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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以民族地方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为考察对象*

2018-02-20曾天然张洪林

学术研究 2018年6期
关键词:瑶族少数民族文化遗产

曾天然 张洪林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是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的重要战略措施。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增进各民族团结、增强社会凝聚力的重要举措。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进程中,城镇化率年均提高一点二个百分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蓬勃发展,文化自信得到彰显,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影响力大幅提升。但也应当看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在文化建设方面,一些地方的城镇化过程中,民族地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力度不足,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保护的真实性、传承性、整体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失的危机,亟待加强法律保护与传承。

一、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与传承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璀璨夺目的文化成就,留下了丰厚的文化遗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保护文化遗产多次作出了重要指示。他指出“中华民族在几千年历史中创造和延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a2014年12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澳门回归15周年大会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届政府就职典礼上发表的重要讲话。“要系统梳理传统文化资源,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b2013年12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发表讲话。“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c2016年4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镇化发展的进程中,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在文化建设方面一些经济比较贫困的少数民族地区,将工作重心定位在脱贫致富,大力发展经济,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不足,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传承性危机;城镇化建设的加速发展,民族地区的人口流入城市,对民族地区的社会文化环境也产生了显著影响,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改变,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自然消失”的威胁和“人为消解”的挑战,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值得重视,加强法律保护与传承具有必要性。

(一)有利于增进民族团结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与血脉,是不同国家与民族独特的传统,是其赖以生存、延续的条件。在中华文化中,既有基于农业生产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农业民族的经济文化,又有基于狩猎和畜牧业生产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游牧民族的经济文化;既有在汉藏语系语言基础上创造发展起来的各种文字,又有在阿尔泰等语系语言基础上创造发展起来的各种文字;既有适应畜牧和便于游牧而创造的居住建筑形式,又有适应农耕和定居而创造的居住建筑形式,并根据气候地理条件使其多样化。d祁庆富、史晖主编:《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页。各民族都以其具有浓郁特色的物质和精神增添了中华文化的异彩,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元一体的文化,是民族团结的根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保护与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追求的目标。这一目标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表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法通过法律增进民族文化认同和民族团结是十分必要的。

(二)有利于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

城镇化快速发展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挑战。城镇化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其社会由以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型社会向以工业(第二产业)和服务业(第三产业)等非农业为主的现代城市型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城镇化的进程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面临以下新课题。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依存的自然环境发生着改变。如民族村寨等面临着被拆迁、毁损。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环境的变化。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民族地区的群众受外界的影响使其民居、传统技艺、服装等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面临消失的危机。如,广东连南瑶族自治县。e广东连南瑶族自治县,瑶族文化遗产丰富,为加强文化遗产保护,2017年11月30日通过了《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本文的研究将以连南的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为考察对象。连南瑶族自治县是历史悠久的瑶乡,民族文化资源丰富,是中国乃至世界上唯一的保存完整的排瑶聚居地,以瑶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53%。瑶族民众经过长期生活生产劳动,创造和积累了丰富多彩而颇具传奇特色的传统文化,留下了丰厚的文化遗产。自治县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等措施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至2015年,“瑶族耍歌堂”“瑶族长鼓舞”等3个项目获得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人;“瑶族服饰刺绣”“瑶族婚俗”“瑶族民歌”等9个项被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0人;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9人。f连南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关于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的几点建议》,2015年5月12日。但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连南属于广东的贫困县,在城镇化快速发展中,文化遗产的保护也面临着新的课题。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失危机。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规范、系体的传承体系。三是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认识有待提高。

总之,在城镇化的大背景下,民族地区的经济有了较快发展,尽快摆脱贫穷,跟上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步伐,已成为民族地区的共识。然而,城镇化的扩张,对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也带来了冲击。“在发展过程中,许多少数民族都面临着传统与现代的两难选择:一方面渴求尽快实现现代化;另一方面又希望长久保持本民族的文化传统,担忧以至恐惧传统文化消失。这个问题在人口较少民族中尤为突出。”a祁庆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维护》,《光明日报》2005年6月17日。在转型过程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与传承更具有紧迫性。

