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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集体行动对社会治理制度的形塑

2018-02-20徐红军

学术交流 2018年6期
关键词:集体行动维权政府

徐红军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互联网的发展推动了整个社会结构和相关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的整体性变革。对此,我们日益深切地感受到“网络社会”所具有的民主化魅力和制度性力量。尤其是,在此过程中发生了维权型、推动型集体行动和放权型、引导型社会治理方式变革。在此背景下,我们一方面需要从制度构建层面来审视民众在互联网背景下的集体行动及其对现行法律制度形成的冲击[1]108,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制度构建层面来反思信息时代执政者的网络社会治理能力[2]88-92。但是,在此过程中,如何总结和归纳这些集体行动和治理方式变革中体现出的制度性要素,乃是当下法学在互联网领域的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对此,本文尝试通过典型案例来窥视其中蕴含的制度性要素,以此来更为实证性地分析该问题。

一、两个典型案例

先看孙志刚被收容案。孙志刚,湖北黄冈人,2001年大学毕业后来到广州一家服装公司工作。2003年3月17日,孙志刚在广州街头被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以无暂住证为由带至所内,后被转至广州市收容站及收容人员救治站,在此期间被殴打致死。随后,孙志刚的父母来广州寻找孙志刚死亡的真相。经过一个多月,由于相关部门不配合,真相无法查明。4月25日,此事件经《南方都市报》披露后,互联网上抗议声浪此起彼伏,网民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公开透明地处理事件、严惩元凶,形成了声势颇大的舆论浪潮。在此过程中,网民围绕该事件,对类似案件的刑事侦办过程、警察滥用职权现象如何制约、收容遣送制度的合宪性三个焦点问题进行激烈的讨论。尤其是对第三个问题,来自全国各地的民众在互联网上述说他们的故事,或通过电子邮件相互传播观点,倾诉他们自己在收容遣送中心噩梦般的经历。5月16日,当时正在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三位研究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申请,建议对国务院1982年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其主要理由是该办法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而根据现行《宪法》第37条和《立法法》第8条、第9条,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他们还将此意见发布到网上,获得广大网民极大的认同与支持。随后,五位法学专家站出来支持这三位博士研究生的建议,呼吁对该事件进行一次特别调查,并审查收容遣送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6月20日,国务院颁布第381号令,以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终结了1982年5月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3]

再看宜黄拆迁自焚案。2010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发生了一起由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三人被烧成重伤,其中一人于18日凌晨死亡。被拆迁的是钟家的三层小楼。11日,钟家自焚事件的消息出现在网站头条,并很快被众多网站转载,引发了网民的高度关注和主流媒体的介入。16日晨,钟家姐妹钟如翠、钟如九来到南昌昌北机场,准备乘坐8点多的飞机赴京,不料遇到宜黄县数十名工作人员的围堵,最后她们只能躲进女厕所,用手机向媒体求助,并将她们的状况告诉记者,由记者通过微博对外发布。直到媒体记者赶到现场,她们才得以走出女厕所。随后,钟如九开通了自己的微博,这个微博很快成为钟家的信息发布平台。事件升级成为全国公共事件后,引起了市、省乃至中央领导的重视。18日,抚州市副市长陈日武向钟家宣布了抚州市委对该县8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被立案调查。[4]10月10日,邱建国被免去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苏建国被免去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5]

这两个案例显示了网络集体行动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就事件结果而言,孙志刚被收容案通过网民的集体行动最终促使国务院废除了违宪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宜黄拆迁自焚案则开启了利用微博等新型网络平台来“追求个案正义、促成制度变革、推动法治发展的新路径”[6]。但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政府与民间进行博弈和互动所体现出的制度性要素更值得我们关注。

二、网络集体行动中的制度性要素

网络集体行动中的制度性要素是指在网络集体行动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制度构建特征的一些实践经验,或者是背离现行制度、可能对其进行反思和扬弃且具有新制度内容的一种行为模式。结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这些制度性要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权型治理模式

