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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功罪论《商君书》

2017-10-23潘方晴

现代交际 2017年19期
关键词:功利主义

潘方晴

摘要:为平乱世,商鞅变法,而被后世颂赞“秦盛始强”。笔者并不否认《商君书》对于后世法治影响之方面,然而,对于《更法》和《开塞》两篇中的思想被解读为“法律应该随时代而进化”不予认同。笔者仔细梳理《商君书》中的有关法律思想,认为《商君书》中的变法思想实为法之僵化,通过对法之僵化现象进行深度剖析,得出律法之变不在于形式,而应追求法的正当性价值,否则仅以形式与数量为表征的立法只会进一步地阻碍和困扰人类法律文明的进程。

关键词:商君书 农战 功利主义 僵化 重刑

中图分类号:B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9-0171-03

一 、《商君书》之变法实为法之僵化

欲论法家,必谈商鞅。商鞅,战国时期卫国人,其以在秦的变法而“功”垂史册。诚然,强国是任何一个民族国家致力追求的目标,为谋此意可谓条条大路通罗马,而商君选择的是法律,他的变法之举被司马迁评为:变法“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于是乎但凡提及商鞅,众人势必会津津乐道于其变法思想之珍贵。后人常将《商君书》中的《更法》和《开塞》两篇中的思想解读为“法律应该随时代而进化”。然笔者通读《商君书》认为其中存在一定的误读:与其说《商君书》中的变法思想是时代进化之表征,不如说是法之僵化的力倡者。《商君书》中变法主要表现为“壹”。“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圣明的君主治理国家应统一奖赏、统一刑罚、统一教化。因其“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令行,壹教则下听上”。商君曰:“圣人治国也,审壹而已矣”。如此可见,“壹赏、壹刑、壹教”正是法家引以为傲的治国方略,然而在笔者看来也正是通过这三个方面,法之僵化被发挥得淋漓尽致。

(一)强化意识形态的壹教

何谓壹教?在《商君书》中所述:“所谓壹教者,博闻、辩慧、倍廉、礼乐、修行、群党、任誉、清浊,不可以富贵,不可以评刑,不可以独立私议以陈其上。”按照壹教的思想,民众不可多知识,不能存在是非判断,不可追求自身德行的修养,不可凭思想上的脾性而与友群相交,不可凭智识来获取财富,不可对国家颁行的任何法令有所评述指责,不可私自妄议高高在上的权威。由此可见,壹教者,统一思想是也!壹教者,以官方的权力排除任何价值判断是也!正如帕斯卡尔所言,相别于万物生灵,人的全部尊严就在于他是棵会思想的苇草。然而,垄断人民的思考权,将人变成工具,国家的奴隶并非易事。因此,《商君书》也并非简单地提出壹教就妄图想当然地对臣民进行操控,还需配合一系列严密的制度措施从而对壹教之实现保驾护航。

其一,愚民。治国先以治民为要,这是历代帝王所遵循的治术精要之处。集中国治术之大成的《商君书》认为,为能治民,则必先愚民,所谓“故遗贤去知,治之术也”。同时也只有“愚心、躁欲之民壹意,则农民必静”,才能达到治理的目的。因此,商君主张通过“无以外权爵与官,则民不贵学问,又不贱农;民不贵学,则愚;愚,则无外交,则国安不怠”,以达致愚民之目的。

其二,禁迁徙。“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生命的健康状态存在于运动之中,而思想的存在则以交流为土壤。在古代,人们的交流主要通过迁徙进行,迁徙使得人们对生活及其相关环境的比较成为可能。而正是基于这种表层的比较,人们得以产生判断、产生取舍。然而,此举恰恰会触碰当权者那最敏感的神经——他们害怕人们通过比较而产生对自己权力评判、怀疑乃至否定。这当然有违壹教的思想,故而必须“使民无得擅徙”。只有把人固定在土地上了,他们才不会因为有新的见闻而产生比较,而认为天下唯一的事对他们而言只有在土地上默默劳作。所谓“无得居游于百县,则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则知农无从离其故事,而愚农不知,不好学问;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务疾农”,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但如何使得统治者知道他的子民们没有到处乱走动而只是很本分地固守其田呢?《商君书》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提出了种种制度。静态方式,即“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通过给每个人贴上一个地域的标签,统治者们很容易知道每个人是否在其所被允许的活动范围内活动。而动态方式则表现在取消人们外出得以可行的条件。例如:“废逆旅,则奸伪、燥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逆旅之民无所于食。”当人们被牢牢地限制在极其有限的地域内,大大减少了异域间的交流,统治者才得以宽心。

