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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儿的继承权利与赡养义务

2018-02-27张冠男

西部学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继承

摘要:依我国法律,女儿与儿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同时对父母负有同等的赡养义务。不同于传统的女儿出嫁后既不继承财产也不赡养父母,也不同于现代法律所倡导的儿子女儿赡养与继承均相同,目前我国社会出现了财产由儿子继承,女儿实际赡养父母但继承权难以保障的现象。出嫁女儿的继承权利和赡养义务之间的不对等和严重冲突,反映了传统上男性单系继承的不可维系,同时本文还探讨了出嫁女儿继承与赡养不平衡的可能影响。

关键词:继承;赡养;出嫁女儿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8)01-0017-03

继承与赡养,皆是基于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存在的人类基本行为。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人身关系享有的权利,是以存在婚姻、血缘等关系为依据而确定的。赡养责任,即为子女对年老父母提供生活用品和照料,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顾。儿子与女儿有着与父母同等亲密的血缘关系,应该有同等的继承权和赡养义务。但是实践中,法律与风俗的处理却有相当的差别。

目前,我国处于价值观多元的时代,风俗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可以说一直存在。法律制度与风俗都是生活中的重要规范,当这些不同维度的规范发生冲突之时,为何发生这种剧烈的矛盾及怎样处理矛盾才合理值得讨论与深思。

一、伦理、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赡养与生活中男女继承权差异

(一)制定法与习俗下的“孝”和公众生活中的男女差异继承

我国的传统文化对“孝”相当重视,彩衣娱亲、卧冰求鲤是今天也为大家津津乐道的孝道故事。赡养和尊敬父母是传统孝道的基本要求。《尔雅》记载:“善父母为孝。”《说文解字》也指出,“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礼记·祭统》也将“孝”解释为赡养父母。

按照我国法律,子女皆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义务产生的基础是基于其亲子关系。只要是父母的子女,不论有否得到财产,都理应赡养父母。 赡养是一种法定强制义务,按照基本法理,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权利,义务是不能放弃的责任。即使是自己放弃继承权的子女,也不意味不承担赡养义务。在制定法的层面上,继承权与赡养义务不分男女,对于子女都是平等享有并且共同承担的。同时,继承权可以放弃,但赡养父母作为法定义务,不能放弃必须履行,即使不享有继承权的子女,也一样必须履行赡养义务。

(二)公众生活中的普遍男女继承权差异

“一般而言,由儿子继承,因为女儿已经嫁人了,属于别人家的人;不应该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样认知来自河南省安阳市一位40岁的乡村妇女。[1]在相当多的乡村人群中,女儿同自己的兄弟,也就是家中儿子一样享受继承权是可指摘的行为,这样就是“抢夺”自己兄弟的财产。按照法律要求享有继承权的女子要受到道德上的压力。

不仅相当多的乡村地区存在人群普遍认为出嫁的女儿不应该获得财产,即使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都市,被认为普及了现代法治观念的地区,在类似《谁在说》《老娘舅》这样分家析产的节目中,都能看到因为父母将财产全部处分给儿子,但是同时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引发的家庭矛盾。

梁治平先生曾言:“一个不同于正式制度所构想和构建的乡村社会的秩序是存在。我把这种秩序称之为‘民间的,并不是因为相信这种秩序是在国家正式制度之外不受其影响独立存在的,而是因为这种秩序很大程度上先于正式制度,并且多少是在其有效控制之外生成和发展的……”。事实上,主要是通过宣传和普及等方式自上而下灌输给民众的国家法律,远未内化为民众自己的生活常识,法律所规定的继承权男女平等远未成为他们内心的准则。

二、单系继承的直接原因—家庭中女儿身份的暂时性与保有家族财产

(一)女儿身份的暂时性

按照如前的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女性应该与男性有完全相同的继承权。女性的继承权并不因为她的婚姻状态变化而有与男性不一样的地方。①但在传统和民间的实际情况中,女儿是否可以获得财产,是否“属于这家人”,有个明显的时间点——婚姻。

按照传统的观点,女性结婚之前, 作为娘家的家庭成员,享受娘家的财产并且可受娘家家庭成员的供养。但是这个时候并不确定她是娘家财产的继承者,按照法律术语来分析,女儿不是娘家财产的权利主体。在传统社会里,未婚女儿没有祭祀权,甚至女性不管年龄大小, 死后都不能葬入娘家的祖坟。女儿与娘家的财产之间的关系是疏离的。[2]与此对应,出嫁的女儿并不对娘家的长辈承担抚养义务,她们被视为“别人家的人”,不再隶属于自己的娘家,无需再赡养自己的亲生父母,出嫁后她们相应的赡养义务对应的主体是她们丈夫的父母,即她们的公婆。

