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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与象:胡塞尔感知分析中的一个基本区分

2018-02-20王鸿赫

学术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现实性胡塞尔动感

王鸿赫

我们将日常生活中的物体作为感知分析的出发点。不管我们日常感知到的物体多么千差万别,它们都被感知为超越的、独立于一切感知主体的东西。它们作为实在之物存在于客观的时间和空间之中。我们坚信,物体的存在并非始于它们被感知到的那一刻,而是它们在被感知到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并且在我们感知到它们之后还将继续存在下去。我们有可能曾经感知过一些物体的已经过去的存在(如我们的日常用品),但是我们在此时此地,绝不可能感知到物体的将来的存在,因此,这种它们还将继续存在下去的、前瞻式的可能性只能作为一种信念归属于感知主体自身的意识。这种存在信念超越了物体当下的自身被给与性(Selbstgegebenheit),它表明了意识的一种本己能力,即把被感知到的东西设定为持续的实存。这种现实性设定(Wirklichkeitssetzung)构成了感知行为的本己特性,这种特性可以将感知与想象区别开来。不仅我们在日常生活里与物体打交道的种种经验植根于这种现实性设定,我们关于物体的科学知识也同样植根于此。这种朝向实在之物,并且植根于现实性设定的意识生活就是胡塞尔所说的自然观点下的意识经验。

一、超越论还原

为了给所有关于对象的知识做最终奠基,胡塞尔毕生都在尽心竭力,对进行体验、进行认知的意识做出尽可能细致入微、准确且本质性的描述分析。对胡塞尔来说,对感知意识的分析尤为重要,因为感知是其他种类意识经验(如回忆、想象、对他人的经验)的最终的正当性源泉,也是所有知识的正当性源泉。感知作为自然观点下的经验之正当性源泉的资格和权力,只有通过现象学、在现象学中才能得到检验。

胡塞尔为了给知识、给自然科学奠基,就不能使用任何自然观点下的知识,不管这些知识是物理学的、心理学的、还是生理学的等等,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循环论证。①例如,如果我们试图在认识论上为物理学奠基,而在这种奠基中,我们同时又在使用物理学的理论(如“实在之物由原子构成”),那么显然我们将陷入循环论证。胡塞尔通过将所有日常常识和科学知识以及种种先入之见的有效性悬搁(Epoché)起来、置入括号,来实现“不使用任何自然观点下的知识”这一要求。在此基础上,胡塞尔进一步把对被感知之物的现实性设定还原掉,即,不进行现实性设定。由此,我们对日常常识和科学知识以及种种先入之见之有效性的悬搁在这种对现实性设定的还原中进一步得到了保证,因为所有自然观点下的知识和先入之见都植根于这种现实性设定之中。另一方面,这种还原也是作为检验感知中对象构造之正当性的第一步所要求的。②关于这一点请参阅Dieter Lohmar, „Zur Vorgeschichte der transzendentalen Reduktion in den Logischen Untersuchungen.Die unbekannte ,Reduktion auf den reellen Bestand‘ “, Husserl Studies, 28(2012):1-24, cf. p.8f.在这第一步里,我们对现实性设定的正当性进行检验,即,将现实性设定从感知意识的整体中“剥离”出来,课题化并加以检验。解除现实性设定这一操作便是我们所熟悉的“超越论还原”(transzendentale Reduktion)。

究竟应该如何来正确理解“解除”现实性设定,以及究竟如何来完成这种“解除”?我们不再将外在的物体视为现实存在的,这绝非意味着,这些物体现在被认为是不存在的。因为“现实不存在”作为一种设定,在胡塞尔那里,不过是现实性设定的一种变异。在胡塞尔看来,现实性设定是其他各种设定质性(如可能性、怀疑性)的原样式。把被感知到的东西设定为不存在,这意味着,感知行为现在不过是以一种否定的方式仍与现实性设定相关联,也就是说,现实性设定并没有被解除掉,所以,这不是超越论还原的本义。因此,为了实现超越论还原,不仅作为原样式的现实性设定要被还原掉,而且作为其变异的其他设定质性也要一同被还原掉。也就是说,对感知到的东西我们不再进行任何设定。那些被感知到的东西究竟是现实存在着、还是可能存在、抑或不存在,对于这类问题我们不再表态,而是保持中立。并且这样一种不执态、不设定必须被进一步彻底化,即它不仅针对此时此地被感知到的东西,而且同样适用于所有那些以视域的方式(horizonthaft)可能被给与的东西,也就是所有过去被感知之物,以及将来可能被感知之物。最终,这种不设定要贯彻于我们的普全视域,即整个世界。

