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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视阈下的党内巡视:困顿与探索

2018-03-03张志胜肖家美

关键词:巡视组从严治党成果

张志胜 肖家美

(1.安徽财经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2.四川文理学院 图书馆,四川 达州 635000)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综述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党的十三大报告首次提出“必须从严治党”,党的十四大将“坚持从严治党”载入《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部分。2013年4月25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指出,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1]。党的十八大以后,在总结以往从严治党经验的基础上,习近平提出了“全面推进从严治党”①的重大战略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2],以期更好应对“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明确指出:“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根据世情、国情和党情的深刻变化,习近平在多个重要场合、重要会议以及重要时点上,从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发表重要讲话,始终指引党内巡视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方向,同时,为了更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2015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2017年7月,根据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与新情况,党中央又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适当修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党内巡视制度诞生于革命年代,发展于建设时期,创新于改革开放时期,经历了一个较为曲折的发展历程。

党的十八大以后,党内巡视的制度价值得以彰显,巡视的力度、强度和效度大幅提升[3]。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依然严峻复杂的斗争形势出发,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坚决贯彻中央要求,保持力度和节奏,组织开展12轮巡视,实现了一届任期内中央巡视全覆盖的目标任务[4]。党内巡视力度不断增强,巡视内容和流程也逐步规范,巡视“利剑”作用日益彰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巡视表现出四个“前所未有”②的形态,党心民心为之一振、党风政风为之一新,但在理论界,对党内巡视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既有研究大多关注党内巡视的发展历程、价值功能、运行机制以及完善路径等方面。一是,党内巡视的发展历程及其经验研究。研究者要么专注党内巡视发展的全过程或某一时期,要么专注特定地区或党史人物,这些研究对我们了解党内巡视“从哪里来”“经历了什么”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都具有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5]。二是,党内巡视的价值探讨。研究者认为党内巡视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金箍棒”,对于改善党的领导、密切党群关系以及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具有现实价值[6]。 三是,党内巡视的运行机制审视。侧重于党内巡视制度运行效果、创新情况的探讨,研究者有的从制度环境、制度安排与制度功能等方面展开探讨[7],有的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群众纪律等方面进行评价[8]。四是,党内巡视的运行困境分析。研究者认为主要表现为巡视人员的结构亟需优化、巡视主题与重点不明确、巡视方法和手段有待改进等[9]。五是,党内巡视的完善之策。研究者主张,既要借鉴古代巡视制度的历史经验以及国外监察制度的优点,也要从法律体系建设、巡视人员优化、巡视方法创新、巡视成果转化“第三方”主体参与等方面着手[10]。

综观既有研究,研究脉络倾向于党内巡视发展的纵向梳理,集中于党内巡视创新路径的探讨,鲜有人从全面从严治党的视角对其进行研究。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视阈下,深入剖析党内巡视的实践困境,探讨其完善之策,某种意义上能够丰富该领域的研究内容。

二、全面从严治党与党内巡视的内在关系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为了更好适应新时代、新情况,以制度建设为依托,主动采取净化自我、纯洁自我和革新自我的举措。党内巡视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的重要职责,是给党的肌体做体检,通过自我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确保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可见,作为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全面从严治党和党内巡视均强调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两者间具有较为密切的内在联系。

(一)党内巡视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武器

党内巡视的内容十分广泛,既巡查党的思想路线、政策方针的落实情况,也考察当地或该部门廉政建设状况,还包括巡视干部的选拔任用以及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问题的处理等事项。高质量的党内巡视能够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维护党规党纪。可以说,党内巡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扮演着“利器”角色,党内巡视制度作为党内法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亦是从严治党的重要根据[11]。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以党的制度建设为依托,严明党的纪律,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中央权威[12]。党内巡视制度具有长效性和稳定性,能够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动力支持和制度保障,另外,常态化的党内巡视可以推动党的建设有条不紊进行,逐步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预期目标。依托常态化、高质量的党内巡视,党就能够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进而不辱使命,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全面从严治党对党内巡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党已经走过97年的辉煌历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一直是党的优良传统。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思想的提出,不只是字面上的变化,同样源于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13]。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重大发展,也是对建党以来“管党治党”经验的总结与提升,是为了更好应对“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而采取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政能力的重大举措。党自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并根据不同时期的革命形势、社会主义建设情况以及基本国情与时俱进地进行创新与完善。全面从严治党是一项极其复杂和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等多个领域[14]。因此,为了更好发挥党内巡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利器”功能,必须对党内巡视提出更高要求和更多期待,即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创新党内巡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巡视工作成效。

