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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公案小说兴盛原因分析

2018-03-07

文山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书坊公案案件

(云南民族大学 民族文化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

在中国文学史的发展历程中,公案小说是中国古典小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宋话本公案类演义而成,盛行于明清,以反映冤狱诉讼为其主要情节,其主旨是揭示社会黑暗,歌颂清官为民伸冤的清廉品质,以有补于世道人心[1]。其中最著名的具有代表性的公案小说是清代的《三侠五义》。先秦两汉法律文献中的案例与史书中的清官循吏的传记都是公案小说的先导。在宋代耐得翁写的《都城纪胜》里,其“说话”的小说家就有“说公案”,专讲朴刀杆棒及发迹变态之事,显然是以江湖亡命游侠招安受职为内容,亦即侠义勇武之属。从宋代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公案小说逐渐受到了世人的青睐和追捧。直至明清时期,公案小说的发展达到了鼎盛的状态,其数量也由宋代的寥寥几本一跃而上升到汗牛充栋的程度。在公案小说不断兴盛发展的这一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让人们赞叹不绝的优秀作品。比如:明代经人整理成书的《龙图公案》,宋代单篇的公案小说《错斩崔宁》《简帖和尚》以及清代石玉昆的《三侠五义》《施公案》《彭公案》《李公案奇闻》等等。这些脍炙人口的经典著作直到如今还被人们所铭记,甚至被翻拍成各种公案题材的电影、电视剧。除了数量上公案小说呈现出一种蓬勃发展的迹象,在类型上也变得更加丰富和多元化,大体来说公案小说可以分为四种体裁,即话本体、书判体、文言笔记体和长篇章回体[2]。这些体裁包容并进,竞相发展,呈现出了一片欣欣向荣之景。随着文人的不断探索和写作,公案小说的情节也更加跌宕起伏,更加引人入胜,小说的篇幅也由当初的短篇、单篇小说向长篇、专集的小说形式靠拢。这一切都展现了公案小说蓬勃发展的景象,而这种鼎盛的局面一直持续到了清末民初。然而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公案小说在明清达到鼎盛的状态,成为明清通俗文学中一颗耀眼夺目的新星呢?这值得我们对其做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

一、社会环境的压力所迫

在公案小说的发展历程中,明清时期的社会环境作为一个外部的因素一直都对当时公案小说的兴盛繁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明清时期的公案小说之所以受到众人的追捧与当时特殊的社会环境及历史背景是息息相关的。在明朝的前期,统治者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统一使自己的皇权得以稳固,采取了肃贪政策,使得官场中的贪污受贿行为得以减少,进一步净化了官场腐败的风气,并且采取轻徭薄赋,恢复生产,整治吏治,举荐贤才,促使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吏治清明,社会比较安定,甚至达到了“永乐盛世”。此时,相比于明朝小说兴盛的景象,公案小说创作的数量较少。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一位位新统治者的继位,到了明朝的中后期,国家的政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官场中的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的行为又有渐渐增多的迹象,甚至愈演愈烈,一发不可收拾。朝中各部官员开始拉帮结派从而使自己获得更多的权力和利益,而其统治者常常整日沉迷酒色,不理朝政。社会环境日益黑暗,底层百姓的生活更加艰难,广大民众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人们的冤屈得不到平反,公平正义得不到伸张,从而使得以颂扬清官为主题的公案小说逐渐兴盛起来。