1.利用非法律手段推动司法案件处理。在社会转型期,因利益分配问题,大量社会矛盾和纠纷会反映在维权领域。人们基于自身利益诉求,不断寻找各种方式或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在网络社会之前,人们对自身合法权利的维护主要凭借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前者主要有立法监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等途径,后者主要有自力救济、举报和信访等途径。这些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在解决人们的利益诉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些权利救济机制并非不存在问题和缺陷。一个典型的缺陷就是在地方政府行政执法构成违法的情况下,人们的权利救济就变得异常困难。在“前网络社会”,人们主要凭借信访、举报等方式来对行政和司法系统施加压力,试图通过政治化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当事人不断以信访方式反映情况,试图通过涉案行政主体和司法机关的上级机关来对它们施加压力,以获得对自身权利的救济。这构成了一种非正式的权利救济模式。在网络社会兴起之后,人们发现网络作为一种公共平台,在推动案件的政治化解决方面成了更加便利的权利救济渠道。孙志刚被收容案和宜黄拆迁自焚案就是通过微博等互联网媒介来对案件进行迅捷的报道,引起公众的关注,继而通过集体行动来引起高层的关注,以案件政治化方式来推动事件的平息,进而达到当事人维权的效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社会的到来使得传统的非法律维权方式被进一步强化,而法律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功能则被网络社会权利诉求所干扰。例如2003年发生的辽宁刘涌案就很典型,民众通过网络表达对个案审理结果的强烈不满,使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并最终达到民意“预期目标”,这种案件审理方式“在实现政治目的上非常有用,但在法律上却是破坏性的”[1]135。

2.利用互联网手段扩展传统信访举报式纠纷解决方式。网络社会的到来使得传统社会的非法治化纠纷解决方式有了很大生长空间,而我们要努力推动的法治化纠纷解决方式在某种意义上受到阻碍。当案件当事人因地方政府执法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其寻求司法救济受到很多的限制。就拆迁案而言,按照现行法律,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案件,且这类案件因涉及地方政府与地方法院之间的利害关系而非常棘手。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人们利用网络集体行动来维权和参与社会治理,是不信任作为纠纷解决最终裁决者的司法,继而通过网络来扩展传统的信访举报等渠道,试图利用个案政治化的方式来达到维权的目的。这样,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在网络社会复活和再生,并获得维权者的认同,因为这种方式不仅成本低,而且非常便利。在“前网络社会”,人们试图扩大个案的影响需要求助于报纸、电视等主流媒体,而现在通过移动客户端就可以将个案公之于众,通过引发社会关注而为主流媒体甚至高层所获悉,进而对案件进展产生重要影响。而且这种非法治纠纷解决方式与当前中央提出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精神也发生了某种契合。有学者在剖析法治中国建设的动力来源时指出:“法治中国的官方推动力很重要,但这里面有一个有趣而复杂的现象,就是执政党提出法治的时候,政府最初会本能地服从党的召唤,但是当政府发现法治原来会捆绑或束缚自己的手脚时,可能会发自内心地抵触。……与此同时,就必然会出现另一个推动力,即民间推动力量,并且与政府权力构成紧张关系。”[7]互联网则给民间推动力量一个非常宽松且有广阔前景的舞台。

(二)推动型治理模式

在传统社会,民众主要通过基层民主选举、民主监督等途径参与社会治理。这种模式具有路径单一、渠道较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完善等缺陷,导致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一直不高。网络社会兴起以后,通过互联网构建的论坛、微博、微信等各种公共平台大大扩展了民众参与渠道,丰富了民众的法律知识和民主智慧,使得民众在进行维权、参与治国理政等方面有了较为广阔的空间。调查表明,中国将近80%的人认为人们通过互联网能够更好地理解政治,61%的人认为通过互联网能够对政府的行为有更多的发言权,这些数据远高于美日韩。[1]127对此,有学者给出了一个较为合理的解释:在西方社会里,人们除了互联网还有其他渠道表达意见、参与政治,而在中国,互联网也许是人们评判政府政策和参与政治的主要途径。[1]127关键的问题是:民众如何利用互联网来参与政治和维护权利?对此,有学者借用阿尔伯特·赫希曼(Albert Hirschman)的分析模式,将公民利用互联网开展集体行动分为忠诚(loyalty)、退出(exit)、呼吁(voice)三种类型:“忠诚”行动是对国家表示忠诚的网络行为;“退出”行动是直接挑战国家的网络推动型集体行动,难免遭到国家的惩治和打击;“呼吁”行动则是那些不对国家发出直接挑战,而是逐渐促进社会发展进程的网络推动型集体行动[1]143-146,即在网络平台上通过个体或社会与政府之间消解分歧、达成共识而改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其主要是试图利用网络集体行动来促进国家治理向更好更完善的方向发展。尽管“呼吁”中不可避免地包含着冲突,但这种冲突的解决是以双方之间协调、合作为基础的。在此意义上,“呼吁”行动为国家革新提供了动力源泉,并在主客观上提高了国家治理水平,增强了国家治理能力。上述孙志刚被收容案和宜黄拆迁自焚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在孙志刚被收容案中,针对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侵害孙志刚生命权,人们通过网络表达和请愿来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并通过刨根问底式的请愿活动来恳请最高立法机关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合宪性审查,最终促成国务院以新规终结旧规,如此在维护个案正义的同时改进了政府社会治理方式,完善了执法制度。而宜黄拆迁自焚案通过微博等网络平台扩散事实真相,通过网络集体行动来推动严惩地方政府违法拆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放权型治理模式