(三)全面从严治党与党内巡视存有契合

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和核心,发挥着提纲挈领的作用。中国革命、社会主义建设以及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无论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是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等,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实现,即“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2]。只有全面从严治党,党才能更好引领、促进和协调其他三个“全面”。某种意义上,全面从严治党对于保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具有决定性意义[15]。党内巡视的权威性、全面性和集中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权力制约瓶颈问题[12],因而能够改善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作风和态度,督促他们牢记自身的职责与使命,担当起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责任,由此而言,全面从严治党与党内巡视在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上存有契合,且互相补充、互为支撑。

三、党内巡视的现实困境

新形势下,党内巡视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然而,由于制度设计粗略以及运行复杂等缘故,党内巡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诸如,巡视主体自我监督不够、缺乏“第三方”参与、巡视制度不健全以及巡视成果转化率不高等。

(一)巡视制度不健全

在没有别国经验可直接借鉴的情况下,党内巡视因时而变、不断创新,不过,党内巡视的制度建设仍有不足,如重巡查监督、轻预防,侧重监督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忽视预防机制的构建,以致部分腐败和违纪问题陷入了“查处-反弹-再查处-再反弹”的怪圈[16]。现有巡视制度对巡视人员的责任追究规定不够详细,有关条文多是粗线条、原则性规定,导致部分巡视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开展巡视工作时只重“巡”不重“视”,从而使巡视结果无法全面反映被巡视地区或单位的实际情况。责任追究和正向激励是相辅相成的,《条例》没明确规定如何奖励那些在巡视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因此,一些巡视人员觉得干多干少一个样,加上巡视结束后多由巡视组组长单人汇报,更降低了基层巡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巡视内容的准确性与全面性。

(二)巡视工作缺乏“第三方”参与

党内巡视是党自我监督的重要方式,“第三方”主体一般很难参与其中。所谓“第三方”,是指处于巡视组 (第一方)和被巡视单位 (第二方)之外,且与两者既不具有隶属关系也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一方[10]。就已经开展的几轮巡视情况来看,巡视组成员的来源较为单一、封闭,主要是相关部门临时抽调的人员和各级离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很少有“第三方”成员。缺乏外来的新鲜血液,不仅不利于巡视组集思广益、广开言路,有时还导致巡视工作难以深入基层,难以联系群众,不能很好聚集群众的智慧和力量。“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作为“第三方”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群众在反映被巡视地区或单位的领导干部作风以及相关情况时往往比较客观真实。如果巡视组的工作十分“接地气”,能够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鼓励他们参与巡视,就会少走弯路,取得更好成效。

(三)巡视主体自我监督不够

党内巡视长于监督他人而短于监督自我,如果部分巡视人员政治素质不过硬,加上缺乏足够的外部监督,就有可能导致巡视工作“走马观花”、流于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虽然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大了巡视力度,但由于缺乏足够的外部监督,致使部分巡视人员在巡视过程中面对各种阻力以及人身威胁时,心存畏难情绪,甚至退缩,最终导致对有些地区或单位的巡视不够细致,没能达到预期效果。另外,因为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少数巡视人员面对被巡视者的利益诱惑时而与之合谋,跑风漏气、以案谋私,成为巡视队伍中的“内鬼”,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巡视队伍形象,也严重损害了巡视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各巡视组必须强化自我监督,应持续发力严防“灯下黑”。巡视人员还要主动接受来自被巡视部门或地区的媒体、群众等主体的外部监督,确保巡视权力沿着正确的轨道行使。