接下来,要弄清楚,通过对现实性设定的解除,被感知到的东西被还原为了什么?换言之,超越论还原后的剩余物究竟是什么?由于现实性设定纯粹是主体的一种信念,所以很自然会产生这样一种见解,即对于实在的、客观的物体本身而言,不管解不解除现实性设定,物体都毫发无损。然而,这样一种实在主义式的理解并不是对我们所提问题的回答,注意,我们在这里问的是:被主体感知到的东西(das Wahrgenommene)还原为了什么?如果这个被感知到的东西在还原后依旧是独立于、超越所有主体的物体,那说明我们始终还停留在自然的观点中,说明我们刚刚进行的超越论还原失败了。

由此可见,实在之物的超越性(Transzendenz)和现实性设定两者紧密联系在一起。现实性设定刻画了物体感知(Dingwahrnehmung)意识行为的基本特征,解除了作为意识功能的现实性设定,那么进行感知的意识整体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就是,随着物体的超越性的去除,之前被感知到的物体现在被感知主体经验为“显现者”(Erscheinendes),外在的感知域在还原后也相应地变成了一个显现域。对于感知主体来说,这个显现域就是直接直观地呈现给主体不同感官的显现者所构成的场域。比如在视觉的感官域,显现者的颜色、形状和大小纯粹直观地呈现给主体。

如前所述,那些通过悬搁并且伴随超越论还原而被判为无效的,是那些植根于现实性设定之中的、关于物体的日常常识和科学知识,以及物体间的因果联系。这些科学知识和因果关系通常并未直观地在感性中给与我们,也就是说,它们并未直观地显现给我们。例如,我们看到苹果,却看不到构成苹果的原子;我们感受到的是苹果在我们手上的压力,而非地球与苹果之间的万有引力;苹果树树叶的光合作用,我们既看不到也感受不到。原子、万有引力、光合作用对于进行感知的主体而言没有直接的、感性的明见性。这类物性的、主要是科学上的规定性(如磁性、密度、导电性)“在感知的感官中找不到支撑”,也就是说,在感性上它们不具备原本被给与性。胡塞尔将这类规定性称为物体的物质属性或物质性(Materialität)。因为“整个这类物质规定性在统觉的感性内涵中都找不到”,①Edmund Husserl, Ideen zu einer reinen Phänomenologie und phä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 Zweites Buch:Phänomeno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ur Konstitution, Hrsg. Marly Biemel,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52, S.36.所以物体之物质性的有效性在悬搁中被置入了括号。由此,我们进而获得了,或者说圈定了一块意识经验的基地,这块基地作为明见性的源泉为所有判断和知识奠定了基础。

通过超越论还原而得到的显现域是一个原本地被给与的场域,但是,我们不可以把它等同于被感知到的物体“减去”它们那些不能被直观到的物质性。因为即使排除了物质属性,实在之物的那些保留下来的、直接可感知到的规定性(如颜色、形状)依然是实在的属性,这些属性依然是超越的、与意识无关的、独立于主体的。物体的超越的实在域与主体的显现域之间的区别不仅在于决定性的超越论还原,而且还在于目光朝向的转变:在自然观点下的日常生活世界里,我们的兴趣主要在于物体在生活实践方面的有用性——物体作为工具或物品呈现给我们(海德格尔的上手状态、在手状态)。因为物体的有用性与其实在性紧密相连,所以伴随悬搁和超越论还原,我们对所感知到的东西的兴趣点,或者说关注点也相应发生了变化——我们不再关心物的有用性。胡塞尔的超越论现象学首先所关注的是一个更基本的问题,即物体的主体性被给与方式。具体说来,就是在由超越论还原所敞开的经验基地上,在感知的进程中,如何从动感②动感和显现是感知意识的两个基础要素。本文对动感不详加论述,关于动感可以参见Ulrich Claesges, Edmund Husserls Theorie der Raumkonstitution, Den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64; Christian Ferencz-Flatz, „Husserls Begriff der Kinästhese und seine Entwicklung“, Husserl Studies, 30 (2014): 21-45.和显现的杂多流变中构造出一个并且是同一个显现者(及其静止和运动)。在自然观点中,我们的目光指向外在的实在之物;在超越论现象学的观点中,我们的目光则回返性地指向这些物体的主体性被给与方式。这种目光朝向的转变,就是我们所熟悉的现象学反思(Ref l exion)。

