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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围观的伦理思考

2018-03-22吴阳李晓红

理论导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伦理困境

吴阳 李晓红

摘 要:随着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围观在网络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彰显,其具有隐蔽性、多元性、互动性和扩散性等特征。网络围观在推动社会公共治理发展的同时也使社会陷入伦理困境,主要表现在:为伸张正义而伤害被围观对象,既形成舆论监督又引发信任危机,弘扬社会美德却陷入伪美德陷阱,以及从言论自由表达演变为网络暴力。为此,必须从完善网络制度建设、构建预警机制、发挥主流媒体引领作用和提高网民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坚持以正确方向引导网络围观,实现网络围观的绿色发展,进而更好地服务社会。

关键词:网络围观;伦理困境;理性围观;网络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8)02-0071-07

围观,也被称作看客文化,本来是指当现实生活中有事件发生时,一群人围着看热闹,进而推动事态的不断发展。然而,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媒体的兴盛和网民数量的骤增,网络围观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并在网络生活中日益凸显出重要作用,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对社会形势分析和预测得出的结论:“传统媒体发展变革,全媒體时代加速到来……围观正在改变中国。”[1]网络围观以网络媒介作为载体,打破了地域的限制,依托网络开放性、便捷性和实时性的条件,当某一事件在网络上曝光,就会立刻吸引大量网民围观,不仅对网络生活造成影响,而且导致很多事情从虚拟世界转移到现实生活中来,给现实生活造成深刻影响。因此,从伦理视角对网络围观进行理性思考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网络围观的涵义及特征

目前,学界对于网络围观的定义,不同学者有不同看法,笔者赞同这一说法:“所谓网络围观,是指网民通过门户网站或博客、微博等自媒体空间,微信(圈)、QQ(群)等即时交流工具,在论坛、贴吧以及各类社交网站等媒介平台或通道,以浏览、点击、转发、评论等方式关注生活事件与社会动态的行为。”[2]网络围观现象通常分为三大类别:一是静态沉默型围观,此类围观主体通常保持沉默,安静地关注、浏览网络事件,既不参与评论、讨论来表达自己的看法,也不参与转发、宣传等扩大事件的影响,对网络事件态势发展的影响力微乎其微,因此对这类围观学界一般不做深入研究;二是动态判断型围观,此类围观主体通常参与点赞、评论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态度和主张,但也只是对网络事件表达自己的看法,对同主张者表示赞同和支持,对不同主张者表示反对并进行辩论,如果是少部分人围观评论那么对网络事件态势的发展影响力较弱,但当围观网民数量巨大时其评论就会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推动或阻碍事态发展,给社会带来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三是动态行动型围观,此类围观主体往往具有主观、冲动、偏激的特征,不仅参与评论、讨论、辩论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态度和主张,而且进行转发、传播来扩大影响面,甚至有追踪、挖掘、披露等行为,对网络事件态势的发展影响力很强,对网络社会的影响更为显著。动态判断型围观和动态行动型围观又统称为动态围观,由于其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所以学界把动态围观作为研究对象。在网络生活中,网络围观呈现出以下四个特征。

1.围观行为的隐蔽性。网络围观行为与现实生活中的围观行为不同,它不需要围观者直接出现在事件发生现场,只需要借助网络载体就可以参与到随时随地发生的事件当中去,这就使得网络围观成为了隐藏在网络平台上的“幕后操作”。虽然目前互联网管理服务部门要求网民进行实名注册,但这也并非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很多媒介还是遵循网民自愿注册原则,因此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处于非实名制状态。就算是实名制注册的网民其信息也只是允许媒体后台知晓,在平台并不直接显示出来,而且也只是借助手机号或者微信号等进行注册,而手机号微信号等的非实名状态也会“埋下祸根”直接导致最终的非实名注册,甚至可以一人多号不断地更换“马甲”,包括身份、性别、年龄等组成“假群体”参与围观。“社会身份和虚拟身份的脱节,为网络参与个体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表里不一、网内网外表现不一样的人格分裂提供了虚拟化环境”[3],可以说,正是互联网的这种隐蔽性直接导致了网络围观行为处于隐蔽性的状态,更导致了网民围观行为约束力的下降,围观时肆意发布言论、信息以及实施各类网络行为等。

