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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中妇女土地权利受损研究

2018-02-21

新疆农垦经济 2018年1期
关键词:农村妇女娘家农地

常 伟 杨 阳

(1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安徽 合肥 230039;2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合肥 230039)

一、引言

积极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新时期土地制度建设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任务[1]。2011年农业部在安徽等省份选择个别乡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试点。2012年全面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截至2014年底,安徽、四川、山东3省同其他省区市的27个县进行了初期试点工作,全国共有1988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涉及乡镇1.3万个,土地覆盖面积达3.3亿亩。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2015年,湖南、甘肃、江苏、江西、宁夏、湖北、贵州、河南、吉林等9个省开始了整省推进确权尝试。

在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权利,尤其是农村妇女土地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则是十分重要的,但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现实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开展研究,不仅有助于确保农地确权工作顺利推进,对于相关法律修订以及农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均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鉴于此,本文拟运用田野调查资料,对于农地确权进程中的妇女土地权利受损问题开展研究。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主要阐述相关研究背景和意义;第二部分结合农地确权意义、农民的确权认知行为、确权进程中的相关问题与对策等有关领域内的现有研究,比较本研究与已有研究异同,并对于相关研究给予相应评价;第三部分主要阐述安徽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开展状况;第四部分主要分析农地承包经营确权中的妇女土地权利受损状况;第五部分就农地确权中妇女土地权利受损的相关原因展开进一步探讨;在此基础上,最后给出本文的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二、文献回顾

学术界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主要集中在农地确权意义研究、农地确权认知行为研究、与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有关的相关问题研究以及针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相关问题的对策研究,现分述如下:

首先,关于农地确权意义的研究。基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研究表明,农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同样有助于促进土地流转[2],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3],更有利于提高农地利用效率[4][5],有利于农民财产权利保护[6],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有利于完善城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也有助于政府简政放权。国外相关研究也表明,农地确权登记与农地生产率有着显著的正相关性,与生产率的测度相比农户对土地的直接投入则更容易反映实际情况,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一些研究都表明持有土地权属证明的农户对于土地的投入明显高于尚未获得土地权属证明的农户[7][8]。针对墨西哥土地确权对于农业影响的研究表明,土地确权后农户外出务工概率提高28%,当地总人口减少4%,改革前产权保障性越差,或当地外出务工选择越好,则改革造成的务工人口增加也越多。土地越肥沃,或拥有土地的面积越大,改革所导致的外出务工增加就变得越小[9]。

其次,关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认知的研究。学界针对农地确权认知状况的相关研究相对较少,且多集中于农民关于农地权属证明认识方面和对确权的具体认识方面。如一项对于贵州省丘陵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实证研究表明44.9%的受访者不知道土地承包证是什么[4]。另一项基于7省567个样本农民的调查发现,土地权属“非集体化”以及“国家化”的认知现象普遍存在[10]。常伟和程丹[11]基于安徽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试点的研究表明: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好坏、二轮承包面积、家庭收入来自农业收入或流转租金、是否从事粮食生产、对农地流转的认知程度、微观政治参与度、微观政治参与意愿、所在地区地形为平原与其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认知状况呈正向显著,而是否参与过人大代表选举的农民与认知程度呈现出负向显著。

再次,关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相关问题研究。张沁岚等[6]基于广东的研究表明,整体上农民确权意愿较高,但承包地流失面积大、土地承包合同和证书到户率低、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等问题可能会阻碍确权工作顺利推进。严冰[12]强调指出,长久确权弱化或取消了农户的土地使用权时间期限,全面股份化确权则赋予了农户对全部集体经济资源的权利分享权。这将在新型农业经营体制下逐步确立农民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李祖佩和管珊[13]注意到了确权政策的实施问题,并指出如果采取自上而下的确权政策表达遭遇到多方面抵制,一方面政策实践脱离农村社会实际和农民需要,表现出浓厚的行政命令色彩;另一方面,作为政策实施对象的农村和农民被动接受政策,不得不用策略性方式纠正政策内容与实际需要的背离。丁琳琳和孟庆国[14]基于南昌县的研究表明:尽管该县农村土地确权基础较好,但仍存在土地权属存争议,农民、村干部兴趣不高,乡镇干部认识不统一,县、乡政府确权资金有压力,工作人员不足,操作层面有难题等问题。