二、象

通过解除掉现实性设定,以及将物体的物质性和因果性置入括号,超越的物体被还原为意识方面的显现者。胡塞尔也将这种纯粹以感性直观的方式、原本地被给与的显现者称为“象”(Phantom)。③Phantom的字典释义是“幻象”,但在本文所探讨的语境中,胡塞尔使用的Phantom显然没有“幻”的含义。和胡塞尔的许多术语一样,“象”这个概念的含义并不是单一的,胡塞尔区分了象的两种含义:

1)象可以是指“真实”之象的观念,即同一之象的观念(Idee),这种象在一种理想的无限性中——或者更准确地说,在一种诸多可能的全面的被给与性和诸多可能显相(Apparenzen)的无限杂多性中——被给与,在一致性上的证实、进一步的规定、更好的规定(更正性的规定)中被给与;或者我们也可以说,这个同一之物(即“象”——引者注)是在所有可能发生的位置变换的情况下,从所有可能的连续前展中,前后一致地产生出来的。

2)象还可以指一个封闭的面之连续统,在这个面之连续统中,我浏览物体统一的形状及其诸质性特征,正如这个面之连续统在任何一个对我来说绝佳的(ausgezeichnet)位置连续统中被给与我。或者也有可能,因为我只看到一个面,这个被看到的“图”指出一种确定的关联、一幅随着相应连续的位置变换而形成的、确定的“全息图”(Vollbild),这个连续的位置变换正好相应地对统觉而言是绝佳的。④„1)Phantom kann heißen die Idee des ‚wahren‘ Phantoms, das ist des identischen, das in einer ideellen Unendlichkeit – oder sagen wir korrekter, in einer unbegrenzten Mannigfaltigkeit möglicher allseitiger Gegebenheiten, möglicher Apparenzen– in einstimmiger Bestätigung, Näherbestimmung, bessernden Bestimmung (Umbestimmung) gegeben wäre; oder, wasdasselbe, das Identische, das bei allen möglichen Stellungswechseln in allen möglichen kontinuierlichen Progressionen sich in Einstimmigkeit herausstellen würde. 2)Phantom kann auch heißen eine geschlossene Seitenkontinuität, in der ich das Dingnach seiner einheitlichen Gestalt und seinen Qualif i zierungen durchlaufe, so wie sie mir in einer irgend für mich ausgezeichneten Stellungskontinuität zur Gegebenheit kommt. Oder es kann, weil ich nur eine Seite sehe, das gesehene ‚Bild‘ verweisen auf einen bestimmten Zusammenhang, auf ein bestimmtes ‚Vollbild‘ mit entsprechend kontinuierlichem Stellungswechsel, der eben entsprechend apperzeptiv ausgezeichnet ist“.(胡塞尔未发表手稿D 13 I/4b-5a, 1921)

胡塞尔将第一个意义上的象(以下称其为“实在的象”)规定为一种产生出来的“同一之物”、一种“观念”,这个意义上的象其实就是具有实在延展和实在颜色的现实物体,同时排除了它那些直观不到的物质性和因果关联。胡塞尔紧接上述引文的进一步的阐述证实了此种解读,胡塞尔论述到:“准确地说,第一个[象的]概念不过是物体——是处于其此在(Dasein)之实在阶段中的物体的全息图示(Vollschema)。”①„[D]er erste [Begriff des Phantoms] ist aber, richtig bezeichnet, das Vollschema des Dinges – des Dinges in einer realen Phase seines Daseins“.(胡塞尔未发表手稿D 13 I/4b-5a, 1921)与之相对,第二个意义上的象作为“一个封闭的面之连续统”指的是第一个概念解释中的“全面的被给与性”,即诸多“显相”,“物体统一的形状及其诸质性特征”正是通过这些显相而被给与的。简言之,第二个意义上的象可以在“没有任何物质性立义层次、纯粹的空间上的被给与性的意义”②Edmund Husserl, Ideen zu einer reinen Phänomenologie und phä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 Zweites Buch:Phänomeno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ur Konstitution, Hrsg. Marly Biemel,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52, S.37.上来理解。“第二个意义上的象就是显相本身,就是那个‘真实’之象的显现。”③Ulrich Claesges, Edmund Husserls Theorie der Raumkonstitution, Den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64, S.62.