(一)封建礼教的束缚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发展历程中,一直都存在着一个突出且严峻的问题——阶级压迫。在古代社会,从最底层的平民百姓上到达官贵人乃至被尊为天子的皇上之间都被封建的礼教划分为三六九等。由于等级的差异,不同阶层的人们所享有的权力和生活水平也有极大的不同。身为贵族、官僚的阶层,他们生来就被赋予法律之外的特权,甚至是手中掌握着他人命运的生杀大权。即使自己违反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也可以凭借自己所享有的特权免于遭受刑罚。与之相反,处于底层的平民百姓却是一无所有。面对这些享有特权的上层阶级,他们自身权益时常会受到破坏,甚至遭受冤屈,为此而付出生命的代价。而这些看似公正的封建法庭,实际上也是为这些上层阶级而服务的。违法犯罪的上层阶级因此而逍遥法外,遵守法律的平民却时常受到压迫和残害。由于当时的科技水平、知识等不足,使得许多案件不能够得以公正地解决。大部分案件的裁决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官员的主观推断,从而使得原来就没有特权或身份低微的老百姓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很难被公正地对待。即使统治者在不断地宣扬和推行“秉公执法”,但是执法者要想真正公正地处理案件,真正做到明察秋毫也是一种“理想境界”。

(二)司政合一的官僚体系

在中国古代,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集于一身,官员既具有管理地方事务的行政权力也有审判案件的司法权力。由于缺乏对滥用权力的制衡机制,使得许多官员在执法审判时徇私枉法,欺压底层百姓,对上层阶级的违法行为予以包庇。在案件审判处理的过程中,官官相护、官商勾结的现象十分突出。本来就处于底层的老百姓由于受到上层阶级的压迫和剥削,处境就变得更加艰难,其自身的个人权益也无从得到保障。明清时期,统治者为了进一步维护和加强中央集权,增添了许多新的法律内容。例如:在强化皇权、扩大酷刑、轻罪重罚、维护三纲等方面比其他朝代更加严格。相比于现代的法律而言,中国古代的法律没有“无罪推定”原则,也可称为无罪类推,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该情况直接导致了办案人员在案件毫无进展或者难以破解之时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来使案件得以解决,使得许多无辜的人们在遭受官吏的严刑拷打下屈打成招,从而造成冤案。

(三)宦官专权的政治局面

明朝中期以后,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皇权,不听取忠臣的劝谏,反而亲信身边的宦官,从而出现了宦官干政的局面,使得当时的司法系统一度处于极度黑暗的时期。为了进一步监视朝中大臣的动向以及更好地便于自己行事,统治者还专门为自己所亲信的宦官设立了机构——厂卫,该组织的成员都是当时的宦官。由于得到了统治者的信任,在他们身上拥有许多常人没有的特权,这些宦官特务可以直接参与司法审判,可以随意逮捕、拷问和残杀他人。他们的权力甚至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在审批的过程中,他们肆意地使用酷刑来刑讯逼供,一度造成了难以计数的冤假错案,整个国家上上下下都遍布有统治者的耳目。与此同时,这些宦官特务也依仗着皇权而为所欲为,造成了举国上下惶恐不安的政治局面,司法审判以及司法狱政也变得一片混乱。在这种恐怖势力的监视威胁之下,使得人人都不敢偶语,生怕因为自己说错一句话而成为阶下囚。此外,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发展,人们内在的个体意识渐渐开始觉醒。然而,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在思想上也更加追求物欲上的享受,社会的风气也更加粗俗化。至此形成了官场上官官相护,官商勾结,地方上盗贼猖獗,社会治安混乱的黑暗景象。在这种社会环境的压迫之下,以颂扬清官为主题的公案小说开始兴起,并受到广大世人的追捧[3]。

(四)内忧外患的国家形势

清朝“康乾盛世”之后,国家政局变得日益黑暗,国家体制逐渐腐化,贪污腐败现象屡见不鲜,上层阶级生活奢靡不断加强对下层阶级的剥削压迫,聚敛巨大财富。除此之外,一些偏远地区的官员拥兵自重,对朝廷明令禁止的行为肆意为之,甚至公开与朝廷作对。趁着国家形势混乱,地方上的盗贼也肆意兴起、为所欲为,平民百姓的生活处境尤为艰苦。随着外国列强的入侵,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面对国家如此混乱黑暗的局面,长期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平民百姓深切地希望有人能够站出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希望能够有“清官”“侠客”这些英雄站出来改变当时的社会状况[4]。与之相应,为了适应这种社会心理的需求,侠义公案小说也随之兴起。

