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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的角色及策略

2018-02-21徐旭初

新疆农垦经济 2018年1期
关键词:农业产业供应链农户

徐旭初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13)

没有一个组织是自给自足的,所有组织的存在都有赖于与其所处的更大体系的关系。而且,最好或最合适的组织结构依赖于正在进行的工作类型和组织面临的环境要求或条件[1]。显然,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也必然生存于特定的并且必须适应的社会经济技术环境中。总体而言,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处于结构嵌入(成员异质性)、市场嵌入(供应链管理)、制度嵌入(社会政治结构)、村社嵌入(村社传统)等多重嵌入型结构环境中[2]。其中,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业的合作社必然生存于某个特定的农业产业或农业产区中,因此,农业产业组织体系无疑是其重要的结构环境因素之一。而且,再考虑到近年来我国显著的农业结构变革趋势、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格局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背景,本文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理性审视合作社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的角色及其相应的策略。

一、合作社与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一般而言,农业产业发展必然受到几方面基本因素的影响:(1)技术性因素,即农业生产经营的自然条件、产品形状、技术特性等;(2)市场性因素,即市场格局、市场结构等;(3)主体性因素,即生产经营主体及其技术、制度状态等;(4)制度性因素,这主要指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等环境性因素。不同的农产品、不同的产区、不同的时期,这几方面因素都不一样。

而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它必然隐含着如此含义:(1)它是从田头到餐桌的,如供应链、价值链等纵向链条,也就是市场导向的;(2)它还是横向的、网状的结构,大致包含着农户家庭、农民合作社(包括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联合社等)、企业(公司)、行业协会组织等多种类型产业主体及其构成的复杂的关系(制度、合约、组织等);(3)它有宏观意义上的(多指全国),也有中观意义上的(多指产区),当然也要落实到微观组织上(譬如农户、合作社、企业等);(4)不同的农产品、不同的产区、不同的时期,它呈现不一样的状态。

因此,研究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实际上涉及几个方面:(1)若干相关产业主体;(2)若干产业主体之间形成的关系(制度、合约、组织等);(3)农户(农产品)是如何进入市场的;(4)也是本文关注的议题,农民合作社在其中的地位、作用及其机制、策略等。而讨论合作社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及其机制、策略,主体之间的关系最为重要。

二、合作社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的生态位

决定农民合作社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的关键因素是其在所处的特定的农业产业或农业产区中的生态位。

企业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技术环境中,两者不可避免地存在互动关系,由此也就产生了一种关系状态,这种关系状态被称作企业的生态位[3]。相应地讲,合作社的生态位,就是合作社在特定时期特定环境里能动地与环境及其他相关经济主体相互作用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状态、相对地位与功能作用。

合作社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的生态位是如何决定的呢?概言之,是由合作社的自身情状,即合作社的组织禀赋和能力,和合作社的环境情状,即合作社所处的特定的农业产业或产区的技术属性、市场特性、制度属性等相互作用而决定的。换言之,合作社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的生态位反映了合作社与农业产业组织体系环境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共存均衡状态。

从理论上讲,一方面,合作社本身具有一定的固有属性,这些性质主要表现为合作社的组织禀赋和能力,即内部生态结构、资源特征、产品性质、生产能力等。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经济组织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禀赋和能力相对于市场环境的合用性[4]。所谓组织能力,可以视为组织成员所拥有的资源、知识、禀赋等的有机集合。显然,对合作社而言,其一,要在一定的市场环境中生存下去或很好地生存,就必须有符合市场要求的组织能力。这种组织能力主要表现为合作社成员(特别是关键成员)的能力以及他们之间的耦合性。其二,农业是一个产品特性影响极大的特殊产业,因此,合作社的组织禀赋和能力尤其反映在对其所生产、交易或服务的“那一种”产品的生产技术特性和市场交易特性的适配性上。其三,对市场要求的能力的拥有总是不均衡分布的,这种异质性或不均衡分布就直接决定了合作社组织契约的性质、形态和细节。

