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家的重刑思想
2018-02-24李雪涛
李雪涛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在我国刑法思想史上,“重刑”与“轻刑”是两个相对的概念。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曾对“重刑”作过说明:“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以加焉者大也。 ”(《韩非子·六反》)在韩非看来,所谓“重刑”,就是加大对奸人惩处的力度,使其付出的成本高于其所获得的利益。法家的重刑思想对我国法律的发展影响很大,了解重刑主义思想的起源与发展,必须从研究先秦时期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和韩非的思想入手。
一、法家之“法”与重刑思想
在先秦时期,法家代表的是新兴贵族的利益。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主张通过变法强国,法家提出这些主张的目的是实现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的再分配[1]。法家的主张顺应了历史潮流,因而受到统治者的欢迎。历史学家蒙文通说:“自春秋逮于战国,法家之说独为世重,而法家所亟论者,抑贵族而尊君权,于是春秋以来之贵族废,布衣卿相,盛于一世,而君权极矣。夫由世族政治以入于君权扩张,此历史之一大进步,惟法家能认识之,此法家所以能独盛者也。”[2]
在古代,“法”与“刑”是可以互训的。《尔雅·释诂》说:“刑,法也。”《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不过,法家所说的“法”,并不完全等同于今天的“法律”。例如,《商君书·更法》曰:“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这里的“法”指的是制度、规则和方法。又如,《商君书·壹言》中提到“垂法而治”,《商君书·慎法》中提到“任法而治”,这里的“法”指的是法度。
法家认为,“法”是由君上操控的。《商君书·定分》曰:“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而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则更是公然宣称国家和法律是君主的工具。刑法在维护君主专制统治方面作用最为显著[1]。
二、重刑思想的理论基础
任何一种主张都有其理论基础。法家的重刑思想就是以“好利恶害论”“爱民、利民论”“民众愚昧论”为理论基础的。
(一)好利恶害论
在古代,人性理论是法律的基础,有什么样的人性理论就有什么样的法律[3]。法家主张“性恶”[4]。 《商君书·算地》曰:“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在商鞅看来,人生来就有好恶之情。《商君书·错法》曰:“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韩非子·奸劫弑臣》则曰:“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法家的代表人物认为人性是“好利恶害”,所以刑罚是人们所厌恶的,由此得出的结论就是“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商君书·开塞》)。
韩非在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好利恶害”理论。韩非的刑法观也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上,他认为人的天性是“好利恶害”。《韩非子·心度》曰:“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佚则荒,荒则不治,不治则乱,而赏刑不行于天下者必塞。”韩非还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完全是一种利益关系,就连那些看上去最亲密、最无私、最纯洁的关系(比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也不例外。韩非认为,既然人们的本性是趋利避害,那么就没有必要过分强调道德的作用了,借助赏与罚两种手段来治理,效果会更好。《韩非子·八经》言:“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商鞅提出过类似的观点:“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相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商君书·画策》)
(二)爱民、利民论
在法家看来,用“重刑”治理国家对民众是有好处的,重刑治国的目的不是伤民、害民,而是爱民、利民。《商君书·更法》言:“法者,所以爱民也。”《韩非子·问田》亦言:“窃以为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
商鞅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商君书·赏刑》)。他在《商君书·去强》中说:“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在商鞅看来,如果用“重刑”治国,民众会产生畏惧感,产生畏惧感就不会再去做邪恶之事,这样一来,民众就可以安居乐业了。反之,如果用仁义道德来治国,民众就会放纵自己,就会违法作乱,其后果就是民众被其所厌恶的东西伤害。商鞅认为,刑罚才是仁义之本。有学者指出,商鞅的这些言论实际上是诡辩。刘泽华说:“有人说《商君书》的作者颇通政治辩证法,‘以刑去刑’,相反而相成。这种评价只可叫做糟蹋辩证法,为屠杀主义辩护。”[5]
针对当时一些人对重刑思想的非难,韩非辩解说,实行重刑是为了爱民。《韩非子·六反》指出,实行重刑能使民众因畏惧惩罚而不敢违法犯罪,这样一来,民众自然就不会受到伤害。反之,实行轻刑则民众不畏惧刑罚,在利益的引诱下就容易犯罪。韩非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实行轻刑就等于为民众设陷阱,结果是使民众受到伤害。
法家所主张的重刑思想并非像他们自己所说的那样温情脉脉,用“重刑”治国也许对统治者有一定的好处,至于“爱民”“利民”则纯粹是一个幌子。
