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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轲刺秦王》标点误用二例

2018-02-23

学语文 2018年5期
关键词:范先生战国策逗号

给文言文加上标点,本是为了辅助读者阅读理解,但一旦误用了标点,则反而会影响读者的阅读理解。入选人教版高中《语文》必修1的《荆轲刺秦王》(以下简称“课文”)中的两处逗号属于误用,给读者的阅读理解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这两处标点作一番辨析,还是有必要的。

一、既已,无可奈何

讨论“既已”后该不该加逗号的问题,得先从《战国策》中“既已”的意义用法说起。“既已”一词在《战国策》中共出现了3次:

(1)王无与之讲以取埊,既已得埊矣,又以力攻之,期于啗宋而已矣。(魏策二)

(2)又必且曰王以求埊,既已得埊,又且以力攻王。(魏策二)

(3)既已,无可奈何,乃遂收盛樊於期之首,函封之。(燕策三)[1]

从语法角度来看,三个“既已”都是副词,在句中作状语,都应是“已经”意思。南开大学王延栋教授的解释便证实了笔者的推断。王延栋在其编著的专书词典《战国策词典》中只列出了“既已”的一个义项“已经”[2]。这就意味着,王延栋认为,《战国策》中的三个“既已”只有一个义项,都当“已经”讲。既然如此,那么,三句之中,“既已”后加不加标点的处理标准也应相同,要么都加,要么都不加。课文选自上海古籍出版社1976年版《战国策》。受手头资料所限,笔者无法查阅该版《战国策》,无从得知该书在第(1)(2)句“既已”后是否加有标点,只能根据课文推测该书在第(3)句的“既已”后加了逗号。不过,笔者查阅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二版《战国策》时发现,该书在第(1)(2)句中的“既已”后均未加逗号,却仍在第(3)句的“既已”后加上了逗号。稍加分析,不难看出,作为副词,“既已”不能独立成句;作为状语,“既已”应与后面的中心语紧密结合在一起。《战国策集注汇考》[3]《战国策笺注》[4]《战国策笺证》[5]均为“既已无可奈何”,“既已”后没有加逗号,甚是。

从理解的角度看,“既已无可奈何”本来很好理解,就是“已经没有办法”的意思;而一旦在“既已”后加上逗号,句子就变得不易理解了,总让人怀疑“既已”在这里有着特殊的意义用法,从而无谓地增加了理解的难度。与教科书配套的 《教师教学用书》将“既已,无可奈何”翻译为“事已至此,没有办法挽回了”[6]。这个译文不够准确,至少没有明确译出“既已”的意思。这或许是受了句中逗号的影响的缘故吧。

因此,第(3)句“既已”后面的逗号应去掉。

二、年十二,杀人

“年十二(‘十二’有的版本作‘十三’,下同。——笔者注),杀人”,有的版本句中没加逗号,为“年十二杀人”,如,范祥雍《战国策笺证》[7]。 “年十二”后到底该不该加逗号,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首先,加与不加逗号,句子的意思是不同的:“年十二,杀人”,表示秦武阳现年十二岁,过去曾经杀过人;而“年十二杀人”,则表示他过去十二岁时曾经杀过人,但现在不止十二岁。

同一个句子,因为有无逗号的差异而出现两种不同理解,而两种理解在文中又不能并存,这就需要根据课文内容进行甄别取舍。我们知道,此时的秦武阳,是以荆轲前去刺杀秦王的助手的身份出现的。如果他还是一个十二三岁的孩童,就会引发诸多疑惑:为什么派一个年仅十二三岁的孩童作荆轲的助手?这岂不是将刺秦王视为儿戏?类似的疑惑,前人早就提出来了。明代董份认为,“以十三岁童子辅行,卿亦疏矣”。明末魏学洢《读史诗》云:“十三死灰儿,勉强共大计。”[8]但从课文内容来看,燕太子丹并不是随随便便地给荆轲派一位助手,而是在综合考虑秦武阳是燕国有名的“勇士”、“杀人,人不敢与忤视”等情况的前提下,“乃令秦武阳为副”的。因此,燕太子丹不会派遣一个十二三岁 的童子去做荆轲的助手。范祥雍《战国策笺证》在“年十三杀人”的注释中指出:“此追叙武阳十三岁之事。董份乃谓‘以十三岁童子辅行,卿亦疏矣’。魏学洢《读史诗》云:‘十三死灰儿,勉强共大计。’(张尚瑗《随笔》引)皆误解。”[9]范先生的解说,让人豁然开朗。范先生明确指出,“年十三杀人”,是“追叙武阳十三岁之事”。这就告诉我们,“杀人”是秦武阳过去十三岁时的事,而现在,他已不止十三岁了。范先生是按“年十三杀人”来理解的。而董份、魏学洢按“年十三,杀人”来理解,认为秦武阳现在才十三岁,于是出现了“误解”。

在这里,对句子理解的分歧,源于对句中停顿处理的分歧。古籍中没加标点,导致停顿的分歧,进而引起理解的分歧甚至误解,这是可以理解的。而经过校点的古籍,理应通过标点来消除停顿的分歧,进而消除理解的分歧甚至误解。因此,为了有助于读者的阅读理解,还是将“年十二”后的逗号去掉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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