2.围观主体的多元性。因为互联网具有开放性,所以网络中一旦有事件被披露出来,那么各个阶层、领域各种身份的网民都可以参与围观,既包括事件当事人、事件相关人、报道媒体等,也包括普通民众、学生群体、意见领袖、专家学者等,这种多元化的围观主体在网络媒介条件下以“百家争鸣”的方式发表自己的观点、态度,以网络“合力”的方式共同推动事态的发展。理论上,在这种多元主体形态中,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应该以相互尊重的平等地位进行交流,拒绝地位歧视或“有色眼镜”的差别对待,最终实现“百花齐放”的网络生态局面,然而,事实上由于这种“鱼龙混杂”的多元主体的受教育程度、生长环境、性别年龄、身份经历、性格特点、道德情操、代表利益等都不相同,造成了其参与网络围观时观点、行为的差异,特别是部分网民受自身水平局限的影响,频频做出违背网络道德、扰乱网络生活秩序的行为。

3.围观方式的互动性。互动是事物与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既包括个人与个人间一对一的单向互动,也包括个人与群体间一对多或多对一的双向、多项互动,还包括群体与群体之间多对多的交叉叠加式互动。其中,在网络围观事件中单向互动的影响力较小,多向互动的影响力较强,而叠加式互动的影响力最为剧烈。随着后工业时代的到来,“后信息时代的根本特征是真正的个人化,个人不再被淹没在普遍性中,或作为人口统计学中的一个子集,网络空间的发展所寻求的是给普遍人以表达自己需要和希望的声音。”[4]尤其是伴随着微博、微信、贴吧、论坛等网络媒介平台的发展,网民参与围观的方式也由最初的网页浏览转变为通过点赞、私信、评论、跟帖等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态度、阐释自己的观点、宣传自己的主张、扩大自己的影响、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等,进行信息的共享和情感的沟通交流,并且可以通过不断的跟帖、评论提供事态发展的证据并进行辩论,网络事件就是在这种互动中以波浪式前进或螺旋式上升的方式被不断向前推进,进而对社会产生不同程度上或好或坏的影响。

4.围观过程的扩散性。网络围观的过程也是信息传播扩散的过程,最简单的就是网民在围观的同时只需要手指轻轻一点,就可达到信息转发或者分享的目的,实现信息在网民单个的交际圈中扩散,而后单个交际圈中的网民因对被转发或分享来的信息产生共鸣会对信息进行第二轮转发或分享,以此类推,信息在网络中不断以“爆炸式”的方式传播,最后形成信息的高点击率,反过来进一步增加其可围观性,吸引本来对该信息并不关注的网民的关注,实现“滚雪球式”围观扩散;又比如说微博博主发一条微博后,会引来对此信息感兴趣网民的关注、评论、转发,而围观者留下的评论使得围观者之间又可以相互关注、评论、转发,使得信息在交互性的互动中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发酵吸引群体关注,不断向各个受众群体延伸,信息的这种“爆炸式”和“滚雪球式”相互叠加化传播可使网络事件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到难以遏制的地步。

二、网络围观的伦理困境

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高速发展,网络围观事件层出不穷,一方面“围观的目的是形成公意促进公共决策制定与社会问题的解决”[5],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破环了网络生活秩序,甚至给现实生活造成了负面影响。

