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利益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作用
2018-03-06黄璐
黄 璐
(江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56)
一、通过税收调节平衡收入
现阶段我国社会收入差距日渐拉大,甚至已经超过了国际基尼系数的安全线,这都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对于这一问题,发达国家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对这些经验的总结有利于将其融入我国的利益协调机制中,同时提升社会经济的包容性。
(一)国外: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
1.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税的作用
社会保障税是指定用途税种,即专门用做社会保障方面,专门面向社会低收入群体,实现专款专用。因此,社会保障税也是税收工具之一,用以调节社会的收入结构。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相关数据,截止至2010年,全世界至少132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这一税种甚至成为许多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的最大税收收入源。
2.重视财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财产由于其存在代际转移的特征,最容易实现财产的积累,进而产生“马太效应”。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开征财产税、遗产税、捐赠税等税种,专门针对可积累的财产,以此来消除财富的过度集中,达到调节社会资源的目的。这一税种可以有效的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并且有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开征社会保障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实现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费的费改税,以此将全国的征收标准统一化,这也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统一管理。具体做法又包括:(1)采取差别险种税率。根据险种风险的差异性设置税率,将税率同风险结合起来。(2)采取累进制税率。通过这种税率消除税基上限带来的累退性,与此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通货膨胀率,将两者结合起来,保持税率和通胀率的同步增长,既保障了社会保障基金的稳定性,也能充分体现公平性。(3)提升社会保障税覆盖率。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税之所以覆盖面不宽的最主要原因是没有覆盖到农村,解决这一问题就要结合我国农村经济的特点,充分考虑到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税覆盖面,以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
2.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调节收入分配和实现起点公平
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1]。此举是对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深化,进一步调整社会财富的分配结构,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目的。而健全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是这一问题的重要内容,通过同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将后者作为前者补充,可以有效避免我国大量的社会财富进行代际转移和过度集中。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公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公民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力时,在因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时,作为社会保障主体的政府,应通过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保障这类公民的基本生活,而这一制度就是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正是基于社会成员对公平的追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消除劳动者的顾虑,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国外: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大致可以分为社会保险类和社会救济类,两者之间是相互补充的关系,两者共同构成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所谓社会保险,是指为了避免社会成员因各种自然或社会原因难以维持基本生存时,由社会保障主体通过社会力量转移消费,实现经济风险分担的一种机制。社会救济面向的群体则相对较窄,是由政府为特殊弱势群体提供的补助,如残疾人、失业者、儿童等等。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覆盖面较广,是这一体系的主要内容,社会救济则是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也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
1.全面福利模式——以瑞典为例
全面福利模式下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全社会公民的普遍权利,因此覆盖全社会所有成员是其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大特征。在这一模式下,所有年满65周岁的公民都能够享有法定统一标准金额的基本养老金。而且,公民还能享有附加养老金,这一部分是以退休前的收入为基准设定的。可见,社会保障甚至扮演了国民收入二次分配的角色,为社会中的残疾人、失业者等发放社会补助,为低收入群体增加工资待遇,以此来达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的。从全面福利模式的运作来看,其社会保障体系具有绝对公平的特征。
