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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民族国家的语言政策探析

2018-03-07付美艳李迎迎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民族语言国语白俄罗斯

付美艳,李迎迎

(天津外国语大学 欧语学院,天津 300204)

语言是一种社会现象。语言的这种“社会性”,说明人们的言语表现形式受非语言的各种社会要素制约。语言是国家的身份象征,一个国家成立时,政府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制定出一套适合本国的语言政策(language policy)。语言政策是指由一个国家的政府或政府机构制定的一套关于本国语言使用的政策,它涉及国语(national language)或官方语言(official language)的选择、语言的推广方式、语言文字的改革等各方面的问题。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这些国家在制定国家政策时所遇到的困难比单一民族国家要大得多,其中最重要的困难之一便是语言问题。语言问题是民族问题中极为敏感的部分,它直接关系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之间的共同繁荣,对调节民族关系具有重要影响。在多民族国家里,语言问题是政府制定国家和民族政策时必须考虑的问题,语言政策是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或不尊重民族语言常常成为决定社会安定与否的重要因素。多民族国家在制定语言政策时必须符合本国实际,严格遵守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的原则;在制定并推广国语或官方语言的过程中,坚持多语言文化主义政策;适当使用语言立法,保护各民族的语言文化权利。做到以上三点,将十分有助于多民族国家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

一、语言平等政策

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以来,欧美许多学者普遍以批判的态度将语言政策纳入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背景中考察,主要关注平等与不平等、语言歧视和语言权利的问题。丹麦学者罗伯特·菲利普森(Robert Phillipson)在其著作《语言领域的帝国主义》中提出“语言帝国主义”的概念,将其作为分析英语帝国主义的概念框架,他认为:“英语语言在不平等的语言等级制度中居于主导地位,维持与其他语言之间的一种结构和文化的不平等关系,是以损害非英语国家本国或本族语言为代价的‘语言扩张主义’。”[1]47菲利普森最初是把“语言帝国主义”这一术语用于研究非英语本族语国家的英语教学、ELT政策和策略。我们借此术语用以考察多民族国家制定语言政策时所表现出的语言歧视和语言不平等问题。

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重要内容,而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多民族国家在制定语言政策时必须严格遵守语言平等的原则,违背这一原则必将引起各民族的不满和反抗,甚至引起民族冲突。我们在此以苏联为例,阐释语言平等对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重要意义。

自苏联1922年12月成立后,语言问题就一直是潜在的民族问题之一。沙俄时期政府推行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语言同化政策,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实际是“语言帝国主义”的一种变体。沙俄政府将俄国边疆各民族和说各种语言的居民视为异族,对他们进行民族压迫。同时把俄语定为“义务国语”(obligatory national language),规定在法庭、官方或正式场合只许讲俄语,不准使用本民族语言,法律上也不予承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在民族地区的学校必须使用俄语教学等。沙皇政府强制实施的“俄语帝国主义政策”导致民族情绪高涨,历史积怨深厚。这也是新生苏维埃各共和国对俄罗斯化和一体化的恐惧和抵抗意识存在已久的重要原因。苏联成立后,语言统一的要求更加适合当时的国情。然而,民族语言学校的存在和发展显然影响了俄语统一进程。1938年3月,苏联当局发布了《关于民族共和国和民族州必须学习俄语的决议》。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统治时期一方面表面宣扬“各民族语言平等”;另一方面又极力鼓吹推广俄语;一方面宣称实行“双语制”,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又极力排挤民族语言。语言歧视的条文虽然在立法中难以寻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忽视民族语言发展的现象随处可见。总体看来,这一时期的语言政策只是保障了形式上的语言平等,并不能实现事实上的真正平等。对于大多数非俄罗斯人来说,使用俄语并不意味着接受俄语的任何东西,不意味着接受中央政府或共同苏维埃的“恩惠”。诺尔斯曾讲述过一个爱沙尼亚的例子,爱沙尼亚人同其他共和国的非俄罗斯人一样,通常能讲很流利的俄语,但在人口调查中,1979年宣称自己讲俄语的人比1970年少很多,而这与他们日常生活中给人的印象完全相反。诺尔斯认为这种奇怪的现象是勇敢的爱沙尼亚人渴望自主的一个标志,其中也蕴含着对他们俄语侵略当地语言生活的许多领域——从高等教育到工作场所直至共和国人们之间的交流——的怨恨。怨恨还不止这些,在很多方面,共和国的语言萎缩了,甚至连各共和国语言的句法形式也开始变为俄语表达句式。很多共和国的人们开始关注自身的语言质量,但由于害怕报复,往往敢怒而不敢言。苏联这一时期不平等语言政策的实施造成了各加盟共和国的离心倾向,为民族冲突埋下了隐患。

