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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党内法规建设路径研究

2018-03-03郑海英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8年1期
关键词:党内法规建设路径全面从严治党

郑海英

【摘要】在探索治党方式的漫长岁月里,中国共产党虽历经挫折,但依舊执着前行,并最终提出了依法治党这一战略举措。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推进党内法规建设已是大势所趋,为此,中国共产党还需加强实际调研、以目标为导向、坚持言出必行、着重强化教育。

【关键词】全面从严治党 党内法规 建设路径

【中图分类号】 D26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01.010

中国共产党贯彻依法执政理念,不仅要求依据宪法法律治理国政,还要求依据党内法规治理党政。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出现虽早,却未受到学界重视,直至其被写入党章,才渐渐受到关注。自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以来,党内法规愈发受到重视,其建设更具计划性,执行更具强制性。为实现法治建设目标,中国共产党必须全面从严治党,完善党内法规,构建法治中国。

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对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意义

党内法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依据。中国共产党是引领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核心,倘若不进行自我约束,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其后果难以想象。中国共产党要进行自身管理,就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基本依据,此外,党内法规也是必不可少。虽然我国法制化建设已经实现了重大突破,但是宪法以及其他法律对于党的规制仍缺乏针对性,党的日常运作依旧需要内部法规进行约束与引导。因此,为实现中国共产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还必须完善党内法规。全面从严治党涉及面较广,倘若没有党内法规作为依据,依法治党便无从谈起,“四个全面”也将寸步难行。党的治国理政方式与自身发展仅靠法律是难以全面规制的,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依据党内法规进行自我约束,党内法规也必须作为治党的重要依据,受到应有的重视。

党内法规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自上任伊始,便着手完善党内法规,以期不负人民重托。在当前形势下,党内法规主要针对的仍是腐败问题。腐败,源于权力制约机制的缺失、监督主体的失责,以及党内法规的失当运用。全面从严治党的提出体现了我党对于腐败问题的高度重视。当前,我党“打老虎”的态度异常坚决、手段异常强硬。腐败带来的不仅仅是一系列社会问题,也严重破坏了党的执政根基。根治腐败的关键在于完善党内法规,依法治党,从严治党,严惩腐败,这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要求。

党内法规建设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保障。自十八大以来,“老虎苍蝇一起打”这一说法在社会上广为流传。习近平同志认为从严是治理政党的基本要求,不论历史上的教训,还是现实中的案例,都指向一点,时松时紧的治党态度难以改善政治环境,也必定无法落实从严治党。治党并非掌权者的游戏,对于违法人员应当依法处置,掌权者自身也不例外。习近平总书记在各地市视察时轻车简从,充分贯彻了“八项规定”。李克强将当政不作为视同“腐败”,可见从严治党的另一重点在于整治惰政、懒政,从而弘扬正气,使得各种伪装的腐败一一现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依照法规治党,党内法规使得党的治理有法可依,使得党的运作有规可循,是从严治党的根本保障。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党内法规制定方面的问题。当前党内法规在制定上还存在三个问题。其一,法规供给不足,即当前已出台的党内法规不够全面,难以满足治党需求。当党内出现特别重大或者比较常见的问题时,中国共产党能够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但当遇到首次出现的新问题时,往往会出现法规缺失的窘境。《人民日报》2013年就曾发文指出党内法规制定已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以及党建工作的需求。其二,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中国共产党虽已要求审议部门进行相关核查工作,但是仍时有学者指出部门地方法规与中央法规之间的冲突。十八大至今,党内已出台了众多法规,新旧法规如何衔接、现有冲突如何解决等问题亟待破解。其三,法规质量堪忧。法规一旦颁布,就必须经得起检验,然而目前看来,党内法规体系仍存在些许值得商榷之处。例如,立法主体问题。根据现有法规条例,党内法规的立法主体应是“党的中央组织”,然而符合条件的部门多达6个,且职能、地位各不相同,倘若立法权限过于分散,法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同时,部分省市党政部门未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法规,只是机械地照搬,法规质量势必难以提升。