另一方面,既然合作社生态位是合作社与环境互动适配后的客观状态,那么合作社所处环境所具有的技术属性、市场特性、制度属性等就显得至关重要。首先,不同农产品的生产技术特性所造成的资产专用性和农业生产、交易中对时间和季节的特殊依赖差异颇大,进而也就在不同的农产品领域诱致农民合作要求的可能也不尽相同。其次,在很多农产品领域中,季节性、易损性、农业生产投入、地理位置等都集中表现为农产品供求特性,会导致合作社面临的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问题,进而影响甚至决定合作社与其他交易主体的博弈地位和竞合关系。可以认为,农产品供求特性及其结构是影响合作社生态位及其运营的主要因素之一。所以,合作社通常率先兴起于农产品商品率较高、农业剩余较多、市场风险较大、单个农户博弈弱势较明显的情况下,兴起于具有较明显季节或时间约束、易损性较强、交易频度较高的农产品领域内,兴起于规模经济较显著、专业化程度较高、资产专用性较高、资本或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中,兴起于政府管制较少的农产品品种上。再次,在以垂直协调为主要特征的农产品供应链管理环境中,农产品市场的交易方式不断发生变化,农业生产逐渐从生产导向型转变为市场导向型,交易组织形式由市场交易逐渐向合同生产方式、纵向一体化等转变,而农产品加工商和零售商的规模越来越大、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尤其是综合性超市、专业水果超市、农产品配送中心等新型供应链主体的出现,及其设置的各种私人标准,都为小农户和合作社进入市场设置了较高的门槛。

显然,我国农业产业组织体系的现实情状深刻地影响着合作社在其中的生态位。一方面,生态位更为不利的小农户亟待提高组织化程度,合作社则无疑是理想的组织形式。Cook and Burress[5]指出传统合作社的出现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等问题的存在,农户通过集体行动来提高市场交易的规模效益,以形成与其他供应链主体的抗衡势力。而面对多变的、差异化的终端消费者和日益复杂的、门槛越来越高的供应链渠道,小农户的利润空间迅速压缩,必须通过提高产品增值、降低自身生产或交易成本的途径,才能够获得足够的利润。这些环境因素的改变,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生态位,从而驱动合作社的设立[6]。

然而,另一方面,尽管近年来合作社总数和成员总数高速提升,出资总额稳步发展,加工服务型合作社和生产服务型合作社增幅较大,但就整体而言,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生态位并不理想,运营水平较低,正处在建设和发展并重的关键时期。一是由于合作社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小,规模经济难以实现,竞争优势无法体现。二是合作社的经营层次总体偏低,多处于低端的初级品市场,比较缺乏营销能力,既难以与上下游经营主体进行有效博弈,更无法支撑所在区域相关农业的产业链,从而很难有效参与、融入并获益于农业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三是由于内部成员异质性结构制约和外部供应链管理环境倒逼等因素,入社农户与合作社带头人以及上下游相关利益主体(特别是龙头企业)之间难以建立起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普通社员难以分享到合作社惠顾返利、盈利分红等合作社独特的组织效益。由此,合作社这样的生态位必然深刻地影响甚至决定了其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的角色、地位和功能。

三、合作社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的角色和功能

必须认真地指出,在市场经济情境中,农民合作社与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其他主体的关系在本质上是市场合约关系,必然按照市场规则(而绝非别的什么规则)进行交易、竞合。因此,尽管农业的产业性状决定了合作社普遍存在于农业领域有其客观必然性,但是,并非任何产业任何产区任何时期都必然“以合作社为中心”,合作社更非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的唯一组织选择。更明确地说,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背景下,当前中国大多数运营正常的农民合作社或多或少地具有合作制属性,是产业化和制度性色彩鲜明的股份合作制的改进型(且为过渡型)中间组织,但并非许多人指责的异化或“伪”合作社。

作为一种股份合作制的中间组织,我国绝大部分合作社同时杂糅了合作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的农业组织化功能(当然,这些合作社看起来也不怎么“规范”)。所谓农业组织化至少包括农业的合作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等三方面。其一,合作化是指农户通过集体行动达致减工降本,实现规模经济效应,换言之,合作社的初衷是基于成本运营,旨在省钱。其二,产业化即纵向一体化,是通过延长产业链、供应链或价值链来整合外部利益相关主体。个中关键是如何分配产业化收益,公平分配给合作社成员抑或由少数骨干成员独享。其三,社会化是指将价值链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共性的、非核心的、但内包不经济的农业生产环节或业务流程剥离出来后外包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者来完成的经济活动。现实中,合作社通常较多地在农业投入品采购方面体现合作化功能,而在农产品销售方面常常表现出内部产业化关系;同时,合作社还可能部分外包生产环节或业务给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或者在满足成员自我服务基础上成为外包服务提供者,从而表现出社会化功能。因此,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合作社同时可能既是农民合作组织,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还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