1.为伸张正义而伤害被围观对象。伸张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人奉行的一项道德准则,正义原则也是网络伦理的重要原则,因此当在网络围观中遇到社会不公事件时,网民会纷纷“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例如“北京顺丰快递小哥被掌掴事件”的视频在网上一石激起千层浪,瞬间点燃网民的愤怒情绪,一些缺乏理智、主观偏激的围观者采用“人肉搜索”的方式曝光打人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使得打人车主不断受到电话和短信骚扰,更有甚者邮寄冥币和寿衣给车主进行恐吓威胁,最令人咋舌的是,有的网民曝光车主信息有误,导致无辜的人受到牵连。不伤害原则是网络伦理的重要原则更是网络伦理的最低道德标准,该道德标准不是评判行为的动机是好是坏,而是看行为造成的最终结果是否对他人、社会有害,因此不伤害原则的伦理底线是要求网民的言行举止不能伤害他人或危害网络社会。尽管网民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其伸张正义的行为却失去分寸造成了伤害被围观对象的后果,甚至牵连到无辜的人使其受害。我们不允许别人伤害他人,自己却又以此为“旗号”伤害别人,这种思维逻辑和行为方式显然违反了不伤害原则,是不道德的,其社会危害也是不可估量的。正如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所论述的那样,“民众狂热而非理性的群众暴力行为,是这个事件的根源所在。人民高呼着正义的口号,用某种极端甚至野蛮的方式,在精神上对事件当事人进行摧毁,当这种‘群众暴力发泄在了错误对象上时,所酿成的悲剧会是非常可怖的,足以将一个人的精神信仰彻底摧毁,甚于对肉体的损害。”[6]

2.既形成舆论监督又引发信任危机。知情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网民对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事件关注度很高恰恰体现了公民对知情权的伦理诉求,在此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对关心的公共领域事务进行跟帖、评论、转发、分享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在网络上进行广泛的宣传、交流、褒贬评价等,就形成了网络舆论监督。依托互联网的便捷性网络围观形成的网络舆论监督具有范围广、效率高、信息交互、方式灵活的特点。但互联网也不是万能的,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正如贝特朗所说,“每一个人都可以联通互联网,这可是非常棒的新闻平民化。但是,另一方面,每个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倾倒垃圾。”[7]因此,虚假信息的泛滥、居心叵测的背后操作以及信息的不对称等造成的网络谣言也会使网络舆论监督走向反面,使得不明真相的网民失去对相关部门的信任,引发大范围的公众信任危机。也即网络围观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围观不但以社会正义作为核心价值标准,而且作为群体意识的集中展现必然对公共权力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从而保证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行为的正义性”[8],因为网民在围观时汇聚成的强大民心民智民情民意具有舆论监督的作用,能够推动相关部门彻查事实真相,推动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另一方面,“网络使得信息传播的方式发生了其他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变化,然而网络围观中,信息的真实性值得怀疑,信息的随意性又存在风险,其中的虚假、不良等信息极易引发社会信任危机。”[9]由微博发酵而来的“郭美美事件”在被围观后,掀起的社会舆论监督热潮引发各大媒体的广泛报道,使得中国红十字会被追责,之后尽管“红会”声明与郭美美“毫无瓜葛”,但最终却由于“丑闻缠身”而陷入公众信任危机之中,对我国公共事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弘扬社会美德却陷入伪美德陷阱。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每个中国公民的责任,但由于“道德不仅仅是一个机械地遵守道德规则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面临各种各样的生活困境来作出选择和决定的问题”[10],因此道德规范的执行不具有社会强制力,而是依靠每个公民自觉自律自爱的素质要求来维系,“尽管我们承认有道德上的‘应该或者道德责任这样东西,也不能不承认,人们并不经常做自己所应该做的事情”[11],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受市场經济的冲击和外来文化的影响,公民道德出现了滑坡的迹象。因此,为了弘扬社会美德、重塑道德标准,我国提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传统社会美德,传递社会正能量,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2],这就导致“工具型网络围观”的一些幕后推手把“网络围观”作为赚钱的工具,披着“道德”的外衣,打着“美德”的旗号,道貌岸然地进行“招摇撞骗”,通过煽动舆论来攫取丰厚利润。例如“深圳最美90后女孩”事件,以“尊老”这一正能量作为“炒作点”,挑战社会美德的底线,让美德弘扬者陷入伪美德陷阱,让“温暖”变得“虚伪”,让“尊老爱幼”遭到亵渎,让日益冷漠的社会风气雪上加霜。在这场“闹剧”中,事件的制造者违背道德规范已经毋庸置疑,而作为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在不调查清楚事情真相的前提下就大肆报道、广泛宣传就显得盲目且没有职业操守,最终也适得其反,不仅没有在社会上营造出弘扬社会美德的舆论氛围,反而引发道德恐慌,使得道德失去应有的约束力价值,也使得人心更加冷漠。