党内法规执行方面的问题。党内法规的严格执行,是法规贯彻落实的关键保障,是党内关系调节的重要手段。在当前新形势下,党内法规的执行受到了一些质疑。刘少奇同志在谈及党内法规执行问题曾提出:“部分法规贯彻落实地不彻底,并非我党无法可依,无规可据,也并非法规制定存在缺陷,而是部分党组织未能坚决执行法规,部分党组织歪曲了法规,部分党组织破坏了法规”。学者陈锦荣曾针对党内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超过九成受访者将执行力问题视为最大问题,远远超过了公信力等选项。法规的执行是其价值的体现,执行力度的强弱决定了其价值的高低,如果未能得到贯彻落实,那么党内法规便徒有虚名。就目前情况来看,中国共产党的日常运作已实现了“有法可依,有规可据”,法规体系本身也较为健全,主要问题在于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法规只是客体,人才是操作主体,是法规执行中的关键所在。执行力度的强弱与效果的好坏,都受到执行者的法律素养、个人能力、处世态度的影响。此外,执法环境的影响也较为重要,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环境下,再好的法规也难以执行,法规的权威势必受到削弱。

党内法规监督方面的问题。监督是确保党内法规得到落实的最后一道保险。法规出台后,不仅要求加强学习,还应提高监督审查力度。既要实现日常监督常态化,又要完善专项监督机制,确保所有法规得到贯彻执行,对于执行不力者严肃处理,对于不敢、不愿执行者坚决撤换。纪检委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日常运作与党内法规,监督政策、方针等的执行状况,与各级党委合作推进党建工作,监察违规违纪行为。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部分纪委监督人员存在一种错误想法,觉得监察必须针对大案,因此对于群众反映的“小问题”,或是不予理睬,或是一拖再拖。这必然使得真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甚至小变大、一变多。endprint

全面从严治党视阈下党内法规的建设路径

目标导向,加强党内法規制度的体系建设。首先,健全党内法规,填补法规漏洞。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变化加剧,此时党内法规也应适时进行调整。因此,中国共产党需对党内法规进行优化设计,稳步有序地推进完善工作,填补党内法规中的空白。例如,制定党组与统一战线的相关法规,从而对党组及统战工作进行可控监督。除制定新法规外,还需对部分不合时宜的法规进行修改补充。例如,优化干部住房、用车等层面的规定,以响应反腐斗争工作的要求。具体而言,除整合现有法规外,还需出台新的纪检工作条例,针对新形势下的腐败新现象,优化办案流程,完善处置措施,从而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其次,及时总结经验,变试行为正式。党建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推进过程的繁琐性,党的建设还需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健全和优化党内法规体系。这就离不开对法规的试行经验进行总结。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台部分试行法规是极其必要的。试行法规能够填补现有法规体系中的漏洞,使得党内事务有法可依,同时也便于及时调整、优化。在未出台正式法规之前,试行法规就是治党依据,与正式法规具有同等地位。然而,试行法规毕竟还需要不断地验证,容易使人困惑。因此,一旦条件成熟,应立即转变为正式法规。倘若法规长期处于试行状态,不对其进行总结,势必无法确定是否要对其进行修改,或是完善,甚至取消,这对于依法治党显然是不利的。法规在试行一段时间后,立法部门应根据各方的意见,保留法规的合理部分,优化缺陷部分,删除失当部分,添加缺失部分。其次,对于法规的实施经验进行总结。在日益变化的社会形势下,对于当前已正式出台的法规,也需要进行优化、补充。例如,在目前新媒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党员干部的工作、生活受到了广大网友的全方位监督,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使得党组织的反应时间大大缩短。因此,针对这一情况,党既要保障党员干部的正当权利免受侵害,还应出台全新法规,与新形势下的网络反腐机制进行互动,对网络举报等行为进行规范。