(三)民众愚昧论
法家认为民众是愚昧无知的,在治理国家时统治者应该发挥主导作用,统治者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约束民众。
商鞅认为民众的特点是 “朴”“穷”“怯”(即愚昧无知、穷困、畏惧刑罚),故而提出刑治最为便利[1]。在商鞅看来,法是“制民之本”。商鞅认为,统治者与民众的关系就如同冶炼工人与金属、制陶工人与泥土的关系,民众只能被动地听从统治者摆布。统治者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手段管理民众,社会秩序就会大乱。
在韩非的眼里,民众是自私和愚昧无知的。韩非认为,民众只顾眼前利益,没有长远的打算,因而他们不可能理解统治者的想法。像大禹治水、子产植桑这种有利于民众的事情都会受到民众的诋毁与阻挠,充分说明民众的智慧不值得利用。韩非认为,既然民众是愚昧无知的,那么在选拔人才时希望能够得到贤人智士,在施行政策时希望能够顺应民众心理,都是导致国家混乱的根源。
三、重刑思想的内涵
(一)轻罪重刑
所谓轻罪重刑,就是对民众所犯下的小罪行也要重罚。轻罪重刑是法家的重要主张。法家认为,如果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就不能有效减少犯罪行为,也不能使国家强大。只有对轻罪也实行重罚,才能发挥刑罚的作用,树立刑罚的权威。
《韩非子·六反》曰:“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韩非认为,人的天性是好利恶害,如果民众得到的利益少而受到的惩罚重,那么他们就不会冒着风险去违反法律了。因此,轻罪重刑可以有效减少违法犯罪行为。不过,法家“轻罪重刑”的主张在实践中并没有收到好的效果。清代陈澧言:“老子云: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惜乎韩非之未解此也。罪当死者必死,则民畏。若不论罪之轻重而皆死,则民不犯轻罪,而犯重罪矣。此陈胜、吴广所谓失期亦死,举大计亦死也。”[1]
(二)刑大于赏
法家认为,刑与赏都是统治者的治理手段,二者缺一不可。因此,法家将刑与赏称为“国之二柄”。相对而言,法家更重视“刑”的作用。《商君书·算地》曰:“夫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在商鞅看来,在治理国家时,刑罚起主要作用而赏赐起辅助作用,赏赐是刑罚的补充。治理国家时越重视发挥刑罚的作用,国家就越容易治理,刑罚多而赏赐少有助于治理国家。《商君书·开塞》曰:“治国刑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刑九赏一”这一主张由商鞅提出,后来逐渐成为法家刑法观的重要内容,这一主张也是重刑主义的理论依据。学者李源澄评论道:“法家之异于余家者,不在信赏必罚,而在赏一刑九。 ”[6]
韩非也主张“厚赏重刑”。他将刑罚和赏赐称为“国之二柄”“邦之利器”,认为统治者借助这二者可以轻松驾驭群臣、治理国家。韩非也主张刑罚要多,赏赐要少。郭沫若评论道:“重刑与厚赏虽然每每对待而言,而事实上重刑是主体,厚赏是陪衬。”[7]
(三)以刑去刑
法家被称为刑罚威吓论的代表[8]。从法家的“重刑”理论来看,这一学派的确将刑罚的威吓功能用到了极致。法家认为,用“重刑”治国可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商君书·赏刑》曰:“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商鞅认为,如果加重刑罚,并且实行株连,那么民众就不敢以身试法了,从而也就等于没有刑罚了。对于“以刑去刑”的道理,《商君书·画策》中有具体阐述:“故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韩非赞同商鞅“以刑去刑”的主张,他常常在撰写文章时引用商鞅之语。《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曰:“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也。’”韩非认为,好利恶害是人的本性,因此要用“重刑”治国。《韩非子·奸劫弑臣》曰:“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
(四)重刑连其罪
所谓连坐,指对于某些犯罪行为不单要处罚犯罪者本人,还要处罚与犯罪者有特定关系的人。连坐制度扩大了处罚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大大增强了刑罚的震慑力。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商鞅首创连坐之法。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商鞅实行什伍连坐制度,鼓励民众告奸,规定告奸有赏,匿奸则罚,对匿奸者处罚往往比较重。连坐制度的残酷性由《商君书·画策》可见一斑:“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又曰:‘失法离令,若死,我死。乡治之。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由此可知,如果军人不按照法令行事,除了本人要受处罚之外,家人也要受牵连,是为连坐。
韩非也主张重刑连其罪。《韩非子·定法》曰:“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值得一提的是,韩非在理论上完善和发展了连坐制度。谢无量对此评论说:“则韩非之法,又酷于商鞅矣。 ”[9]
四、法家重刑思想的影响
(一)法家的重刑思想与秦朝的灭亡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采用严刑峻法治国的确对秦国的崛起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秦国一统天下并不能完全归功于法家的重刑思想。当时,秦国以残酷、暴虐的手段治理国家,民众苦不堪言。据《汉书·刑法志》记载:“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
