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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探析

2018-03-22雷明慧

魅力中国 2018年40期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现状

摘要: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对我国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进行探析,针对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可行的建议。本文主要对国内现存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文献进行研究和分析,重点分析国内企业所得税现状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然后对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税制进行研究,指出其可能存在的缺陷,并对此提出优化建议,以更好地推动我国所得税的税收发展。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计税方法;现状

一、引言

在我国,对于素有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服务、进行产品买卖的个体、企业而言,其都需要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缴纳税金的对象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1]。分析该税种的计税基准可知,其先要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在应纳税额基础上进行应缴纳税金的计算[2]。本质上来讲,计税时可参照的依据有两种:以自然数量或单价产品为课税对象征税;课税对象的自然物理量作为计税依据的量,物理量测量标准的税法律规定(重量、体积和面积计算)。企业所得数的计算对企业而言尤其重要,因此,本文对我国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进行简单探析,以便为推动我国所得税的税收发展提供一定助益。

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现状与计算方法

(一)国内企业所得税现状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在某些方面具备一致性,举例来说,内外资企业的计税基准是相同的,期都是以各自的应纳税额为基础计算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用收入总额减去国家允许从收入中扣除的部分(包括政府补贴、生产费用等)所得的余值便是企业需缴纳税金的应纳所得税额;此外,在进行具体计算时,国家规定应以权责发生制为资金统计依据,这点两者是一致的[3]。

同时,其又具备差异性,这点主要要从细节上来看,比如,同样是允许扣减的款项,但企业性质不同,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扣除标准不同,单就工资税扣除而言,国内企业都需要依据一定的基准收税,剩余的会在资金流量表中统计入利润中,而外国公司可将其视为支出的一部分[4]。就税收的优惠度而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规定存在较大不同,我国在政策上更偏向外资公司,而税收优惠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不同地方的优惠力度不同,比如,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在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性经营的企业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三以内减半的免税政策[5]。

(二)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对当前我国明文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其缴纳方式可分按月(季)度缴纳、按年度缴纳等,具体方法对比可见如下:

按月/季实际发生额计算的计算方法:月(季)企业所得税=月(季)实际应缴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按上年度缴税额计算的计算方法:应缴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使用税率或季(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或1/12*适用税率)

按年度预缴税额计算的计算方法: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

汇算应补(退)所得税数额=全年应年应纳所得税-各月(季)预缴所得税税额合计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现存问题

首先,纳税人认定标准并不尽善尽美。国际上大多数先进的国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界定通常是对法人公司征税,并不会对不具备法人资质的合伙企业、业主制企业等进行征税,但我国推行的是内外差异的两套税制。这就意味着其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也有两套标准,对外资企业,其纳税人为企业法人,二队内资企业,则以是否能进行独立会计核算作为认定标准,而这种认定方式其实存在很多缺陷,比如定义模糊、规范度不够等,在实际操作时通常容易出现二义性,漏洞较多,也与国际惯例不甚符合,极易引起内资企业的个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界限模糊。

再者,税基没有统一的规范性。导致该问题的核心原因是当前国内税制解析不健全。当前,我国实行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而两种税制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处理方面已基本相同,其名义利率相近,但两者的实际利率却相距甚远。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只有内资企业司机税负的1/3,甚至更少。这就意味着,外资企业税前扣除基准宽、限制小,其与内资企業的计税基础是不同的,除了这种不同,两者在工资税的支付上也存在差异,这种不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内资企业用工资调动员工主动性的能力,且导致国内大部分企业出现成本费用补偿不足的致命缺陷,同时这种双标会使收入水准相同的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有较大差距,导致其实际利润也差距较多,不利于公司发展,随着国际化趋势日益完善,这种矛盾会日益明显。

三、优化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建议

(一)严格纳税人认定标准

对于目前的国内企业所得税而言,建立起严格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十分必要。通过明确纳税人认定标准能够使得企业额所得税和个人税双重征收问题得到明显的改善。政府应当积极的建立健全相应的认定机制,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使得认定机制能够有所依托

(二)统一计税依据

应在明确界定收入总额的基础上,对应在税前扣除的项目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对企业的各种收入进行明确划分,对不宜纳税的项目在法律上允许税前扣除,做到对内外资企业扣除标准的一致性,从而却奥计税依据的进一步统一,较少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差距。

(三)确定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法律,其严谨性不容置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还是应该以税法和条例的规定为准。而《纳税申报表》作为部门规章的内容,在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发生冲突时,应以税法和条例为准,并应在适当时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行调整。。

四、结论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会计工作实施的作用有目共睹,其每一项经济业务都有所得税密不可分,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每个企业会计人员都必须掌握的技术,因此,本文就我国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进行研究,同时探讨了当前国内税制存在的缺陷,并对此提出了一系列建议。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为我国企业所得税体制建设和完善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并抛砖引玉,吸引各位研究学者们投入到所得税体的研究中去。

参考文献:

[1]宋爱玲. 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研究[J]. 财会学习, 2017(1):142-142

[2]刘晓彤. 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探讨[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6(4):158-159

[3]赵卿.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教学方法[J]. 金融经济, 2016(6):178-179

[4]曾国强.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问题思考[J]. 现代经济信息, 2017(12):248-248

[5]崔胜威, 李占英.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电算化方法探讨[J]. 财务与会计, 2018(8)

作者简介:雷明慧,1997年生,166152002班,研究方向:会计电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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