下的成员而言,它还可横扩及到家族、宗族,而至氏族;纵的上通祖先,下及子孙,中国的家是一延展的、多面的、巨型的家。[21]中国人的生活倚重于家庭亲族之间,“因亲及亲,因友及友”的关系模式是家庭结构的翻版及推延,这种人际心理结构和社会关系结构的吻合使得中国社会中的人情从家庭向社会的泛化成为一种可能。社会上的人情没有了血缘基础,原先的必然性变成了或然性,在这一隶属群体向参照群体的转换过程中,心理上的认同越来越比实际上的角色关系重要。[22]国人的慈善行为是从家族内部的互助行为开始的,并往往以已为圆心,基于亲疏关系由近及远,向基他社会成员扩展,这一行为通常带着中国传统伦理色彩。中国的传统文化奉行的是典型的由内及外的圆心定理,它以“亲亲”为起点,也多是以“亲亲”为终点。在传统伦理道德中,骨肉亲情为人间第一情,从“亲亲”而仁民的推衍是善心慈爱萌发的根源之一。社会由仁爱慈善观衍生出尊老爱幼、孝慈为怀、邻里相助、济人危难等优秀的道德品质,进而在整个民族中形成乐于向社会奉献的精神。[20]中国的传统慈善思想具有由家庭伦理责任推衍至社会互助的特征。传统社会慈善的动力最初源于家庭的血亲文化基础,基于血缘和地缘基础上的家族体系中亲代与子代,族人间不同形式的互助网络。研究发现,人们通常是基于同情心和社会责任感,向生活中可以接触到的民间组织平台进行捐赠。[23]从传统慈善文化的层面看,国人从事慈善事业的心理动力机制是从家庭人伦出发,因此在培育国人现代慈善意识的过程中,应重视从家庭和社区的层面来引导和强化人们的道德意识和行动,如切实地奉行尊老爱幼、和睦邻里、守望相助等意识和行为,家庭和社区是培养国人现代慈善意识的出发点和重要的组织载体,应在家与国之间培育公民自助、互助和利他的慈善精神。

慈善的演进历程具有地域、时段、民族和文化的殊异,但是包容性是慈善精神的显著特征。因经济状况、文化、社会地位、教育背景及人生经历不同,人们从事慈善活动的动机复杂,人道主义精神是慈善意识共同的境界。[24]慈善行为是一种人际互动模式,慈善文化内在于人际交往中并成为指导和调节社会关系的纽带。中国人际关系的基本模式是人缘、人情和人伦三位一体的,它表现了传统中国人以“亲亲”为基本的心理和行为样式。人伦是传统伦理思想对人情的规定,其外在形式是礼,内在心理是仁,中国人际关系模式的前提公设是人与人之间的心和情是相通的,人情是人际关系的核心。[25]“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与“恻隐之心”“人同此心”“将心比心”同理,是基于人与人之间心情相通而付诸行为实践的。

(三) 法律与情理的共治:现代慈善生态营造

福利思想或制度与人类社会的演进相伴而行,福利思潮和社会政策的演变使国家、社会组织与市场三者在福利分工中相互替换与补充。[11]16公益慈善、社会工作以及法律化的社会服务被认为是三种行之有效的促进社会福利的途径。[26]从乐善好施的民间礼俗到纳入政府社会保障体系的仁政,从行政力量驱动到公民慈善意识的觉醒,传统慈善向现代公益慈善转型过程中,其文化内涵、组织载体以及运作机制发生深刻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开启了专业化、法治化的现代公益慈善事业进程,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在公益慈善事业中的权责步入规范化分工发展时期。

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管理应注重灵活多样,因时因地制宜。在慈善事业演进历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合作与冲突并存,其互动是双方在力量的角逐上互相掣肘,最终达到平衡。[7]夫马进在研究清代育婴堂的经营实况与地方社会关系时发现,政府在资助慈善组织的过程中,其过度干预容易导致“善举徭役化”现象的发生,结果是人们降低从事慈善事业的积极性,育婴的成绩稳定地恶化。[27]萨拉蒙通过对美国不同地区中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模式的研究中发现,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及文化传统的差异以及不同地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水平的差异,政府依赖非营利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程度不同,不同地区非营利组织在接受政府资助方面的份额也不同。[28]慈善组织在接受政府监管和趋向“专业化”的过程中,须预防丧失进入边缘化的社会群体的途径,丧失与底层社会民众之间的密切联系,丧失动员志愿工作的能力、灵活性,包括丧失在发生不道德行为和政府与市场滥用权力时所扮演的批评监督角色。[29]政府试图在现有框架内寻求对慈善组织管理的突破,但是政府总是将慈善组织置于被筛选者、被管理者的地位,这实际上等于无视社会自身发展的需求和社会发展的多样性。[30]在新型“官—民”共治框架下,政府应转变原有的通过掌控法律合法性资源来管控慈善组织的方式,遵循依法推进、平等自愿和鼓励创新的原则,尊重慈善组织的生存逻辑和民间慈善文化精神,以引导和促进慈善组织的福利供给和文化传承功能正常发挥为出发点,为慈善组织保持深入基层、灵活及时地满足困境人群发展性需求的比较优势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为形成政府与慈善组织间的良性互动、沟通和相互信任关系构建长效机制。此外,政府在转变角色定位和功能职责的过程中,应重视地方性知识对慈善精神培育和慈善生态营造的重要影响机制,将地方习俗惯例的考察纳入社会慈善政策制定的框架,构建求同存异、传统与现代交融、法律与情理共治、“家”“社区”与“国”和谐互益的慈善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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