戈尔巴乔夫注意到民族问题的严重性,他一再强调民族语言平等和自由发展,并在“民族语言平等”的前提下,允许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己确定“国语”*“国语”,即“国家语言”的简称,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官方对内外使用的语言或者能够代表某个地区的语言。此处指苏维埃联邦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主体民族共同使用的语言。。而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当政者则运用行政手段强化主体民族语言的“国语”地位,强制非主体民族学习使用“国语”。一些没有自己“共和国”的民族受到的伤害更大。由此看来,这种政策并未实现真正的语言平等。这种在民族主义支配下把语言问题意识形态化的做法违反了语言发展规律,成为加剧民族矛盾,诱发民族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

凯尔曼曾经指出:“在一个多民族国家中,为了国家的统一而故意抬高与使用一种本地语言,更可能导致国家的分裂而不是统一。”[2]21沙俄时期以及苏联领导人自20世纪30年代后期强制推行俄语的语言政策违背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原则,强制推行俄语的结果是造成各加盟共和国的离心倾向、要求独立的重要原因之一。

澳大利亚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移民国家,其语言政策经历了“同化政策”到各民族语言平等发展的重要进程。1901年联邦政府宣告成立后,政府把不同国家的移民语言视为教育和社会问题,采取了英语同化政策:学校教育强制使用英语教学,公开场合限制使用移民语言,少数民族报纸必须部分使用英语出版……这一政策限制了澳大利亚经济的发展和多元文化的传播。出于政治和经济方面的考虑,霍克总理于1987年4月26日签署了《国语政策》报告,之后获得议会的批准,成为澳大利亚第一项显性官方语言政策。《国语政策》结合澳大利亚的移民需要,废除了语言教学中的种族歧视,克服了少数民族语言的不利地位。

1991年,在经过多方面调查之后,议会通过了《澳大利亚语言和语言权利政策》,除用法律形式肯定了英语的重要作用之外,还规定了土著语、意大利语、德语、西班牙语、华语、俄语等14种重点语言,规定每个州可以从14种重点语言中选择8种作为自己的重点语言,联邦政府为学习这些重点语言的高三学生提供一定资助。《澳大利亚语言和语言权利政策》保护并发展了本国的语言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家的国际形象,促进了澳大利亚的国际交往和民族团结。

苏联的教训和澳大利亚语言改革的成功经验给予我们一个重要启示:多民族国家政府在制定语言政策时,必须严格遵守民族平等、语言平等的原则,不能有半点强制的成分。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语言平等方针政策。该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各民族语言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2)法律保障各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3)提高少数民族文化水平,帮助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发展文化教育事业;(4)保障和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5)提倡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我国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受到了各族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这一政策使我国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同汉语汉文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的帮助下少数民族的语文翻译、出版、广播等事业迅速发展。新中国的各个民族和谐相处,团结一致。几十年来,虽然也曾在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上出现过失误和不足,但大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纠正和解决,有的需要再进一步总结并且不断改进。新中国成立后,语言文字方面若干成就的取得,充分说明了我们党民族语言平等方针政策的正确性以及这一政策对多民族国家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重要意义。

