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情传播视阈下新闻伦理问题刍议
2018-03-12殷文欣
摘 要 从近年我国典型的社会新闻和灾难新闻报道中选取案例,探讨我国媒体在“悲情传播”报道中暴露的伦理问题,构建大新闻伦理观。
关键词 悲情审美;伦理困境;人文关怀;大新闻伦理观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8)24-0024-02
1 悲情传播的伦理维度
亚里士多德之后,伦理学被定义为“对人而言的善”。英国新闻伦理学者卡伦·桑德斯曾指出:“营造一个没有眼泪没有痛苦的世界是不可能的,关键是怎样进行报道。”①悲情传播作为一种常见的新闻报道手法,兼具审美性和破坏性。充满悲情色彩的人物和事件能够激发大众的情感共鸣,给予受众直白、深刻的审美体验;同时它也会冲击受众的平衡心理,形成悲伤情绪。根据大众传播实践,“悲情传播”涉及的伦理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悲情采写:互联网时代更易被侵犯的公民隐私。在社交媒体与网络虚拟空间告诉发展的今天,公众对隐私的界限变得日趋模糊。一方面,大众通过移动端在一个或多个网络平台搭建私人空间;另一方面,平台也会根据大数据对用户进行归类,重新整合新闻内容和新闻传播渠道动曝光在网络上。此外,当前大数据新闻等内容生产和传播路径通常以个人行为数据为新闻采写资源,作为研究阶段的大数据统计并不会对个人隐私造成侵害,但若成为个体或相关事件出现在新闻报道中对隐私进行细节描写,这不仅使新闻内容变得低俗,而且对当事人隐私构成了侵犯。
2)悲情渲染:情感渲染失衡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为了达到社会共情,新闻记者通常采用悲情动员的方式加强情感渲染。悲情动员通常以泣诉、悲情演绎等方式唤起大众对事件的怜悯、关注和共情,因此悲情动员通常与灾难报道和悲剧事件捆绑在一起。传播语境下,以悲情为纽带,引发网络集群效应的次生新闻事件屡见不鲜同时,一些记者为了追求悲情效应,用毫无节制的细节报道强行唤起幸存者痛苦回忆,使他们长久受到刺激和伤害;也使大众恐慌、紧张情绪得以蔓延,导致谣言的产生和扩散,并对社会稳定和新闻当事人构成潜在威胁。
3)悲情发布:图像传播的血腥隐喻。新闻摄影具有“元伦理”和“应用伦理”的双重隐喻,一张优秀的新闻摄影往往比文字报道有更强的冲击力和感染力。倒塌的房屋、写满悲伤的脸,这些极度惨烈和真实的受灾场景某种程度上满足了人的窥探欲望——想要探究处于灾难中人的状态。为了迎合受众的心理,获得点击率和曝光率,媒体通常主动迎合受众的这种探究欲望,这种传播取向通常被称为媒体的反价值取向。反价值取向中的传播信息往往与社会常理和公共秩序想违背,受众在灾难事实和血腥图片的双向刺激下极易失去了对视听判断的理智,对大众的正面认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2 媒体悲情冲动的内在原因
1)流量为王:媒介技术与新闻伦理之争。互联网为人类创设出网络社会的全新场域,并改变了新闻传播的旧有方式。新闻技术的不断更迭使新闻行业的门槛逐渐放开,大众迎来“人人都是麦克风”的新媒体时代。在经济利益和市场为主导的经营模式共同驱使下,一些媒体片面追求点击率和曝光率,习惯以基于事实又偏离事实的传播手段迎合后真相时代大众的审美情绪,这使得新技术和媒介伦理产生悖论——选择性报道与虚假不实报道大行其道。为达到悲情泣诉的轰动效应,强化色情血腥内容,一些媒体将当事人推向信息轰炸和网络暴力的风口浪尖等。从新闻从业者的业务伦理角度而言,这既表明媒介技术让从业者准入门槛降低而导致伦理乱象频发;也警示新闻记者的业务伦理和职业操守需得到系统的培训和制度的规范。
2)伪正义感:媒介审判与群体性道德狂欢。马克思指出,新闻行业不能简单等同于其他一般行业,而是拥有着高度社会责任的特殊行业。其一,媒体具有不可撼动的话语权,即信息传播主体潜在的社会影响力。其二,媒体本身具有权威性,如何进行悲情传播,传播的尺度在哪里实则由媒体自己掌握。同时,时空优势的双重性让媒体总是优于大众获得“第一时间”信息,这就为媒体滥用悲情,抢占媒体制霸提供了可能性。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当大众意识到个体的话语权变得更加强大且易于表达时,心中“标榜正义”的欲望便会迅速膨胀。然而,正是这种被滥用了的“伪正义感”让大众忽视了基本的新闻伦理。以非理性“人肉搜索”为代表的网络暴力通常伴随着大众“一边倒”式的道德审判,使新闻事件或者现象受到错误的对待。