在合作社与其他相关主体的交易关系中,既有技术性关系(各环节之间的技术相关性),也有业务性关系(契约或契约形式的相关主体间关系),更有利益性关系(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在此意义上,合作社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的角色及其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不单纯或不仅仅是新古典经济学所强调的资源配置问题,在许多情况下更是一个政治经济学的权利与权力的配置问题[7]。

农业产业组织体系的交易关系和治理机制,既是具体产业(或产区)技术性、市场性、农户性、社区性及其合作性的基本特点使然,又是具体产业和产业组织转型发展的重要标志。一般而言,短期重复式的交易关系及其相应的一般市场治理机制,往往与传统、分散和小规模的生产经营方式相关联;而战略联盟式的交易关系及其相应的产权与正规契约治理机制往往与相对规模化、组织化和现代化的生产经营方式相关联;至于关系治理机制运用的普遍性,则与该产业的农户性与社区性特征密切相关。因此,市场、关系、契约和产权多种治理机制会以不同组合方式出现在合作社与其他主体的交易关系中,一般而言,其中,市场机制是基础,关系机制是手段,契约机制是保证,产权机制是深化。合作社往往在关系机制的作用发挥上起着催化与强化的作用,社员股份分红的特性也使产权机制发挥共同利益导向的作用。

同样必须认真地指出,尽管连接农业产业上下游交易关系的中间组织有多种形式,但合作社仍是其中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因为真正的合作社,一定是农户为寻求出路,自发、主动组建起来的,因而也一定是代表了农户的意愿和利益。然而,合作社的中国实践与理想型合作社普遍发生不同程度的偏移,因此,对合作社功能的考察不能用理想主义的眼光展开考察。农民合作社的载体化特性决定了合作社的功能表现为合作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混合性功能。在微观农户层面,合作社内部成员异质性决定成员间的合作具有典型的非对称特征,因此,合作社对社员农户的福利改进表现为“帕累托改进”,而且,合作社的功能还表现在对非社员农户的外部溢出效应。

如今,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则更可清晰地看到农民合作社的作用空间:(1)合作社理应成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主要载体。在这方面,合作社具有独特的、不可或缺的价值和作用。合作社把自愿联合的农民组织起来,合作应对市场经济,合作发展现代农业。这也意味着合作社要注重适度规模经营,注重生产技术服务,注重农产品品质提升,注重农产品市场营销(特别是品牌建设),注重开展农产品加工,注重农产品品种优化,注重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等。(2)合作社理应成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主体。许多合作社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克服农业生产内部效率损失,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他们既为社员提供农资采购、生产服务、市场销售、技术培训等规模化服务,也通过土地流转开展规模经营,成为土地流转服务的重要平台。土地股份合作社即是例证。(3)合作社理应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主体。现实中,合作社不仅是农民社员自我服务的组织平台,也为其他农民提供各种诸如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服务,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促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发。(4)合作社理应成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无论是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还是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开展乡村生态休闲、旅游观光、文化教育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大力发展以劳动与资本等多要素结合的农村股份合作社形式,大力构建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相适应的经营机制和利益机制。近年来大量涌现的旅游合作社、物业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形式都是例证。(5)合作社理应成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事关农民利益保护和利益发展,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尽管并非合作制,也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基本的组织形态。(6)此外,合作社也是农民通过自身努力彰显主体性、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进而有效参与乡村治理的有效组织形态。总之,当前我国大多数农民合作社都是富于中国本土特色的创新组织形态,而且必将于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供应链管理、乡村治理和社会发展、扶贫开发等广阔视野中进一步展现其独特的制度魅力和组织功能。