最后,关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相关问题对策的研究。于建嵘和石凤友[15]提出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合法权利,采取依法依规有序登记原则,坚持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原则。夏柱智[16]指出,从提升流转自由度看,农地股份合作化、流转市场化不失为一种好的过渡期选择。可行的制度建构路径可能是:由中央明确制度创新的基本框架;地方政府供给农地流转制度创新;村社集体组织则以“虚拟确权”为核心特征的自主制定制度实施细则。蔡瑞林、陈万明和叶琳[17]指出,需要明确村委会土地确权推进执行者的历史责任、依靠村委会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加强村委会土地确权的动态管理。特别地,需要通过加强组织建设、促进权责对等实现“强村扩权”,更好地履行新时期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历史使命。

以上相关研究为本文提供了较好基础,但这些研究大多为理论分析和定性研究,其结论和对策建议没有得到相关田野调查的有力支持。更严重的是,这些研究均没有对妇女农地权利问题给予足够的关注。本文拟结合安徽省四县区的田野调查数据,探讨农地确权中的妇女土地权利问题,不仅拓展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相关领域研究范围,对于维护农村妇女农地权利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政策含义。

三、安徽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开展状况

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于2015年7月27日—8月2日在安徽省黟县、宿松县、临泉县和烈山区就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开展相关调查,调研地点通过分层随机抽样产生。在各行政村,调研组又在现场针对所有符合要求的农村妇女进行多轮随机抽样产生,从而最大限度保证了调研程序科学性和真实性,相关调研情况如下:

(一)安徽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相关背景

农业部于2011年确定在全国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和安庆市潜山县随后被农业部确定为第一批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试点县区,金安区横塘岗乡、马头镇和潜山县油坝镇、黄泥镇、源潭镇被确定为试点乡镇。在先期试点基础上,安徽省于2014年被确定为全国3个整省推进试点省份。2014年4月,安徽省农委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操作方案》[18],根据该方案,安徽省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任务,2017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8月,安徽又选择了87个乡镇开展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截至2015年1月底,20个试点县已有98.2%的乡镇、97%的村实际开展试点工作,实测面积1947.1万亩,占应确权耕地面积的87.2%,试点工作全面进入结果公示确认和建立登记簿阶段。2015年安徽省又新增65个县(市、区)整县试点,纳入试点耕地面积超过7400万亩,占全省耕地总面积80%以上。

(二)相关县区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开展状况

黟县于2013年被列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县,宿松县、临泉县和烈山区是安徽省农村综合示范试点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均是其相关改革的重要内容。相关县区具体做法如下:首先,从组织机构建设上,三县一区均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并成立相关工作小组推进确权工作开展。乡镇和村均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具体工作。烈山区甚至于2015年1月明确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其次,从经费安排上,各县区政府通过安排专项经费或纳入财政预算等方式对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给予支持与保障,并出台相应激励措施推动工作开展。再次,就宣传而言,各地不仅通过培训、组织人员入户讲解、悬挂条幅、发放宣传材料等传统手段,还运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手段,让农民对确权登记工作有所了解。最后,在具体操作中,三县一区均结合实际采取了一些切实有效的办法推进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如临泉县建立了定期调度例会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制度和学习交流制度切实推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烈山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两家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公司,协助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些在现实中均起到了良好效果。

在具体操作实施过程中,相关县区均十分注重依法开展工作。黟县坚持依法依规、群众参与、因地制宜等原则,严守现有农村承包关系不变的底线,依法依规开展登记,坚决做到四个严禁: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严禁将实际测量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集体,严禁将村集体土地确权到个人头上,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四、农地承包经营确权中的妇女土地权利受损状况

尽管地方政府和各级妇联组织在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但在农地确权过程中妇女土地权利保护仍未得到较好解决,并表现为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受损。就现实而言,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利普遍受到侵犯