我们可以这样来总结这两种意义上的象的区别:随着现实性设定的解除,第一个意义上的、作为物体的实在之象被还原为第二个意义上的、作为显相的象。显相或者说第二个意义上的象就是“物体的‘显现方式’”。④Edmund Husserl, Ideen zu einer reinen Phänomenologie und phä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 Zweites Buch:Phänomeno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ur Konstitution, Hrsg. Marly Biemel,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52, S.60.胡塞尔将第二个意义上的象视为“真正的象的概念”,⑤胡塞尔未发表手稿D 13 I/5a, 1921。接下来我所论述的“象”正是这个第二个意义上的象。这个意义上的象一方面叫做“显现者”,这是为了将作为超越论还原之剩余物的象在术语上与超越的物体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它也叫做物体的“显现方式”或“被给与方式”,这是为了表达出反思性现象学观点下的“象”与直向性自然观点下的“物”两者之间的关系,即,对感知主体来说,象是物的被给与方式。

关于物与象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胡塞尔还做了一个精细的区分。他区分了物体的“面”(Seite)与象的“所见面”(Aspekt)。⑥参见胡塞尔未发表手稿D 13 I/2b-3a, 1921。同一个物体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看,一会从这个面、一会从那个面。即使是物体的同一个面我们也可以从不同的距离来观看,一会从远处、一会从近处。从远处看这个面显得小些,从近处看则显得大些。在此,在意识的显现方面一会变大、一会变小的,显然不是实在之物的面,而是象的所见面。这些一会大、一会小的所见面向感知主体展示了超越的实在之物的面。也就是说,象的“所见面”是实在之物的“面”的被给与方式。

这里我们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进一步阐明物与象之间的这个区别:在郊外的公路上,我看见远方驶来一辆汽车。当这辆车足够远的时候,我伸出一只手便可在我的视野里挡住它。此刻比我的手小的,显然不是作为实在之物的汽车本身,而是它在视觉上的被给与性,即,它的象。在这辆车逐渐驶近的过程中,它逐渐变大。这个逐渐变大的,显然也不是作为实在之物的汽车本身,而是作为象的、汽车的显相。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视觉感知行为的真正的相关项,不是那个超越意识的、大小不变的实在之物,而是意识方面的、在时远时近的距离中大小发生着变化的象。

三、物与象之间的其他区别

物与象之间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于,物体的显现本身(作为象)或者清晰、或者模糊。比如我近视,我摘下眼镜,象就变得模糊;戴上眼镜,象又清晰起来。“清晰”和“模糊”不是实在之物的属性,而是象的本己属性。应该没有近视的人会宣称,自己的视力始终正常,而是超越的实在之物自身变模糊了。

物与象之间另一个本质性的区别在于它们各自的存在方式(Seinsweise)。超越意识的实在之物实存(existiert)于客观时间和客观空间之中;显现的象则纯粹是被意识经验到,是作为主体经验状态的“被经验到”(Erfahrensein)这种性质的存在。在超越论还原中,我们解除了对被感知之物的现实性设定,由此,物(在客观世界时间[Weltzeit]中)的实存被还原为象(在主体体验时间[Erlebniszeit]中)的被经验到。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物与象在存在方式上的区别:在郊外的公路上,我看见远处有一辆汽车;我转过身,看见远处有一座山。在我转身的那刻,那辆(作为象的)车的被经验到中止了,同时开始了这座(作为象的)山的被经验到。在我的(作为主体性时间的)体验流中,汽车和山作为象是一前一后出现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的转身根本不会对汽车和山作为物之恒久的实存产生任何影响:在客观的世界时间中,两者作为物是同时存在的。