网络社会的发展使得传统社会在治理理念、治理方式和治理合法性等方面出现了危机,尤其是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处理变得更加复杂、更不确定、更加敏感。正如曼纽尔·卡斯特所言:“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的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性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8]如何审视这种变化所带来的新的治理模式?结合以上案例,笔者认为可以从“放权”与“集权”双向展开来理解。在网络社会到来之际,传统的依靠信息垄断的社会治理模式面临越来越大的危机:执政者从垄断政治信息开始被迫转向适应政治信息的分散流转。[2]90政治信息在社会治理中具有先导性、预判性等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社会中政治信息分散流转的过程就是政府治理权力向社会放权的过程。这是因为,社会获取了相关政治信息,就可能对此迅速作出与政府不一样的判断,进而采取自己认为合适的行动。如在孙志刚被收容案中,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强烈要求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并且随着事件的发展而要求废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而与此同时,放权的过程也存在一定的尺度。放权是渐进的、逐步的,不能对一个长期习惯于“管理”的社会进行快速、大规模的放权,否则可能引起人们对权利的滥用。有研究表明:“在‘权力’与‘权利’的博弈中,互联网舆论显然偏向弱势的‘权利’一方。”[9]虚拟的公众舆论似乎呈现出激进化的模式。由于信息不对称、价值立场差异等原因,一些人通过在虚拟空间中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情绪化言论来造势,并经过网络推手和意见领袖的推动,向执政者提出一些非分要求和主张。对这种现象要及时进行查处,在还原事实真相的前提下,要对相关滋事者予以严惩。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它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存在,既可能成为社会正能量的传播者,也可能成为别有用心者制造事端乃至破坏社会秩序的潜在媒介。在此背景下,相关的网络执法必不可少,并且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影响大,相应的执法权也需要根据这些特点进行设置,执法权的相对集中行使也成为必然。因此,网络社会中,在社会治理权力逐步向基层民众下放的同时,也要适时对执法权进行相对集中。“放权”与“集权”体现了社会转型期社会治理制度构建的二元特性。

(四)引导型治理模式

1.引导民众依法维权。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利用网络进行维权的案例越来越多,人们也越来越认同和接受这种方式。如孙志刚被收容案、孙大午非法集资案、宜黄拆迁自焚案、平度纵火案等等,这些案件社会影响越大,越为后来的维权者所效仿。但是,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维权者过激维权、非理性维权等现象。对此,政府给予了高度关注。2014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在全国范围内部署打击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的行为,对传播谣言信息的网站和网络应用账号进行核查,并会同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0]2015年公安部再出重拳,依法查处编造传播谣言的违法犯罪人员197人,责成相关网站关停网络账号165个。[11]同时,政府通过对依法维权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民众在遵守现行法律秩序的前提下合法而理性地进行维权。例如,近年公布了唐慧被劳教案的处理细节和流程,使人们更多地看到了依法利用网络维权的有效性。

2.推动网络社会与政府互动、协调、合作。在网络社会背景下推进政府治理方式变革的过程中,如何通过协调与合作的机制来最大化地吸收不满、消除分歧和冲突,进而达到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目的,意义重大。对此,政府进行了诸多努力,如2007年关于“五一”黄金周存废的网上商讨“呈现了复杂、生动、真实、多维博弈的网络舆论生态,成为网络协商民主的一次有益演练”[12]。政府有意通过这些政府与网民之间的互动,推动广大民众参与到社会治理实践中来。在孙志刚被收容案中,广大网民对待该案的态度与地方政府迥异,但是通过网络集体行动,该案受到了上层领导的关注,从而迅速将这种分歧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并通过查明真相和废除旧规,有效地实现了网民与政府之间的合作与互动。与此同时,必然要求政府自身进行变革,即通过对服务型政府的重塑,不断提升政府的“媒介交流能力、组织凝聚能力和网络舆情引导能力”[2]88。相反,如果政府缺乏自上而下的系统改革,互联网引发的实时围观具体个案的舆论监督也将缺乏持续性,缺乏制度性纠错,最终导致无法真正促进网络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协调、合作。