3)导演悲情:包裹着真实与虚构的新闻叙事。新媒体时代,网络不仅是信息传播的工具,也是情感交流的场所。为了唤起大众对新闻事件的关注和同情,媒体通常以悲情泣诉和悲情演绎的方式,引发传播受众的情感共鸣。在这个情境构建的过程中,包含三类主体:现实情境、社会背景、人物角色。为了获得新闻叙事的连贯性和完整性,有的媒体会人为对悲情进行策动性包装,从传播内容和传播形态上夸大了悲情的叙事本体,将其作为一种表演的工具,获得公众的关注和怜悯。当媒体将主动性的话语符号以真假参半的形式交织成“共同意向”,人们对事件将失去理性判断,出现一种集体式的亢奋、偏执和盲从,从内部点燃大众和新闻生产者的阴暗快感和集体狂欢。
3 悲情传播的伦理反思
无论何种新闻报道都必须遵循一定的伦理要求,“悲情之中不失理性、记录之外不弃监督”。
1)新闻生产:悲情事实与社会导向的统一。充满悲情色彩的新闻报道与新闻客观主义总是充满着天然的矛盾,一是市场经济下新闻生产对流量的过度追求导致标题党、博眼球甚至虚假新闻现象泛滥,而新媒体时代的裂变性传播让负面情绪和负面问题迅速扩散,以至扭曲新闻报道的初衷。由于新闻舆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公众的认知,想要从根本上减少过度悲情传播的现象发生,必须从根源上入手,努力提升记者的伦理修养,规范新闻采写流程。记者在进行新闻报到时,应尽可能收起个人主见,摒弃预设立场,避免先入为主的媒体偏见。尤其是面对社会转型时期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新闻已然成为人言的隐喻:新闻即被放大的人言。当新闻成为不负责“人言”的温床,“人言可畏”的悲剧可能反复发生。这需要提高新闻工作者以人文关怀为前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尊重受害者的隱私权和大众的知情权,避免次生伤害的蔓延。
2)新闻审查:新闻法规与悲情尺度的制衡。实践证明,无论传播形式和传播渠道如何推陈出新,新闻审查部门都必须对其进行把关,只有具备道德素质和伦理意识的人,才能对新闻传播有理性的认识,不做谣言的传播者和舆论的盲从者。从德治层面,为了改善和强化新闻传播的伦理道德,新闻传播渠道必须起到“滤网”作用,各级宣传主管部门和新闻编辑审查机构要制定和完善新闻记者职业道德规范,新闻工作者要以实际行动践行道德准则,成为具备“良知和智慧”的新闻工作典范和先锋。从法制层面,司法作为现代社会大众寻求帮助、维护正当权益最有效、最严厉的途径,悲情传播和悲情演绎不应成为挟制司法的捷径。司法机构和新闻宣传部门要警推诿回避、限制舆论等被动做法,建立相对完善的惩戒机制。
3)新闻评价:新闻理性与道德人性的回归。新闻的最终目的是对美好人性的弘扬,在具体的新闻作品和悲情报道中,如何处理好法情与人情、职业理性与道德感性间的关系,是对媒体良知的考验。悲情传播作为一种大众喜闻乐见的新聞采写技巧,与新闻素材的发掘、当事人采访和编辑语言密切相关,在具体的采写实践中记者通常会面临多个选择,如何应对新闻商业性与真实性的冲突,除了靠记者的自律更需要新闻监管与新闻评价机制的他律。为此,新闻评价应注意保护新闻行业的相对独立性和新闻记者的职业属性,使新闻媒体的信息传播功能与舆论引导职责得到充分发挥。
综上所述,融媒体时代任何一种传播形式和传播方法都应该遵循新闻伦理观,注重新闻的节制与底线,在报道中体现人文关怀。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惩戒失范行为,新闻记者和传播受众必须遵循“对新闻社会价值进行不断反思,在后真相时代秉承客观真实、公正无私、专业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的大新闻伦理观。
注释
①[英]卡伦·桑德斯:《道德与新闻》.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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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殷文欣,长沙卫生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