4.从言论自由表达演变为网络暴力。言论自由是我国公民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由于网络空间是现实生活空间的延伸和补充,因此网民在围观时有权利在网络上通过发表评论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个人意见。正如哈贝马斯所说,“每个有能力说话和行动的人都可以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每个人都可以质疑任何主张,提出新的主张,表达其态度、欲望、需求及偏好;不可借由内部或外部的强制力阻止参与者说话的权力。”[13]然而,“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己本身出发的”[14],那么“这样的外界信息一旦与公众的价值观念、历史记忆、物质利益、心理因素发生碰撞,便会激起种种议论或产生多种情绪性表现”[15],这也就导致部分网民网络围观言论表达时总带着主观偏见,在非理性的狂热冲动情绪支配下,发表的言论过于偏激,使其在双方针锋相对的辩论大战中越走越偏,最终背离了初心,演变为情绪化的“口水战”甚至彼此间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威胁等,并且通过“拉帮结派”来获得“声援”,从单个人的意见不合演变为集体性围攻,更有部分激进分子利用“人肉搜索”手段肆意妄为,将他人的真实身份、肖像图片、过往糗事、通讯地址等隐私信息公开发布,进行恶意人身攻击、侵害,不仅打击对方的精神状态,更破环当事人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秩序,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这些侮辱性、攻击性、伤害性的方式都属于暴力的范畴,鉴于其是通过网络的形式实施的,因而被称为“网络暴力”。网络暴力作为社会暴力的延伸,已经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侵权的违法行为甚至是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

三、网络围观的治理对策

网络生活是现实生活的延伸,也是现实世界在网络空间的反映,但由于脱离了现实生活环境的束缚,个人价值取向、道德判断、行为方式中的“极端阴暗面”就肆无忌惮地藉由网民身份的隐蔽性在网络空间中暴露出来,这就需要多元主体参与对此进行共同治理,使网络围观坚持正确方向,最终实现网络围观的绿色发展,进而更好地服务社会。

1.完善网络制度建设明确围观道德底线。要依法治国就必须依法治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16]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强调: “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17]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再次提到:“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18]

首先,要细化网络道德行为规范内容。目前我国已经有网络空间行为规范准则,但是相对比较笼统,并没有细化,也没有规定违反准则应受到的处罚,这样就给网络不道德言行以可乘之机,因此一方面要细化法规内容,不能仅仅局限于文明上网的字眼,而要在此基础上列出不文明行为的具体表现,并且具体内容应该处于不断扩充的动态状态中,为惩罚网络不文明行为提供具体依据;另一方面要增加不文明行为的法律成本,实行道德信用积分制度,比如说一句不文明语言记录多少积分,当积分累计达到某个数值时给予什么样的处罚等,将这样的制度实体化为具体法条则可能大大减少网络不文明行为的出现几率。此外,实施评论审核后显示制度、不文明用语关键词屏蔽制度等,将有辱骂、诋毁、中伤等色彩的评论屏蔽在后台。

其次,要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在传统现实空间,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线相对较为清晰,而网络空间打破了传统物理空间的界线,造成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交叉重叠。”[19]这样就使得网络空间作为后工业时代的信息流通空间和网络围观活动的重要场域,不断突破现实生活中公私领域的界限,造成个人私密信息频频遭受侵袭,严重扰乱公民的正常生活,破坏现实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必须严格区分网络空间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限,为网络围观行为提供基准线,保护公民私人领域不受侵犯。