总而言之,正是因为当时黑暗的社会环境,从而使得广大民众恳切地希望能够有一位清官或侠客来为自己主持公道,来改变整个社会的不良风气。然而,这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公案小说中的“青天大老爷”和惩恶扬善的侠客英雄极大地满足了广大民众的这种心理需求,为他们发泄心中的愤懑之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途径。

二、小说市场发展的结果

在明朝的中后期,经过了弘治太平盛世到嘉靖、隆庆时期,国家政治混乱,处于严重的财政危机之中。明神宗万历朱翊钧在张居正等大臣的鼎力相助下实行新政,使朝政为之一振,使大明朝的经济得到了空前的繁荣,开创了万历新政的局面。一些地区出现了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关系,手工业经济、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在市民阶层这一群体中,商人逐渐积累了大量财富。随着财富的积累,生活水平的提高,商人的地位逐渐提高并受到了其他群体的青睐,其中就有文人群体。曾经对商人不屑一顾的文人群体其态度发生了变化,他们改变以往文人雅士清高的态度而乐于与商人交往,呈现一种世俗平民化的特征,与商人之间的关系也更加密切。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文人群体的世俗平民化,从而使得文学创作这一行为带有更多的盈利目的,更加趋于商业化。文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财富而写作,书坊主也为了盈利而不断地刊行作品。小说作为一种商品成了他们谋取利益的方式手段,作品是否出版以及出版之后销售状况如何都是由商品流通的市场规则来决定的。由于古代的信息不能像如今一样快速方便地传播,作者们不能直接地了解读者阅读的喜好,而读者也不能及时地向作者反馈自己的感受,两者只能通过书坊这一中介来得以沟通交流。然而,书坊本身作为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它不会从根本上依据作品文学水平的高低以及作品对读者的影响出发来决定是否刊行某一作品,而是以利益作为根本的出发点,以作品能否畅销作为是否刊行的标准。而从前面的论述可知,公案小说在明清时期收到了广大读者的热捧。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文人们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公案小说的创作中去。与之相应,书坊也将刊行更多的公案小说来满足市场的需求。由于文人与书商积极地参与合作,扩展了公案小说在创作、印刷、传播等方面的路径和方式,使得公案小说在明清达到鼎盛。

(一)创作的职业化

随着商品经济的冲击和影响,文人们的创作理念和方式与之前相比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以前文人的创作更多地是为了抒发自己内心的感慨或者是为了说明自己坚持的一个理念,从而能够对后世有所启发和帮助,其创作的动机和目的相对而言是比较单纯的,往往是为了创作而创作。而到了明清时期,在文人身上逐渐呈现出了世俗平民化的趋势,许多文人雅士的创作动机发生了改变,他们更多的是把创作当做一个谋生的手段,通过自己的创作来获得相应的利益。其中的许多文人甚至直接在书坊工作,为书坊编撰、校订、评点小说,其创作行为进而也转变成了一种商业行为,文人与书商之间的相互合作进一步促成了小说创作的职业化,从而使得明清公案小说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与此同时,书坊主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他们也不惜花费重金向这些文人购买优秀的作品文稿,从而增加自己的发行数量。为了使自己发行的作品受到更多人的喜爱,他们在聘请他人为其创作小说的同时,自己也亲身加入到小说的创作和改编的过程中来,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