(三)有利于活跃民族地方特色文化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采取了积极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加以保护和传承,以利于活跃民族地方特色文化。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发展纲要及国家法律中关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1997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用于保护民族的传统工艺美术,传统工艺美术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部分。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首先提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2011年6月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除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范围、保护的基本原则中包括了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适用外,还在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包村工作。”

国家的政策和立法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为活跃民族地方特色文化奠定了基础。但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保护与传承方面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针对性还不够强;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等。这些都制约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不利于民族地方特色文化的活跃,亟需进一步完善法制。例如,连南瑶族自治县为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民族地方特色文化发展,下发了《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6〕53号)《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06〕96号)《连南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文件,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要建立长效机制,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故此,通过地方立法更有针对性地保护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活跃地方特色文化,是非常必要的。

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与传承的现实困境

由于历史渊源、自然地理环境以及社会发展条件的差异,各个民族在其生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因其民族传统文化的浸润,形成了各个民族在社会文化中的不同特点,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是促进文化繁荣、彰显文化自信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提出了“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要求。但是,由于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依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实现“真实性”“传承性”“整体性”保护与传承有较大的困难。

(一)真实性保护面临困境

“真实性”一词来源于希腊语“原真性”(Authenteo),1964年5月通过的《威尼斯宪章》首次提出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的含义,即将文化遗产“真实、完整地传承下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真实性保护原则。但其真实性在环境变迁中保持内涵与形式的统一、在经济发展中实现保护与利用相平衡确是有较大难度的。

1.环境变迁中真实性内涵与形式统一保护的困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真实性的。从民俗学的角度来看,每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独特性,有一个真实的本原,因为它处于濒危状态而需要保护。民俗学上的本真性,就是法律语言表达中所谓的真实性。民俗学家刘魁立指出:“我这里所说的本真性,是指一事物仍然是它自身的那种专有属性,是衡量一种事物不是他种事物或者没有蜕变、转化为他种事物的一种规定性尺度。文化是与特定人群相联系的,因此具有表征这个人群、代表这个人群的作用,反过来说,文化又见证这个人群,成为这个人群的身份标志。”a刘魁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享性本真性与人类文化多样性发展》,《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其非物质文化的精髓,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地域性,是民族特性的产物,与特定的主体相联结,由某一民族、部落或地域的民众集体创作,是该社会群体的文化或社会特性的体现,蕴含着一套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价值,是维系民族精神、增进民族团结的根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的体现。

但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固定形式,虽被称之为遗产,却仍活在当下,是在动态中生存、在活态中发展,从而显现出它的灵魂。“这个灵魂,就是创生并传承它的那个民族(社群)在自身长期奋斗和创造中凝聚成的特有的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集中表现为共同信仰和遵循的核心价值。这个灵魂,使它有吐故纳新之功,有开合应变之力,因而有生命力。”b贺学君:《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断变迁,但万变不离其宗,其提供民族认同感和归属感的核心价值,即是真实性保护中的灵魂所在,法律所要保护和传承的,就是民族认同感和归属感的文化,也就是非物质文化的真实性。c蒋万来:《从现代性和文化多样性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2015年第2期。对本真性的保护,可构建一个民族(或族群,社区等)自我的本真形象,活跃地方特色文化,增进民族团结。

然而,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冲击下大多数传统乡民社会被现代社会所替代,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均发生巨大的变化,本真性的保护和传承能否做到形式与精神的统一,使其内在精神保护和传承不至消解,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保护所面临的困境。如连南瑶族的长鼓舞。长鼓舞是排瑶人民世代相传的民间传统舞蹈。每逢春节、三月三,十月十六盘王节、耍歌堂,或其他喜庆场合,排瑶的男子都跳起长鼓舞庆贺。长鼓舞最早起源于上古神盘古的传说以及瑶族人民对祖先的崇拜,诞生千百年来始终与瑶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民间信仰、民俗文化紧密相连,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其独特的文化内涵经过千百年的传承与发展,形成了瑶族最为重要的文化符号。瑶族的长鼓舞与当地自身的文化、社会环境密不可分。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瑶族长鼓舞表演的形式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主要是基于祭祀、节庆、仪式等而表演;现在却可能是基于旅游、文化节等而表演。在不断的社会变迁中长鼓舞已渗入了现代的元素。但是怎样传承长鼓舞中民族文化内涵的原真性,使其在变迁中不失其民族文化精髓,的确是值得研究的。

