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社区“新公共性”的萌发与营造
——基于吉林省坪村的实地研究
2018-02-20崔月琴
文/崔月琴 张 扬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这为我国的乡村建设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改革开放以来,乡村建设主要是以土地流转、农民上楼、农业资源向城市单向流动等方式进行,在发展进程中表现出村庄“空心化”“原子化”、失地农民权益失衡、社会秩序混乱、环境资源破坏等现象。特别是在快速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有的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在处理巨额集体资产过程中产生“异化”,主要表现为组织成员“离村化”、集体资产处置“谋私化”、组织选举“资本化”、组织运行“黑恶化”和干群关系“离心化”,结果造成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缺失、农民群众利益维护机制断裂、村级组织公信力下降、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动摇等严重危害。[1]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如何结合农村发展的实际状态,发挥村委会的基层自组织作用,自下而上地发现和培育公共性的意识,是建构新公共性的关键。本文以理解“新公共性”的双重内涵为出发点,通过调研分析吉林省坪村近十年的快速城镇化案例,阐述农村社区 “新公共性”的萌芽、变迁与乡村治理主体的“新公共性”营造过程,进而表明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的双重角色定位与行动逻辑,从而为乡村振兴和城镇化建设提供一个实践的视角。
一 “新公共性”的概念及其内涵
(一)“新公共性”的概念范畴
“新公共性”之“新”,在于比较西方传统公共性和国家权威主义公共性。在西方社会学的传统“公共性”话语中,从滕尼斯到鲍曼、从涂尔干到罗尔斯、从阿伦特到哈贝马斯,均涵纳了公共性理论。西方理论中的传统公共性是一个状态描述词汇:脱离了“私”“私利”“私人生活”的一种趋向或一类处境——它使公民在政治领域有更多的参与度与影响力,使人们为了集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令人与人之间更加信任、有凝聚力、有归属感。“欧美的公共性特别是哈贝马斯的公共性概念的最大特点就是指出了对于公权力的对抗性, 而这种公共性是建立在欧洲启蒙运动以后确立了个人主义及契约精神这一基础之上的。”[2]与西方资产阶级萌芽期出现的公共性不同,公共性在东亚社会有独特的载体与侧重点,具有明确的“本土境域”。[3]20世纪90年代,东亚公共哲学的代表人物佐佐木毅、金泰昌等人发起了公共性建构思潮,将公共性作为国家批判话语展开讨论,认为东亚社会公共性往往强调“公私”关系,实现主体为“公、私共同承载”。[4]东亚在理解公共性时虽然在有些情况下也沿用欧美的原意,但相比之下“缺乏西欧语言中所带有的公共的、公开的及相互沟通交流的政治意味,更强调其实用性,所以较之为新”。[5]
东亚公共性理论中,典型的行政主导型公共性也为“旧的”公共性。[6]回视中国乡土社会团结形态的历史变迁不难发现,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主导的公共性始终是形构乡土团结的主导力量;人民公社时期,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私”的领域被压制乃至禁绝,而“公”则由国家及其在基层的代理组织——人民公社包办下来。新千年以来,国家以“政策在场”的方式推动农村建设,但由于乡土社会中村两委、家族与宗族之外的社会组织发育并不充分,乡土社会的公共性构造依然是行政主导的旧公共性。[7]
此种语境下,“新公共性”强调的并非西方传统“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关系,也不是东亚国家权威行政主导型的“国家”统领“社会”的关系,而是以国家权威为标志的“公”与强调社会共同连接性的“共”保持一种动态平衡关系。[8]
(二)“新公共性”的双重内涵
很多学者把公共性的内涵二分化。田毅鹏认为,公共性的内涵既包括其共同体内部自生的公共性,也包括由政府承载的公共性。[9]黄显中认为,公共性有“实然”和“应然”的两类。其中“应然”的公共性是“对公共政府的反思,它是公共政府反思的理想境界,是公共政府反思的实践意志”。[10]吴业苗认为,公共性分为自在的和自为的两种,“自在的公共性作为一种性质存在于一切公共事务中,只要有公共事务的存在,就应该有公共性的存在;自为的公共性是公共权威需要利用的或经专家智慧加工的按公共性逻辑处理的公共事务”,农村社区原本就存在大量的公共性,并且,这些公共性是农村社会建设、农村社会管理等公共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11]
