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工会法治化建设的现状与探索
2018-03-07胡亚玲
胡亚玲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常州 213164)
党的十九大为我们确立了新时代的奋斗目标,贯穿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2017年8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对群团改革作出重要指示,这为做好工会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高校工会作为高校党委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社会主义合格接班人的重要力量,也是教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近年来,许多高校工会在党建带工建,履行服务教职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方面取得了许多成绩,但高校工会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方式方法、干部管理、工作创新等方面,与教职工群众的期盼仍有较大差距。
1 高校工会目前存在的问题
1.1 高校工会在法律层面上的定位不清
高校工会的建立依照我国《工会法》,而《工会法》的制定是以宪法为根据确立的。在高校工会实际工作中,还要执行《高等教育法》等与工会工作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在高校实际工作中,工会工作经常会有行政领导对《 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并不了解。《 工会法》第六章中专门规定了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但高校工会的民事主体地位在一般高校党政领导眼里是不存在的。比如涉及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未经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讨论通过,便颁布施行的情况不在少数,从这种意义上来说,高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秘书处很难行使应有的权利,履行应有的职责也举步维艰。
1.2 高校工会作为法人在高校往往被忽略
我国《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的类别有多种。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规定,以及《工会法》“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高校工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毋庸置疑,其行为能力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即高校工会既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这是高校工会维权的基本保证。如高校存在的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合同制用工的人事制度、工资福利制度并存,外聘教师、来自企业的兼职教师存在,多种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并存,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比比皆是,甚至还很严重,极容易造成劳动方面的纠和矛盾纷。这些方面一般由高校人力资源处统一管理,高校工会没有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即使教职工在遇到维权事宜时,一般会去找相关部门交涉,很少会找工会帮助协调处理。
1.3 高校工会行政化情况普遍存在
一是高校工会在高校党政工作中常被认定为服务部门,发放福利、帮困扶贫、送送温暖、开展文体活动和岗位练兵等具体事情,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二是一直以来,高校工会就是隶属于学校党委的群团组织,也是学校行政部门之一,本质上就是高校党政部门的一个组成机构。三是高校工会与党政职责与作用不明,高校以党政目标任务代替工会职责,工会本身的权利和义务反而没有行使和落实。四是根据相关规定,高校工会同时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是“两条线”管理模式。高校工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上级工会,而行政上又归学校党委管理,高校工会想独立地开展工作难上加难。
1.4 高校工会干部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
首先,许多高校工会干部队伍的稳定性差是个普遍现象。除极少数是专职干部外,绝大多数是兼职工会干部,他们本身有繁重的教学科研任务,有的还从事行政管理、学生管理,兼职辅导员等工作,全身心投入工会工作是不可能的。其次,高校工会干部绝大多数是兼职干部,受过专门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的寥寥无几,维权意识普遍较差,遇到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要么漠然视之,要么缺乏应对的办法和措施。第三,高校工会经常与其他部门合署,如离退休处,专职工会干部必须身兼数职,扮演的角色众多,不能专心定位于工会。第四,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教职工日常维权的呼声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在行政管理的思维定式下,维持大于维权,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审议通过权等难以得到完全落实。
2 高校工会法治化是现代大学治理体系的基础之一
2.1 高校工会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法人的功能
习近平总书记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提出:“工会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1]高校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以《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要求为依据,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1号),“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认定依照工会法建立的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高校工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相同,高校工会法人资格一经取得,既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高校工会这个社会团体只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条件。另外,高校工会作为高校教代会的日常工作的秘书处,同样也肩负着教代会决议执行、校务公开的监督,如教代会的各项职权、“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是否真正落实到位,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否真正得到维护。
2.2 高校工会要始终坚持依法建会、依法管会
高校工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以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为保障,实现高校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制度化、法制化。一是采取由高校所在地上级工会领导为主、高校党委领导为辅的管理体制,从而保障高校工会领导体制的科学性和独立性。二是坚持维权与维稳相统一,坚持以教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引导教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三是要建立健全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校务公开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切实做好双利益(学校及教职工利益)的共同维护。
2.3 高校工会始终坚持依法履职、依法维权
《中国工会章程》总则中明确指出: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总工发2008]52号)第二条规定:“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一是支持学校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并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二是加强监督。如高校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高校工会有权要求纠正;高校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克扣职工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等),高校工会应当代表教职工与学校相关部门交涉,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三是高校工会有权对学校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在高校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晋升、评奖中主动监督,切实保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和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2.4 落实高校教代会、工代会民主权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 首先,高校教代会、工代会要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高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其次,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代表有权参与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听取审议学校重大决策、计划、方案的制定,讨论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任务。教代会主要组织形式是全体代表会议、执行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第三,高校召开要求做到“六个规范”,即召开时间规范、换届规范、议程规范、程序规范、过程规范、结果规范。第四,高校教代会、工代会职责虽然不同,但学校教代会代表和工会代表二者合二为一,有利于高校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教职工的道德素养,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献计献策。
2.5 高校工会要从法治角度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
一是要准确把握新时代高校工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健全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深化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党工共建机制体制。二是高校工会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努力培养法治思维,提升法治意识。三是建立工会干部法律学习制度,形成惯例定期邀请法律专家前来授课,澄清与增补高校工会法律体系的常识,开展不同规模、不同内容、不同对象的法律知识讲座或培训。[2]工会干部特别要熟练掌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善于调解处理教职工与学校是劳资纠纷和各种矛盾。要紧紧围绕教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一线教职工、困难职工等为重点群体,在医疗互助、生活救助等方面着力,不断提升服务广大教职工的质量水平。
3 结语
高校工会要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新部署新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增“三性”、去“四化”,积极争取学校党委对工会维权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立足于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角度去思考和定位工会维权。继续深化高校工会的改革创新,把教职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高校工会新的使命。不断深化高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及法律援助,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新工作方法,改革僵化的工作思路,破冰航船,为推进高校治理体系现代化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