至此为止,我们的考察重点还只是一个单独的象。对于一个象与其周围的象之间的关系,胡塞尔以颜色发生变换的灯光下的象为例进行了研究。随着作为另一个象的灯光的颜色发生变换,灯光下的象看起来每次都不一样。相对于象的得到了充实的广延方面的不变性,胡塞尔将象的着色方面的变化称之为“图示变异”(die schematischen Modif i kationen)。①Edmund Husserl, Ideen zu einer reinen Phänomenologie und phä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 Zweites Buch:Phänomeno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ur Konstitution, Hrsg. Marly Biemel,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52, S.41.“感性图示”(sinnliches Schema)这个概念在胡塞尔那里很多时候与“象”同义:“所看到的是一个象,一个素朴的看所能给与的,不会超出与这个象相对应的,即不会超出这个感性图示。”②Edmund Husserl, Ideen zu einer reinen Phänomenologie und phä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 Drittes Buch: Die Phänomenologie und die Fundamente der Wissenschaften, Hrsg. Marly Biemel,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52, S.103.

在这个象的图示变异与作为另一个象的灯光的图示变异之间显然存在着一种“功能性的关联”。③Edmund Husserl, Ideen zu einer reinen Phänomenologie und phä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 Zweites Buch:Phänomeno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ur Konstitution, Hrsg. Marly Biemel,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52, S.41.这个象的颜色变换和灯光的颜色变换同时发生,这一点将二者置入功能性的联系之中。但从超越论现象学的立场看,在象的这一构造层次,这种直观上的关联还不是因果性的关联,因为整个因果性(连同现实性设定一起)已在悬搁(以及超越论还原)中被禁止了。只有通过“实在化的立义”(realisierenden Auffassung),也就是说,只有在再高一级的构造层次,即实在之物的构造层次,这种功能性的关联才作为“因果上的依附性”构造出来。胡塞尔认为:“变化了的立义对应于一个变化了的相关项。”象在实在化立义中,或者说通过现实性设定,被构造成感知到的物体(严格地说是“实在的象”)。“在物的立义(Ding-Auffassung)中,图示不是被感知为纯粹在感性上得到充实的广延,而是被感知为对一个实在属性的‘原本呈现’(‚Beurkundung‘ [originäre Bekundung])”。④Edmund Husserl, Ideen zu einer reinen Phänomenologie und phä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 Zweites Buch:Phänomeno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ur Konstitution, Hrsg. Marly Biemel,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52, S.43. 胡塞尔还举了另一个例子来阐明物与象之间的这种关系:“当我扭动我的手,当我贴近它或者把它移得远一点时,例如这只手的不变的颜色就会一再地‘有所不同地被给与’我,这只手正是如此得到了展示。首先被构造出来的颜色(感性图示的颜色)呈现了手的一个实在的视觉上的属性”(胡塞尔未发表手稿F III 1/25a, 1912)。伴随这种物的立义,灯光下的象之前的那些作为图示变异而发生改变的各种颜色,现在则产生了差异,被分成两类。其中的一个颜色现在在物的立义中被视为物体自身客观不变的颜色,这个颜色以外的其他所有颜色则被视为这个实在之物的客观颜色在变化着的环境(变换的灯光)中相应的各个状态。在“象”的构造层次,象的颜色变化与灯光的颜色变化之间的那种并行的、功能性的关联,现在在实在化立义中被解释为因果上的依附关系,即物的颜色方面的“各个状态”依附于“所属的周遭环境(现在这些环境本身也得到了对象性的把握)”。①胡塞尔未发表手稿F III 1/196a, 1915。“对象性的把握”(gegenständliche Erfassung)在这里指的就是物的把握、物的立义。之前图示变异中的各个图示,在物的立义中也相应地被经验为“对一个并且是同一个东西的呈现”,②胡塞尔未发表手稿F III 1/194a, 1915。被经验为对物的“一个实在属性的”原本呈现,被经验为“实在的基质(Substanz)在相应时间点上的状态”。“基质”在此的含义“无非就是物质性的物体本身”。③Edmund Husserl, Ideen zu einer reinen Phänomenologie und phä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 Zweites Buch:Phänomeno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ur Konstitution, Hrsg. Marly Biemel,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52, S.43.