一方面,就妇女个人在婆家有地还是娘家有地而言,共计有571人给出回答,其中284人婆家有地,106人娘家有地,165人两边都没有地,16人不知道或不清楚,所占比重分别为49.74%、18.56%、28.90%、2.80%。黟县155人中有71人婆家有地,20人娘家有地,58人两边都没有地,6人不知道或者不清楚,所占比重分别为45.81%、12.90%、37.42%、3.87%。宿松县有145人中有56人婆家有地,50人娘家有地,31人两边都没有地,8人表示不知道或者不清楚,所占比重分别为38.62%、34.48%、21.38%、5.52%。临泉县163人中有93人婆家有地,25人娘家有地,44人两边都没有地,有1人不知道或不清楚,所占比重分别为57.06%、15.34%、26.99%、0.61%。烈山区108中64人婆家有地,11人娘家有地,32人两边都没有地,有1人不知道或者不清楚,所占比重分别为 59.26%、10.19%、29.63%、0.93%。有将近30%的受访妇女没有得到土地,另有接近3%的受访妇女表示自己不清楚在婆家有地,还是娘家有地。结合上述回答,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判断: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在现实中受损已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另一方面,即使土地在娘家,土地收益归属权也不一定属于妇女本人。针对如果娘家有地,土地收益归谁的调查结果表明:在333位受访妇女中,仅有33人表示收益归自己,273人表示收益归娘家家属,17人表示没有收益,4人回答为其他选项,所占比重分别为9.91%、81.98%、5.11%和3%。黟县95位受访妇女中有18人认为收益归自己,68人认为收益归娘家家属,4人认为没有收益,5人为其他选项,所占比重分别为18.95%、71.58%、4.21%和5.26%。宿松县58位受访妇女中4人认为收益归自己,46人认为收益归娘家家属,7人认为没有收益,1人为其他选项,所占比重分别为6.9%、79.31%、12.07%和1.72%。临泉县105位受访妇女中9人认为收益归自己,89人认为收益归娘家家属,6人认为没有收益,1人回答为其他选项,所占比重分别为8.57%、84.76%、5.71%和0.95%。烈山区75位受访妇女中有2人认为收益归自己,70人认为收益归娘家家属,3人回答为其他选项,所占比重分别为2.67%、93.33%和4%。这表明农村妇女即使可在娘家保留农地承包经营权,仅有不到10%的妇女享有对土地的经营收益权,这表示这种承包经营权对于外嫁女儿而言,也只不过是名义上的,绝大多数妇女难以保留其农地经营收益权。

(二)妇女的共有人权利受到忽视

就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证书是否将妇女登记为“共有人”而言,根据对58个村的村干部访谈结果,有32个村将妇女登记为共有人,23个村没有将妇女登记为共有人,另有3个村的村干部表示不知道,所占比重分别为55.17%、39.66%和5.17%。黟县有11个村将妇女登记为共有人,5个村没有将妇女登记为共有人,所占比重分别为68.75%和31.25%。宿松县11个村将妇女登记为共有人,2个村没有将妇女登记为共有人,2个村的村干部表示不知道,所占比重分别为73.34%、13.33%、13.33%。临泉县3个村将妇女登记为共有人,13个村没有将妇女登记为共有人,所占比重分别为18.75%和81.25%。烈山区7个村将妇女登记为共有人,3个村没有将妇女登记为共有人,1个村的村干部回答不知道,所占比重分别为63.64%、27.27%和9.09%。这表明,农村妇女的土地共有权利受忽视也已成为当前农地确权工作中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

就是否有妇女要求在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证书上登记自己名字而言,根据对57个村的村干部访谈结果,有22个村的妇女要求在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证书上登记自己名字,所占比重为38.6%。宿松县14个村中有5个村的妇女提出这种要求,所占比重为35.71%。临泉县16个村中有12个村的妇女提出这种要求,所占比重为75%。烈山区11个村有5个村的妇女提出了这一要求,所占比重分别为45.45%。临泉县姜寨镇王楼村以及该县黄岭镇西张庄村分别有200位和80位妇女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这既表明了政府和各级妇联保护妇女权利的相关努力所起到的效果,也表明这一问题在现实中亟待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根据调研组的田野调研,共计有464位妇女曾要求在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证书上登记自己名字的要求,其中有57位是离婚妇女,所占比重为12.18%。烈山区宋疃镇马桥村提出登记自己名字要求的妇女均为离婚妇女。这表明离婚妇女的土地权利更容易受到忽视或伤害。

(三)外嫁女及外来女的土地权利未能得到有力保障

外嫁女的农地权利问题历来是个不容易解决的难题。就从本村出嫁到外村但在本村保留土地的妇女如何登记,调研组询问了57个村的村干部,其结果如下:31个村在娘家登记,12个村在婆家登记,3个村由自己决定,11个村看户口而定,与总有效样本之比分别为54.39%、21.5%、5.26%和19.30%。黟县16个村有8个村在娘家登记,2个村在婆家登记,1个村由自己决定,5个村看户口而定,与总有效样本之比分别为50%、12.5%、6.25%和31.25%。宿松县15个村有6个村在娘家登记,2村在婆家登记,2个村由自己决定,5个村看户口而定,与总有效样本之比分别为40%、13.33%、13.33%、33.34%。临泉县16个村有9个村在娘家登记,6个村在婆家登记,1个村看户口而定,与总有效样本之比分别为56.25%、37.5%和6.25%。烈山区10个村有8个村在娘家登记,2个村在婆家登记,与总有效样本之比分别为80%、20%。这表明,就外嫁女的农地确权而言,大部分乡村仍在娘家登记,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在娘家登记或者根据户口来定。