(四)巡视成果的转化率不高

巡视成果的转化与运用是影响党内巡视生命力的关键因素。只有运用好巡视成果以及维护好巡视制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才能增强群众对巡视工作的认同。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均加强巡视成果的分类处置,取得了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的明显效果,但在巡视成果的转化与运用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对巡视成果的运用和转化缺乏理论总结与经验推广。二是,巡视成果未能较好地与有关决策过程相结合,偏重于对巡视工作进行完结,而忽略了巡视建议。如在干部任用上,巡视结果没有成为上级党委决策用人的重要依据。三是,巡视成果运用范围有限。巡视组查找到的问题往往不是一个部门所能够解决的,各部门之间如果缺乏足够的协调,就有可能使巡视成果得不到充分利用。四是,对巡视成果的运用缺乏后续监督。巡视成果存在贯彻不彻底、解决不及时抑或变相执行的可能,而巡视工作的最终价值主要体现在巡视成果的转化上,巡视成果若不能被充分运用,就会使巡视工作事倍功半,失去原本意义。

四、党内巡视实践困境溯源

实践证明,党内巡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着“利器”功能,但巡视工作的规范化、流程化和制度化有待完善,导致开展具体巡视工作时仍遭遇各种阻力。“治病应需明病因”,要使党内巡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应有功能,需对其运行不力的根源有比较深刻的理解。

(一)理论研究滞后于巡视实践

理论需与实践相调适。由于理论研究滞后,不能及时应对巡视中的新问题与新情况,致使党内巡视没能充分发挥其“利器”功能。恰如学者所言,没有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和平台,缺乏专门的研究人员与资金,既有的巡视工作经验未能得以系统的总结,没有充分实现从经验到理论的转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巡视工作的实际效果[17]。第一,对巡视结果的运用缺乏应有研究。《条例》虽明确规定将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对以往巡视工作的经验缺乏系统性的总结与提升,导致如何量化巡视结果以及如何使其与干部的考核和晋升有效衔接起来,均缺乏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第二,对巡视对象的精准识别缺乏应有研究。巡视工作要想达到“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效果,关键在于能否精准识别被巡视对象。如果巡视对象不明,只能将巡视内容宽泛化,有可能导致巡视工作“有责无人”,进而使巡视效果大打折扣。第三,对巡视方式方法的创新缺乏应有关注。巡视工作千头万绪,亟需对巡视方式方法进行创新,以期“剑”指问题,但这方面的研究仍较缺乏。

(二)巡视组成员来源单一

巡视组成员的素质直接决定着巡视效果,只是部分巡视组成员来源比较单一,以致他们的业务素质、知识结构和工作经验比较相似,难以实现互补。一般来说,巡视组成员主要来源于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组长多为退居二线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年龄偏大,个人精力以及接受新知识的能力有限,不太适合承担高强度的巡视任务,此外,巡视组成员还存在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问题。部分人员缺乏巡视工作的相关知识,思考问题不够深入,巡视中不能有针对性地发现问题,巡视工作的责任意识不强,甚至持有“走过场”的态度。

(三)巡视对象特定化

党内巡视的职责定位和工作重心是“一个中心,四个着力”,强调对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巡视监督,巡视对象的特定化往往使巡视工作难以顺利展开。一是,巡视对象的特定化导致巡视双方的权力不对等。被巡视对象,尤其是党政“一把手”的权力较大,且占有地利之势,对某些问题有遮蔽或粉饰的便利。另外,被巡视地区或单位的其他人员要么因人情关系、要么顾虑集体荣誉,在被巡视组约谈时不愿讲真话或者将相关问题“轻描淡写”,巡视组则因为初来乍到,往往对被巡视地区或单位缺乏足够了解。二是,巡视对象的特定化加大了巡视难度。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大多位高权重、关系复杂,要想在巡视中获得第一手的真实资料,自然会遭遇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加上巡视工作主要采用听汇报、受理来访(信、电)、核实情况和个别谈话等方式,很难在短时间内深入调查、大量取证以及还原事情的真实面目,从而使巡视工作一时难以取得突出成效。