三、网络社会治理制度的完善

针对当前网络社会治理的难题,有人总结了执政者面临信息化社会环境、信息化社会群体、信息化社会技术等方面的挑战[2]88-90,使我们对网络社会背景下社会治理困境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但是,如何在此基础上通过制度化建设来提高网络社会治理能力?对此,有人建议根据网络社会“异质性程度高、成员流动性强且彼此相对陌生、价值观念多元”[13]144的特点来选择治理策略。与传统社会相比,网络社会难以通过传统道德、习俗等非正式社会控制模式来进行治理,须采用以法律为代表的正式社会控制模式,以便“为网络成员提供可预期的行为准则,调解网络纠纷,惩罚网络失范行为”[13]145。至于如何对网络社会进行法律规范和治理,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网络社会中维权型、推动型、放权型、引导型治理模式的特点,及时总结网络社会治理实践中的制度性要素,并进行甄别和筛选,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性实践*政策性实践是指在既有的法律制度或体制之下没有办法解决的难题需要在实践中结合相关的情形对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试点式或渐进性的突破并最终实现由实践到政策、由政策最终转化为法律或制度的行为模式。见:孙建伟.作为形塑法律制度重要资源:“政策性实践”——以我国城乡建设用地置换为切入点[J].民间法,2014,13(1):207.吸纳到制度构建中,进一步完善网络社会治理制度,推进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

(一)健全政府网络监管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治理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因此,政府治理是我国网络社会治理体制中的重要一环,完善网络社会治理必先健全政府网络监管。

1.健全网络监管机构。2011年5月,国家网信办成立,在国务院新闻办加挂牌子。2014年8月,国务院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网信办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监督管理执法。*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33号)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目前,省一级地方都已成立网信办,但省级以下网信办有的刚刚成立*例如:2018年3月1日南京市委网信办挂牌成立,同时挂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2018年4月7日苏州市委网信办挂牌成立,同时挂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有的尚未成立。完善网络社会治理离不开网络监管机构的健全,故有必要进一步推动省级以下尤其是区县级政府普遍成立网信办,从而加强对网络行为的监管。

2.理顺网络监管机制。目前,中央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该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14]同时,地方政府网信办也陆续成立。一方面,要明确各级政府网信办综合协调机构的定位,加强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的职能;另一方面,要明确职责分工,网信办具体负责意识形态、黄赌毒等领域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其他网络监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履行各自领域的监管职责。

3.完善网络监管程序。如前所述,互联网是我国民众参与政治的主要途径。而在网络社会治理中,监管机构往往采取技术措施删除、屏蔽违法或不良信息,但若实施不当,使得网络信息被错误或不当地删除、屏蔽,则可能影响民众通过网络参与政治、进行意思表达的权利和自由。随着《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出台,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趋于完善,但尚未在日常监管中建立信息处理异议程序,监管中技术滥用和不当使用行为不易纠正。故有必要建立健全信息处理异议程序,允许公众在认为信息处理错误或者不当时提出异议申请,促使监管机关审慎地进行判断。[15]

(二)推动社会协同共治

社会协同是指在保障政府主导地位的同时,充分保护和尊重社会的主体地位,尊重社会自我的运行机制,通过制度化的构建推动社会力量对国家治理的充分参与,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16]在网络社会治理中,仅仅依靠政府治理是不够的,还需要推动社会协同共治。

1.培育各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作为非国家或非政府的公民组织,又称为“第三部门”,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志愿性社团、协会、利益集体以及公民自发组织。[17]22各类社会组织为民众提供社会服务,提供利益表达的平台,在国家和社会之间搭建有效的沟通桥梁。有必要进一步放宽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准入条件,除法定前置许可外,推动公益慈善、社会服务、社会福利等社会组织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推动互联网行业自律,进一步细化其行业自律规范,增强可操作性,在优化互联网行业协会组织结构和提高其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的基础上,赋予互联网行业协会更大的行业监管权。