就嫁到本村没有土地的妇女在农地确权中如何登记而言,根据对58个村的村干部调查结果,有21个村在娘家登记,21个村在婆家登记,1个村由自己决定,10个村不予登记,5个村看户口而定,与总有效样本之比分别为36.21%、36.21%、1.72%、17.24%和8.62%。黟县16个村有3个村在娘家登记,7个村在婆家登记,4个村不予登记,2个村看户口而定,与总有效样本之比分别为18.75%、43.75%、25%和12.5%。宿松15个村有2个村在娘家登记,5个村在婆家登记,1个村由自己决定,4个村不予登记,3个村看户口而定,所占比重分别为13.33%、33.33%、6.67%、26.67%和20%。临泉县17个村中9个村在娘家登记,6个村在婆家登记,2个村不予登记,与总有效样本之比分别为52.94%、35.29%、11.77%。烈山区11个村有7个村在娘家登记,4个村在婆家登记,与总有效样本之比分别为63.64%和36.36%。这表明皖北地区在外来女农地权利登记方面做得相对略好一些。

田野调查表明,在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过程中,各县区政府、妇联以及村两委为确保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的确做了很多工作,相关程序也较规范。但总体来看,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的妇女权利保护仍存在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

五、农地确权中妇女土地权利受损原因探讨

以上事实表明,在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各级政府和妇联组织做了大量工作并起到了一定效果,但就妇女权利保护的实际效果而言,并不让人满意。之所以如此,原因可以归结为如下方面:

(一)妇女对农地确权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

根据调研组针对三县一区58个村的村干部的调查访谈资料,相关各村均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召开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对土地进行实地测量,在此基础上公示过与农地确权相关的政策信息、家庭成员信息以及土地测量结果等相关信息,相关程序较规范。但基于妇女的田野调查结果则表明,其对于相关会议和相关信息了解并不充分。

首先,就村里是否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召开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而言,有571位受访妇女给出回答,其中表示“召开过”“没开过”“不知道”的分别有262人、61人和248人,所占比例分别为45.89%、10.68%、43.43%。其中烈山区有107位受访妇女给出了回答,其中表示“召开过”“没开过”“不知道”的分别有39人、14人和54人,所占比例分别为36.45%、13.08%和50.47%。这表明村里即便举行过相关会议,仍有相当一部分妇女知之不多。

其次,就农地丈量具体时间而言,共计有570位受访妇女给出了回答,其中有345位农村妇女不知道什么时候丈量的,占总样本的60.53%。黟县156位受访妇女有127人表示不知道什么时候丈量的,占有效回答的81.41%。宿松县148位受访妇女有94人表示不知道什么时候丈量的,占有效回答的63.51%。临泉县158位受访妇女有49人表示不知道什么时候丈量的,占有效回答的31.01%。烈山区108位受访妇女有75人表示不知道什么时候丈量的,占有效回答的69.44%。除临泉县相对略好,其他县区受访妇女对农地确权测量时间大多不甚清楚。

最后,就村里是否公示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的信息而言,有566位受访妇女给出了回答,表示公示过、没有公示过、不知道、其他的分别为296人、43人、224人、3人,所占比重分别为52.30%、7.60%、39.57%和0.53%。就烈山区108位受访妇女而言,表示公示过、没有公示过、不知道、其他的分别为38人、15人、54人、1人,所占比重分别为35.19%、13.89%、0.5%和0.92%。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即使所调研的所有的村均公示过与农地确权有关的相关信息,相当一部分农村妇女仍对此不甚清楚,这可能与村庄合并后农民参与公共活动不便有关,也可能与农村妇女对于公共事务的态度不积极有关。