女儿身份的暂时性导致认为已结婚的女儿不属于自家人的逻辑,虽然是自己生的女儿,却不比儿子,甚至比不上儿媳算自己人。法律有男女的继承权完全平等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婚姻形式、家庭结构对妇女的财产权有本质影响,较之于男性,妇女所谓的“财产权”是不完全的,取决于婚姻状态。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认为,在传统上中国家族的女儿没有必然的权利,只有结婚之后才能确定自己的地位而取得财产。具有法制史里程碑意义的盛爱颐争产,也是因为她未嫁女的身份才能取得困难重重的成功。对于已出嫁女儿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出现得非常晚近,无法和古老的宗族家庭财产制度对抗。

(二)家庭财产的保有

为了家族更好的发展,对财产会有统一管理分配,尽量避免家族财产外流的必然要求。如果是在男娶女嫁的传统婚姻模式之下,如前所述,女儿的身份在家族中是暂时的,出嫁的女儿会把财产带离家族,所以财产的继承按照这个逻辑一定会把女儿排除在外。“在父母眼中,女孩的價值是较低的,因为她不能继承香火。同时,她一旦长成,就要离开父母。”[5]

在传统上家族“同财共居”只能发生在共同居住的人中间,女儿出嫁后就不再和娘家人“共居”,不再享有“同财”的资格,出嫁后自然也就无能提出享有分割家产的要求。“……使她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另一个家族,以便更好地完成其家族交流的社会功能和生儿育女的生理功能。不过,久而久之,男系的单行传承似乎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而女系继承不仅被视为异数,简直是鄙陋了。”[6]endprint

三、传统单系继承的不平等和对女儿赡养义务强调的社会原因

传统默认女性可以通过婚姻获得夫家的财产。但当代婚姻法中,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成为另一方的共同财产的,法律与风俗的缝隙中,女性的财产获得权受到挤压。现在的法律仍然是父权制的法律,作为一种男性统治的工具而存在,在控制和调节着男性获取各种资源。[8]表面公正的法律实际上还是给予男性工作、土地、财产、机会上的特权,继承与赡养上的权利义务分离即为这种表面公正、实质不公的体现。

在法理上,继承与赡养并不对应,但是社会默认单系继承(即只有男性后代能继承),女性处于没有财产累积的状态。按照婚姻法,女性无法通过婚姻获得男方的财产,而婚后生育子女会在一定时间内削弱她的赚钱能力,使得她处于经济上的被动地位。因为社会性别模式的不同,女性更多投入无薪酬的家务劳动,男性投入更多的社会化的有薪酬劳动并且享有更多的休息时间。[9]女性因此陷入制度性贫困。

(一)单纯儿子赡养模式的式微

在城市中,独生子女普遍存在,淡化了女儿不属于自己家庭,不能继承财产的观念。

在乡村中,因为乡村代际关系的变化,权力从父辈向子辈手里转移,父辈权威在新形式下逐渐丧失。家族同财共居的局面受到挑战,个人出现了原子化倾向,结婚后儿子从原来家庭脱离单过逐渐成为普遍现象,家族财产的观念逐渐淡化。

儿子不能或不愿完全负担父辈的养老责任,故而女儿必须承担相应部分的赡养义务。[10]在过去,老人基本上是可以单单依靠自己的儿子来养老的,所谓“养儿防老”。但是随着代际关系的变化,老人普遍无法仅从儿子那里得到足够的晚年赡养支持,女儿为其老年生活提供支持已经成为了约定俗成的养老补充。[11]家庭的代际关系已经较之传统社会时有了较深入的变化。但是他们始终坚持儿子再不孝,财产也要留给他,女儿孝顺给予物质支持让他们有面子,是人品好,财产还是不能留给她们。

男娶女嫁,从夫居的传统模式与儿子赡养父母,女儿嫁出去就如同泼出去的水故而没有继承权,这形成了一个男性单系继承的系统。但是现在男女都离开原来的家庭组建新的家庭,不再与男方父母一同居住,儿子单方面赡养不足,使得传统的单系继承已经不能维持。传统的经济传承模式不能继续,但是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传统的单系继承思想因为一定的滞后性还没有完全改变。根据调查,即使女儿和儿子一样在赡养父母,甚至出钱更多,父母仍旧倾向于认为是儿子在供养他们,女儿的供养只算“孝敬”,“不做准数”。他们的财产还是必须要传给自己的儿子。如同调查所显示,相当多的老人即使在获得女儿的供养,仍然不觉得女儿是主要照料者。[3]

(二)对女性赡养义务的强调:女性在家庭照料领域的主导位置

不论是照顾幼儿还是照顧老年人、生病者,女性都更多的承担了家庭内的照料者角色。[13]在社会公共服务尤其是养老服务还不是非常发达的今日,即使是城市地区,大多数人养老还是需要自己的家庭成员,在乡村地区,老年人的赡养都更多依靠子女。

