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材私人复印问题研究
2018-03-07蒋采薇
蒋采薇
(中原工学院,河南郑州 451191)
1 高校教材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由于高校教材的编写受诸多的限制。高校教材的编写需要严格按照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它面对的是对象是受过较高教育的大学生,所以内容需要具有一定的深度,但是又不能太过晦涩难懂,而且语言的表达需要具有稳定性和延续性。这就限制和压缩了作者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使得作者编写出的教科书内容上有诸多重合之处,所以一些学者就认为高校教材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私人复制也就无所谓侵犯著作权。那么,这种观点究竟是否正确呢?
独创性认定。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达,耗费了作者大量的时间、精力,蕴含着作者智力成果甚至人生经历。每一本教材虽然大致内容受到教学大纲的限制,内容近似,但是从编排、选材、结构、语言方面都有着作者创造性的思想和方式,具体内容也会因为作者的写作风格、生活阅历、个人知识水平等有所差异。所以,教材是具有独创性的。
可复制性认定。随着印刷技术的不断发展,成本的教材只需要用扫描仪轻轻一扫就可以轻松复制,所以教材的可复制性是毋庸置疑的。
高校教材兼备了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所以应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 高校教材私人复印问题的学术探讨
2.1 其他学者的观点
现阶段,对于这个问题的态度,大致可以归纳为“公益性说、非核心部分说、叠加说”和“特殊作品说”。
“公益性说”认为,私人的复制行为必须具有公益性,即为了教学或自我使用,而不能为了营利目的。市场上所谓的雅思班、托福班、考研班等等,往往打着教学的幌子,实际上是一种营利的组织,所以其复制行为就不应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但为了自我使用复制整本高校教材,或者教师为了公益性的课堂教学,大量复制他人作品,实际上对于著作权人也造成了不小的侵害。若将判断的标准仅仅放在使用的目的上,也是不全面的。
“非核心部分说”则是偏重于对复制程度的界定。该说认为,复制的内容不能占据作品的主要部分,不能包含作品的核心内容,更不可以是作品的全部。合理使用是使用者的一种权利,如果这一权利不加以限制,就可能导致滥用。如果复制的部分范围太大,即使是为了自己研究或为了教学,那也会对著作权利人造成损害。
但是,这种观点存在一些问题。第一,会影响我们对于一些篇幅短小的作品的使用。比如说,我们想要评述一些篇幅较小的作品,比如顾城的《一代人》,全诗只有一句话,如果不引用全部是不可能的。第二,作品的“核心部分”没有一个相对确定的界定标准,究竟是作品最精彩的精华部分还是占作品篇幅的一定百分数才算是“核心部分”呢?
“叠加说”这一观点的重点是看复制行为的累积结果是否对著作权人造成侵害。因为对于教材进行复制行为的主体是一个群体,即使每人复制一本,对于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害也十分巨大。
这种观点只是对于复印整本教材而言的,但现实中有很多时候,为了解决个人为了规避“少量”的界定而将该作品的绝大多数内容分次复制,而“叠加说”并没有对这种情况进行一个探讨。事实上,若一个个体先后复印的内容占据该部作品的大部分,即使每次复制的内容是少量的,也应被认定为侵权。
“特殊作品说”则认为,教科书以及以学校为市场的期刊,较之一般以公众为市场的作品也不同,不允许以课堂使用为由复制。这一观点是吴汉东教授在《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一文中所提到的。由于教科书自身具有特殊性,它的受众不同于普通的作品,普通作品是面向社会大众的,而教科书则是针对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本身就具有局限性,而且教科书创作的本身目的就是为了让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用的,所以也就不能以普通的判断标准来进行判断,也不能单纯的认为为了教学或研究可以对其进行复制。
这种观点将教科书完全排除在合理使用的范畴之外,但是,这种情况不利于学术研究对比的进行,如果对于某本高校教材只需要使用其中的片段,来进行评述或者比照学习,笔者认为也是可以被允许的。
2.2 笔者的观点
我们知道,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六款第1项是对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对于“合理使用”界定的重点在于对于“少量”和“合理”的界定。
对于此法条应明确这四点:(1)“为学校课堂教学”这里指的教学是非盈利性的,也就是说,是教师根据学校的要求在正常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课堂教学。如果是老师私下开设的辅导班,则不应该被包含在其中。(2)“少量复制”的界定。“少量”并不是一个相对严格的规定,范围比较有弹性,那么什么为少量呢?原则上应为不超过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也就是说,不出于盈利目的进行小范围的复印是可以的。(3)翻译或者复制他人的作品,是为了教学或者研究使用的,而不能够出版发行,也就是说翻译或复制的目的就是公益性和自我使用性的,而不能具有盈利性。(4)使用他人的作品需要表明作品的作者,而且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合法权利。
