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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对公安院校的影响及对策

2018-03-07王利平

文化学刊 2018年11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

王利平

(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湖北 武汉 430034)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涵义和特点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可以说是近几年司法改革热门的话题,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刑事司法改革指明了基本的方向。随后,两院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刑诉改革意见”),其明确指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综合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各种论述,笔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可作以下理解:首先,刑事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的核心,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以法院的法官开庭审理、判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审判之前的侦查、起诉等活动必须围绕审判而展开,并接受审判的检验;其次,所有判决依据的证据必须形成于法院的庭审中,这样才能作为法院最终定罪量刑的判决依据;最后,在庭审过程中还要严格贯彻证据裁判主义、直接言词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从以上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解读中可看出其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审判之前的立案侦查起诉活动需接受法院庭审的检验,同时,审前获得的证据应以审判为中心作为检验的标准,在体现证据裁判主义的同时也体现经过法庭调查、辩论所认可的证据才是最终定案的证据;要求侦查、起诉中对相关人员权利保障的审查也必须围绕着审判进行,这也是追究主办人员责任的主要依据,可以更好地保障相关参与人员的诉讼权利。其二,审前获得的各种证据也应在审判中进行检验,体现证据裁判原则;只有经过质证、辩论认可的证据才是最终的定案证据,这是对保障被追诉人等相关人员权利的审查。其三,公诉方在法院的审判中,依法履行控诉职能,通过一系列法庭审判程序,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核实,如有需要,有关侦查人员也要配合庭审活动出庭作证。其四,“以审判为中心”也是为了最终体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种体现方式。刑事案件作为已经发生的事实,因时间的单向性永远不可能再次重演或有审判人员亲眼见证的可能性,表明司法人员有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这就使得审判存在得出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可见,绝对的实体公正很难实现。但是对公安司法机关而言,建立公开透明的司法机制,尽量减少冤假错案,并使审判向着更加科学、规范的方向发展,则可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的公正。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可以说是一种使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新路径。

同时,现有的立法、司法、执法实践表明,以审判为中心已在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中成为必然的趋势,在各项司法配套机制完善健全后,以审判为中心所蕴含的各项要求必然会落实到实际司法运行与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与流程中,最终推动整个刑事司法体制的完善与发展。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涵义和特点,笔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必将对公安侦查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同时,以培养公安专业人才为主要目标的公安院校是公安侦查人员的主要来源,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必然会对公安院校造成一定影响,也必将影响到公安院校人才的培养。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对公安教育的影响

(一)以审判为中心对公安院校教学理念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不是凭空臆想出来的,而是在对我国多年以来的刑事司法实践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多年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下,形成了侦查决定起诉、起诉决定审判的“侦查中心主义”的局面。[2]在这种诉讼体制下,极易因为侦查机关的取证程序不合法或者没有全面收集证据导致冤假错案;同时,法院的审判也主要依赖侦查收集的证据,使法院的审判成为形式,出现审判难以对侦查权进行制约控制的情形,导致各管一段的权力配置中,出现“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的现象。[3]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其实质就是为了纠正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现象。所以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切实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涵义及其要求。而专门培养公安人才的公安院校在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中应改变过去在侦查本位主义下形成的固定的教学模式,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以顺应司法改革的趋势。

(二)以审判为中心对公安院校人才培养的影响

首先,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在侦查阶段不仅要依法收集证据,还要考虑到侦查收集的证据在审判中会严格按照非法排除规则的标准进行审查,这就要求公安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遵守法律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辨认等侦查行为按法律要求进行;搜集证据既要搜集有罪的还要搜集无罪的证据。同时,证据的保管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要严格按法律规定方式妥善保管。但据公安院校的学生反馈:公安司法实践中证据保管的意识还比较欠缺。此外,对获取的证据还要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可进行排除,当然审查的标准不可能也不必按审判中的标准进行,但必须具备这个审查意识。

其次,以审判为中心还要求审判要依法保障相关人员的人权,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但搜集的证据有可能被排,有时甚至根据实际情形还要追究相关责任。

最后,要形成出庭作证意识。根据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所有证据必须经法庭调查、辩论后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根据实际审判的需求,侦查人员有时需要出庭作证,但受侦查本位主义的影响,很多侦查人员注重的是侦查技能,不具备出庭作证意识,甚至不清楚审判流程。这就要求专门培养公安人员的公安院校必须加强学生证据、人权保障、出庭作证的意识培养。