自发的“新公共性”在农村社会中经历了一个历史变迁的过程,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要素的生产力发展要求决定着农村社会组织制度,从而也决定着公共性的走向。[12]随着改革开放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人参与型“新公共性”观念逐步形成,开拓“新公共性”的主体不仅仅是政府,还可以是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每一个人或社会组织。无论以哪个主体来开拓“新公共性”,都不会以牺牲“私”来构筑“公”,而是通过“私”的参加来开拓“公”。[13]自发的“新公共性”大多以保障一定的公共舆论自由、公共精神、公共空间、共同体归属感为前提。
政府承载的“新公共性”往往侧重于维护社会秩序与美德,促进公共参与,推进国家改革发展。“政府主导路径的可能困境在于作为行政力量的‘公’在培育作为社会力量的‘共’的过程中反而可能压制或替代 ‘共’的发育。”[14]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经验上,公共性都不会作为公共权力的对立面而存在,相反会在多个方面支持公共权力的正常运转。[15]农村社区服务具有拓展农村社会公共空间、壮大农村社会公共利益和培育农村社会公共精神等功能,并且其公共性能兼容农村社会的其他公共性,于是发展农村社区服务便成为减缓农村社会公共性流失、促进农村社会公共性成长和建构农村社会公共性的重要途径。[16]因此,农村社区“新公共性”的营造需要整合政府、村委会、村民合作组织等多方力量,形成良性互动的新格局,把自利与利他结合起来,探索一种能够兼顾“私利”的 “新公共性”。[17]
二 城镇化进程中坪村村民的公共意识萌发
(一)坪村概况
坪村位于吉林省C市城郊,土地规划为工业集中区域,地理条件优越,交通发达。全村面积为5.4平方公里。辖5个自然屯,5个村民小组。耕地面积467.56公顷,总户数609户,总人口1901人。
近十几年来,坪村经历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2007年4月,国家发改委确定该乡镇为该省唯一的挂钩试点申报镇。当年冬季,坪村流转土地的价格谈拢后,村民在没有钱实际到账的情况下就踊跃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可见村民对当时村委会的信任。2009年坪村建设5栋新楼,总面积为6600平方米,可居住350户2010年坪村已经在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基础上进一步完成了供暖、下水、环卫、文体、配套服务设施、道路建设及村屯环境的美化,新建6栋住宅楼。通过宅基地换楼房模式迁入回迁楼居住1125人、454户。2011年农民新居二期刚要提上日程,该乡镇书记兼镇长被立案调查2012年以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坪村书记兼村长、村委会委员、会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坪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巨额集体资产未分配而下落不明,农民新居二期一直没有资金和政策支持盖楼,还有将近一半农民没分到楼房。
坪村在“村改居”类型上属于土地流转型农村社区,其特点是减少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将宅基地平整复垦以获取建设用地指标,农民进入楼宇单元集中居住,土地集中流转给大型企业进行现代农业生产,拆迁村庄中的回迁村民均保有土地,村民户籍和生产方式均没有显著变化,青壮年寻求劳务打工的机会,年迈的农民在上楼居住的同时兼顾农业生产。[18]2011年末,新一批村干部通过临时选举正式上任处理坪村历史遗留问题,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村委会班子成员一直连任至今。正是由于城镇化生活变迁和社会治理危机同时发生,坪村村民在公共意识方面产生了自觉自省。
(二)坪村变迁中村民对“公”与“共”的自发意识及其呈现
1.为保障私人权益重视公共参与
自坪村城镇化初期,村民已展现了较之以前更加积极的公共参与。“以前村里开大会得入户动员,能去开会那都是给(村干部)面子的。2007年土地征占期间,开村民大会根本不用动员,家家户户都派代表去开会。“那当然比选举开会人多,因为卖地分楼跟我们每家每户都相关啊。”实际上,大部分村民并不了解当时坪村整体规划,只对自己家能分配多少征地补偿费比较重视。2008年11月,坪村农民几乎每天都要选派代表,到在建的楼房前视察工程进展情况。村集体资产流失之后,在2011年以后的公共参与过程中,村民参加村民大会更有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认为“村上欠我们钱呢,我们选举新干部也得盯紧了钱的事儿”,认为“开村民大会就因为大家都是见证人”。
可见,在与私人利益相关的公共活动中,坪村农民公共参与意识逐渐增强。“村改居”以前,村民日常生活与私人利益受村委会集体决策影响不大。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村委会与村民之间“公”与“私”的关系结构和权威认同均来自于集体资产分配。村民为了在集体资产分配过程中达到私人权益最大化,更加重视自己的公共事务表决权,通过公共参与维护私人权益。