在传统上,老年人的照料需要他们的儿媳来进行,儿媳在更多地进入社会经济生活时,公婆对其经济控制相对弱化,她们将这部分照顾家人的精力更多的分配来照顾自己的父母。不论是照顾公婆还是照顾父母,女性都是主要的家庭照料者。儿媳不能实现的照料功能,公众倾向于用女儿的“亲情”来进行补充。

因社会性别分工的不同,女性更多地成为家庭赡养工作中的实际承担者。在传统上,儿媳往往成为父母年老时的实际照料者。在现代社会,儿媳有独立工作能力的结果是相对疏离丈夫的家庭,她们没有向传统上那样成为公婆的主要看护者而是倾向于照料自己的父母。伴随着传统大家庭的凋敝和现代核心家庭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年轻夫妇会自己单独生活而不是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即使至于一个儿子的家庭,父母也越来越多地不再与儿子一同居住。相应的,父母的贴身照料等活动就会更加依赖自己的女儿。

女性更多从事没有报酬的家务活动,虽辛苦却不能获得金钱酬劳,被视为是理所应当无薪酬的“琐事”。在金钱获得上,女儿——女性的弱势地位,也会导致父母认为将来女儿也是无法为他们带来金钱收益的,对父母实际有益的生活照顾又无需学习和专业培养。对于没有办法获得专业性培养的女儿,她的职业前景很大可能性上不如同家庭出身的儿子,这就有可能造成代际间恶性循环。

四、继承与赡养不对等现状的后果

女儿不需要给其留有财产,将来又能在父母年老的时候予以较之儿子儿媳更多的照顾,这甚至在某些地区更受欢迎。但这种“欢迎”并非源于父母对孩子的爱,而是源于女儿可以更少给予,将来又能给父母更多回报。女儿成了较之儿子对父母更有利的后代,因为可以不予以其财产又可以享受女儿的法定赡养。

对于女性而言,获得家庭财产继承有重要意义。由于社会发展的稳定与固化,狂飙激进的财富创造机会减少;社会对生育需求的加大,会减少女性参加工作的可能,减少她们从社会获得财产的可能。如果女性不能从原生家庭获得财产,女性可能会陷入代际贫困。今天的《婚姻法》与《继承法》施行状态下,女性背负养老的道德压力又不能继承财产,同时因为生育削弱了自身参与社会化生产得到劳动报酬,这三重压力下,女性的生存环境受到挤压。从理性人的角度,为了处于更有力的经济地位,女性会倾向于生育更少的子女以减少育儿对自己工作的挤压。且越是乡村,越对《继承法》所表现出的现代继承原则不认可。这样更加会导致乡村家庭女儿的逃离,这既是对自己支持不够的家庭的逃离,也是因为城市中才有更多的获得财富的机会。最终这会导致农村的进一步凋敝。

继承的本质,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财产流转。目前女儿继承与赡养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是传统的赡养模式难以为继的一种现代变化,体现在女儿继承与赡养上,即为权利义务失衡;同时这也侧面表现了传统的家族财产制度转向个体化权利主体过程中的变化和女性参与有薪酬社会劳动对夫家依赖的削弱(儿媳不愿参与赡养,只能靠道德力量和法律强制让没有参与继承的女儿进行真正的照顾)。endprint

目前这种失衡可以说是传统的财产单向传承和单系赡养,到现代社会男女同继承同赡养之间的过渡阶段,女儿有法律赡养义务,法律上的继承权利因为风俗的原因而经常被遗嘱剥夺,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财富传递在子女间的不平等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社会问题。如果不处理好继承与赡养在事实上的不对等,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都会对女性的法律权利造成深远的消极影响。

注 释:

① 按照中国传统的继承制度,在室女、出嫁女、归宗女的继承权利有非常大的区别。

参考文献:

[1]温慧辉.传承与嬗变:中国近代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变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何燕侠.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历史考察法原理与法习惯方面的纠葛[J].大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3]唐灿,马春华,石金群.女儿赡养的伦理与公平——浙东农村家庭代际关系的性别考察[J].社会学研究,2009(06).

[4]孟琳.农村妇女继承权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5]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6.

[6]苏亦工.中法西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7]王跃生.中国家庭代际关系的理论分析[N].人口研究,2008(4).

[8]赵明.女权主义法学的性别平等观对中国立法的启示[J].妇女研究论丛,2009(3).

[9]刘娜.Anne de Bruin家庭收入變化、夫妻间时间利用与性别平等世界经济[J]. 世界经济,2015(11)

[10]肖倩,杨泽娟.农村家庭代际关系与老人赡养问题——对赣中南农村的实证研究[J].求实,2010(10).

[11]朱静辉.家庭结构、代际关系与老年人赡养——以安徽薛村为个案的考察[J]. 西北人,2010(03).

[12]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

[13]董晓媛,赵耀辉.照料经济现状及实现更好照料的政策建议——基于“中国照料经济学研究”数据的性别分析[N].中国妇女报,2017-07-04.

作者简介:张冠男,北京开放大学法律系讲师。

(责任编辑:薛耀晗)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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