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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京都公约》对比分析研究

2018-03-22孙晶姝

考试周刊 2018年33期
关键词:对比

摘 要:本文主要分析《贸易便利化协定》(下称《协定》)是否提出了《京都公约》中尚未提及的具有突破性意义的条款。通过比较研究,揭示了《协定》主要是对《京都公约》相关条款的回顾与完善。

关键词:贸易便利化协定;京都公约;对比

一、 引言

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近期通过了《贸易便利化协定》(下称《协定》)议定书,将《协定》纳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协定》被广泛认为是世界贸易组织第九次部长级会议的主要成果。商界、政界人士普遍认为《协定》在贸易便利化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并具有里程碑意义,一经实施将会推动世界经济的增长。通过提高透明度和简化海关手续,《协定》旨在提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间的进出口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据测算,如果全球贸易成本降低1%,世界收入将增加400亿美元,其中65%将为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作出贡献。

二、 《协定》和《京都公约》的相同和异同

(一) 《协定》第一条:信息的发布和提供:本条款涉及四个问题。第一,为使政府、交易者和相关人员及时、便捷地获得公开信息,成员国必须做到信息无差别及时发布。进出口、过境手续和所需的表单、文件,进出口关税及税项的税率等都涵盖在该类信息内。第二,各成员国应在互联网上发布进出口、过境手续等相关信息,并在可行条件下采用世界贸易组织官方语言进行发布。第三,为了便于回答政府、交易者和相关人员就信息公开提出的合理问题,各成员国应建立并维护咨询点信息。

(二) 《协定》第二条:协商和咨询:本条款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在符合本国法律且切实可行的条件下,在实施新的或修订的关于货物运输、放行和清关的法律法规前,应为贸易商和相关人员提供事先咨询的机会和时限。《协定》对各成员国边境机构、贸易商和相关人员的定期协商机制作出了规定,定期协商有助于各方商讨如何最为有效地实施监管。

《京都公约》总附约第一章同样要求海关应建立并保持与贸易界的正式协商关系;第九章同样规定要在法律法规发生变更之前将更改的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士。这又是《京都公约》相关制度体现在《协定》中的一种表现。

(三) 《协定》第三条:预先裁决:根据《协定》,预先裁决是指成员国在货物进口前为申请人提供书面裁决,该裁决是成员国在申请人的货物入境时对其应缴关税的分类和原产地判定处置的说明。该条款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就关税分类和原产地发布预先裁决,并制定相关制度以确保合理、适时地开展预先裁决。其中,裁定申请为何被拒绝的事例也应包括在制度中。此外,成员国同样可以在海关估价、减免关税等领域进行预先裁决。

《京都公约》总附约第九章明确指出贸易便利化的关键要素之一就是当事人能够获取海关事务相关信息。海关应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根据《京都公约》总附约第九章,应相关请求,海关应在掌握必要信息的条件下发布具有约束力的裁定。从监管角度看,《京都公约》在贸易便利化制度的制定方面有很成熟的做法。

(四) 《协定》第四条:申诉或审查程序:本条款旨在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海关下发行政决定后,当事人有权提请行政申诉、行政审查以及司法上诉、司法审查。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应一视同仁。

《京都公约》总附约第十章同样阐明了海关事务中涉及的申诉/审查相关问题。规定应建立一个多阶段的透明申诉程序来防止海关决策给利益相关人带来负面影响,并且独立的司法程序作为最后的申诉途径旨在逐渐增强贸易界对政府机构特别是海关的信心。因此,《协定》第四条的内容在《京都公约》中也是有迹可循的,但前者更强调无差别化对待原则。

(五) 《协定》第五条:增强公正性、非歧视性和提高透明度的其他措施:为了增强公正性、非歧视性,提高透明度,《协定》第五条提出了发布强化监管查验通告、扣押和样本测试三项措施。如果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发布了关于加强食品、饮品或饲料等管制或查验的通知,那么该成员国应遵循“风险基础”和“统一适用”的原则和要求。

《京都公约》总附约第六章为海关监管、风险管理和国际海关合作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尽管这些条款尚未与通告制度联系起来,它们仍对《协定》第五条的实施起着重要作用。

(六) 《协定》第六条:征收进出口相关税费和收费标准:本条款第一章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发布关于征收进出口税费和收费标准的相关信息,并要求定期审查各项收费的数目和种类。第二章则深入探讨了海关税费的征收:

1. 海关税费金额应与进出口特定操作的服务成本一致。2. 如果进出口货物已经被征收海关税费,那么特定的操作则不再收取费用。

《京都公约》相关条款也对海关税费的合理征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专项附约八指南更是对《协定》第六条第三章处罚原则进行了详细地论述。

(七) 《协定》第七条:货物放行和清关:本条款包括预加工、电子支付、海关税费最终核定与放行分离、风险管理、清关后审计、平均放行时间的确定和发布、认证经营者享受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加速出货和易腐货物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的核心内容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设置并维护货物入境前提交文件材料电子传输的程序,同样强调可以采用风险管理和清关后审计等现代管理手段。本条款鼓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定期测算和发布货物平均放行时间,并与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分享测算方法、瓶颈问题以及其他影响效率的问题。

《京都公约》同样就预先处理和货物申报登记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务求促进贸易便利化和有效管理的开展。

(八) 《协定》第八条:边境管理机构开展合作:根据本条款,为了促进贸易便利化,成员国边境管理机构应建立合作关系并协调一致进行边境管理工作。这类协调合作应体现在工作日一致、程序手续一致、共用設施的开发利用、联合管理和一站式边境检查站管理中。《京都公约》总附约第三章同样包括一系列关于边境管理机构协调合作的制度。例如,其规定如果海关和其他管理机构均需要检查货物,则海关应保证提前协调检查并与相关部门同时进行查验。

三、 结语

综上所述,《协定》与《京都公约》在贸易便利化进程中相互补充和完善,二者的实施都能够加速货物的放行和流动、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对提升世界贸易便利化水平,改善贸易便利化环境有积极的意义和深远影响,尤其惠及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

作者简介:

孙晶姝,河北省秦皇岛市,中国海关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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