2.公共服务的付费困境与暂时妥协
目前坪村村民在公共产品方面只有电费和煤气罐的开销,村民普遍认为不应为其他公共服务买单。“农村的物业费、采暖费、卫生费都不好收,为啥不好收呢?因为征地款一直欠老百姓,不是欠一两家,是几乎家家都欠钱。除非把欠款都还给我们,才能把各方面收费步入正规。”“‘公家’本来就欠我们老百姓钱,为啥我们还得向‘公家’交钱呢?”访谈中,这些理由在村民心中不断固化,坪村上楼村民显然把当前公共产品费用作为集体资产的一部分,要求村委会为公共服务买单。2009年,为了保证村民平稳过渡上楼,时任乡镇领导在一次村民大会上随口承诺村民免十年物业费和采暖费,被该村村民用于上访证据资料。经历村民多次上访后,新一任村委会于2012年讨论决定实现本村免收十年采暖费、物业费。
在农村社区,农民长期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方式,导致现代生活必需的付费公共服务难以立即被农民接受。尤其是在村委会与村民之间有债务的情况下,村民认为公共服务费用由“公家”买单理所当然。如果在僵持缴费的过程中令公共服务缺失,易造成较大的社会矛盾与隐患,村委会往往需要深度介入或直接参与,用资金补贴或提供免费物业服务的方式缓解公共服务缴费难的问题。
3.由物权维护到公共精神的萌发
坪村上楼农民因物权产生的公共精神初见萌芽。物权冲突主要集中在生活垃圾倾倒、生活物品堆放和动物饲养三方面。(1)生活垃圾处理。农民上楼初期普遍乱扔垃圾,但后来因为负责打扫卫生的是本村村民,村民们碍于乡邻之间的情面逐渐自觉。据笔者在访谈期间观察,小区楼道和楼宇间街路非常整洁。(2)生活物品堆放。东北很多家都自己腌渍酸菜,城市社区内基本已经杜绝了楼道内摆放酸菜缸的现象。但在坪村,村民刚上楼的两年内,仍有放在公共楼道内的酸菜缸,甚至有顶楼楼层居民在天台放置了大酱缸。经过多年邻居间磨合,大多数村民的物权意识已觉醒,排斥在公共区域随便堆放私人物品的行为,很多人迫于乡亲间的舆论压力把酸菜缸、酱缸挪走了。(3)饲养动物。农民在旧村习惯了饲养一些鸡鸭鹅狗,在刚上楼的一两年内,有部分村民喜欢利用公共空间饲养一些家禽。但渐渐地由于上楼居住在饲养上的不便利放弃了饲养。对猫、狗等城市化宠物的饲养,也逐渐保持在互不打扰的空间内。
农民上楼后,因楼宇单元房比过去散居式平房的居住空间更密集,村民之间的交往出现了频繁的物权对撞。传统村落的公共空间集体权利与责任区域模糊,楼宇中的公共空间通常被物权私有化,责任划分更加明晰。在权利义务均确切的物权冲突过程中,村民的心理预期是享有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在法律权责划分明晰的基础上,村民因其重视“情面”的秩序特质,主要依靠道德舆论约束日常行为,进而萌发了公共精神。
4.承续传统村落共同体的归属感
坪村新村上楼居住的村民保持了原有的村落共同体“归属感”特征,仍处于一个较为封闭、稳定的熟人社会。一是上楼村民范围较为集中。分楼时觉得自己“利益没有受损”的村民均已顺利上楼,上楼村民主要为原西边屯和马家店两个自然屯。“我们西边屯原来130多户,现在没上楼的只有20多户了。我们现在上下楼、对门邻居之间基本上都认识,都是以前一个屯的。谁家有个大事小情都帮忙,红白喜事都去。现在上楼了,串门进人家没有以前方便,平时我们就在小广场、麻将馆唠嗑。”二是外来居住人口较少。整个小区实际居住的居民里,4/5是坪村村民居住,1/5是租户。房子没有正常产权,卖房一般只卖给本村人。租户100余名,其中90余名邻村村民、10名城郊人(坪村旧村临近城乡结合部)、1名本省长岭人。村民对于租户基本了解,“来了外人基本上都能认出不是我们村的”。租户大多为在小区门市谋生的邻村村民,或在小区临近的一家孵化基地员工。村民像过去在旧村一样,对于楼里邻居家的琐事基本了如指掌。三是单位制思维较为浓厚。上世纪90年代末,坪村辖区附近有大型农场、煤矿、果树厂等多家国有企业,村民不是在本村务农,就是大单位体制内成员,鲜有个体、私营经济或进城务工人员。如今虽然这些国有单位全部解体,但坪村村民的单位制思维仍旧根深蒂固。“我告诉我们家几个儿子,都必须找地方上班。钱挣得多少不要紧,最重要是得稳定、得上进。”
由于坪村的城镇化进程属于“一村改居”,不是“多村并居”,没有为了募集资金把部分楼房作为商品房市场化销售引入更多外来人口。农民上楼对于原有社会网络有一定的破坏,但村民在传统村落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积累起来的认同感和亲切性依旧存在,楼宇居住方式没有消解村民之间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村民在城镇化进程中找到了新的共同体形式,在驻村企业中实现了“同乡”变“同事”的身份重叠,增加了类似于“单位制”共同体的关系纽带,以新的方式形成集体记忆。
坪村经过近十年的城镇化改造,农民实现了从村民向市民的转变。“‘村改居’不仅仅是农民生存家园的外在变化,农民从物质生活到精神家园都经历着巨变。”[19]城市化的生产与生活方式,不但改变着村民的生活习惯、观念意识,还促成其居民在维护私权的同时,自发地产生出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成为新公共性建构的重要基础。
三 乡村治理过程中 “新公共性”的营造
