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争议
2018-03-15
继2015年、2016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提出脑死亡立法建议,2018年,连任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静瑜再次提出加快脑死亡立法的建议:“脑死亡已被科学证实是不可逆转的死亡,病人脑死亡以后,就没有了自主呼吸,抢救脑死亡者对患者起死回生没有任何意义,这个过程反而会耗费很多医疗资源,也增加了病人家庭的经济负担。”“在国际上脑死亡立法是一个趋势。”“可以预期,在脑死亡立法以后,更多需要器官移植的垂危病人能获得重生机会。”“死亡”,是以心/肺死亡为准,还是以脑死亡为准?该脑死亡立法吗?▶正方:
目前中国法律对死亡没有明文定义,在司法实践上,以心/肺死亡标准为主,即心脏跳动停止、自主呼吸停止。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司法实践采纳的是“综合标准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仍是以心/肺死亡为核心。上述定义是合理的:如果心肺去功能,氧气将不能正常供应大脑,缺氧3-5分钟后大脑就会出现无法修复的损伤进而失去功能。这个定义简单明确,可操作性强,没有医学专业背景的普通人也能理解和实际操作。▷反方:
关键在于脑死亡标准比心/肺死亡标准更科学。不少国家过去一直把心跳停止、呼吸消失和血压为零等作为死亡的标准。但是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均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反过来,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损伤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最终都发展为心脏死亡。举个例子,某位患者发生心跳与呼吸骤停,但此时他的脑功能并没有发生不可逆性丧失,医院仍有可能将患者的生命抢救回来。▶正方:
1968年,由美国哈佛医学院一个由医师、神学家和律师等组成的特别委员会提出了首个脑死亡标准。目前,脑死亡的标准已经有几十种方案,但并没有一个方案得到广泛公认。哈佛标准是四条:脑昏迷不可逆转;自主的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诱导反射消失;脑电波平直。对以上四条还要持续24小时连续观察,反复测试其结果无变化,并排除体温过低(低于32.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药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这个标准太复杂、实施成本太高。▷反方:
以脑死亡为标准,可以给逝者以尊严,并减轻患者家属负担。一个因车祸而受脑外伤的病人到医院进行救治。在抢救的过程中,医生为其插了呼吸机。尽管医生通过脑电图等仪器,按照临床标准判定病人已经脑死亡,但很多情况下家属受制于传统的死亡标准,会要求医院继续救治,一直耗到病人心肺不行了才罢休,徒花很多钱。而且,“现在大医院ICU一床难求,一些真正意义上值得抢救的病人因为脑死亡病人占用资源,而没办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正方:
就拿美国来说,美国统一法委员会于1978年制定《脑死亡统一法案》,规定包括脑干在内的大脑功能不可逆转的消失即视为死亡,停用心/肺死亡标准。但是停用心/肺死亡标准在实践中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2年后,该委员会又制定《统一死亡判定法案》,重新加入心/肺死亡,使其和脑死亡并列,二者皆可作为死亡的诊断标准。此外,推动脑死亡立法有别的利益诉求:那些依靠设备维持心肺功能而被判定为脑死亡的患者,可以成为新的器官移植来源。▷反方:
心/肺死亡与脑死亡标准并用也可行,关键是要加入脑死亡标准。这样,当患者家属在患者脑死亡后面临是否停用呼吸机的抉择之时,就不需要面临那么大的心理压力了。至于患者被判定脑死亡后是否捐献器官,得看患者生前意愿与家属意愿。使用脑死亡标准最大的好处是避免医疗资源不必要的虚掷浪费。增加新的器官移植来源只是可能的附带好处。
(主持:倪艳)【点评者说】2003年,卫生部脑死亡标准起草小组曾公布脑死亡判定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但至今仍未正式出台脑死亡判定标准,这至少说明一点:政府认识到死亡标准不仅仅是一个医学科学问题,还涉及法律、社会与伦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出台必须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