四、合作社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的策略

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任何一个组织主体都必然是以提升自身运营绩效为取向。农民合作社也不例外。面对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现实的生态位情状,合作社必须在战略、组织和业务等诸方面进行及时且深刻的变革、创新和运营优化,以适应环境流变,提升生态位效能及其运营绩效。

合作社的变革、创新和运营优化,实质上就是对组织环境流变的应对,因此其战略优化是首要的。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组织环境流变主要表现在鲜明的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格局和趋势。在战略上,这意味着:尽管组织主旨一直未变,但合作社的组织关注点已越来越转向关注市场和合作社自身发展,而非只是社员收益;合作社的运营战略必然地由内敛趋向开放,走向供应链,参与供应链,融入供应链;合作社必须调整传统的利益原则及机制,参与构建具有新的合理性的内外部利益协调机制。其中,核心问题就是合作社如何协调与供应链网络中其他节点主体的关系,如何协调成员异质性利益关系,进而调整合作社运营战略取向。

其次,合作社本质上是一种治理结构,因此,其变革、创新和运营优化不只是单一的业务问题,必然设计到其组织结构及制度、机制的相应变革。如今,在合作社成员呈现显著的“圈层”结构的情况下,如何协调异质性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何建构一种既能民主控制又能有效决策的规则体系和治理结构,如何实现既惠泽社员又有效激励的分配效果,无疑是合作社组织优化的基本问题。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建构既有利于提升经济绩效又促进合意治理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收益协调机制。

最终,合作社运营优化必须落脚于其业务创新和优化。基于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现实的生态位及其情状,合作社一般可以采取以下经营策略以提升生态位效能:(1)基于生态位分化的错位经营策略。企业竞争优势的最终源泉在于其生态环境维度中生态因子所存在的异质性或不对称性。因此,合作社要根据产业特点和自身特征,选择区别于竞争对手的生态因子组合,从而实现生产和经营的异质性或不对称性,比竞争对手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并创造更高的效益。(2)基于生态位拓展的价值创新策略。企业的生态因子中既包括资源因子,同时也包括空间因子,而且资源因子和空间因子可以细分,因而决定企业生态位的生态因子是多维的。因此,合作社可以不以竞争为出发点,而是以顾客价值为导向,在更大范围内探索尚未被发现和占据的潜在生态位,通过创新客户价值使之变为现实,从而提高生态位的效能。(3)基于生态位扩大的资源扩充策略。合作社可以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或差异化服务的方式进行扩展自身的生态位空间,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而从近年来我国大量农民合作社实践来看,合作社基于自身生态位及其情状的业务优化有着很多切入点,譬如:规模导向,就是通过扩大生产、经营、服务规模或通过要素(如土地)股份合作,以降低平均成本、提高要素产出;质量导向,就是紧紧抓住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品质,以提高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品牌导向,就是通过农产品(或合作社)品牌建设,以提高附加值和市场知名度、竞争力;加工导向,就是独自或联合开展农产品加工业务,以提高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出口导向,就是寻找出口业务,开展外向型营销,以提高附加值和市场空间、竞争力;联合导向,就是通过参与、构建合作社联合社、产业化联合体、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平台等,以获得单个合作社无法获得的收益改善;综合导向,就是合作社开展多元化业务经营,以突破专业化经营的限制;企业导向,就是合作社日益企业化经营管理,甚至兴办合作社企业;等等。其中,最关键的则是规模经营和产业融合。

总之,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农民合作社必须根据自身的生态位及其情状,通过变革、创新和运营优化来提升自身运营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提升合作社与社员的经济绩效,更有效地提高合作社的适应性、竞争力和可持续性。同时,也期待发现和创新以农民合作为中心的、有利于农民收益改善的农业产业组织模式和体系。

[1]斯科特著.黄洋,李霞,申薇.组织理论:理性、自然和开放系统[M].席侃译.华夏出版社,2002.

[2]徐旭初.新形势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J].农村经营管理,2008,(11):13-16.

[3]钱辉,张大亮.基于生态位的企业演化机理探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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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梁巧,王鑫鑫.我国农民合作社设立机制——基于产业组织生态学理论的探讨[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4,(7):101-112.

[7]邓宏图,王巍,韩婷.转型期农业合作社的现实与逻辑:来自山东寿光的经验观察[J].中国农村经济,2014,(7):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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