最后,要划清可传播与不可传播信息界线。信息传播也是一把双刃剑,正能量信息的广泛传播可以营造积极健康、昂扬向上的社会环境氛围,给予网民一场精神上、心灵上的洗礼,唤醒网民内心对身处美好社会的热爱、激情,增强其幸福感、归属感,并激发其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信心和积极性,反之则会在社会上掀起“惊涛骇浪”,造成道德恐慌、社会动荡,危及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并给社会治理带来重重困难。因此,要明确规定信息的类别以及可传播性:正能量信息可以转发、分享;非正能量的信息情况属实者能否转发、分享要看其给社会带来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的大小,若带来的积极意义大于消极意义则准予转发、分享,否则不能转发、分享;信息真实性有待确认的则不得转发、分享等。

2.构建网络围观预警机制及时处理问题。“网络围观反映出了社会公众在矛盾冲突中的行为逻辑,以及虚拟社会的思潮流变,同时也映射出现实社会常态机制失灵的无奈”[20]。恰如阿诺德·盖伦所言,“我们到处都看到有一种要使我们的价值生效的需要,这一需要就其强烈程度及其产生的不安全感来说,乃是历史上独一无二的。”[21]因此,面对网络围观出现的问题,政府部门要构建预警机制及时进行引导和处理。

首先,建立信息收集機制,汇集成数据库,筛选热点、难点问题。在以往的社会治理事件中,面对网络围观中的跟帖言论,相关部门通常采用屏蔽、删帖的方式来缩小社会影响面,然而在网络媒体高速发展的今天,仅仅依靠屏蔽、删帖来禁言的治理方式已经捉禁见肘、弊端凸显,甚至还会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与其这样“遮遮掩掩”还不如顺应时代潮流,构建信息收集机制,畅通舆论渠道,让网民们知政议政畅所欲言,把各个阶层网民反映的信息收集起来,汇集成大数据库,这样一来就很容易筛选出高关注率、高重复率、高点击率的矛盾聚焦点,而这些恰恰就是大家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

其次,建立信息分析机制,研究民情民意,预测问题的发展态势。政府信息收集部门收到信息后不可将之“束之高阁”,而要利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技术对其进行分门别类的深入分析,并透过复杂的信息表象看到问题的本质,研究信息所反映出的民情民意,直面社会矛盾,预测问题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发展态势,紧紧抓住激烈尖锐的社会矛盾点,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并将信息反馈给事件负责部门进行紧急处理。

最后,建立信息监管机制,扼杀问题于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畅所欲言不代表可以随口乱说,对于真实表达自身合理利益诉求的言论行为应当给予肯定和支持,但对于恶意诋毁、中伤、侮辱党和政府或者他人的言论应当给予严厉打击,并将事实真相、处理过程和最终结果在网络上公之于众,以示警戒。“如果放任无肆的围观而反应迟钝、判断失误、处理失当,极易形成网络传播的‘蝴蝶效应”[22]。因此,政府部门面对网络围观不可漠然处之,而要提高危机意识,紧握舆论主导权,发布官方权威信息,把虚假信息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扼杀于萌芽状态,以高压之势严厉打击虚假信息发布者、恐慌制造者,还社会以安定团结的局面。

3.发挥主流媒体引领网络围观导向作用。“社会化媒体为缩小传播鸿沟和以积极、持续方式的有效对话提供了所需要的工具。社会化媒体是‘全社会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有助于便利应急管理部门与公众之间关键的双向沟通。”[23]但是相对于媒体专业人员而言,围观网民的媒介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都比较低,对虚假信息缺乏准确判断能力和免疫能力,这就迫切需要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对围观发挥其引领作用。