“公共性”营造是处理乡村治理危机的关键,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社区的乡村治理危机本身就是一种公共性危机。坪村新一届村委会针对农民需求的变化和社区建设的实际开展相应的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让自发的公共性意识与自觉的公共性建构形成有机结合。
一是尊重农民私人利益,谋划集体经济发展。坪村新一任村委会更加积极地通过召开村民大会、互联网即时沟通等方式,创造机会与村民对话。在民主理念的指导下,坪村农民的公民意识已经不断觉醒,村委会引导、支持、鼓励他们广泛进入村民自治组织公共决策的运行过程中通过定期会议等“仪式感”,使村民的主体意识几乎超越了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在集体经济发展方面,2016年坪村村委会在镇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成立了以果蔬采摘“农家乐”为经营项目的合作社。集体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又与村民的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村民必然会通过关心村集体经济的效益与分配,进而关心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20]
二是提供公共产品过渡,雇佣村民自我服务。新一任村委会每年通过向镇里财政借款和小区门市房售卖的钱款,低价雇佣了乡邻间人品口碑好、因病因贫仍积极劳动的本村村民以类似“自助”“互助”的形式提供公共服务其中包括1名物业负责人,每月工资1000元9名村民负责打扫卫生,其中户外6人,楼道3人,每人每月工资820元。“我们早中晚各一次打扫,农忙时节打扫不那么及时,村民们一般也都不计较。” 1名村民专门负责维护小区的水泵,每月工资1000元。坪村新村完成了饮用水改造工程,整个小区使用地下井水净化抽泵入户,自来水费也没有向村民收取。农民较少的资金积蓄,决定了他们的思维方式只能关注眼前利益。对于农村社区“新公共性”的营造而言既不能简单地从对农民单方面的道德要求出发也不能要求村民为社区公共事务无私奉献。“新公共性”应在兼顾个人“私利”的基础上把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有机统一起来。[21]
三是尊重原有社会网络,维持乡村道德秩序。坪村村委会针对上楼农民乱扔垃圾的问题没有强制要求村民自觉维护卫生,而是运用乡邻情谊维持秩序。村委会只聘任了一名本村村民“张哥”为物业负责人,张哥本来只负责卫生、供暖、管道维修等各方面物业服务,但由于多年来上楼村民有事就给张哥直接打电话,很多村民间的物权冲突、失序现状也向张哥投诉。“刚上楼的时候,各家的酸菜缸也都放在楼道里,我说了挪走,人家答应我挪走但迟迟未动。我们小区这么多户,我没有一家不熟的,谁能真管他们啊!我只帮他们相互传话。”张哥在村民之间的物权冲突中,代表各方村民进行物业维权谈判,帮忙说合,他处理不了的事情再汇报给村委会。“都是乡里乡亲的,谁也不想伤了和气。”物权矛盾往往会引起邻居之间碰撞。坪村在实践中,将现代的物权界定与熟人社会的乡邻感情结合起来,表现了村民和村委会的实践智慧。通过公共性问题的解决和处理,引导农民在公共领域中自我约束、规范行为、形成秩序是城镇化进程中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在快速变迁的社区中公共精神的营造,不能脱离原有村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网络,既要尊重其传统,也要发挥原有社会关系的连接作用,发挥村委会和自组织的力量,用引导、示范效应来维护公共精神,营造新公共性的空间。
针对内河水、水库水低温低浊、矾花较轻易堆积的特点,首先该工艺设计泥水回流池,将澄清池排出的含聚合氯化铝的活性泥浆回收利用,增加絮凝碰撞面积,使泥浆迅速沉降,节约药剂成本;其次设计自动冲洗斜管装置,每天用水低谷时关闭原水,采用压力水自动冲洗斜管上面的絮状矾花。这些措施均有效保证了澄清工艺的良好高效运行。
四是保持共同体连续性,尊重群体依赖情结。坪村新任村委会与农民新居附近的一家大型孵化基地共建合作,解决了本村几乎80%的中青年就业,大部分中青年农民既互为乡亲,又互为单位同事。坪村新村的村落共同体特征属于半开放型,不排外并且不强求转型。不仅该村的村落共同体没有立即疏解,而且青壮年村民们欣然融入了“单位”的新共同体,出现了“同乡”“同事”身份重叠的现象。既保持了原来乡村共同体的特征,又让新一代村民融入合作性的生产经营事务中,逐步获得新的生产与生活的体验。对于快速变革中的农村,应当充分考虑人与人之间的群体依赖感,不必急于完成农民的“城市化”转变,而是应以农民实际群体依赖情况为依据,因地制宜合理引导农民融入新的共同体。
综上可见,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既是村民行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也是乡镇政府政策实施的代表者。村委会的组织合法性也来源于两部分:一方面是自下而上的自组织成员的认同,另一方面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赋权。[22]正因为村委会的角色定位具有二元性,村委会的行动逻辑应当在尊重自发的“新公共性”基础上,同时积极促成行政力量对公共产品的提供和公共服务的提升。