(四)巡视双方信息不对称

信息供给不匹配也会影响巡视效果,巡视组能否对某一地区或单位实现有效巡视,取决于所获得信息的多寡以及准确程度。作为“外来户”,巡视组与被巡视地区或单位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一是,巡视组的临时性导致对被巡视地区或单位的信息获取和分析存有局限。巡视组因人数限制,面对纷繁复杂的巡视任务,很难全面获得被巡视地区或单位的有关信息。二是,来自于既得利益群体的阻力。被巡视地区或单位的某些群体为了维护既得利益,或者为了逃避审查,或者企图逃脱罪责,有可能通过订立攻守同盟、销毁有关材料等手段来干扰或对抗巡视工作。三是,部分领导干部和群众对巡视组存有敬畏。一些地方或单位的领导干部长期以来形成了因循守旧、谨小慎微的处事风格,在与巡视组进行个别谈话或向巡视组报告时,怕说错话,认为“小心驶得万年船”。谈政绩时铺天盖地,说问题时寥寥数语,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的一些问题避重就轻,希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遮就遮、能掩就掩。

五、完善党内巡视的未来进路

(一)推进党内巡视的理论研究

党内巡视工作的发展与完善需要从理论上进行突破和创新。推进巡视制度的理论建设是提高巡视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巡视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保证,是推动巡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根本要求,是做好巡视工作的基础[18]。目前,党内巡视的理论研究仍较薄弱,且滞后于巡视实践,有关方面应鼓励高校相关院系、政策部门以及各级各类“智库”积极开展相应研究。在研究内容上,应重点关注巡视队伍建设、巡视制度完善、巡视责任追究以及巡视成果运用等;在研究视野上,要有历史眼光和世界眼光。所谓历史眼光,是指应认真了解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起源、发展与衰亡过程,从浩瀚的历史长河中寻找巡视制度的发展规律。世界眼光则要求能够对各国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现行制度的利弊以及对党内巡视的借鉴意义予以深入阐述和诠释。只有推进党内巡视的理论创新,在重点领域、难点问题上取得针对性突破,才能有效提升巡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建立健全巡视制度体系

党内巡视的有序开展需要有关制度作保障,修改后的《条例》虽然规范了党内巡视的程序、范围、内容、方式与权限以及纪律和责任等,但对如何实现巡视工作本身的监督仍没给出明确、具体的指示,亟需进一步改革完善。其一,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促使巡视和巡察精准对接、上下联动、纵横交叉和同频共振,不仅能形成“1+1>2”效应,还能有效解决全面从严治党中“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问题,且能起到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的作用。其二,建立合理的考核与问责机制。明确岗位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对表现突出、特别优秀的巡视组人员要立功授奖、提拔重用,以调动巡视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而“千斤担子万人挑,人人头上有指标”。另外,如果排查出被巡视对象有严重问题,而之前的巡视没有发现,则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其三,严防和破除“灯下黑”现象。“打铁还需自身硬”,巡视人员要自觉接受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对那些不适合巡视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调离,并严肃查处失密泄密、以巡谋私人员,以维护巡视队伍的纯洁性。

