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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的中俄婚育制度研究

2018-03-07孙丽梅

文化学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婚龄婚育中俄

孙丽梅

(佳木斯大学外国语学院,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7)

社会文化是人类社会在其长期发展历史进程中形成并被该社会长期认可的价值取向,由该社会的法律制度、伦理道德规范、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等要素构成,同时又影响和制约着这些要素的发展,对一个国家的婚育制度有着重要影响。一个国家婚育制度的制定和变化,深刻地反映着该国的社会文化。中国和俄罗斯的婚育制度是基于各自的社会文化背景建立的,具有不同的文化内涵和鲜明的民族特征。

一、中俄法定婚龄比较

由一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年龄,即为法定婚龄。法定婚龄不是法定的男女必须结婚的年龄,也不是结婚的最佳年龄,而是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结婚双方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确定该婚姻是否为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关键要素。法定婚龄既要依据人的身体发育和心智成熟程度等自然条件而确定,也会受到一国社会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各国的法定婚龄不尽相同。

中国古代实行早婚,这是由当时的社会因素决定的。在古代中国,婚姻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延续宗族,因此,适婚年龄就成了反映各个朝代人口状况的标志。古代中国无论是以成文法的形式明文规定,还是不成文的社会观念,男女的结婚年龄都有所限定,虽然男女有别,但结婚年龄都比较小。有的朝代甚至以法律规定超过一定年龄不结婚的男女,其父母应受到刑罚。例如,春秋时期,越国曾规定女子年满十七岁尚未出嫁,男子年满二十尚未娶妻,其父母要被定罪处罚。[1]这既与当时各国连年征战,前方需要补充将士,后方需要男丁耕种的社会状况有关,也与古代中国过短的人均寿命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的人均寿命只有35岁[2],人口总量难以得到大幅度提升。

早婚早育导致人口增长过快,而社会生产力低下物质供应不足,也使早婚早育的缺点日益显现。新中国成立初,我国于1950年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法定婚龄较旧中国有所提高。1980年,我国修订了《婚姻法》,再次提高法定婚龄,重新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后期,我国《婚姻法》又历经修订,但始终维持这一法定婚龄。

古罗斯鼓励早婚,孩子在八至十岁就可以结婚。古罗斯的法定婚龄总体上是逐步提高的:1551年颁布的《百条宗教决议集》规定,教会允许女教徒十二岁成婚,男教徒十五岁成婚;1649年,古罗斯法典规定贵族孤女的结婚年龄为十五岁,提高了贵族的法定婚龄;1774年,教会又将法定婚龄规定为女十三岁,男十五岁;1830年,沙皇指令将法定婚龄提高到女十六岁,男十八岁。[3]

当代俄罗斯男女的法定婚龄相同。1995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结婚年龄为十八岁”。1997年修订《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时对法定婚龄进行了修改,增加“具有正当理由的,申请结婚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住所地的地方自治机关有权根据其请求,准许年满十六岁的人结婚”。该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何谓“正当理由”,但各地方自治机关通常将已怀孕或已生子、想要结婚的任一方是孤儿、长期同居、一方被应召入伍等多种情形视为将法定婚龄放宽为十六岁的正当理由。[4]

二、中俄生育制度比较

古代中国,社会生产完全依靠手工劳动,人是最基本的劳动力,只有增加人口,才能发展社会生产力。所以,历代王朝建立之初都致力于推行早婚、鼓励生育的政策,以增加人口,发展生产。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经济振兴,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出现了生育高峰;医疗条件的改善,人均寿命从解放初期的35岁增长为1980年的67岁,我国人口从1950年的5.5亿增加到1980年的9.8亿,成为世界人口大国。然而,新中国国民生产力不发达,人口基数大,如果实行自由生育政策,人口将无限度地增长,经济的发展速度跟不上,人民的生活无法保障,将衍生出多种问题,所以,适度抑制人口增长,减轻经济资源的负担及其承受能力,尤为必要。基于当时的国情,1982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开始把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至今,我国《宪法》历经几次修正,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丝毫没有动摇。

俄罗斯地域辽阔,人口稀少,所以,国家对待人口增长大多采取鼓励政策:前苏联以行政法令禁止自由出售避孕用品[5];向生育多个孩子的母亲颁发“英雄母亲”荣誉勋章。与中国不同的是,虽然俄罗斯鼓励生育,但俄罗斯的人口却从未出现过人口激增。特别是历经两次世界大战,人民伤亡严重,育龄男性大量减少,使俄罗斯的人口数量开始下降,俄罗斯不得不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促进人口增长。

三、新形势下的中俄生育政策调整

目前,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大大延长,老年人的数量在逐年增加。随着高峰时期出生的人口逐步进入老年,中国社会的老龄化进程日益加快。在我国社会人口中,老年人口年均增长率3.28%,超过总人口年均0.66%的增长速度,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6]人口老龄化就意味着劳动人口的减少,这将严重制约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时,夫妻双方四个老人、一个孩子“4+2+1”的家庭模式大大加重了劳动人口的抚养负担,人口老龄化问题使政府不得不考虑延迟退休年龄。

人口老龄化、劳动力短缺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突显。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调整生育制度,改变人口结构以适应当前国情,已成为当务之急。近十几年来,我国正逐步调整生育政策:2002年,开始试行“双独二孩”政策,即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2013年,夫妻双方中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的“单独二孩”政策开始实行;2015年,允许所有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普遍二孩”政策在我国全面实施。

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经济衰退,人民的生活水平下降,极大地抑制了百姓的生育意愿。虽然俄罗斯政府长期坚持鼓励生育的政策,但俄罗斯的人口增长未见起色。1992年,俄罗斯的死亡人口数量第一次超过了出生人口的数量,人口呈现负增长,出现了民族史上从未有过的非战争性人口危机,大量的城镇建制被撤销或合并,在农村则出现无人村落和田地荒芜[7],俄罗斯已成为一个人口严重缺乏的国家。

为遏制人口减少给国家的经济生活、社会进步造成的消极影响,俄罗斯出台了众多鼓励生育的措施:设立“母亲基金”,使生育孩子的妇女能够安心地抚养子女;给予妇女堪称世界上最长的产假,并且还有高额补贴;奖励生育多个孩子的家庭住房、轿车等。

四、结语

中国鼓励晚婚,俄罗斯实行早婚;中国以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过速,俄罗斯以高额奖励刺激人口增长。中俄两国婚育政策的巨大差异,与中俄两国的人口发展、人口数量、社会经济等因素密切相关,深刻地体现了两国社会文化的不同特征。中国要从一个人口大国发展为经济强国,必须控制人口增长过速;俄罗斯要扭转人口负增长的局面,必须促进人口增长。中俄完全迥异的婚育制度是不同社会文化的产物,也是各自国情的必然选择,并将随着两国不同时期社会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完善。

[1]裴葭嘏.中国古代婚龄立法问题初探[D].苏州:苏州大学,2009.

[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N].人民日报,2016-12-01.

[3]李琳.中俄传统婚姻法文化比较研究[J].社会科学辑刊,2012,(4):95-100.

[4]孙丽梅,王焕玲.中俄婚姻缔结制度的比较研究[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1,(3):12-13.

[5]马蔚云.俄罗斯人口发展及现状[J].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8,(2):7-12.

[6]李慧杰.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几点思考[J].学习时报,2007,(7):179-180.

[7]牛义臣,张少冬.俄罗斯强国战略中的人口因素[J].西伯利亚研究,2007,(6):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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