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外投资风险的法律防控
2018-03-02刘涵
刘涵
【摘要】海外投资风险一直是我国政府与企业面临的现实困境。要切实进行海外投资风险法律防控,就要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专业海外投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关键词】海外投资 风险 法律防控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近几年,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企业海外投资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热点,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更是推高了企业海外投资的热度,为我国海外投资打开了新局面,然而由于海外投资涉及到东道国的国家政治经济体制、人文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其中的各种风险一直是横亘在我国企业面前的难题。
海外投资风险的宏观、中观和微观类型
海外投资即境外投资,通常而言指的是投资主体通过参股、并购、货币直接投资、提供担保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海外投资从类型上划分一般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投资,即投资主体通过货币直接投资或者并购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拥有或部分拥有厂房、店铺等实体资产所有权。另一种则是间接投资,指的是通过参股、提供担保等方式获取股权、利息,这种方式中投资主体一般不直接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在我国,投资主体一般包括中国大陆境内的各类法人、大陆境内投资主体控股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以及在国内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所谓风险指的是事物在發生与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运用到海外投资上就是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的过程中发生不确定性事件的概率,其中影响不确定性事件发生概率的因素比较多,包括投资区域政治经济体制、法律文化制度,人文社会环境等。根据法律论与国际经济的相关理论,我们可以把海外投资风险分为宏观、中观与微观三个类型:海外投资的宏观风险指的是国家整体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层面的改变或者差异引起的不确定性,比如在“一带一路”框架图上的一些东南亚国家,国家政权就处于不断更迭的状态,并不稳定;中观风险是指由于竞争者或者相关利益者的出现,以及投资双方由于协议内容纠纷引起的不确定性,如在“中铝”收购案中,力拓的中途毁约行为;微观风险则是指由于投资主体生产经营管理不善,或者东道国政策的变更以及协议细节缺失引起的不确定性,如格力电器在巴西投资设厂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
虽然投资风险并不能彻底消除,但是可以通过预测与识别来有效规避与防范控制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如前所述,海外投资风险作为一种概率性事件,其本质与其他种类风险是一样的,是一类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取决于东道国的国家政治经济与法律文化体制的大环境,只要存在投资主体与投资环境,发生了投资行为,那么投资风险就一定存在。而且值得一提的是,投资风险往往还会随着投资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有鉴于此,我们就必须要正确面对投资风险这一客观事物,虽然投资风险并不能彻底消除,但是我们可以通过预测与识别来有效规避与防范控制。其预测与识别的方式就是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因为法律的功能就包含了预测、指引与控制。法律通过预测投资主体与当事双方的相互行为,来制定相应的行为规则,从而降低双方贸易风险;法律还通过指引与控制来规范与约束投资双方的行为,从而提高违约成本,降低双方的违约风险。
防控法律风险是投资主体的现实需求。随着中国近年来海外投资需求的不断增长,投资规模日益扩大,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对外投资国,然而这些海外投资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根据2014年中国贸促会公开的数据显示,中国有2万多家企业在海外投资,但是“90%以上是亏损的”。而实际上这个数据还可能更惊人。从近些年中国海外投资一些失败的案例来看,投资主体对于风险的法律防控确实是刻不容缓,以马来西亚为例,该国在海外投资中关于劳工待遇方面有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必须雇佣80%的当地人,而其中不少于10%应当是当地土著居民。许多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进行投资的时候并不了解当地的法律,违背了当地的法律规定,致使风险加剧。从这个角度来看,构建海外投资风险的法律防控体系对中国能否顺利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双重意义。
构建海外投资风险法律防控体系新路径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在我国,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完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没有专门的关于海外投资的正式法律出台,现有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各个职能管理部门制定的一些法规文件,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低下。如国家发改委制定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外管局的《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管理办法且不说相互之间有重复之嫌,单单是法律约束级别,还有对于海外投资具体行为的法律解释与规定都是远远不够的。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加强国内的关于海外投资的立法力度,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制定一部纲领性的专门的《海外投资法》,并有效梳理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一个完备的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律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海外投资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我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者与推动者,应号召沿线参与国家一起研究制定专属于“一带一路”跨境经贸合作的国际公约,从而让“一带一路”框架下不同国家地区间的合作交流能够更加顺畅,进而降低我国海外投资风险。值得一提的是,在研究、制定与谈判的过程中,我国还可以借此机会宣传推广我国自己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理念,从而在今后的跨境投资活动中占据主动。
加强专业海外投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我国现有的海外投资行为屡屡受挫,除去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因素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外部环境的影响,即对于投资环境的未知,这种未知直接决定了投资主体海外投资行为的不确定性。因此我们要想降低海外投资的这种不确定性,降低其风险,最根本的方法就是降低对于投资环境的未知程度,换言之,如果能够尽知其详,则肯定“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了。正是由于我国投资主体对于东道国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环境因素的调查研究不够详尽,从而导致了当前我国海外投资的困境,想要化解这一困境,最好的办法就是构建专业的海外投资法律服务体系。该体系不仅要能够提供关于投资环境的所有调查资料,还要可以为投资主体的准入、投资、退出等整个过程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在与东道国发生纠纷时,要为投资主体的纠纷解决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与保护。贯穿于整个投资过程的法律服务体系是有效降低海外投资风险最为行之有效的措施。
(作者为河北大学讲师)
【注:本文系河北省教育厅教育科学规划项目“跨文化交际能力理论框架及评估策略研究”(项目编号:GH151103)的研究成果;本项研究还受到“河北大学中西部提升综合实力”专项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①李武健:《 “一带一路”战略中我国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②陈宁:《利益相关者为视角的中小企业跨国经营风险防范》,《现代财经》,2011年第1期。
③李一文:《我国海外投资风险预警研究》,《管理世界》,2016年第9期。
责编/宋睿宸 美编/杨玲玲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