(二)妇女对于农地确权相关环节参与不足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开展过程中,三县一区58个村均召开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县一区58个村均公示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的信息。但就现实而言,农村妇女参与程度不高,且各地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首先,就土地测量是否明确要求妇女参与而言,在调研的58个村中有27个村明确要求妇女参与,占调研村庄总数的46.55%,其中黟县、宿松、临泉和烈山区分别有3个村、7个村、13个村和4个村做出这种要求,占各县区调研村庄总数的18.75%、46.67%、81.25%和36.36%。这一结果也表明,即便就土地丈量是否明确妇女参与而言,各地也有较大差异。

其次,就村里召开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相关会议中受访妇女参加情况而言,390位受访妇女中有117位参加了,273位没有参加,所占比重分别为30%和70%。烈山区53位受访妇女中12位参加了,41位没有参加,所占比重分别为22.64%和77.36%。这表明农村妇女对于农地确权这样关系到她们切身利益的事情参与程度有限,重视不够。

就与农地确权登记相关会议的参会妇女所占比例而言,根据对村干部的访谈结果,相关各村存在着较大差异。临泉县牛庄乡孔庄村参会妇女比例高达80%,而该县谭棚镇宋营村该比例仅为2%。其他各县区内的情况也大体类似,如黟县洪星乡大星村妇女参会比例达50%,而该县宏村镇塔川村妇女参会比例仅为10%。宿松县下仓镇东兴村妇女参会比例达70%,而该镇先进村妇女参会比例仅为6%。烈山区烈山镇榴园村妇女参会比例为50%,而该区宋疃镇费寨村妇女参会比例仅为6%。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各地妇女对于农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视程度有较大差异。

再次,就妇女是否参与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而言,共计有563位妇女给出回答,105位参加了,450位没有参加,所占比重分别为18.65%和81.35%。黟县154位妇女中有15位参加了,139位没有参加,所占比重分别为9.74%和90.26%。宿松县147位妇女中27位参加了,120位没有参加,所占比重分别为18.37%和81.63%。临泉县154位妇女中45位参加了,111位没有参加,所占比重分别为28.85%和71.15%%。烈山区106位妇女中18位参加了,88位没有参加,所占比重分别为16.98%和83.02%。这表明无论就安徽省而言,还是就调研涉及的三县一区而言,绝大多数妇女没有参加自己家庭的土地丈量工作,也表明妇女对于农地确权工作参与有限。

最后,就妇女为什么没参加土地测量登记而言,有454位受访妇女给出了回答,有159人表示测量时自己不在家,有15人表示自己不愿意参加,149人表示家里其他人参加了,另有131人回答因为当时没有嫁过来或自己不清楚等原因,所占比重分别为35.02%、3.3%、32.82%、28.86%。黟县141位受访妇女中,有30人表示测量时自己不在家,有1人表示自己不愿意参加,68人表示家里其他人参加了,另有42人回答因为其他原因,所占比重分别为21.27%、0.71%、48.23%和29.79%。宿松县112位受访妇女中,有40人表示测量时自己不在家,有6人表示自己不愿意参加,35人表示家里其他人参加了,另有31人回答因为其他原因,所占比重分别为35.71%、5.36%、31.25%和27.68%。临泉县112位受访妇女中,有75人表示测量时自己不在家,有2人表示自己不愿意参加,28人表示家里其他人参加了,另有7人回答因为其他原因,所占比重分别为66.96%、1.79%、25%和6.25%。烈山区89位受访妇女中有14人表示测量时自己不在家,有6人表示自己不愿意参加,18人表示家里其他人参加了,另有89人回答因为其他原因,所占比重分别为15.73%、6.74%、20.23%和57.30%。这种参与相对不足可能与宣传工作中的相关缺陷有关,也可能与“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有关,认为这事不必自己出面,家中男性就可以处理好。