(二)印刷业的发展

除了文人大量创作作品之外,印刷技术的不断发展改进也是明清公案小说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为公案小说的出版发行提供了重要的物质技术支持[5]。印刷术是我国古代人民的四大发明之一,为知识的广泛传播、交流创造了条件。在印刷术发明之前,文化的传播主要靠手抄的书籍,手抄时费时、费事,又容易抄错、抄漏,既阻碍了文化的发展,又给文化的传播带来不应有的损失。随后中国的印刷术经过了雕版印刷和活字印刷两个阶段的发展,其中木活字的印刷方法一直在我国流行,明清两代更加盛行,使书籍的印刷出版更加方便灵活,省时省力,极大地促进了明清公案小说的发行出版。其中这一时期公案小说的刊行总体来说有如下特点:第一,随着印刷技术的改进,书坊的数量也随之增多,从而使得公案小说的版本众多,同时,由于公案小说受到世人的追捧,使得书坊刊行的公案小说印刷量较大,各版本的小说出版时间相对集中。第二,为了吸引更多的读者前来购买以增加发行数量,各书坊都竞相争抢着能在短期刊行出版新的作品,加快作品的发行速度。第三,对于一些已经出版的优秀小说,书坊往往会采取增加续集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出版规模,吸引更多的读者前来购买。

(三)传播技巧的运用

每个产品都会经历策划、生产、销售这三个过程,而销售作为三个环节中的最后一个过程仍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生产产品的最终目的就是能够把产品销售给广大的消费者,从而生产者从中获取差额利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小说作为商品的一种同样也需要一个好的传播方式。对此,为了增加小说刊行出版的数量,书坊主往往使用了一些宣传技巧来增强小说对广大民众的影响力,以此来刺激销量的增长,吸引更多阅读者前来购买。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各个书坊在刊行出版自己图书的同时往往会在书籍上印上书坊的地址,以此来方便更多的读者前往书坊购买自己出版的图书。第二,许多书坊会在自己出版图书的内容中预告后续将要出版图书的内容,从而设置悬念,吸引更多的读者前来购买后续出版的图书,以此达到一箭双雕的效果。第三,为了使更多的读者购买图书,书坊常常会在刊行出版图书的前文中对该图书做一些点评来正面宣扬图书的精彩之处,来夸赞书籍,以此吸引更多读者。

总而言之,由于小说市场的不断发展,从而使书坊在小说的发展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的经营方式以及传播技巧的运用,使得他们获得利益的同时也打开了明清小说的市场,使得公案小说在民众中广泛流传开来[6]。与此同时,市场的开启也激发了创作者的写作激情,从而相互促进,使得公案小说在明清时期达到鼎盛。

三、符合大众的审美趣味

在一定时期,某一种类型的文学作品受到热捧是与大众的审美趣味是分不开的。在社会文化的发展过程中,大众的审美趣味是重要的引导力量。就拿我们如今的电影市场来说,美国的科幻大片总是能在全球各地受到观众的追捧,每次都在不断地更新票房的新纪录,这与现代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对未来世界未知的渴望是有很大关系的,而明清公案小说的传奇性也是与公众的“尚奇”意识紧密相关的。在公案小说中的奇人、奇物、奇事不仅仅是公众的审美需要,同时也是道德的需要,也正是这些与日常生活迥异的奇异事物满足了广大民众的猎奇心理[7]。

(一)传奇的人物形象

在明清的各种公案小说中总是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具有传奇色彩的人物形象,这些人物形象或者在出生时就有超乎常人的地方或者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会受到神人的相助来帮助他们侦破案件。不可否认的是小说中这些具有传奇色彩的描述和故事情节大都是作者所虚构,他们经过逻辑上的整理安排将这些虚构的内容穿插在小说的各个故事情节之中,从而使得小说的各个章节相互贯通,起到自圆其说的效果。这些小说在叙事描述的过程中兼顾“情”与“理”,从而使读者心里产生拍案叫绝的阅读效果[8]。

