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贸试验区迎来“基本法”
2018-03-16褚福宝
褚福宝
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启动8个月后,迎来保障其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法”——《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这是第三批自由贸易试验区中通过的首个条例。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为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有力的立法保障。
2017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同时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总体方案提出,建立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提升我国资源配置全球竞争力的重大举措。总体方案还明确要求“浙江省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给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改革试点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2017年12月27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2017年,第三批自贸试验区选择了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等七地。浙江自贸试验区所辖区域全部置于舟山群岛新区内,相比第三批批复的其他自贸试验区,其最大特色在于“自由贸易港区”。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舟山时指出,“舟山港口优势、区位优势、资源优势独特,其开发开放不仅具有区域性的战略意义,而且具有国家层面的战略意义”。可以说,建设浙江自贸试验区是舟山发展的“最佳打开方式”,而未来的目标就是“自由贸易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港是设在一国(地区)境内关外、货物资金人员进出自由、绝大多数商品免征关税的特定区域,是目前全球开放水平最高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对于加强贸易强国建设、促进开放型经济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在总体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十九大报告的新要求,对自贸试验区发展的目标定位作出了前瞻性的规定:“推进自贸试验区建成中国东部地区重要海上开放门户示范区、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先导区以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资源配置基地,提升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健全改革创新容错机制
建立健全改革创新容错机制是解除改革者后顾之忧的重大举措。自贸试验区肩负着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为了提高自贸试验区建设质量,更应当鼓励地方“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以形成更多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彰显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试验田作用。
2013年12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决定明确规定:本省建立保障改革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机制。2016年12月,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实行改革容错免责,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责任豁免的机制。条例在上述决定和省委文件的基础上,将容错免责具体化、条件化,使之成为可操作的务实法律条款,为在浙江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就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事项先行先试,探索改革创新。”“改革创新出现失误,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优化管理体制
条例对管理体制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和高效运转的要求,力求提高管理效率。一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建立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承担协调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创新经验和成果复制推广工作等职责。二是明确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并对其充分授权,明确其具体职责,特别是根据《总体方案》的要求,规定鼓励自贸试验区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行使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权。三是规定国家有关部门驻区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其中,条例将管委会明确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主要是考虑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管理涉及很多国家和省级事权,需要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明确管委会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有利于集全省之力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自贸试验区的优势。
推进投资及口岸通关便利化
自浙江自贸试验区挂牌以来,在商事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推动投资便利化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新举措,有效提升了企业投资活跃度。据统计,截至11月底,浙江自贸试验区内新设立企业3723家,注册资本1583亿元,其中油品企业724家,注册资本685亿元;合同利用外资7.8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2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占全市60%以上,带动全市实际利用外资同比增长1倍以上。与此同时,海关、检验检疫等各个口岸监管部门也相应出台口岸通关便利化举措,通关效率大幅提高。
为了保障和巩固创新举措和改革成果,推动和促进自贸试验区成为全省营商环境最优的地方,条例对相关制度和措施做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
为了体现企业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的精神,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商事登记模式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并对住所申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条件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作了明确。
为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要求,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和程序作了明确。
为了推进“单一窗口”建设,条例规定省口岸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建立跨部门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邊检、税务、外汇管理等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为了推进口岸通关便利化,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条例对海关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简化进境申报手续、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等作了规定,特别是对一线、二线的含义作了界定,对免于检验、检疫的货物种类和区域范围作了明确。
推动油品全产业链发展
“在119.95平方公里的范围内,以油品全产业链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为核心,探索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宗商品自由贸易制度,推动提升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这是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浙江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重点任务。根据规划,到2030年,浙江自贸试验区将推进打造世界级“一中心三基地一示范区”,即建设以原油、成品油、保税燃料油现货交易为重点的国际油品交易中心,以保税燃料油加注为切入点的国际海事服务基地,以石油商业储备为核心的国际油品储运基地和以环杭州湾石化产业集群为引领的国际石化基地,建成大宗商品跨境贸易人民币国际化示范区。
保税燃料油是建设油品全产业链和国际海事服务基地的第一个切入口。保税油业务并不是获利极丰的业务,但却是一个四两拨千斤的业务,可以带动背后的一条产业链。一般来说,保税油供应能够带来淡水供应、生活补给、船员置换、设备维修、物流备件等航运辅助服务,并带动海运金融、船舶经纪、海事保险、法律服务等相关服务业。
条例根据《总体方案》的授权,规定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经营的,应当经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许可,取得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经营资格,并对“一船多供”“一库多供”和“跨关区、跨港区直供”等制度作了规定,切实促进保税燃料油加注、供应的便利化。此外,为了促进航运业发展,提升国际航运服务功能,条例还对国际航运产业发展、国际船舶登记便利和优惠制度、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沿海捎带制度、国际配矿贸易中心建设以及拓展国际船舶管理服务等内容作了规定。
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加强改革创新的制度保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自贸试验区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向国内外投资者的一个庄严宣示,表明浙江自贸试验区将坚持法治先行,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围绕综合监管、人才保障、法治环境建设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一是强化落实综合管理,对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等内容作了规定。二是突出人才集聚导向,完善人才保障制度,规定实行更加开放的国内外人才引进政策,优化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服务保障制度和外籍人才签证服务保障制度,鼓励自贸试验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聘任制等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三是加强法治环境建设,规定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专业化、国际化法律服务机构并推进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合作,建立专业化审判机制,提高商事纠纷仲裁与调解的国际化水平,以及建立法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保障自贸试验区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