其三,事本禁末。中国古代经济由自然的农业经济过渡到重农抑商政策,发起地为秦国,制定者则是商鞅。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为了使农战国策施行,确保农业的重要地位,商鞅提出了“事本禁末”的本末理论。本业,是主业,就是男耕女织的这种自然农本经济,末就是指的工商业。商鞅把从事工商业的人看成妨碍农战国策的形成的对象,认为他们应该受到打击。因为农业有其显著特点,用力苦,盈利少,且民众困囿执著于自家眼前的一点土地上,流通性小。相较于农业,做买卖出力少,获利多,若不加以禁之民众更容易选择逃避农业,从事商业,这与农战政策背道而驰。况且商人的流动性大,思维活动强,“商业是宪政之母”这句话表明商业之于人的价值绝非仅在物质方面,通过商业,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并且这种交流尽可能地会建立在平等之上,而这也是统治者最不愿意看到的情景。商业文明产生的是一种平等式的主体关系,而农业文明产生的则是一种依附式的主体关系,显然,后者较前者更能满足统治的需求。《商君书》认为,“粟生而金死,粟死而金生”,即商业与农业是对立的,商业的发展意味着农业的衰败。因而,便要“使商无得,农无得粜。裕利,则商怯;商怯,则欲农”。商业禁止了,陌生人之间的接触和交流的机会大大降低,社会关系也就被紧紧锁定在农业文明的框架内。

(二)晋升途径的单一化:“壹赏”

人类社会自从诞生之日起,就逐渐走向分层。社会的分层越是在专制的环境中就越呈现出一种金字塔的形状,秦亦不例外。民众都想在这座金字塔上占据越来越高的位置,因为金字塔的层级与该层级上主体之利益成正比。于是在分層的事实下,就会产生不同层级之间流动的问题。即使在专制的封建国家,统治者也不会仅仅依靠暴力来巩固自己的权力,而控制层级流动机会自然而然成为统治者驭权治术的一个重要方式。而所谓“壹赏”是指取得“赏”的方式的唯一化。“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商君书》就是将“农战”作为人们向上流动的唯一途径,并认为“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国半利;利出十空者,其国不守”。同时如果想获得相当的地位而不通过农战,就会使自己的臣民白白浪费他们的精力。“今民求官爵,皆不以农战,而以巧言虚道,此谓劳民”,只要牢牢牵住人们的欲望,将他们实现欲望的途径单一化,对该途径人们则趋之若鹜了,即“民之所欲万,而利之所出一。民非一,则无以致欲,故作一。”同时,这还可以达到消灭异己思想的目的。

(三)否定性评价的单一化:“壹刑”

《商君书》中所倡导的秩序的建立除了靠对社会层级流动机会的控制外,还有对行为规则的制定及执行上。《商君书》中认为治理国家的关键不在于使人民都变成“良民”,而在于使人民在任何情况之下都恪守法律而“不敢為非”。这是在比较“赏”与“刑”的过程中提出的,也是在此基础上,《商君书》阐述了它的“壹刑”的思想。所谓“壹刑”大致有两层意思:第一,刑法的对象是统一的,即完全针对阻碍、破毁耕作政策和违反法律的“奸民”;第二,不管什么人,只要违反国家法律,都一律依法严惩不贷。这一思想集中体现在《刑赏》的一段话中:“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又不从王令者、犯国禁、乱上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透过“壹刑”看来,改变法律的唯一途径只能通过君主的意志,而社会的发展、民众的意愿对于律法而言根本不值一提。除君主之外,任何人只有守法的义务而丝毫没有改变法的机会。真可谓商鞅之法,民在法下,君在法上。