三、以审判为中心视域下公安院校的应对措施

针对以上论述的以审判为中心对公安侦查工作和公安院校的影响,笔者认为当前公安院校应从以下几个途径进行完善。

(一)建立专门的公安院校研究团队

公安院校必须在学校内部成立教科研团队,专门针对与公安工作有关的法律和司法改革进行研究,以迅速作出回应,提出有关对策。公安院校对教师的要求是既能进行相关教学也要进行相关研究,所以大多数教师尤其是一些科研型教师的个人科研能力比较强。但司法改革有时不是针对某一个领域,涉及多个方向,这就要求公安院校成立专门研究团队,进行协同研究,提出具有公安特色、符合法治精神和体现法治进步的针对性建议,这样既可以对最新的司法改革与公安机关有关的动向做出迅速的回应,也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解决公安实践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引导舆论方向,树立公安权威,达到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要求,此外还可以在相关教学中做出针对性的调整,让学生了解最前沿的司法改革动态。总之,公安院校应当利用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发挥公安院校教师的科研积极性,以教促研,以研促教,同时,要注重教师科研能力的培养,尤其是团队协作能力,处理好教师队伍建设与创新型警务人才培养的良好互动关系。

(二)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加强相关学科建设

首先,根据“以审判为中心”的涵义和特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必须转变以往侦查本位主义、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思想理念,不断完善公安刑事执法能力,提高执法质量,以适应公安司法改革的大趋势。这就要求专门培养公安执法人员的公安院校在教学中要加强学科建设,强化和公安刑事执法紧密联系的刑事法学学科的教学,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必须加强学生遵守正当程序、合理搜集证据、保障人权等诉讼意识的培养。第一,在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中明确其为专业主课程之一的地位,同时明确其与其他主课之间的关系,让学员了解其学习的重要性。第二,编写刑事诉讼法教学内容时,根据公安专业对刑事诉讼法学的要求,在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内容的选择与安排上,既要结合“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的要求,体现法律思维的应用,也要注重对学生解决公安实务问题能力的培养。这样可以使学员在平时的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中既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也关注相关公安实务问题,充分锻炼学生以专业的知识分析、解决专门问题的能力。第三,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还要注重侦查教学内容与审判教学内容的平衡,让学员充分体会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对审判程序的重视,以及侦查为审判服务的新要求、新理念。第四,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要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证据法交叉的知识点进行介绍,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知识运用能力。

其次,刑事诉讼法教学过程应注重教学方法的不断完善和更新。由于刑事诉讼法学毕竟属于法学课程,其理论性较强,课程讲授难免存在枯燥或教条性讲解的问题。因此,其教学可选取案例教学法,除了讲授典型案例外,还可以收集整理一些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案例,提前发给学员,分小组讨论分析,最后由教师作总结讲解,这样既可以提高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又可以提高学员查找法律资料的动手能力,提高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4]

最后,公安院校也要加强公安实训教学。尽管大多数公安院校的公安专业都有实训教学,但总体来看单独学科的实训常见,综合性的实训较少。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要求公安院校的学员必须会处理一些综合性实务。因此,公安院校在公安专业中可以将刑法、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和侦查学的实训内容组合在一起做一些综合性的实训,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对学员综合素质的要求。另外,当然也要处理好忠诚教育与法律素养和公安技能之间的关系,形成以忠诚教育为主体,以法律素养和公安技能并重的教学模式,以真正培养现代高素质的公安警务人才。

(三)加强与地方公、检、法的联系,搭建共识平台

目前,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人员大多数都是法律院校毕业的,有着较丰富的法律知识,但大多数对侦查取证技术还都是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这就有可能因为知识不足、认知错误、维护权威等因素做出错误决定,从而影响公正审判。[5]因而,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交流,让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加强对公安侦查取证实践工作的了解,以使公安工作人员明确起诉、审判程序对公安调查取证的审查要求。这种双向交流有助于公检法工作人员站在同一个平台,有利于三方形成共同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价值,从而增加三方之间的了解,达到司法最终的要求:实现公平正义,彰显司法公正,体现司法权威。公安院校可聘请一些公检法的工作人员定期到学院开展讲座,让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之余,了解刑事司法实践动态,开阔眼界,拓展知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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