二、多语言文化主义政策

近年来,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在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掀起了一股文化大风暴,它不仅指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共存,而且强调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平等地位。多元文化主义内容广泛,可以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理论上讲,多元文化应有多种语言,但任何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都不可能实行多元化语言政策。国家只能指定某种影响大、使用人数多、交际价值大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作为国语或官方语言*官方语言是一个国家通用的正式语言或认定的正式语言,是为适应管理国家事务的需要,在国家机关、正式文件、法律裁决及国际交往等官方场合中规定一种或几种语言为有效语言的现象,也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与其政府机关通讯时使用的语言。国家语言与官方语言存在些许差别,不一定要该国政府的认可。国语虽然和官方语言有别,但是通常一个国家的国家语言就是该国的官方语言。。很多多民族国家,在制定并推行国语或官方语言时,为了有效避免由于语言问题而造成的民族冲突,往往采取双(或多)国语或官方语言的语言政策。我们在此把这种双(或多)国语或官方语言的语言政策称之为多语言文化主义政策(multi-language policy),它体现了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权利的尊重与认可。

温斯坦指出:“语言本身是各群体的最重要的区分标志,世界各地许多人都确信,选择他们的语言作为政治身份的标志,作为学校、媒体及社会服务的工具,将会改善他们的物质生活和政治生活,改善他们的等级地位。”[2]22在多民族国家里,国语或官方语言地位的确定和推广,有利于使用该语言的民族提高社会地位,获取各种利益,还有助于普及和弘扬该民族的传统文化。因此,多民族国家国语、官方语言的选择和推广并非一件易事,如若处理不好,很有可能引发民族冲突,从而影响社会安定。

白俄罗斯是苏联的主要加盟共和国之一,共有100多个民族,其中白俄罗斯族占81.2%,俄罗斯族占11.4%,波兰族占3.9%,乌克兰族占2.4%,犹太人占0.3%,其他民族占0.8%。1990年以前,俄语、白俄罗斯语均为白俄罗斯的官方语言。1990年,白俄罗斯政府对语言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大力推广白俄语。政府于1994年3月15日颁布了《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并明确规定:白俄罗斯语是白俄罗斯的国语,国家充分保障公民把俄语作为民族间交际语的权利。承认白俄罗斯语为唯一国语,意味着抛弃了俄语的官方地位。为了使白俄语尽快适应其国语地位,政府对其采取了激进的推行措施。如规定:政府、机关公文等只能用白俄罗斯语印发;国家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只可以用白俄罗斯语播音;各种票证只能用白俄罗斯语印制等。此外,政府还强制性地改用白俄罗斯语作为教学语言,如要求白俄罗斯首都明斯克市当时的226所中小学及专业学校在1994年至少有136所全面实行白俄语教学。[3]42强制性改用白俄语教学的做法在科学界引起了异议,多数学者认为此任务是否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令人怀疑。语言学家茹拉夫斯基认为:“白俄罗斯语作为标准语,缺少两个重要的社会功能:通常性和必须性。这种状况导致现行白俄罗斯语的术语和修辞体系在科学、技术和高教领域不能完全发挥作用。”[4]15

政府强制推行的“推广白俄语运动”虽然引起很大轰动,但却无法改变90%以上的白俄罗斯人仍然习惯用俄语交际的现状,甚至还引发了一场势不两立的“国语之争”。自白俄罗斯政府强制推广白俄罗斯语以来,俄语就在社会政治和生活的诸多重要领域与白俄罗斯语竞争,包括科学、文化、公文处理、服务、文学领域、大众信息工具等各个方面。“国语之争”的核心和实质,是俄语的官方地位问题,即俄语应不应该成为白俄罗斯的国语。由于苏联时期联邦政府长期推行“俄语至上”的语言同化政策,白俄罗斯共和国一直保持着讲俄语的传统,俄语在白俄罗斯已经普及,并且成为50岁以下各民族公民的母语。从这个意义上说,俄语是当然的国语。政府主张“独尊白俄语”的做法,必然引起俄语居民的不满和抗议。短短几年内,在白俄罗斯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教师学生罢课、市民集会的事件,社会矛盾不断激化。许多普通公民也纷纷写信给总统,要求政府改变“强制性语言政策”,要求“确立俄语的官方地位”。