二、《商君书》法之僵化原因剖析

纵观《商君书》主导其变法思想的内核总体上是功利主义的强国观,而“壹”的变法思想与此紧密相关,但两者在《商君书》中的地位是不同的。笔者认为,前者是后者的根本原因。《商君书》中所倡导的变法目的、内容等均是围绕着功利主义的霸权观展开的,可以说功利主义的霸权观是导致《商君书》中所变之法僵化的最重要的原因。当有人反对变法提出:“圣者不易民而教,智者不变法而治”,“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商君书》则是这样回答的:“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笔者认为,《商君书》与守旧派并无根本上的区别。两者只是工具之争,而非价值之争,争论的焦点是依靠怎样的手段才能成为当时的具有霸主地位的强国,而不是探索、求证通往强国之路的正当性。这也从策略上为《商君书》中的观点能得到政治上的实践提供了一个可能——统治者的认可以及以结果评断价值思维方式的工具化。《商君书》中谈到“千乘能以守者,自存也;万乘能以战者,自完也;虽桀为主,不肯诎半辞以下其敌。外不能战,内不能守,虽尧为主,不能以不臣谐所谓不若之国。自此观之,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又说“于此二者力本,而世主莫能致力者,何也?使民之所苦者无耕,危无战。二者,孝子难以为其亲,忠臣难以为其君。今欲驱其众民,与之孝子忠臣之所难,臣以为非劫以刑而驱以赏莫可”。可见,在治国方式的选择上,《商君书》走的完全是功利的路子,关注途径的实用性,而从不考虑途径的正当性。为了强国,《商君书》中的变法可以抛弃一切有碍于此目的实现的东西。所谓“国有礼、有乐、有《诗》、有《书》、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辩。国有十者,上无使战,必削至亡;国无十者,上有使战,必兴至王。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强。国用《诗》、《书》、礼、乐、孝、弟、善、修治者,敌至,必削国;不至,必贫国”。说的就是这个思路。此外,功利主义的霸权观还表现在:

其一,君权至上。这主要表现在其法、信、权三位一体的理论中。《商君书》认为:“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也即,治国家主要靠三种途径:法律、信用以及权力。这三种途径的地位是不同的。其中法律只是在治理国家时所需的一个准则,“信”则是治理国家的心理基础,而权力则是最为重要。商鞅认为君主的权柄决定着君主的地位,因此只能权势独制。正如其在《商君书·修权》中所言:“权制独断于君则威”——即只有君主大权独揽,才能做到令行禁止,最终“法治”才能得以推行。商鞅正是在君主独裁专制的前提下,运用治国的“刑赏二柄”来推行他的“法治”的。通过商鞅“法、信、权”法治三要素中的“权势独制”可以看出,“法治”社会并非《商君书》法律思想的最终归宿,“法”只是商鞅实现君主专制的一个工具而已。对此,徐复观先生曾批评“法家政治,是以臣民为人君的工具,以富强为人君的唯一目的,而以刑罚为达到上述两点的唯一手段的政治”,“这种极权政治虽然在初期能达到很高的行政效率,但它违背人道精神,不能作立国的长治久安之计。”

其二,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绝对对立。《商君书》讲到“民弱,国强;民强,国弱”。在治术上国家与民众这种对立的关系则表现为“政作民之所恶,民弱;政作民之所乐,民强”。所以《商君书》强调“强存则弱,强去则王;故以强政弱,削;以弱政强,王也”。

于是,也可理解《商君书》中的变法为什么那么强调重刑。所谓“故欲战其民者,必以重法。赏则必多,威则必严,淫道必塞,为辩知者不贵,游宦者不任,文学私名不显”,“章善,则过匿;任奸,则罪诛。过匿,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体现了人与法的关系,在此关系中典型地反映了重刑思想。

重刑,民之所恶,若举之为政治,民众不就弱了吗?按照《商君书》的逻辑,国家也就强大了。直白地讲,这背后实际上就是主奴关系的体现。因为在主人与奴隶之间,确实存在着此消彼长的主体关系。国家与民众是驱使与被驱使的关系,民众其自身没有自主独立的价值与地位,只是国家富强以图称霸所凭藉的工具。而法律是为达奴役目的服务的,仅仅为“治”之具。法律从根本上丧失了价值评判能力,也就意味着它丧失了自我更新的机制,僵化自然是它的宿命了。

三、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商君书》中体现的变法思想仅仅为法之形式的变化,但从本质上却是法律更加走向僵化。一部不以一定正当价值为核心的立法,只顾成为统治阶级借以巩固政权、奴役民众的工具,在法律发展史上只会走向消亡。与其说这是一场“变”法,不如说这只是一个形变质不变的障眼法罢了。

参考文献:

[1]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M].商务印书馆,1998:101.

[2]陈金全.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卷)[M].法律出版社,2001:474.

[3]张永和.权利的由来——人类迁徙自由的研究报告[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4]徐复观.两汉思想史(卷二)[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31.

[5]史记·商君列传.

[6]商君书·恳令.

[7]商君书·赏刑.

[8]商君书·禁使.

[9]商君书·去强.

[10]商君书·农战.

[11]商君书·勒令.

[12]商君书·说民.

[13]商君书·更法.

[14]商君书·慎法.

[15]商君书·弱民.

[16]商君书·外内.

责任编辑: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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