四 结 语
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新公共性”的建构成为一个时代性的课题,对于农村社区来说更是面临诸多难题。从坪村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自发的公共性意识与村委会公共事务交织中,如何促成“公”与“私”的兼容与互动,又如何从逐利于“私”,而趋向于“公”。这是新公共性建构中的关键议题。公共意识的动力在于私人对于“私权”“私利”的重视,通过“私”与“私”之间的利益制约、互助服务、自觉让步、抱团取暖来维护“公”,促成“公”与“私”的良性互动。新公共性的内涵应在尊重私权、私利的基础上,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兼顾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威。
从社会治理的视角看,政府、村委会、农民合作组织等多元治理主体的良性互动,可在“新公共性”的营造中发挥较大作用。它们进行的“公”“私”利益整合,营造具有“公”“共”意识的乡邻关系社群,有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稳步推进。
注释:
[1]范柏乃、邵青、徐巍:《后税费时代村级组织功能异化及其治理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2]郑南、丹边宣彦:《日本社会建设新思维:地域社会的新公共性建设——以丰田市团体活动为例》,《东北亚论坛》2013年第5期。
[3]袁祖社:《“公共性”的价值信念及其文化理想》,《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5]田毅鹏:《东亚“新公共性”的构建及其限制——以中日两国为中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6期。
[6]郑南、丹边宣彦:《日本社会建设新思维:地域社会的新公共性建设——以丰田市团体活动为例》,《东北亚论坛》2013年第5期。
[7]吕方:《再造乡土团结:农村社会组织发展与“新公共性”》,《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3期。
[8]芦恒、郑超月:《“流动的公共性”视角下老年流动群体的类型与精准治理》,《江海学刊》2016年第2期。
[9]田毅鹏:《村落过疏化与乡土公共性的重建》,《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6期。
[10]黄显中:《政府公共性理论的谱系》,《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11]吴业苗: 《农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失与变异——兼论农村社区服务在建构公共性上的作用》,《中国农村观察》2014年第3期。
[12]武中哲、韩清怀:《农村社会的公共性变迁与治理模式建构》,《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13]佐佐木毅、金泰昌主编:《中间团体开创的公共性》,王伟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6页。
[14]崔月琴、李远:《草根NGO如何推进农村社区的新公共性建构——基于吉林通榆T协会的实践探索》,《社会科学战线》2017年第3期。
[15]李友梅、肖瑛、黄晓春:《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16]吴业苗:《农村社会公共性流失与变异——兼论农村社区服务在建构公共性上的作用》,《中国农村观察》2014年第3期。
[17]李蔚:《何谓公共性,社区公共性何以可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18]吴莹:《空间变革下的治理策略——“村改居”社区基层治理转型研究》,《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6期。
[19]崔月琴、张扬:《“村改居”进程中农村社区“公共性”的重建及其意义》,《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20]武中哲、韩清怀:《农村社会的公共性变迁与治理模式建构》,《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21]李蔚:《何谓公共性,社区公共性何以可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22]郑永君、张大维:《社会转型中的乡村治理:从权力的文化网络到权力的利益网络》《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2期。