(三)探索“第三方”参与巡视

支持“第三方”主体参与党内巡视,既能顺应党的建设科学化要求,也能增强群众对党领导的合法性与权威性的认同,同时,“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也为“第三方”参与党内巡视提供了坚实的民主基础。当然,“第三方”的参与有可能对巡视工作带来一定干扰,影响巡视工作的保密性。要想使“第三方”的参与能有效弥补自我监督的不足,亟需对“第三方”主体的资格条件、监督制约、经费保障以及“第三方”主体与纪检监察机关间的关系予以明确规范[10]。一是,纪检监察机关要牢牢把握巡视监督的主导权,对“第三方”参与党内巡视要进行示范引导和检查传导。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在遴选“第三方”主体时要有明确且严格的标准。遴选时应主要遴选那些社会阅历丰富、经济基础较好且能善用法治思维的专家学者、优秀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部门代表,将他们纳入到巡视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一旦需要“第三方”参与,可从巡视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三是,明确“第三方”参与巡视的权责。确保“第三方”参与党内巡视权利的同时,对其在巡视中出现的重大失误、询私舞弊以及“跑风漏气”等行为要进行问责和追责。

(四)加强巡视队伍建设

实现全面从严治党需要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巡视队伍。①要严格选拔巡视人员。一名合格的巡视人员,不仅在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上能满足巡视需要,还要能保证自身廉洁,且对党忠诚,严守党的秘密。②在体能和年龄上(“老、中、青”结合)也需符合有关要求。除了少数巡视组的组长从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中选任外,多数组长可从现职的优秀干部中选任,并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建立巡视组“组长库”。③强化巡视人员教育。紧密结合巡视工作实际,督促巡视人员学懂弄通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分析、查找并纠正自身思想作风、工作作风中存在的问题。④加强巡视纪律教育,明确“四个不准”③的“高压线”。⑤坚持开放流动的用人方针,探索巡视人员的动态流动机制。选配巡视人员时可采取组织选调、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等方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巡视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⑥经一定的组织程序,可聘请对某个领域有突出研究的专家学者加盟巡视工作。既可作为巡视辅助机构的兼职研究人员,也可作为临时人员参与巡视。⑦构建巡视工作的保障机制。确保巡视工作经费充足、巡视人员安全有保障,在政治上和生活上既要关心、爱护巡视人员,也要在解决好待遇问题之余,保证他们的职务晋升不受外界干扰,以提高巡视工作的独立性。

(五)提高巡视成果的转化率

巡视不是目的,发现并解决问题才是目的。只有将巡视成果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合理展现出来,并转化为实际的整改行动,巡视工作才算实现了价值,因此,要进一步拓宽巡视成果的运用渠道,提高巡视成果的运用质量,加强巡视整改成效的监督[19]。①提高对巡视成果的认识,建立相应的成果运用制度。对巡视情况的报告、督办、移送和反馈等程序要进一步予以规范,建立巡视成果运用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②要让巡视成果成为选拔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应将巡视中发现的优秀干部资料单独备案,以作为未来干部选拔与任用的重要参考。③定期“回头看”。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整改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一旦发现整改不彻底、措施不到位和效果不明显,要严肃问责。④提高巡视成果的数字化处理水平。利用大数据处理工具及时总结并推广巡视成果的运用经验,以提高巡视成果运用的专业化水平。⑤引入“第三方”主体参与巡视成果的转化。充分调动群众、媒体和社会组织等“第三方”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通过相应渠道来监督和跟踪巡视成果的落实情况。

六、结语

为更好践行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巡视工作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将党内巡视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实践探索到哪里、制度建设就跟进到哪里[20]。近年来,党内巡视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巡视制度不健全、缺乏“第三方”参与、巡视主体自我监督不够和巡视成果转化率不高等问题。因此,我们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全面总结党内巡视的历史经验,正确认识党内巡视的功能定位,并从理论研究、制度建设、“第三方”参与、队伍建设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着手,着力推动巡视工作“精耕细作”。如此以来,不仅有助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向纵深发展,也有利于实现党风、政风的根本好转,还有助于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注释:

①参见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0/08/c_1112740663.htm)。

②四个“前所未有”:党中央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巡视工作的力度前所未有、取得的成绩前所未有、群众对巡视工作的关注度前所未有。参见沈叶:《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新变化——访中央巡视组原副组长郭林》(载《中国纪检监察》,2015年第7期,第57-58页)。

③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不准跑风漏气、泄露工作中的秘密。参见瞿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打造过硬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综述》(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年1月13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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