言出必行,增强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度。首先,从严执法,提升党内法规的权威性。法规缺少权威,便形同虚设,权威并非依靠宣传便会产生,重点在于法规的从严执行。从严就意味着一视同仁,不搞特殊化,因此,党员干部应当以身作则,依法治党,捍卫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同时,中国共产党不可止步于从严治党已取得的成效,应坚持“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执法不放松、不停止。虽然党内法规重在执行,权威也来自于执行,然而并不意味着处罚严厉,法规便产生了权威。对违法违规者进行处罚,关键不在于严厉的程度,而是应当强调执法必严,一旦存在违规,就必须查处。虽然部分违规行为情节并不严重,涉案金额也不大,但这并非忽略该行为的理由。处罚是为了治理,是为了根除侥幸心理,这才是执法的最终目的。

其次,树立典型,发挥法规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中国共产党应当依靠宣传推进党内法规建设。新媒体背景下的宣传还须有别于传统报道,关键在于激发共鸣。因此,宣传中应当树立正面典型,设立标杆,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争相向先进看齐。除此之外,还应敢于正视“反面教材”,发布真相,对涉事人员实名通报,从而达到警示目的。曝光“反面典型”的目的在于震慑,因此在操作过程中还应当避免造成过于负面的影响。例如,倘若过多宣传腐败猖獗、大案要案,难免使得廉政过于黯淡,难以根植于人心。

最后,持续追踪,捍卫反腐成效。根据国家统计局2016年的最新调查数据,超过九成民众对廉政建设工作表示满意,可见反腐已成压倒性态势,对潜在腐败分子起到了充分震慑作用。在反腐工作不断取得成效的同时,还应注重固本培元,以防腐败势力再次抬头。

强化教育,提高党内人员接受监督的意识。首先,注重教育,做好思政工作。为切实推进从严治党,应当做好以下三项教育:第一,党规党纪教育。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颁布了诸多新法规,不仅要宣传新法规的意义和执行情况,还应有计划地推进党内法规教育。为此,还需明晰法律教育与党规教育的关联,确保教育的协调性与针对性,着重在党的基层组织举办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第二,责任意识教育。依法治党并非抽象口号,而是要将责任落到实处,培养党员的担当意识。第三,忠诚教育。对党的忠诚是从严治党的思想根基,中国共产党唯有确保党员干部对党的绝对忠诚,才能确保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将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其次,学规守据,自觉接受监督。党员学习法规,更主要的是为了维护个人权益,对于干部而言,则应提出更高要求。唯有干部学规守据,才能对广大党员起到示范作用,引导党员群众远离低级趣味,遏制内心的贪念,做到慎独慎行,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权力应当被关进制度的笼子,自觉接受监督是对掌权者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不仅要尊重法规,还应自觉接受监督,将自身置于公众面前,置于阳光之下,敢于接受审查。

参考文献

齐卫平,2017,《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化的重大成果——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析》,《理论探讨》,第1期,第5~9页。

张艳霞、范军,2017,《把全面从严治党贯穿于党员队伍建设全过程——中国共产党从严建设党员队伍的经验和启示》,《理论探讨》,第2期,第128~132页。

叶笃初,2016,《中国共产党何以自我超越——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追求》,《人民论坛·学术前沿》,第3期,第70~78页。

马兆明、王常柱,2016,《法治精神: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内在尺度——全面从严治党视阈下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探析》,《东岳论丛》,第8期,第170~176页。

蒋德海,2016,《建构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良性互动的政治生态》,《探索与争鸣》,第12期,第17~20页。

责 编/杨昀赟

Abstract: In the long years of exploring the ways of governing the Party, the Party has kept making advances despite the setbacks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the strategic measure of ruling the Party by law.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all-round strengthening of the Party conduct, improving the inner-Party regulations is the great trend. To this end, the Party needs to further intensify its investigations and surveys, stay objective-oriented, fulfill every promise it makes, and emphasize education.

Keywords: All-round strengthening of the Party conduct, inner-Party regulations, improvement ways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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