2.“保护”与“利用”平衡中真实性保护的困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但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实中的困境往往是,地方政府,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民族地区,他们可能还没有足够的财力支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在法律实施中,地方政府希望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扩大地方的文化影响力,更期待利用市场、资本、旅游开发等带动地区经济发展,改善民众生活,脱贫致富。但当这些因素介入后,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保护可能会遭遇困境:开发的话语权往往更多的归属于资本,而资本追求的又往往又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真实性,更可能是与利润的关系,其逐利本能使其目标诉求中的开发可能重于保护,导致结果有可能是商业开发的成功,并不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成功,因为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真实性可能已被商业因素所消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五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在商业开发中如何做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与内涵的统一、保护与利用的平衡,确是有一定难度的。

(二)传承性保护面临危机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要通过静态保护和动态传承两种方式:静态保护主要是对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成果保存等;动态传承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长远地活态存留,成为新的文化组成部分。无论是静态保护或动态传承,人都是保护中心。但在城镇化快速发展中,且由于发展不平衡充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性保护面临如下危机。

1.传统的传承方式瓦解、传承人年事已高。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源于在农耕文化环境环境中产生的民众生产和生活方式,传统的传承方式受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环境影响,由于资源贫乏,传承者视其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为安身立命的谋生手段,只有上一代传承人的直系血亲才具备传承资格,这种传统的传承方式与传承者所处的时代和社会环境变化紧密相关。但在现代社会,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的传承模式所依存的社会环境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传承方式面临因缺乏传承人而消失的危机,如广东瑶族的长鼓舞。

2.法律实施对传承人保护的影响。法律实施需要一定的经济、文化条件。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一些人数较少民族的传承人大多生活在最基层的村寨,虽然城镇化快速发展,由于发展不平衡,一些基层的山寨仍处于交通不便,信息相对闭塞;加之一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因而导致很多优秀的传承人没能成为代表性传承人。因为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程序大体分为申请、初评、审核、公示、公布等,整个程序是由申请程序启动的,而这些基层民族村寨的传承人要按规定的程序来申请确是有很大的困难的。截至2012年底,文化部公布的1986名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民族地方的传承人521名,占26%,a田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探究》,《政法论坛》2013年第4期。这与民族地区有着较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相比是有差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规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保护传承人的重要制度,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肩负着文化传承与增进民族团结的双重使命,且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程度相较而言又可能高于其他地方,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应当是我国文化遗产事业的重点,而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偏少的现实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三)整体性保护面临挑战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原则应当包含以下两个含义:一是保护文化遗产项目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这是从文化遗产项目的完整性角度而言;它是整体性原则的内容观。二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遗产项目所处的自然环境、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和相关的制度、习俗等内容,这个整体是从文化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共存而言的。它是整体性原则的环境观。b王巨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辨析——对原真性原则和整体性原则的再认识》,《社会科学辑刊》2008年第3期。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文化生态环境的产物,是一个有机的文化生命体,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就不能用某种具体文化形式孤立保护,而必须基于整体性的规划与设计,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系统,实现其与民众生活不可分割的勾连。文化与环境关系密切,“如果脱离了整体文化生态环境单独谈论某种文化事象,就不能获得对其内涵的真切理解。如果我们进而将其剥离出去,置于不同的文化场域或使其游离于现实生活之外,也就割断了它与社会生活环境的血肉联系,失去了最为核心的生命力。”c刘志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类学透视》,《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4期。