(三)农村妇女在丈量结果确认与证书发放环节受忽视

土地丈量结果的确认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有565位受访妇女给出回答,其中回答为丈夫、自己、自己和丈夫、公婆、没人、不知道、其他的分别为84人、56人、3人、219人、9人、158人、36人,所占比例分别为14.87%、9.91%、0.53%、38.76%、1.59%、27.97%、6.37%。黟县有156位受访妇女给出回答,其中回答丈夫、自己、自己和丈夫、公婆、没人、不知道、其他的分别为32人、11人、1人、59人、1人、32人、20人,所占比例分别为20.51%、7.05%、0.64%、37.82%、0.64%、20.52%、12.82%。宿松县有144位受访妇女给出回答,其中回答丈夫、自己、公婆、没人、不知道、其他的分别为21人、16人、38人、2人、1人、58人、9人,所占比例分别为 14.58%、11.11%、26.39%、1.39%、40.28%、6.25%。临泉县有158位受访妇女给出回答,其中回答丈夫、自己、自己和丈夫、公婆、没人、不知道、其他的分别为 22人、22人、1人、81人、5人、25人、2人,所占比例分别为13.92%、13.92%、0.63%、51.27%、3.17%、15.82%、1.27%。烈山区有107位受访妇女给出回答,其中回答丈夫、自己、自己和丈夫、公婆、没人、不知道、其他的分别为9人、7人、1人、41人、1人、43人、5人,所占比例分别为8.41%、6.54%、0.93%、38.33%、0.93%、40.19%、4.67%。这表明,就农村家庭相关决策权而言,农村妇女在家庭的地位相对较低。这一结果表明,农村妇女相对较低的家庭地位可能与女性结婚时间长短有关系,也可能与家庭内部的社会经济分工有关。

就受访妇女确权登记所在地而言,共计有569位调查对象给出回答,其中有75人表示登记在了婆家,51人表示登记在了娘家,128人表示都没有登记,297人表示不知道,18人表示为其他,所占比重分别为13.18%、8.96%、22.50%、52.20%和3.16%。就黟县而言,有155位调查对象给出了回答,其中有7人表示登记在了婆家,21人表示登记在了娘家,51人表示都没有登记,71人表示不知道,5人表示为其他,所占比重分别为 4.51%、13.55%、32.90%、45.81%和 3.23%。就宿松县而言,有147位调查对象给出了回答,其中有19人表示登记在了婆家,5人表示登记在了娘家,16人表示都没有登记,104人表示不知道,3人表示为其他,所占比重分别为12.93%、34.01%、10.88%、70.75%和2.04%。就临泉县而言,有160位调查对象给出了回答,其中有38人表示登记在了婆家,17人表示登记在了娘家,39人表示都没有登记,65人表示不知道,1人表示为其他,所占比重分别为23.75%、10.63%、24.38%、40.62%和0.63%。就烈山区而言,有107位调查对象给出了回答,其中有11人表示登记在了婆家,8人表示登记在了娘家,22人表示都没有登记,57人表示不知道,9人表示为其他,所占比重分别为10.28%、7.48%、20.56%、53.27%和8.41%。相关结果均表明有相当多的农村妇女对于自己在哪儿登记的并不清楚。这既表明在农地确权相关工作推进过程中,妇女的参与更多的是被动参与而非主动参与,更表明妇女的主动作用和积极性并没有得到很好发挥。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结合上述研究,本文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过程中,政府部门、妇联和村两委等针对农村妇女权利问题采取了多种措施和办法,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土地权利,但仍存在着农村妇女土地权利普遍受损、妇女共有人权利被忽视、外嫁女及外来女的土地权利未能得到有力保障等问题,其原因主要是妇女对农地确权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对于农地确权相关环节参与不足以及在结果确认与证书发放环节受忽视。这些问题仅靠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很难解决,必须通过顶层机制设计,在深化改革中解决。这一研究结论表明,在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好妇女的土地权利,需要做好如下工作:

首先,就妇联而言,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将农村妇女的合理诉求,通过制度性渠道反映给相关部门,主动介入政策形成过程,力争从起点环节纠正对农村妇女的歧视和不公平。对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的严重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利的重大、典型案件,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推动相关问题解决。

其次,通过男女平等国策的宣传实施,增强依法保护妇女权利的意识,彻底铲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落后观念。将性别平等意识贯穿到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护立法执法过程中,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土地权利,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土地权利。惟有如此,才能动员广大农村妇女参与到包括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在内的相关决策中来。

再次,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赋予妇女更多农地承包经营权利。对于与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做系统梳理,解决其操作上的不一致性,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利。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尤其要明确农村妇女的经营主体资格,进一步明确其关于结婚、离婚等具体规定,增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可操作性,确保农村妇女享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最后,妥善解决和处理好妇女土地权利受侵害所导致的遗留问题。对于外嫁女、外来女的土地权利问题,应兼顾特定历史条件和现实问题,在男女平等原则下,充分考虑各方合理诉求,寻求各方均能接受的现实对策。对因出嫁而流向城镇的妇女,可考虑鼓励其脱离农民身份的同时,对其原有“集体成员”资格享有的权利应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妥善处理好离婚丧偶等妇女群体的土地承包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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