如果我们用平日里早午晚变换的日光来替换这个例子中的彩色照明,那么上述分析仍然成立。颜色的这种同步变换、这种完全直观上的并行性,在因果性立义中,从科学的角度被解释为一种单向的依附性。由于这种因果性尚未建立在抽象原则或非直观性的存在实体(如电子)上,因此,胡塞尔将这种因果性称为“不是单纯假设性的,而是‘被看到的’、‘被感知到的’”④Edmund Husserl, Ideen zu einer reinen Phänomenologie und phä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 Zweites Buch:Phänomeno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ur Konstitution, Hrsg. Marly Biemel,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52, S.43.因果性。这种因果性与那些不可见、感知不到的因果性形成对比(如电能转化为光能)。如果说这种可见的因果性与实在的象,即与实在之物的纯粹感性方面的规定性(颜色、形状、大小)直接相关联,那么那种不可见的因果性则与物体的物质属性相联系。由此可见,这两种因果性实际上与处于不同层级的、实在之物的实在属性相关联。这也再次表明了,因果性正是处于实在性立义中的物的因果性。“实在性,换言之,基质性和因果性不可分割、共属一体。正是由此,实在属性就是因果属性。”与此相反,“在图示这个层级根本谈不上基质的实在性和因果性”,⑤Edmund Husserl, Ideen zu einer reinen Phänomenologie und phä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 Zweites Buch:Phänomeno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ur Konstitution, Hrsg. Marly Biemel,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52, S.45, 131.因为这二者的有效性在悬搁中(也随着对现实性设定的解除)一同被判为无效。由于对因果性的探究构成了自然科学研究的基本特征,所以在悬搁中将物质因果性的有效性置入括号,正好可以避免胡塞尔在对自然科学进行奠基时可能产生的循环论证。

在空间性方面,物与象之间也有区别。超越论还原将物体的实在性解除掉了,但这并不会对被感知到的一个个东西之间的空间关系产生影响。所以,这个被还原了的、象的被给与域,依然被主体经验为是三维的(上下、左右、远近)。按照胡塞尔的空间构造理论,在视觉显现域中,与高度(上下)和宽度(左右)这两个维度相对应的是我们眼睛向上、向下、向左、向右转动时所产生的动感(动觉[okulomotorische Kinästhese])。⑥Ulrich Claesges, Edmund Husserls Theorie der Raumkonstitution, Den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64, S.58-89.在身体保持静止不动的前提下,对于观看者来说,视觉显现域的“远和近”这一维度,即显现域的深度,是由眼睛的另外一种动感,即“调节的动感”(Kinästhese der Akkomodation)构造出来的。在此笔者直接引用Claesges所举的例子来说明什么是眼部的调节动感:“我眺望窗外,打量园子里的一颗梨树,观察它树冠的轮廓、树冠的一些内在差异等等。突然,一个灰色的、模糊的斑点在树冠上移动。我通过将注意力聚焦在这个斑点上,一下子看清楚了,它是一只在窗户上爬动的苍蝇。正是通过一种新的动感,我才获得了苍蝇的最佳(optimal)被给与性[即,将模糊的被给与性变成清晰的被给与性——引者注],这种动感就是调节的动感。”⑦Ulrich Claesges, Edmund Husserls Theorie der Raumkonstitution, Den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64, S.79-80.如果我们仅从“上下”和“左右”这两个显现的维度来看,梨树和苍蝇这两个象叠加在一起,都处于显现域的中央。当我的注意力指向树冠的时候,树冠是清晰的,苍蝇是模糊的。然后通过调节的动感,我将注意力从树冠移开,指向苍蝇,这时苍蝇变得清晰了,而树冠则模糊了。对于观看者来说,正是这种调节的动感完成了注意力的转换,使得两个象的空间关系从一种在一块的相互叠加,转化为“远和近”的关系。通过调节的动感,视觉显现域(即“象”的域)的“深度”(远和近)构造了出来。