1.身世来历神奇迷离

在明清的公案小说中,大部分的公案小说都是围绕一两个主人公而展开故事情节,作者试图通过对主人公断案过程的描写叙述,从而塑造出一位“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清官形象。然而,基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及历史背景的现实,要想从当时的社会中真正地找出一位清廉为民的好官几乎是不可能的。对此,作者往往以历史中的某一人物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神化,通过虚实结合的叙述手法塑造出一位半人半神的清官形象。相比于真实地记录叙述历史人物的真实事件,这种神化的描写手段也更能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使故事更加具有传奇性。其中这种神化的描写往往在主人公的出身来历上就有充分的体现。在如今还有深远影响的《龙图公案》中的包公,《彭公案》的彭朋,他们都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真实存在的人物,只不过小说作者在描写的过程中结合民间传说对人物进行一定程度的虚化,从而满足广大民众猎奇的心理需求。比如:在《包龙图案》中对包公身世的描写就极具传奇性的色彩,包公的母亲周氏在即将临产时,其夫君就梦见一只神兽,“头生双角,青脸红发,呲牙瞪眼,左手拿着一个金锭,右手执着一管朱笔,跳舞着竟奔前来”。在《龙图耳录》中关于包公的记载同样如此,说包公从出生到7岁,未尝哭过,也未尝笑过,每日里哭丧着小脸,不言不语。而随后清代《三侠五义》中的包公形象更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小说作者甚至直接把包公与天上的星宿相联系,把包公塑造成一个半人半神的清官形象,这一切看似荒谬的故事在古代却是合情合理的,由于古代封建礼教的束缚,底层的平民百姓一直受到上层阶级的剥削和压迫,人们要想得到真正的公平正义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能借助小说中像包公这种半人半神的清官来给广大民众维护公平,这也是公案小说如此受欢迎的原因之一。

2.断案过程奇特神异

在明清的公案小说中,除了故事中的主人公自身的来历出身具有传奇色彩之外,其传奇的人物形象还通过主人公断案过程来加以体现。在许多案件的审断过程中,当案件难以破解或者引发争议时,主人公往往会得到一些鬼神因素的帮助,从而破解案件,避免冤案的发生。被人杀害或者冤死的人常常会在夜间托梦给办案人员,讲明案件发展的始末,从而使办案人员帮助自己洗脱冤屈,抓住凶手。除此之外,办案人员也可以通过自然界的灵异之物帮助自己破解案件。在小说中有许多动物能够按鬼神的旨意来给办案人员提供线索,帮助案件的破解。比如在《施公案》中刁祖计谋用蒙汗药迷倒李成仁,并将他扔入河中淹死,而李成仁则化作冤鬼托梦给自己的妻子王氏,希望自己的妻子能够帮自己伸冤。这些在现如今看似荒唐的断案方法在当时的社会中却是合情合理的,由于当时社会的黑暗,司法的不公正,常常使得人们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蒙受冤屈,因此人们常常盼望着能够有一位“青天大老爷”站出来主持公正,人们也常常幻想着在人间的冤屈能够在阴间得到平反,小说作者正是抓住了广大民众的这一心理需求,也进一步满足了读者好奇的心理。

(二)曲折的故事情节

公案小说作为一种破案断案的小说,它在故事情节的设置上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小说,小说作者有的是采用全知视角,有的则采用零视角的叙事手法,沿着案情发展的经过从中设置悬念,从而吸引小说读者的兴趣,引发读者思考。作者也常常运用自己的写作技巧使原本平平淡淡的故事情节变得更加曲折婉转,使得故事的发展经过以及结局更加具有戏剧性,从而使读者产生阅读的兴趣,有看下去的欲望。

1.悬念的设置

在公案小说中,由于悬念的设置,小说的故事情节常常伴随着悬念而跌宕起伏,其案情的发展常常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仿佛是乘坐过山车一般,故事中的矛盾冲突也更加明显。其中悬念的设置也使小说更加具有惊险性和传奇性[9]。比如在《施公案》中,施公在返回自己官邸的途中,遇到了一阵狂风,从而发现了一位身穿孝服的女子底下却穿了一条红色的裤子,施公心生疑虑,怀疑这位女子有不轨的行为,并派人进行侦查。由于没有线索,案件的调查难以继续,于是作者将笔锋一转,转而叙写王三郎妻子被杀案,待写到案件中部时,作者又续写麻裙一案。在故事的叙述中,作者把两起案件交叉描写,从一开始就给读者设置了悬念,在悬念还没弄清之时,作者又另外穿插案件,给读者设置了二次悬念,其故事情节的发展,随着悬念而反复推进,吊足了读者的胃口。