为了解决 “国语之争”问题,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提出进行“全民公决”。“全民公决”的第二项内容即为“是否应当赋予俄语与白俄罗斯语同等的官方地位?” 1995年5月14日全民公决的结果,83.1%的选民支持俄语成为白俄罗斯国语,这就意味着,俄语与白俄罗斯语具有同等的官方地位。至此,由国语问题引发的社会动荡逐渐平息下来。然而,“国语之争”带给我们的启示却是深刻的:语言虽然没有阶级性,但却可以引发民族争斗,激发社会矛盾。合理的语言政策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多民族国家在制定和推行国语或官方语言时,多语言文化主义政策不失为一种良好的选择。不少国家在发生语言冲突后,从本国国情出发,实行多语言文化主义政策,尊重本国各民族的语言文化权利,从而顺利化解了民族冲突,维护了社会安定。除白俄罗斯外,哈萨克斯坦、加拿大、比利时、芬兰等国家,也都属于此列。

多语言文化主义政策体现了多民族国家语言文化多样性的特点。语言文化的多样性是语言生态系统最显著的特征,因此,多语言文化主义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语言生态系统的平衡。作为语言文化共同体的某几种国语或官方语言的选择和推广,确保了民族国家语言文化的多元共存。

新加坡是实行多语言文化主义政策的典型代表。新加坡实行的是多语制和双语制并行的语言政策,华语、英语、马来语及泰米尔语四种官方语言并存。由于新加坡的华人、马来人、印度人各自拥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持续百余年的殖民统治也留下了不可磨灭的文化烙印,几大主要民族都有强烈发展世代延续下来的文化传统的愿望,因此,多语言文化主义政策符合新加坡的国情。实践证明,这一政策是成功的。作为一个多语言、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新加坡数年来没有出现由于语言问题而引发的社会骚乱和政治争端。各民族自身的语言和殖民地统治时期所遗留下来的英语传统都被因势利导地运用到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结构之中,促进了国家的稳定发展,新加坡也逐渐成为新兴现代化国家的典范。多语言文化主义政策增强了新加坡各民族之间的凝聚力,给国家带来了民族关系的和谐和各民族之间的共同繁荣。

三、语言立法政策

多民族国家人们所生存的社会环境具有多种语言共存的特点。语言共存现象促使文化、个体和群体丰富多彩。但是,有时候语言共存现象会带来重大的语言问题和语言冲突。这是因为在特定区域的语言接触中,语言不平等的现象经常发生。这种不平等、不平衡和不安全的处境,往往让人从文化、政治或经济的观点来审视自己。各国立法者不断采取措施,针对官方或社会的语言使用,确立特定的语言政策并制定相关法律,用语言立法的形势干预语言和文字的使用。然而,语言法却很少涉及非官方的或个人的语言使用领域,在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方面,很多方面也是不健全的。

当今社会,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面临全球化、一体化的冲击。国家应适当采用语言立法,加强语言法制建设,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权利,这将会十分有助于多民族国家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

苏联十月革命至其解体长达70年的时间内没有制定出一部全面完整的民族语言法。戈尔巴乔夫上台以后,在积怨甚深、危机四伏的情况下,制定了一个企图调和民族矛盾、不切实际的语言法,已经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多年来实行民族语言平等在苏联的许多方针、政策中都有明确规定,而实行的却都是俄罗斯语言享有特权的旨在各民族语言俄罗斯化的不平等政策。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苏联在语言方面的方针政策存在严重的疏漏。