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中,对文化空间的重构与活化是其重要方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表现于有规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传统习俗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表现于文化空间,即民间或传统文化活动的表现场所。“文化空间”即是将生态性、总体性保护纳入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国家在“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民族文化保护”中提出要“确定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原生态地保存在其所属的区域及环境中使之“活化”,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一种有效方式。从2007年启动国家级文化生态实验工程,至2017年我国已相继设立了闽南、徽州、热贡、羌族等12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生态保护区较为完整地保留了社会自然风貌、生产生活用品、风俗习惯等文化要素,重视自然与人文环境、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与居民之间的依存关系,重构“文化空间”生态区。

文化生态保护区体现了文化保护与总体性认知的发展理念,但也面临挑战,即回归原生态的文化是否可能?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态势下,划出一个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依存的传统文化空间进行保护固然是可能的,但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拥有自我存续的文化生态环境,获得一种自力更生的内在发展机制,而这种内在的发展机制能否在重构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中存活,其现实操作也是极具挑战性的。

三、完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与传承的路径实现

(一)更新保护理念

1.树立“真实性”保护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理念。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保护与传承的困境根由是因为真实性是“活态”的。“人的变化,社群的变化带动着文化的变化,文化会变化,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才有文化保护的问题。本真性的理念是在承认文化变化的同时,保证文化的变化保持在一个同质限度之内。本真性的理念并不无视尤其并不反对文化的变化、创新,而是在承认社群自身有进行文化调适、文化创新的正当性的情况下,保证文化事象基本的一致性。文化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只要变化不失其本真性,只要文化事象的基本功能、该事象对人的价值关系、不发生本质改变,就是可以正常看待的。”a刘魁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享性本真性与人类文化多样性发展》,《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历史的存续与积淀中形成的,具有历史性,如,它所借助的各种物质性载体、媒介,表现的主体(人)和表现的对象(题材与内容),接受与影响的主体(受众)等,都是在历史演进中不断变化、发展和丰富的,但这种历史性又具有开放性的特质。因此,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树立保护传承与发展创新并重的理念,在真实性与创新性之间寻求平衡,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创新,在保护与传承中,如墨守成规,只强调本真性,就只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送进博物馆,如此则违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的基本属性;另一方面,对历史性、创新性的强调也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历史中积淀的民族文化精髓,尊重其代代承传与建构的形式与精神内在统一的核心价值,维护每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差异性。

2.将少数民族文化纳入地方立法加以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是与具体的民族和地域相关联、体现在民族的传统文化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但比较抽象,不能将各地方体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精髓的民族文化都具体化。而借助地方立法,将民族的和地域的文化内容纳入法律保护,构建一套完善的民族地方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使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

广东《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条例》(简称《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根据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的实际,细化了上位法关于保护对象的原则性规定,突出瑶族传统文化特色。《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族文化遗产包括:具有代表性的瑶族建筑物、设施、标识和传统村寨;瑶族经文、过山榜、民间传说、谚语、礼词、诗歌等传统文学以及作为载体的瑶语;瑶族长鼓舞、民歌、口技等传统舞蹈、音乐;瑶族银饰、扎染、刺绣、食品、传统服饰、生产生活器具等传统制作技艺;瑶族耍歌堂、香歌堂、众人堂、婚俗、传统体育等传统节庆、礼仪民俗;瑶族医药;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场所等民族文化遗产。采用列举方式,将瑶族文化遗产明确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对于瑶族民族文化的真实性保护有重大意义。法本身的作用在于“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a孙国华、朱景文等:《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4-55页。把民族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使之具有刚性的约束,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保护的重要措施。民族文化是影响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通过地方立法管理文化事务,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也是增进民族团结的重要方式。

(二)构建多元参与机制

少数民族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着一个民族或族群的智慧、心理诉求和价值观念,这种精神内质是民族文化的灵魂,是一个独特的精神世界。b包桂荣等:《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以蒙古族为例》,北京:民族出版社,2010年,第13页。在城镇化快速发展中,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少数民族生活特性的体现,是植根于族群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而不单纯是本民族文化的历史遗存。因此,要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构建多元的参与机制,实现文化互惠。