3 私人复制
私人复制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教师为了教学需要大量复制,二是学生个人复制课本。下面笔者将对这两种情况分别进行讨论。
3.1 教师的复制行为
教学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教师将一份含有他人作品的资料复制多份,给学生人手分发一份。那么,这种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吗?对于这种情况,笔者更认为,如果因课堂教学需要,或是为对比分析,或是为更加详尽的说明,少量小篇幅复制,即使复制了多份,也应视作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前提是完成一次完整的教学后,所复制的内容之和是少量的,不能占据作品的主要部分甚至全部。如果一个连续的教学过程被分为多个课时,每个课时少量复制别人的作品,但是多个课时复制的总和是作品的核心,那么这就不应被算作合理使用的范畴。
有些教学经验丰富的老师,习惯于备课时在学校统一订购的教材之外,找来其他版本的教材给学生进行对比分析。这样一方面可以结合不同教材的优点,另一方面可以对教学进行完善。但是,对于其他版本的教材仅仅需要其中的几页甚至几句。如果单纯的将教材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特殊的作品类型,而不允许复制的话,学生就只能去购买不同版本的教材,这样既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又给学生加重了负担,而且不利于学术研究的进行。
所以笔者认为教师为了非营利性教学而进行复制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3.2 学生个人复制行为
(1)笔者认为对此的判断可以参照美国版权法,即不会损害作品的潜在市场才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吴汉东教授在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一文中也提到,进行合理使用一定要考虑使用的经济后果,即不能对原作有替代的可能性,不能影响原作的销售及收益。学生对高校教材进行成本复印,势必会对以学生为主要销售对象的高校教材的出售产生影响,因为高校教材的价格往往远远高于复印品,如果将复印整本教材看作合理使用,就会有更多的学生不去购买教材,而选择复印。
(2)具有盈利性。虽然复印店复印一本高校教材的价格低廉,费用要远远低于教材的定价,但是确是高于复印成本的。据统计,超过半数学生使用翻印书籍。复印店虽然不是一次性大批量复印,但多次复印的总数也很多,就算每本教材只赚取少量的差价,总和也是相当可观的。所以,学生的个人复印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4 高校教材保护的立法措施
4.1 国家加强立法,完善相应的法律措施
比如对于一些不明确的地方,如“少量”的判定标准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制定法律来规定一个相对确定的标准。而且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有侵权后的救济措施,但是可行性较低,提供合理的易于操作的救济也可防止侵权者的侥幸心理。这方面,我国立法已经做出了努力。《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二稿中,对复制使用他人作品增加了“作品的片段”“不包含作品的主要或实质部分”“未以其他方式获得经济利益”“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等限制。虽仍然存在着不足,但这说明我国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且正在积极的解决。
4.2 规定复印店替代责任
在整个侵权复印行为中,复印店帮助学生完成侵权行为,构成间接侵权。而且复印店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复印店不帮助完成扫描等技术手段,学生个人是无法完成的,所以应由复印店替代承担侵权责任。学生个体比较松散,不便于管理,如果单单通过加强教育等手段很难起到作用,复印店多分布在学校内部或周边,只需要不定期组织人员抽查,加大惩治力度,就可以起到较为显著的作用。实际上,这与德国法律规定对复印机征收版权税是同样的道理。
4.3 完善著作权的救济补偿金制度
无救济则无权利,基于我国著作权现状,笔者认为救济补偿金才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救济补偿金是因作者的作品被复制而对其给予的一定的经济补偿。使用者交纳一定的补偿费用就可以大量的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不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人虽然丧失了对自己著作权的控制,但是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较以前的被侵权而无法取得救济,具有明显的优点。
5 结语
目前,高校教材的私人复制对于著作权人的侵权程度还很深,如何定性与解决很值得我们研究。高校教材的私人复制情况复杂,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法机构需要对合理使用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完善著作权救济补偿金制度,借鉴国外合理的制度,比如替代责任等等。对于高校教材的私人复制问题,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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