首先,主流媒体的报道必须真实客观,增强公信力。“如同人类的其他实践活动一样,有关价值、原则和是与非的问题是新闻工作不可避免的一部分,记者要按道德原则来证明自己所做出的决定和实施的行为是合理的。”[24]而且主流媒体特别是官方的、大型的、影响力很强的媒体在民众心目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民众更愿意相信主流媒体的实时报道,况且“我们应当说真话,因为这是我们的力量所在”[25]。主流媒体一旦涉嫌炒作失去权威性则必将引起社会信任危机,因此主流媒体必须坚守职业底线,本着客观、准确、真实的原则报道事件,严格筛选信息、多方把关、不断提高报道内容的质量,增强权威性和公信力。

其次,及时纠正虚假错误信息,还原事件真相。报道真实信息是新闻媒体的生命价值,因为“作为新闻媒体,其基本的社会道义,同样是维护社会正义,揭露和鞭挞社会丑恶,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这是公众的社会道德期望,也是媒体存在和发展的社会道德基础”[26],而且“在新闻领域里,没有哪个问题比新闻道德问题更重要,更难以琢磨,更带有普遍性。事实上,如果新闻工作一旦丧失道德价值,它即刻便会变成一种对社会无用的东西,就会失去任何存在的理由”[27]。因此,主流媒体对网络中出现的虚假信息要深挖、刨根问底,及时还原真相,对具有争议的热点问题主动出击,找到信息源头,澄清信息,帮助网民理性判断冷静分析,正确有效地引导舆论走向,避免其在网络上掀起不必要的风波,扰乱网络生活秩序。

最后,增强社会责任感,报道反映民情民意的矛盾聚焦点。“新闻媒体以什么样的指导思想采播重大新闻,编发重要言论,为谁说话、怎样说话,用什么样的舆论进行引导、怎样引导,新闻工作者为谁而歌、为谁而泣,因何而爱、因何而恨,因何而爱恨交织,或显或隐,与其所属阶级及其意识形态不无关系。”[28]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们党……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其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之一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18]因此,主流媒体必须增强社会责任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引领社会风尚,坚持人民立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和广大人民群众紧靠在一起,报道百姓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而不是一味地报道追求商业利益的“桃色花边新闻”。

4.提高围观网民自身素质实现绿色围观。受环境、智力、学历、阅历等综合因素的制约,面对眼花缭乱、纷繁复杂的信息海洋,网民很难在短时间内做出绝对准确、客观、公正的判断,但也不能以此为借口助纣为虐,成为“群氓暴政”的帮凶,而应该以“剥茧抽丝”的方式,坚持理性、审慎的价值原则,做“绿色围观”网民。

首先,加强自律意识,理性参与围观。自律是指以遵循法律为基础而进行的自我约束,而能否自觉地自律是公民自身素质高低的重要体现,那么作为网民其自律的表现就是在参与围观时要自觉学习并遵守网络道德行为规范,自觉用文明用语表达思想观点,对于事实不清、真相不明的事件不“煽风点火”、不教唆、不造谣、不传播,理性参与网络围观,不感情用事,不一时冲动为了没有事实根据的事情做出粗鄙的言行举止,破坏网络公德、违反网络道德、抛弃网络美德、丧失个人品德甚至践踏法律底线。“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9]“一切意见是应当允许其自由发表的,但条件是方式上须有节制,不要超出公平讨论的界限。”[30]加强自律意识,理性参与围观,有百利而无一害,网上有一些人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观点不一致而破口大骂、寻衅滋事,甚至网上约架最终使事态不断扩大化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事实上,现实中的大事情往往都是由网络上的小事情演化而来的,究其原因就是部分网民自律意识不强、没有理性参与网络围观,因一时冲动酿成苦果而害人害己,因此网民必须加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循网络道德行为规范,理性参与围观,做优质围观网民。