1.完善传承人保护与传承机制。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传承人处于核心地位,但在现实中,传承人面临多重危机:一是年老体衰后继乏人;二是经济境况较为窘迫;三是权利保障不够充分。因此,通过立法,给传承人合法的“身份保障”“物质保障”和“精神保障”,有了明确的“保障”,才能有切实的保护。连南瑶族自治县通过《条例》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瑶族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机制。一是对濒危传承人的保护。将传承人年事已高且缺少年轻一代传承人的列入民族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名录加以保护。二是多重的资金保障。如,规定对未获资助或扶持学艺者进行资助。学艺者是民族文化遗产传承的后续力量,重视对学艺者的资助或扶持,将学艺者与传承人均列入资助或扶持的范围;规定了代表性项目保护基金,包括企业和民间捐赠、上级政府及其部门经费资助等,专门支持民族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扩大经费来源,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推动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三是传承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属于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但传承本身也是蕴含了创新的因素。加强民族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依法保护传承人的智力成果,增强民族文化遗产传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四是多样化的传承方式。民族文化遗产教育,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应当获得青少年的关注,激发起青少年的兴趣,因此传承要与教育制度相衔接,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制度,编制民族文化遗产课程,开展校园教育,是民族文化遗产教育的关键环节。民族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和民间艺人亲自到学校、传统瑶族村寨等地开展传承活动,是民族文化遗产教育的重要形式。宣传的形式既有官方主办的宣传交流、推介、展示,同时也包括民间文化团体、民间展演队伍等。民族文化遗产产品的开发是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拓展,既有助于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经济效益、改善传承人生活,同时也有助于打造瑶族文化品牌,提高瑶族文化遗产的知名度,更好地实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2.建设文化惠民工程鼓励全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立了“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基本原则,通过地方立法保护加强区域内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采取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文化惠民工程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有机融合,寓教于乐,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实现民族地方非物质文化的传承积极性。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文化惠民工程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结合,将民众的生活纳入到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是一项举国上下全民参与代代接替的、宏大的历史性任务,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根基,维护其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的强力领导、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而文化惠民工程能更好地做到兼顾各方利益,是实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长效机制。

(三)制定保护规划

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上就是保护优秀民族文化,但其良好的效果不仅限于文化受益,且将大大丰富民众的生产、生活,增进民族的文化自信和民族团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对自然、经济和社会等都具有明显的效益,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仅局限于文化内部,而应成为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遗产、环境、人多方面因素综合展开系统保护,使其保护扩展到自然、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因此,须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各部门、各领域密切配合,共同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与社会、经济、文化的共同发展,有效实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

《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定职权,统一协调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也体现了整体保护的理念。为贯彻整体性保护的理念,《条例》第八条规定了专家对文化生态展示区的工作进行指导、评估和鉴定,第十一条还规定“在民族文化遗产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核心区域设立民族文化生态展示区。在民族文化生态展示区内,应当确立与民族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关系紧密、内容协调完整的文化区域,实行区域性的整体性保护。”并对民族文化生态展示区的规划作了专门规定。地方立法的细化规定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然而,实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合理地协调各方的利益诉求,将保护纳入科学、合理、有效的轨道,维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现实对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增进民族团结。

四、结语

少数民族地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走向复兴的源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是人类在生产生活实践中产生、发展和形成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土壤。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依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发生了改变,加之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为尽快脱贫致富,对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足,导致其精髓有丧失的危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实现 “真实性”“传承性”“整体性”保护,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纳入法制轨道。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制度,完善法律保障体系,构建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相互衔接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从法制层面更好地推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其次重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法治宣传教育。“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定出来的法律只有被人民尊重,成为人民内心的信仰,才能正真实现法治追求的时时守法、事事用法的社会状态。”a张舜玺:《习近平文物事业法治思想研究》,《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只有得到民众的内心认可和尊重,才能内化为各族群众爱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行为,增强社会凝聚力。再次建立文化惠民工程,寓教于乐,积极开展技能、技艺传承培训,创造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自然传承和保护的空间,充分调动民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一个良好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环境,建立起各族群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自觉性,以文化的多样性厚植和丰富中华文化的底蕴和内涵,增强文化自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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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治疗感冒的蕨类植物(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