作为苏联继承者的俄罗斯联邦,在苏联解体后重新审视了民族语言问题的重要意义,并于1991年10月25日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关于“俄罗斯联邦民族语言”的法律法规。这部法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消除了俄罗斯联邦用法律调节语言关系的一个空白,并就国家语言使用的所有基本问题做了严格的规定。譬如,它确定了俄罗斯境内民族语言的法律地位极其保障措施,明确了对任何一种民族语言不得进行敌视和轻视的相关政策,并严格规定了对破坏俄罗斯民族语言法的行为所应担负的责任。与此同时,俄罗斯联邦的各共和国也在积极地进行着创建语言法的工作,在俄罗斯语言法规定的总原则的基础上,各共和国可以规定,哪一种(或几种)语言是该共和国的国语、用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民族语言以及它可以在哪些生活领域应用等问题。鞑靼共和国、楚瓦什共和国、图瓦共和国等已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各共和国的立法者十分重视民族语言的立法问题,多年的经验使他们明白,语言问题是解决民族问题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语言问题处理不当,极易发生民族冲突,引发社会动乱。

尽管俄罗斯联邦的语言法依然存在很多缺陷,不可能协调多民族俄罗斯语言生活的所有具体问题,但是,它为各共和国的语言立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原则。联邦法律的通过,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民族语言的平等权利,捍卫了各共和国的民族利益,对俄罗斯联邦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加拿大是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长期以来,英语和法语的矛盾冲突反映了国内两股社会力量的对抗,这种对抗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二战后,由于法语使用者在魁北克省和全国人口中的比重下降,魁北克的民族主义者掀起了一场革命。为平息这一事件,加拿大国会于1969年通过了《官方语言法》,通过语言立法的形式宣布了法语和英语的平等地位,承认这两种语言都是加拿大官方语言。至此,加拿大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主要语言问题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

1982年,加拿大颁布了宪法,作为宪法一部分的《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规定了少数民族语言教育的权利。除此之外,《加拿大的多元文化政策》也为各民族的语言权利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法律的保护下,不仅两种官方语言协调发展,而且非主体民族语言也得到了迅速发展。

中国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做了明确规定,不同时期党政文件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地位和作用也作过相应阐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保护下,我国的少数民族已经充分享有了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然而,我国各民族使用语言文字的情况十分复杂,要使其政策更好地走上法制的轨道,必须健全法律法规。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的经验也证明,我们国家的法制在语言文字政策方面也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由于种种原因,民族语言文字平等政策的落实经常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甚至偶遭破坏;由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一般处于弱势,也时有发生轻视、忽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用的情况;在民族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中也常常出现随意性。[5]194因此,为了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运行,国家必须加强语言立法,运用法律调节机制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立法可以提高少数民族语言在行政和司法事务中的地位,也可以提高少数民族语言在教学中的地位。在多民族和多语言的国家里,不论讲某种语言的人的数量如何,对各个民族的语言加以保护,不仅具有文化意义,而且具有社会意义。加强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制建设,以强大的法律手段为武器,保障各民族语言平等的权利,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共同发展,有利于少数民族的智力开发和现代化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稳定和谐的民族关系。

通过系统考察多民族国家的语言问题,我们有以下几点看法:第一,语言问题是民族问题的一部分,而且是最敏感的部分之一,必须认真对待;第二,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基础,多民族国家制定语言政策时,必须遵循语言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警惕某种优势语言的“帝国主义”对较小语言的语言歧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而绝非维护形式上的平等;第三,多语言文化主义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语言平等,体现了对少数民族自身存在及语言文化权利的尊重与认可,多民族国家在制定并推行国语和官方语言时,可适当遵循多语言文化主义的原则;第四,语言立法也是维护语言平等、民族平等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多民族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国家应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权利。

[1] R. Phillipson. Linguistic Imperialism[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2] 周庆生.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M].北京:语文出版社,2001.

[3] 王群生.白俄罗斯的语言政策和国语之争[J].语文建设,1995(9): 42-44.

[4]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国家、民族与语言——语言政策国别研究[M]. 北京:语文出版社,2003.

[5] 果洪生.中国与前苏联民族问题对比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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