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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让决议决定落地生根

2018-03-16

浙江人大 2018年1期
关键词:重大损失决定权国家机关

日前,《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提请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其中,关于相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执行重大事项决议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引咎辞职的规定格外引人注目。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但是,总体来看,重大事项决定依然是人大工作的“短板”。这固然与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体制机构、重大事项界定模糊、党委人大政府职能划分不清等有关,但是决议决定执行不到位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一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求出台决议决定的热情较高,一旦通过之后,却执行不力,落实不够;有的对决议决定表面上“尊重”,实际上却不把它当回事;有的决议决定甚至自通过之后,便束之高阁,无人问津。然而,遗憾的是,对这种无视人大决议决定的行为却没有制度约束和责任追究。正是这种“一决了之”“决后无果”的尴尬处境,使得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实际工作中的权威和地位大打折扣。

湖北的明确规定,对相关国家机关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而不报告的,或是不贯彻执行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等违法情形的,人大常委会可依法追究相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该负责人要引咎辞职。这就从制度层面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生根落地、掷地有声。

來源:《人民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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