《盐铁论·非鞅》指出,民众在严刑峻法之下提心吊胆,不知所措。实行严刑峻法既帮助秦王开创了帝业,又成为秦朝覆灭的一个重要原因。汉人贾谊在 《过秦论》中指出:“秦王怀贪鄙之心……焚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今秦二世立,天下莫不引领而观其政。夫寒者利裋褐,而饥者甘糟糠。天下嚣嚣,新主之资也。此言劳民之易为仁也……繁刑严诛,吏治刻深;赏罚不当,赋敛无度。天下多事,吏不能纪;百姓困穷,而主不收恤。然后奸伪并起,而上下相遁;蒙罪者众,刑戮相望于道,而天下苦之。”从上面这段论述中也可以看出,贾谊认为秦朝的灭亡与其实行严刑峻法是存在一定关系的。
秦朝二世而亡,说明法家的政治主张和法制主张在实践中是失败的。汉朝的人反思了秦朝灭亡的教训,指出了法家重刑思想的弊端,但却没有彻底否定重刑思想。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政治架构,人们称之为“汉承秦制”,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秦制”改头换面得以传承[1]。
(二)法家的重刑思想与明初的“重典治国”
明朝初年,法家的重刑思想受到统治者青睐。明太祖朱元璋曾对其孙子朱允炆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朱元璋为践行其“重典治国”的理念,亲自主持编纂了《明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明大诰》的编纂,标志着朱元璋将“重典治国”的主张公开化、制度化。即使是对同一种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明大诰》的规定也比《大明律》的规定严苛得多。例如,有司滥设官吏等事,依《大明律》应当杖一百,徒三年,依《大诰》则适用诛族之刑。
《明大诰》所收集的多为惩治贪官污吏的案例。为了达到惩一儆百的目的,朱元璋将贪官“剥皮实草”示众。《明大诰》规定,凡贪污受贿六十两银子以上者,都捉到所在府、州、县、卫衙门左边专设的“皮场庙”剥皮,将人皮内填上稻草,摆在官府公座旁边,令继任者引以为戒[10]。为了惩治贪腐,朱元璋还鼓励民众揭发官吏贪腐罪行,并允许民众将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
然而,明朝实行严刑酷法并未能从根本上杜绝贪腐现象。关于这一点,朱元璋自己也承认。他说,虽然制定了《明大诰》,但“恶人以为不然,仍蹈前非”,“凶顽之人,不善之心犹未向化”[11]。由此可见,朱元璋自己对《明大诰》的实施效果也并不满意。朱元璋在《大诰武臣序》中说,“且如在京的管军的官员人等,我每日早朝晚朝,说了无限的劝诫言语,若文若武,于中听从者少,怒目不然者多”。一些因犯错而被贬的人更是令朱元璋失望,他说,“才可怜他召回复职,到任都无二月,其害军尤甚前日,更加奸骗军妇,似此等愚下之徒,我这般年纪大了,说得口干了,气不相接也,说他不醒”[12]。
明朝初年,虽然实行“重典治国”,但却没有达到禁绝贪腐现象的目的。重典政策不完善还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例如,朝廷允许平民将贪官污吏绑缚进京,这非但未能禁绝贪腐现象,还给一些平民提供了公报私仇的机会。一些人借机向胥吏豪强勒索财物,此种情形令官员日日寝食难安[13]。
五、法家重刑思想的历史反思
意大利刑法思想家贝卡利亚指出:“严峻的刑罚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14]英国法理学家边沁指出:“残酷的法律会通过恐惧、模仿或培养复仇精神使人变得残酷。”[15]实践证明,残酷的法律不仅会扭曲人性,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社会,秦朝二世而亡以及明初朱元璋“重典治国”政策失败的教训十分深刻。
客观地讲,法家的重刑思想产生于特定历史背景之下,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严刑重罚并不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现象,如果片面夸大“重刑”的作用,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问题。
:
[1] 马作武.先秦法家重刑主义批判[J].中外法学,2012(6):1264-1277.
[2] 刘梦溪.中国现代学术经典:廖平、蒙文通卷[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615-616.
[3] 霍存福.法家重刑思想的逻辑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6):65-73.
[4] 朱伯.先秦伦理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108.
[5] 刘泽华.中国政治思想史:先秦卷[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312.
[6] 李源澄.李源澄儒学论集[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105.
[7] 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下[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959.
[8] 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M].张登泰,张恩富,译.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7:132.
[9] 谢无量.民国丛书:第四编:7[M].上海:中华书局,1936:180.
[10] 怀效锋.明初重惩官吏赃罪浅论[J].中国法学,1984(2):127-132.
[11]杨一凡.明大诰与朱元璋的重典治吏思想[J].学习与探索,1981(2):15-21.
[12]大诰武臣序[EB/OL].(2015-01-12)[2017-09-30].https://weibo.com/p/1001603798329501869459.
[13] 沈玮玮.绑缚进京策:皇帝拍脑袋的“高招”[N].检察日报,2016-09-09(6).
[14]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3.
[15] 杰里米·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M].孙力,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