2.倒叙的手法

有的公案小说更是有别于其他小说直叙的叙事方法反而采用倒叙的方式,从案情的现场出发引起读者疑问,再通过官吏断案的过程还原案件的真实过程,从而破解案件。此时,读者的心似乎也随着案情的起伏而不断变化。在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中,作者还穿插了其他案件使之成为案中案,扑朔迷离的案件、波澜起伏的审问过程经过起起伏伏,当案件水落石出将凶手缉拿归案时,无疑使读者大快人心。比如《聊斋志异》中的《胭脂》篇就是一桩比较复杂的案件,胭脂钟情于鄂生被其好友王氏看破,并回应为其说媒,此事也被王氏的情夫宿某得知,于是宿某假冒鄂生与胭脂约会,可是被胭脂拒绝,宿某便强行脱掉胭脂的绣鞋为信物,不料途中被毛大所拾,毛大潜入胭脂家中却误入其父房间,并将其父杀害潜逃,结果鄂生被官府所抓。此后,宿某也被抓获,最终经过层层追查才抓住真正地凶手毛大,而胭脂与鄂生也得以终成眷属。这种案中案的设置使情节的安排恰到好处,在真凶被抓获的那一刻,也使读者大快人心。

(三)善恶分明的结局

相比于之前的公案小说,明清公案小说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案件的结局总体上遵循“好人有好报,恶人有恶报”的价值观念。在明清之前的公案小说里,大部分的小说都根据案情的发展而发展,对案件中人物命运的选择基本上都是顺其自然,其结局也更加多样丰富。例如:在宋代的话本公案《错斩崔宁》中,主人公崔宁原本无罪,因为审判者的刑讯逼供迫使他承认罪名从而含冤而死。但是,到了明清时期,小说作者普遍采用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模式。

1.善有善报

即使是案件中的主人公因为其它的原因而被误判造成了冤假错案,小说作者也会借助半人半神的清官,在一些超神因素的帮助之下使冤死的人得到平反并回到人间继续生活,而使作恶行凶的恶人遭受到应有的惩罚,其故事的结局一般都以大团圆为主。例如:《两县令竞义孤女》中,贾昌因行善收留月香小姐而晚年得子,而其妻因无情无义而被夫抛弃[10]。此外例行善事的人也常常在生嗣的问题上得到回报,比如玉衡因为救了神兽而遭受了报应,却在他四十六岁的时候喜得贵子。这种善恶分明的结局模式符合当时广大民众的价值观念,其报应分明的结局也让读者为之称快,为其公案小说的兴盛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2.恶有恶报

在公案小说中,作者始终保持善恶分明的鲜明态度,对行凶作恶之人予以坚决的打击。这与之前按事件的状况自然发展的公案小说相比,无疑更加符合当时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需求。人们在世间所遭遇到的不幸及其不公正的结局,都可以在小说当中得到改写。比如《醒世恒言》中的《张延秀救父》篇,其兄弟多次遭受到他人的陷害,却多次险象环生,并且双双高中,而恶人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其中“恶有恶报”的结局也放映了作者内心的正义感,以及广大民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望。在讲求因果报应的公案小说中,也向世人传达了一个道德理念,即为人在世应多多行善积德,造福他人也是造福自己。

综上所述,公案小说作为明清通俗文学中一颗耀眼的新星与当时黑暗的社会环境、小说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文人与书坊的积极参与以及小说自身所具有的审美价值是密切相关的。这一切的因素都促使它在这个特殊的时期走向兴盛,同时我们也应对其做更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从而挖掘出公案小说更大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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