2.合理界定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治理边界。社会协同治理意味着多元共治主体之间进行责任分担,要求将传统管理模式下政府大包大揽承担无限责任转变为不同治理主体根据其特性分担社会事务并承担有限责任。对此,政府应自觉从公共价值理性出发,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层级优化、社区自治等方式,加大经济性和行政性放权,主动让渡部分权力给地方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提升各类社会协同治理主体的责任感和合作治理能力。[17]23

3.构建多元共治的参与合作机制。要确立社会协同的政府主导机制、合作动力机制、成本分担和收益分配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多元共治参与合作机制。[18]这样有助于破解社会协同治理的难题,实现网络社会协同治理的有序推进。

(三)引导公众参与治理

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移动互联技术扩展了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19],从而推动了以维权为起点的网络民主政治建设。人们不再满足于个案式维权,而是逐步形成反映公共理性的理念和行为方式。以厦门PX项目政府妥协为标志,人们开始关注城市环境、城市规划等公共领域的民主政治实践,逐渐认识到参与这些公共事件不仅事关切身利益而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互联网“打破了空间、时间的限制,增加了公民全面的参与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直接沟通的可能性”[20]。政府应针对网络社会的这些特点,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网络社会的特性使得公众参与在网络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同时也对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和公众参与能力的培育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1.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21],合理界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范围,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扩展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途径方式。

2.健全公众参与程序制度。各部门、各地区纷纷结合各自实际,探索了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程序制度。例如:2015年环境保护部制定部门规章《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对公众参与制定政策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开展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程序作了规定;2016年上海市制定政府规章《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了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2017年安庆市制定《安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专门规定了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为了更好地引导公众参与网络社会治理,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公众参与程序制度。

3.提高公众参与治理能力。要通过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媒体的宣传引导逐渐提高公众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通过学校教育和日常民主实践训练逐渐提高公众的综合素质和参与能力[22],从而真正实现公众依法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各项事务。

(四)完善治理法治保障

1.加强网络立法。当前,我国网络立法应当在系统总结网络舆情监管与预判、网络信息管理、网络维权、网络反腐、网络协商民主、网络社会与政府互动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网络社会治理的法律体系。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使得网络空间的失范行为和失序现象层出不穷、不断变化,对网络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监管立法必须在法律的稳定性与调整对象的易变性之间取得平衡,保证立法能在新型网络失序出现时及时有效应对,维护立法的权威。[23]与人大立法相比,行政立法效率更高,能够对法律实践的变化及时作出回应。因此,在目前人大网络立法体系初步建立的基础上,应当加强网络行政立法,待条件成熟时再将有关行政立法上升为人大立法。同时,应当落实立法后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法律实施效果,为完善网络立法提供参考,以确保网络立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2.严格网络执法。作为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一环,网络执法是对网络社会治理中的法律规范进行贯彻落实。也只有将文本意义上的法律规范落实到网络社会治理行为中,才能真正实现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政府作为依法行政的主体,在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要努力打造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厘清政府的权责边界,保持权力的制约和平衡,推动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到网络社会治理中来。此外,政府要严格遵守网络执法程序。

3.重塑司法权威。网络社会的到来,维权运动的兴起,在某种意义上凸显了司法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这一功能的弱化。这种困境表明,基于路径依赖,人们越是通过网络将案件政治化处理而得以成功维权,就越偏爱这种维权方式,进而导致司法功能的弱化。因此,应当逐步扬弃非制度化的网络维权方式,加强司法的解决纠纷功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按照中央部署,2014年上海、广东等7个省市启动第一批试点,2015年江苏、安徽等11个省区市启动第二批试点。2016年,试点向全国推开。[24]探索构建法官员额制度、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法官责任制,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制度体系,就是要改变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所带来的弊端,在此基础上重塑司法权威,发挥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四、结语

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各种维权型、推动型网络集体行动层出不穷,这些集体行动往往能够及时地揭开事件真相,影响司法案件处理,扩展纠纷解决方式,推动治理方式革新。与此同时,政府通过积极回应这些集体行动,认真倾听民意,善于发现问题,与民众形成有效互动,并在此基础上加强网络行为监管、引导民众依法维权、推动网络社会与政府互动协调合作。因此,网络集体行动的出现,在冲击传统治理模式的同时,也促使政府进一步完善治理制度,推进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当前,我们应当结合转型时期网络社会中维权型、推动型、放权型、引导型治理模式的特点,通过健全政府网络监管、推动社会协同共治、引导公众参与治理、完善治理法治保障,来不断完善我国网络社会治理制度,从而有力推进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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