2.公民积累与国家补助相结合的模式——以德国为例
这一模式下的社会保障体系则反映了公民职业与收入的特点,因为它是建立在不同职业基础之上的,由不同的行业和地区分开设立基金并进行管理,在提供社会保险与养老保险上也是分开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成员的职业和收入差异也会带来其缴纳和接受保险金额的差异。该模式还建立公共补贴作为这一主体的补充,通过公共补贴的形式调节社会群体收入差距。在德国,由不同的行业或地区来组织管理社会保障机构,在社会保险的管理上(失业保险除外),要求劳资双方共同管理,实现自治,而不是由政府参与。政府则集中精力管理社会救助,如生育和儿童补贴、社会救济金等。
(二)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建立有效的筹资、缴费机制,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具体包括:(1)拓宽社会保障金的筹措渠道,增加社会保障资金的积累。在这一点上,可以像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开征社会保障税。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金的来源之一是社会保障费,以缴费的形式来筹措社会保障资金。这一方式随意性大,约束力弱,管理难度大,需要通过税收的形式,增强其合法性,提升筹资刚性,这样才能形成一条稳定而规范的社会保障资金渠道。另一方面通过实行个人收入累进税制、开设遗产税和捐赠税等方式,来拓宽社会保障金的渠道。(2)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在具体的做法上要分类分步骤,将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同时为其他的农民工建立专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
2.建立与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反向关联的弹性保障支付机制
根据这一机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心应更多地偏重于低收入群体,减少对那些自我保障能力强的人的社会保障投入。这就要求政府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以下两个方面增强财政的投入:(1)社会保障的补助支出。这类支出一方面能够加大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投入,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社会保险的缺口,降低经济转轨时期的经济社会风险。(2)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的支出。这类支出重在加强对低收入者的保障,维持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
三、健全集体谈判机制缓解劳资矛盾
英国学者吉尔·帕尔墨认为,集体谈判是“专门的雇主工会谈判委员会共同决定有关雇佣问题的制度化的协商谈判体系”。[2]集体谈判是解决劳资冲突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通过一种规范化的方式将双方的冲突与解决控制在文明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一)国外:建立集体谈判机制
1.工资自治与劳资共决——以德国为例
“市场自由”与“社会公平”是贯穿于德国市场经济体制始终的重要原则,这两个原则在劳资关系领域也有体现,即实行工资自治和劳资共决体制,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雇主同雇员间的“社会伙伴关系”。[3]德国的集体谈判体制非常普遍,在这一体制下形成了“工资协约”和“劳动条件协约”并存的机制。尽管采取自治的方式,但并不表示政府不会参与,在整个过程中,政府扮演着间接调控的角色。在工资水平和工资结构的确定上,是由劳资双方共同参与的集体谈判自主商谈最终确定,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不能直接参与,但政府会通过立法、舆论等手段对劳资双方施加间接影响。
2.保护工人充分的结社自由——以美国为例
在美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核心规则是:“美国的政策是鼓励集体谈判的做法和程序,保护工人充分的结社自由,自己组织起来的自由及指定他们自己选择的代表的自由,以便对他们就业的条件进行谈判或就其它问题进行互助或互相保护。”[4]正是在这一核心规则基础上,美国的集体谈判十分风行。但由于美国国家体制的现实情况,并没有中央级的工会组织,这使得美国工资水平、工资结构、劳动条件的谈判更多的是在企业范围内展开。而且,相对于德国这样工会和集体协议覆盖率较大的欧洲国家而言,美国的覆盖率要小的多。从工会运作及产生影响的过程来看,美国的工会缺少政府的支持,更多的是依靠“院外活动”来对政客施加影响,最终参与立法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二)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尊重集体谈判调节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客观规律
集体谈判机制是市场经济中调节劳资关系最主要的方式之一,这一机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非是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结果,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可以运用这一方式来调节劳资关系,因此其存在具有合理性。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也需要建立集体谈判机制来协调劳资关系。尤其是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劳动力流动越来越频繁,技能结构越来越复杂,劳资双方结构越来越多元化,这些都需要提升劳资双方的自治能力,在坚持法律规范性的前提下用更加灵活而弹性化的方式促进社会的和谐。
2.增强工会的代表性、独立性和积极性
对于现行的工会机制要进行改革,具体包括:(1)调整工会构成人员的结构。由代表性强的人,能够代表劳动者利益的人进入工会,才能保证工会能够站在劳动者一方,保证其正当权益。(2)增强工会的独立性。将工会从企业中独立出来,改变其隶属于包含关系。(3)建立对劳动者代表的激励机制。通过激励机制鼓励代表站在劳动者这边争取其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