其次,增强信息辨别能力,避免从众心理。在互联网+时代,面对浩瀚复杂的信息,具备识别信息真假与否、有用与否的能力是很重要的,网民要博览群书丰富补充信息方面的相关知识,根据信息的内容、信息产生的方式、信息传播的渠道以及信息被官方、媒介、广大网民的接受度并依据自己的知识水平和日常的生活经验来判断信息的性质、真伪与价值的大小。同时要培养健康的信息传播意识,避免从众心理,要有自己独到的判断和见解,不人云亦云,尤其是在面对煽动性信息、诱惑性信息等容易调动网民情绪的内容时更要提高警惕、冷静分析,认真思考信息发布者的用意、目的何在,及时识别信息陷阱、注意网络安全,拒绝轻而易举的被卷到与自己本来毫无关系的事件风暴中去,面对事件的表象要深层次地挖掘其背后隐藏的本质,而不是被表象所欺骗。

最后,发挥网络意见领袖的正面带动作用。正面的网络意见领袖指的是有良好道德且在网络民意表达中其观点、态度、作风有代表、主导、引领作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人。“如果没有道德,一个人就完全不能在社会活动中有所作为。一个人要想在社会活动中有成功的行为,就必须有良好的道德。”[31]正面的网络意见领袖之所以能够成为网络意见领袖,首要的条件就是德高望重,其次才是见多识广、善于表达,具备较强综合能力、人格魅力和名人效应。此外,其相比普通围观网民而言具有很强的信息识别能力,是媒体和民众之间的“信息纽带”,其言谈举止有网络“风向标”的导向作用和广泛的社会轰动效应,而且网络意见领袖通常会冷静思考、谨言慎行,能够正确引领网民的围观方向。因此,要充分发挥正面的網络意见领袖模范带头作用,正确引领网民的围观方向。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社会蓝皮书:201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EB/OL].中国社会科学网,[2011-12-23].http.//www.cssn.cn.

[2]郑根成.网络围观的伦理审视[J].伦理学研究,2017(2).

[3]杨嵘均.论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存在的正当性、影响因素与治理策略[J].政治学研究,2016(3).

[4]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191.

[5]王君君. 底线生存:网络围观生态的考察与反思[J].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

[6]古斯塔夫·勒庞. 乌合之众[M]. 冯克利,译. 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7]克莱德-让·贝特朗.媒体职业道德规范与责任体系[M].宋建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8.

[8]彭昊. 论网络围观的伦理意蕴[J]. 网络财富,2009(11).

[9]田野. 论网络围观的伦理困境及其规制[J]. 求索,2013(5).

[10]徐向东.自我、他人与道德——道德哲学导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3.

[11]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71.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13]J.Habermas.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Sphere[M].Cambridge,Mass.:MIT Press,1989:230-240,270-294.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75.

[15]陈力丹. 舆论学[M]. 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51.

[16]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4∶14.

[17]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12-17.

[18]习近平十九大报告(全文)[EB/OL].http://news.sina.com.cn/o/2017-10-18/doc-ifymyyxw3516456.shtml.

[19]李晓红,刘媛. 反腐视阈下网络曝光的伦理困境与责任伦理[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6(1).

[20]陶鹏.网络围观现象的行为逻辑与现实隐喻[J].理论与改革,2013(6).

[21]阿诺德·盖伦. 技术时代的人类心灵[M]. 何兆武,何冰,译.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8∶81.

[22]任祥.网络围观的形成机理与應对策略分析[J].思想理论教育,2012(1).

[23]Craig Fugate.,Testimony before the Senate Committee on Homeland Security and Governmental Affairs. Subcommittee on disaster Recovery and Intergovernmental Affairs:Understanding the Power of Social Media as a Communication Tool in the Aftermath of Disasters[J].Administrator,2011(5).

[24]卡伦·桑德斯.道德与新闻[M].洪伟,等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16.

[25][JP3]列宁全集(第1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333.

[26]陈汝东.传播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27.

[27]约翰·赫尔顿.美国新闻道德问题种种[M].刘有源,译.北京:中国新闻出版社,1988∶252.

[28]邵华泽.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及其在当代中国的运用和发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76.

[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10.

[30]密尔.论自由[M].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53.

[31]亚里士多德.大伦理学[M]//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徐开来,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181b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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