意识主体会把这种三维立体的象视为超出意识的、超越的。但象的这种“超越性”(Transzendenz)的内涵完全不同于实在之物的超越性的内涵。物体是超越的,因为它超越了一切主体(不管是人、动物、抑或外星人)。①关于这一通常意义上的“超越”,胡塞尔曾这样表述过:“物(Dinge)对于经验主体及其经验行为来说是超越的[…]并且物在这个意义上是‘自在的’,即这种被[主体]经验到(Erfahrensein)对于物而言不是本质性的,并且即使经验主体没有经验到物,哪怕即便没有任何主体经验到它们,它们还是存在着,或者至少能够存在。”Edmund Husserl,Transzendentaler Idealismus. Texte aus dem Nachlass (1908-1921),Hrsg. Robin D. Rollinger in Verbindung mit Rochus Sowa,Dordrecht: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2003, S.191.而象仅在这个意义上才是超越的,即它超越了内在的实项感觉材料。此外,实在之物的超越性还由在科学上得到了论证的客观时间和客观空间来保证,一切超越物体都存在于这种客观的时空之中。与此不同的是,如前所述,象的时间性是主体的体验时间,这种主体性时间属于主体自身的独一无二的体验流。也就是说,虽然象在空间性方面的三维被给与性使得象成为超越的,但象的时间性始终是内在的(innerlich),即内在于意识主体。不仅如此,象的视觉上的三维立体被给与性是主体通过眼部的调节动感构造出来的,完全不同于实在之物的客观的、完全独立于任何主体的空间三维性。

除了时间性以外,象还在两个方面与主体处于密切的联系之中。其一,对“象”起着构造作用的“意义”(Sinn)始终是感知主体赋予的。其二,意识方面的这个显现域本身,即象作为物的被给与方式,完完全全是主体性的,因为象(显现域)的本己特征“清晰或模糊”是属于感知主体的,“清晰和模糊”绝非实在之物的属性。因此,作为超越论还原之剩余物的象,它只是在其空间性方面显现为超越的,而自然观点下的实在之物则在所有方面都超越了进行感知的主体。所以,用来描述象与物的“超越”概念,在二者那里具有不同的内涵。②胡塞尔在探讨原真还原(primordinale Reduktion)的语境中,区分了“客观的超越性”和已被还原了的世界所具有的内在的、原真的超越性。前一种超越性就是客观世界所具有的更高层级的超越性;后一种超越性则是“对于我具体—本己的自我来说,一个外在(但绝不是自然—空间意义上的外在)世界”所具有的超越性。参见Edmund Husserl,Cartesianische Meditationen und Pariser Vorträge, Hrsg. und eingeleitet von Stephan Strasser, Nachdruck der 2. verb. Auf l age,Dordrecht: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1, S.136.

随着物体的物质性和实在性在悬搁和超越论还原中被排除掉,比如木头和铁在其物性方面的质的区别被敉平了。作为还原后或者清晰或者模糊的象,“木”和“铁”的象不含有任何化学或物理元素。两者仅仅是在感性直观的方面彼此区别开来:比如在视觉上,二者只是通过直观到的颜色和形状区别开来。“木”和“铁”的象不再具有任何物质性意义上的质的区别。只有明察到作为物的木与作为象的“木”之间的这种区别,胡塞尔这段论述才容易理解:“关于一棵绝然之树(Baum schlechthin)我们可以说:它烧焦了。一棵被感知到的树‘本身’无法烧焦,因为关于它的这种说法是荒谬的。因为这是要求一个纯粹感知的元素(这种元素只有作为自我之主体的本己本质性要素才是可能的),去做一件只有在木质的物体那里才谈得上的事情,即,烧焦了。”③Edmund Husserl, Die Krisis der europäischen Wissenschaften und die transzendentale Phänomenologie. Eine Einleitung in die phänomenologische Philosophie, Hrsg. Walter Biemel, Nachdruck der 2. verb. Auf l age,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76, S.245.

胡塞尔这里所说的“绝然之树”显然是指实在的、超越出意识的树;而“被感知到的树‘本身’”和“纯粹感知”指的正是作为象的“树”,它不是木质的,它只是主体意识方面或清晰、或模糊的显现本身。

至此为止,我们探讨了物与象之间的种种区别,这包括一个根本性的区别(“清晰和模糊”不是物的属性),以及二者在存在方式、时间性、因果性、空间性和超越性等方面的区别。可以说,正确理解超越论还原和对物与象进行区分,是同一枚硬币的两个面。此外,厘清物与象的区别也是进一步分析感知行为之构造的基础:从感觉材料(Empf i ndungsdaten)中通过赋予意义的立义行为所构造出来的,不是实在之物,而是象。是象在展示着(darstellen)实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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